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管规定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版)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版)再版说明2023年11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公告(2023年第127号“《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23)第1号修改单”,批准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23)修改,重新印制。
现《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23)》以第2版印制,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前言2023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任务书。
2023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23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23]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23年5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23年1月和2023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2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23年1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是重要的工业设备,在许多工业领域被广泛使用,例如石油化工、电力、航空航天等。
然而,受到许多不可预知的因素的影响,压力容器也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实施严格的安全监测和管理措施是必要的,下面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的规程:第一部分:监测范围和频率1.监测范围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储存以及运输等情况进行相应的监测和检测,其中包括钢制及复合材料容器。
2.监测频率- 在容器上初次使用前和运输期间需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
- 使用前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简单检测。
- 使用半年后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 在容器内部发生轻微修理时需进行一次简单检测。
- 在容器内部发生大修时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 容器外表面遭受铰接、碰撞、冲击后要进行检测。
第二部分:监测程序1.检测人员对于压力容器的检测与维护,应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执行。
2.检测内容监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检测程序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查,检测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容器外部的可见损伤- 容器内部的裂纹、变形和焊缝- 容器操作部位的完好性,例如阀门和法兰连接等部分- 使用中的压力、温度、润滑油和水的流量等相关参数3.检测标准检测应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以及有关压力容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部分:监测记录所有的压力容器检测记录应保存至少五年。
每次检测需要详细的记录,包括检测日期、检测人员、检测内容、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等信息。
检测结果应采用文字和图像形式予以说明,并对各种异常情况作相应的处理,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第四部分:监测结果与处理1.正常结果若压力容器的各项指标都符合安全要求,应及时将检测结果记录、报告,以便在必要时作为参考。
2.异常结果若发现相应的检测指标不符合标准,监管部门应及时通知管理单位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处理方式应依照安全管理规定,包括如下方面:- 立即停止容器的使用,进行维修或拆除- 更换相应部件或材料,使之符合安全要求- 更新或改进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措施3.复检在处理完异常问题后应进行相应的复检,并将正常后的检测结果记录、报告。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讲解剖析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讲解剖析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过程中常见的一种装置,是容纳气体或液体的容器。
使用压力容器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国家对压力容器安全进行了规范,制定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该规程主要针对从事压力容器制造、安装、修改、维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资质要求、监察内容、监察程序、监察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将对该规程进行详细剖析。
一、监察范围该规程所涉及的压力容器包括定压容器、储罐、散装容器和压缩气体容器。
监察内容包括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过程中的环境、设备、人员等方面。
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压力容器,还需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
二、监察程序1. 抽查检查:对于特别重要的压力容器,检查频率应当更高。
监察人员在压力容器制造、安装、修改、维修过程中进行抽查检查。
2. 定期检查: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压力容器,规定了定期检查的周期和内容。
定期检查应当包括外观检查、气密性检查、结构强度检查、安全附件检查等。
3. 加强监管: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压力容器,在其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中,要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安全。
三、监察标准该规程对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维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具体包括材料选用、焊接技术、压力容器结构、压力容器配件、压力容器安全防护等方面。
四、监察精神该规程的监察精神主要是防范压力容器的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监察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监察,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总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对于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加强了对压力容器的监管和管理。
压力容器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该规程,确保压力容器安全生产。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安全技术监察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容器安全技术监察应当依法实施,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注重技术监督与管理相结合,着力提高容器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容器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容器安全技术监察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民原则,维护容器生产、使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增强容器安全监管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第四条市、县级以上安全监管机构是容器安全技术监察的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范围,对属地建设项目、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的容器安全技术监察实施监管和指导。
第二章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流程第五条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流程包括申报资格审查、现场审核、验收、监督检查和应急处置等环节。
第六条容器安全技术监察实施前,申报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确保容器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开展顺利。
第七条容器安全技术监察实施前,申报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交的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压或者改装、使用、维修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规定要求后,才能组织实施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现场审核工作应当由专家组成的现场踏勘队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审核组共同完成。
审核组应当根据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压或者改装、使用、维修等相关资料,结合实际情况对容器的主要技术参数、焊接工艺质量、防爆安全阀和压力表选型、检测、测量设备、自防护、防堵排气、配管等设施的合理性、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和验证。
第九条容器安全技术监察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积极协助审核组的工作,确保现场审核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现场审核完成后审核组应当及时向申报审查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容器生产、安装、改压或者改装、使用、维修单位出具现场审核报告,要求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TSG07-2023压力容器监管体系文件监管技术规定

TSG07-2023压力容器监管体系文件监管技术规定简介本文档旨在规定TSG07-2023压力监管体系文件监管技术规定的要求和流程。
1. 范围本技术规定适用于TSG07-2023压力监管体系文件的监管。
2. 监管要求2.1 归档要求- 所有TSG07-2023压力监管体系文件的变更和修订都必须进行归档。
- 归档必须包括文件的版本、修订说明、生效日期等信息,并将归档文件存放在指定的位置。
2.2 文件保密- TSG07-2023压力监管体系文件属于敏感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 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能查阅、复制或传递文件,并且必须符合相应的保密规定。
2.3 文件访问控制- 访问TSG07-2023压力监管体系文件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授权。
- 访问权限必须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进行精确分配,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2.4 文件备份和恢复- TSG07-2023压力监管体系文件必须进行定期的备份和恢复操作,以防止意外数据丢失。
- 备份文件应存放在安全可靠的位置,并定期进行验证。
3. 监管流程3.1 文件编制- TSG07-2023压力监管体系文件的编制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 文件编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人员完成,并经过相应的审核和批准。
3.2 文件审查- TSG07-2023压力监管体系文件必须经过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
- 审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对文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
3.3 文件发布- TSG07-2023压力监管体系文件的发布必须经过相应的批准和授权。
- 发布后,必须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确保文件的有效传达和执行。
3.4 文件变更和修订- TSG07-2023压力监管体系文件的变更和修订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
- 变更和修订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人员完成,并经过相应的审核和批准。
4. 审计和评估4.1 审计要求- 对TSG07-2023压力监管体系文件的整体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TSG21-2016年固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

TSG21-2016年固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TSG21-2016 固定式压力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___于2015年发布的监管文件。
该规程是基于七个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合并和逻辑关系的理顺,以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的综合规范。
修订说明包括整理___近年来的文件,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完善各方面的技术要求,统一分类方法,并按照各环节进行描述并明确相应的主体责任。
第一章总则包括了规程的目的、适用范围、定义、术语和缩写等内容。
第二章材料分为材料通用要求、金属材料技术要求和非金属材料技术要求。
其中,金属材料技术要求包括了安全系数、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要求,而非金属材料技术要求则包括了石墨、玻璃钢等非金属材料的基本安全要求。
第三章设计包括了设计通用要求、金属压力设计要求和非金属压力设计要求。
设计要求中明确了介质特性、产品结构、试验方法的限定要求,并引用相应标准。
第四章制造则包括了制造通用要求和各种压力的制造要求。
制造要求中明确了各种压力的制造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以及相应的试验和检测要求。
总之,该规程对固定式压力的安全监管提供了科学、系统和全面的技术规范,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4.2 金属压力制造要求金属压力制造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制造过程中应采用合适的材料和工艺,并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试验,确保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规定。
4.3 非金属压力制造要求非金属压力制造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制造过程中应采用合适的材料和工艺,并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试验,确保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规定。
5 安装、改造与修理5.1 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固定式压力的安装、改造和修理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应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和登记。
5.2 改造与重大修理对固定式压力进行改造或重大修理时,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并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第1号修改单(对2016年2月第1版的修改)1.将1.9条修改为:“1.9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有关单位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程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投入生产、使用。
”2.将2.1.1(4)项修改为:“(4)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可以追溯的信息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材料牌号、规格、炉批号、交货状态、质量证明书签发日期等内容;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包括二维码、条码等。
”3.将2.1.2.1(6)项修改为:“(6)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低合金钢,或者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应当按照本规程2.1.3.2(1)和(2)的要求证明其各项性能指标能够满足本规程和相应标准的要求。
”4.将2.1.3.1条修改为:“2.1.3.1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2.1.3.1.1未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材料标准的材料“主要受压元件采用的材料,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也未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钢板、锻件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经过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压力容器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验证,并且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后,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进行新材料技术评审。
“2.1.3.1.2已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材料标准的材料“主要受压元件采用的材料,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但已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钢板、锻件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材料研制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提供必要的材料数据(包括化学成分、拉伸性能、疲劳试验数据、断裂韧性以及其他满足该材料使用范围要求的性能参数)。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为加强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包括新建、改造、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全过程监察。
二、工作原则1.坚持安全第一原则,以预防为主,重点防范事故风险。
2.坚持法制监管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监察。
3.坚持系统工程原则,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进行全面监察。
4.坚持管理和技术并重原则,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规范管理,提高监察效果。
三、监察内容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2.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安全规范。
3.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应符合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4.固定式压力容器的检验和检测,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维护和保养,应定期进行,保证运行安全可靠。
四、监察方法1.定期检查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抽检对符合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达标。
3.不定期抽查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4.事故处理对发生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汲取经验教训,完善监察机制。
五、监察机构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承担,实施监察的具体单位由当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确定。
六、监察结果1.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可以正常使用。
2.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固定式压力容器,需进行整改或返厂,并进行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责令停用,并进行严肃处理。
七、监察报告监察结果应写成监察报告,并及时传达相关单位和人员。
监察报告应包括监察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内容,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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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材料第三章设计第四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第五章定期检验第六章安全附件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泸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纵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待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般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到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是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第4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5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6条本规程第2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附件一):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1)高压容器;(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10Mpa.m3);(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各大于等于0。
5Mpa.m3);(5)低压容器(公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4)(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搞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水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11)低温液体储存容顺(容积大于5m3。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规定的除外)(1)中压容器;(2)低压容器(公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公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5)低压搪玻璃压力(6)压力容器。
3.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除外)。
第7条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定时,应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8条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含组焊,下同)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待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并应符合本规程第7条的规定。
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9条进口压力容器的国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进口压力容顺应按《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并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进口压力容器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参照本规程第7条办理。
注1:①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②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作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对夹套容器指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
注2:P代表设计压力,PW代表最高工作压力,V代表容积。
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贺整,且不扣除内件体积的容积。
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容器等)按照类虽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
但应按照每个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注3: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0.025m3,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时,也属于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4:包括用途属于压力容器并主要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
第二章材料第10条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待业标准的规定。
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
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上的明显示部位作也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其他标志或其他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标志、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或其他标志。
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所获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第11条压力容器选材除应考虑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外,还应考虑与介质的相容性。
压力容器专用钢材的磷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应大于0.030%,硫含量不应大于0.020%。
如选用碳素钢沸腾钢板和碳素钢镇静钢板制造压力容器(搪玻璃压力容器除外),应符合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
碳素钢沸腾钢板和Q235A钢板不得用于制造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量。
第12条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不应大于0.25%。
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的钢材,应限定碳当量不大于0.45%,由制造单位征得用户同意,并经制造单位压力容器技术总负责人批准,提供材料搞裂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按照本规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13条钢制压力容器用材料(钢板、锻件、钢管、螺柱等)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和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GB150的有关规定。
第14条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1.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2.盛半夜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硫人氢含量大于100mg/l.的压力容器。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
4.GB150第2章和附录C、GB151《管壳式换热器》、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及其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应逐进行超声检测的钢板。
5.移动式压力容器。
钢板的超声检测应按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
用于本条第1、第2、第5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Ⅱ级;用于本条第3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Ⅲ级,用于本条第4款所述容器的钢模式板,合格等级应符合GB150、GB151或GB12337的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应每批抽2张钢板进行夏比(V形缺口)低温冲击试验,试验温度为零下20℃或按图样规定,试件取样方向为横向。
低温冲击功指标应符合GB150附录C的规定。
第15条压力容器用铸铁的要求如下:1、必须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范围内选用,并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注明铸造选用的材料牌号。
2、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灰铸铁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0.8Mpa,设计温度为0~250℃;(2)可锻铸铁和球墨铸铁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1.6Mpa,设计温度为零下10~350℃3、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以及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
5Mpa的易燃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第16条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铸钢材料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选用,并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铸造选用的材料牌号。
压力容器筒体、封前沿不宜选用铸钢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已有使用经验并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17条对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指铝、钛、铜、镍及其合金)的要求如下: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范围内选用,对有色金属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条件上注明。
2.制造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设专门场所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