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则1.1 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1.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注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篇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篇: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概述一、前言固定式压力容器是现代工业生产中重要的设备之一,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医药、冶金、能源等行业。
由于其正常工作压力较高,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甚至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意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文件,对于保障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和拆卸等活动,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和监察的水平,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实施对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生产、使用、修理、检验、监管、检测等单位,包括生产企业、用户单位、安装单位、修理单位、检验、监督机构、检测机构等所有涉及压力容器活动场所和单位。
四、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内容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和标志;2.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基本参数、设计和计算方法;3.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4.固定式压力容器的检验和检测;5.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事故管理和措施。
五、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实施要求为确保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全面有效实施,以下要求必须得到落实:1.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2.对于已经使用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必须经过检验和评估后方可继续使用;3.对于有安全隐患或者已经超出使用寿命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必须停止使用或进行更换;4.对于制造、安装、修复、检验、监管、检测等单位,必须不断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结语通过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全面实施,可以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持续发展。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1 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处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 1-1 )。
注 1-1 :对于为了某一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
注意: 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义。
2、生产区域内运送物料的罐车属于固定式压力容器。
3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特点:①商业行为②环境变化。
1.3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注 1-2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 注 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 1-4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 1-2 :工作压力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 1-3 :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 1-4 :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 时 , 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意: 1、现在工作压力其实就是原来的最高工作压力,且是对各压力腔而言的。
2、在同张图样上不能同时满足如:《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关于“气相空间”;如果已经断定一个容器是《固容规》管辖的压力容器,则进行类别划分时,计算其 PV 值的容积应当取该容器(压力腔)的整个容积,不是仅考虑气相空间。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8月31日前言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8年5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年1 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2009年4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2009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内容。
2009年8月31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中常用的设备,为了确保其安全运行,保障生产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必须加强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的监察。
本监察规程的目的是规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的监察工作,确保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
2、监察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
监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和检测等全过程的安全技术监察。
3、监察内容(1)设计阶段: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工艺流程、材料选择等进行监察,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制造阶段: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的焊接、探伤、热处理等工艺进行监察,确保产品质量并符合设计要求。
(3)安装阶段: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装位置、基础、支撑、管道连接等进行监察,确保设备的稳固安装,并符合相关规范。
(4)使用阶段: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运行参数、安全阀、压力表、防护装置等进行监察,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5)维护阶段: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测、维护保养等进行监察,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
4、监察方法(1)现场检查: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等各个阶段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2)资料审查: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相关资料、文件进行审查,核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技术交流:与相关部门、厂家、专家进行技术交流,掌握最新技术信息,解决技术难题。
5、监察结果(1)监察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明确问题和整改措施,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要求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3)对于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6、监察责任公司设压力容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工作。
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和监察方法有足够的了解和掌握。
7、监察记录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的相关情况和结果应当做好记录,保存完整。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介固定式压力容器是一种用于储存和运输高压气体或液体的设备,广泛应用于工业领域。
为了确保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避免潜在的危险和事故,需要进行安全技术监察。
本规程旨在建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的标准和流程,确保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监察对象与监察周期监察对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工业企事业单位的固定式压力容器;2.储存和运输高压气体或液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3.具有一定储罐承载能力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监察周期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的周期一般为每年一次。
根据具体情况,监察周期可根据运行环境、容器类型和压力等级进行调整,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监察内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设备完整性监察:检查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外观完好性,包括检查是否存在渗漏、腐蚀、松动等现象;2.维护保养情况监察:检查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记录,验证维护保养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3.安全附件监察:检查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确保其正常运行;4.安全防护设施监察:检查固定式压力容器周围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防火、防爆、防雷等设施;5.安全操作规程监察:检查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操作人员的操作培训、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等;6.紧急应急措施监察:检查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紧急应急措施,包括事故应急预案、自动控制系统等。
监察流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调查准备:监察前需了解被监察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容器的数量、类型、压力等级等,并收集相关的监察资料;2.监察实施:按照监察内容进行现场检查,与相关人员沟通,并填写监察记录表;3.结果分析:对监察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判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4.撰写报告:根据监察结果,撰写监察报告,并提出监察结论和建议;5.监察反馈:将监察报告发送给被监察单位,并与其进行沟通,确认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6.整改跟踪:对被监察单位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跟踪,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和效果;7.监察归档:将监察记录、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归档,以备未来监察的参考。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工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压力容器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被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医药、能源等众多领域,用于储存和运输各种气体、液体和液化气体。
然而,由于压力容器内通常承载着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的介质,如果不能保证其安全运行,就可能会引发严重的事故,给人员生命财产和环境带来巨大的威胁。
为了确保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我国制定了 TSG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这一规程是对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它涵盖了从压力容器的选材、结构设计,到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再到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保养、定期检验以及安全附件的管理等方方面面的内容。
在设计方面,规程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质、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审批程序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计算书、设计图纸、风险评估报告等。
同时,设计要充分考虑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特性、工作压力和温度等因素,确保容器在预期的使用寿命内安全可靠。
制造环节是保证压力容器质量的关键。
规程规定了制造单位的许可条件,对制造过程中的材料检验、焊接工艺、无损检测、热处理等都有严格的要求。
制造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进行制造,确保每一道工序的质量都符合要求。
安装和改造、修理工作也不容忽视。
从事这些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前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
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方案执行,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在使用环节,规程要求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操作人员要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同时,对安全附件如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等的选型、安装、校验和维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检验和检测是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引言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承载气体或液体,具有一定压力的设备。
其安全性关乎企业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监察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规范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其安全运行并防范潜在的事故发生。
一、监察范围本监察规程适用于各类固定式压力容器,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用气瓶、燃气罐、储罐等。
监察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压力容器的设计合理性和制造质量;2.压力容器的安装和调试过程;3.压力容器的使用和维护管理;4.压力容器周围的环境安全措施。
二、监察机构和责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由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有合法资质和经验的监察人员;•有完备的监察设备和工具;•有相应的监察程序和标准。
监察机构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环节进行监察和评估;2.提供安全技术咨询和指导,解答企业相关问题;3.定期或不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复验和安全检查;4.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和处罚。
三、监察流程和方法1. 监察流程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提出监察申请:企业向监察机构提出监察申请,明确监察的内容和期限。
2.预审:监察机构对申请进行初步评估,确认监察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3.实地勘察: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勘察,了解压力容器的具体情况。
4.监察报告:监察机构根据勘察结果,形成监察报告,包括对问题的指出和建议。
5.整改和复验:企业根据监察报告,进行相应的整改并接受监察机构的复验。
6.监察总结:监察机构对整改和复验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形成监察总结报告。
2. 监察方法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应采用多种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文件审核: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维护等相关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合规合法。
2.现场勘察:对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存储等环节进行现场勘察,发现问题及时指出。
3.检测检验:根据需要,对压力容器进行非损检测、漏磁检测、超声波检测等,检测其结构和密封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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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或者仅在使用单位内部区域使用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注1)(二)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2)(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3)第三条超高压压力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一)容积小于0.025m3的压力容器;(二)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三)螺旋板换热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四)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五)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六)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七)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也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六条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柱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包括:(一)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接接头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二)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三)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连接焊缝。
第七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一)核装置中直接接受辐射的压力容器、安装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加热的设备(例如以余热利用为目的的烟道式、复合式余热锅炉等)。
(二)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三)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
(四)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第八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改造、维护、使用、检验,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九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企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第十条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见附件A),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含组焊,下同)应当符合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注1:①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压力容器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无特别注明时,系指表压力);②对于多腔压力容器,每个压力腔按照各自的最高工作压力确定设计压力并且划分该压力容器的类别。
注2: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压力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压力容器的类别并且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
但应当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
对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注3:压力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材料第十三条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规定。
材料生产单位应当按相应材料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且在材料上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其他标志,其内容应当包括材料标准号、牌号、规格、炉(批)号、材料生产单位名称(或厂标)及检验印鉴标志。
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
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的生产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十四条压力容器的选材除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外,还应当考虑与介质的相容性。
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钢材应当是镇静钢,其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当符合下述规定:(一)压力容器专用钢标准中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磷、硫含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除第2、第3和第4项外,P≤0.030%、S≤0.020%。
2.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5%。
3.用于设计温度低于零下20℃并且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2%。
4.用于设计温度低于零下20℃并且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0%、S≤0.010%。
(二)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其含碳量不应当大于0.25%。
第十五条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并且厚度大于或等于12mm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不包括多层压力容器的层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一)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二)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并且硫化氢含量大于100mg/L的压力容器。
(三)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
(四)压力容器产品标准中规定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钢板。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JB/T4730.3—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3部分:超声检测》的规定。
用于第(一)、第(二)款的钢板,合格等级应当不低于Ⅱ级。
用于第(三)、第(四)款的钢板,合格等级应当按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压力容器用铸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铸铁牌号和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的规定:1.灰铸铁允许选用的牌号为HT200和HT250,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不得大于0.6MPa,设计温度范围为10℃~200℃。
2.球墨铸铁允许选用的牌号为QT400-18和QT400-18L,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不得大于1.0MPa,设计温度范围QT400-18为0℃~200℃,QT400-18L为零下10℃~200℃。
(二)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高、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以及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15MPa 的易燃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铝、钛、铜、镍、及其合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其技术要求应当符合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规定。
如有特殊要求时,应当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文件中注明。
(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且设专门场所存放。
第十八条铝和铝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压力不得大于16Mpa。
(二)含镁量大于等于3%的铝合金(如5083、5086),其设计温度范围为零下269℃~65℃。
其他牌号的铝和铝合金,其设计温度范围为零下269℃~200℃。
第十九条铜和铜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除T2、T3热交换器管可在半硬状态下使用外,其他牌号的铜和铜合金一般应当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第二十条钛和钛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温度:钛和钛合金不应当高于300℃,钛-钢复合板不应当高于350℃。
(二)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钛和钛合金应当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第二十一条镍和镍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一般应当在退火或固溶状态下使用。
第二十二条钽、锆、铌及其合金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一般应当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钽和钽合金设计温度不宜高于250℃,锆和锆合金设计温度不宜高于375℃,铌和铌合金设计温度不宜高于220℃。
第二十三条压力容器用复合钢板应当符合下述规定:(一)应当按有关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规定选用合适的复合钢板标准。
(二)复合钢板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不锈钢-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镍-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钛-钢复合板不小于140Mpa,铜-钢复合板不小于100Mpa。
(三)复合钢板基材的使用状态应当符合有关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规定。
(四)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基材(包括钢板和钢锻件)应当按基材标准的规定进行冲击试验,冲击功合格指标应当符合基材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外材料生产单位生产的材料1.应当是国外压力容器现行产品标准允许使用并且国外已有使用业绩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国外相应标准的规定。
如国内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列有相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国内该标准的规定。
2.国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内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等)。
3.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应当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抽查复验,符合相关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