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历史规定内容简介

美国专利法历史规定内容简介美国是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最早的国家之一,无论是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上,还是在政策、执法、制度安排等各方面都已经比较完善。
美国在建国初期就制订了专利法。
1790年,美国颁发和实施了第一部《专利法》,当时,美国尚处于农业经济社会,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资源是人们经济活动的主要对象,专利法在早期没有能够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形同虚设。
直至南北战争前夕,制造业已占了12.1%的份额,为适应工业革命的需要,1836年,美国对首部专利法作了大规模的修订,颁发了大量的专利证书,极大地刺激了国民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对当时的农业机械化、工业的发展提供了科技动力。
二战后,世界经济发展出现了新趋势,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科技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随着美国国际贸易占经济总量的比重的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也相应地从国内贸易领域扩展到了国际贸易领域。
1952年,美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奠定了现行专利制度的基础。
此后,美国又对专利法进行了多次修改。
目前,美国专利法共293条,载于《美国法典》第35编。
该法保护的专利有机器专利、制品专利、合成物专利、方法专利、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6种。
发明专利权有效期限为17年,从专利证书颁发之日起算;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限为3年半、7年或14年,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自行选定。
在世界上众多专利法中,美国专利法有许多独特的规定:(1)采用“发明原则”,即不同当事人就同一内容的发明申请专利时,发明在先者有权获得专利。
(2)采用“发明人”制度来确认专利申请人资格,即提交专利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本人,即使是雇员发明,也应由雇员发明人申请专利权,专利权取得以后,再转让给雇主。
(3)采取“完全审查制”和“不公开审查制”。
即由专利局独立进行发明专利性的审查。
凡是提交到美国专利局的专利申请,无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实质性审查请求,均实行实质性审查,审查过程排斥第三者参加;审查材料和申请文件处于保密状态,只有颁布专利权以后,才公开专利申请文件。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引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资产,对于创新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知识产权法制非常完善。
本文将重点介绍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的概况、法律保护措施以及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
1.版权法版权法是保护创作作品的一种法律制度,它赋予作者对原创作品的独占使用权。
在美国,版权法的基础法律是《美国宪法》第一条款,该条款赋予国会立法保护创作作品的权力。
实际上,美国版权法的根基是《1910年著作权法》和《1976年著作权法修正案》。
美国版权法对不同类型的作品,如文学、音乐、艺术等都有相应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版权保护的期限和权利的转让等相关事项。
2.专利法专利是对发明技术的独占权,是创新者保护其发明的法律制度。
美国专利法可追溯到1787年,其基本法律是《美国宪法》第一条款和《1789年专利法》。
专利法规定,只有满足创新性、实用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可被复制性等条件的发明才能得到专利保护。
在美国,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可以延长。
3.商标法商标是区分和认可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商标法的核心是《1946年兰哈姆法案》,它规定了商标的注册、维持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美国商标法,商标的保护期限是10年,可连续续展。
4.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美国知识产权法制采取了多种保护措施来鼓励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创新。
其中包括:(1)执法机构:美国设立了专门的执法机构,如美国版权局、美国专利商标局等,负责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处理有关纠纷。
(2)民事救济:知识产权持有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和可能的惩罚性赔偿。
(3)刑事制裁:对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美国法律规定了刑事制裁,包括罚款和刑事处罚。
(4)国际合作:美国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参与制定国际知识产权协定和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5.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在美国,知识产权被广泛认可和重视。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美国是一个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其知识产权法制非常完善。
以下是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的简要介绍。
一、知识产权的种类在美国,知识产权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
1. 专利专利是指对新的发明、发现或设计的独占权。
在美国,专利分为三种类型: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和设计专利。
持有专利的个人或机构有权禁止他人在专利范围内生产、使用、销售或引入该专利技术。
2. 商标商标是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记,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声音等。
在美国,商标必须经过注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商标持有人可以防止他人使用相似或混淆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
3. 版权版权是指对原创作品(如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等)的独占权。
在美国,版权的保护是自动的,即作品创作完成后就受到版权保护。
持有版权的个人或机构可以控制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公开表演等。
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对商业信息的保密措施,如技术、工艺、客户名单等。
在美国,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可以通过合同、保密协议等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
1. 美国专利法美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申请、审查和权利行使的规定。
根据美国专利法,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非显性和实用性才能获得专利保护。
2. 美国商标法美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规定。
在美国,商标通过在商标局进行注册来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美国商标法,商标必须具备与其他商标区分度,且不能与其他已有商标造成混淆。
3. 美国版权法美国版权法规定了版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规定。
根据美国版权法,原创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就受到版权保护,无需进行注册。
4. 美国商业秘密法美国商业秘密法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文件,但可以通过合同和保密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
三、知识产权的诉讼和争端解决在知识产权争议中,美国采用诉讼和争议解决的方式来保护知识产权。
美国专利法102(e)条款浅析-与抵触申请之比较

美国专利法102(e)条款浅析-与抵触申请之比较
美国专利法102 (e)条款指出,为了授予专利权,一项发明必须显示出技术上的创新。
102 (e)条款要求申请人提供一种与现有技术有明显区别的技术解决方案,证明他们所拥有的发明超越了以前的技术。
专利申请中的抵触比较是评估申请人的发明是否超越现有技术的重要环节之一。
专利审查人员将评估申请人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不同,以判断是否符合102 (e)条款,并授予专利权。
为了强调发明与抵触申请之间的差异,审查员会对两者进行比较,并进行
全面的细节审查。
抵触比较是基于两个基本术语,即“现有技术”和“创新”。
“现有技术”指的是在发明申请提交之前已发表的同类发明,而“创新”是指申请发明超越现有技术的方面。
专利审查员将仔细
比较申请发明和抵触技术之间的显著区别,例如技术过程、性能等,以评估申请发明是否
超越抵触技术。
若专利审查员发现现有技术和申请发明没有足够的显著不同,他们将拒绝为申请人授予专利权。
综上所述,美国专利法102(e)条款的核心解释是,为了授予专利权,发明必须显示出技术上的创新。
一项发明必须比现有技术具有显著不同。
由于抵触比较是审查申请人的发明是
否超越现有技术的重要环节,专利审查员需要对两者进行比较,以评估是否符合102(e)条款,并授予专利权。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是《美国专利法》的最新修订版中文译本。
其内容丰富,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第一部门,可专利性和专利授权的第二部门,专利证书和专利保护的第三部门以及专利合作条约的第四部分。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版本1(2011年1月1日)
●外文名称:专利法
●系列名称: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学术丛书
●平装:234页
●文字语言:简体中文
●格式:16
●国际标准书号(ISBN):7513002401,9787513002400
●条形码:9787513002400
●尺寸:22.8 x 16.6 x 2.2厘米
重量:399克
专利法是由乔治华盛顿法学院的教授MartinJ.Adelman,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RandallR.Rader和美国知识产权律师CordonP.Klancnik共同撰写的。
这是一本由美国40多个著名大学的法学院指定的教科书。
专利法分为16章。
完整介绍了美国专利法的基本理论,专利获取,专利资格,实用性,期望,法律否认,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适当披露,专利权利要求,其他辩护方法,侵权救济,国际专利法等,从专利获取到实施,涵盖与知识产权和法院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
美国《专利法》适合作为大学教科书,它还为律师,公司法律事务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提供完整的参考数据。
美国专利法原则与实践

美国专利法原则与实践专利是一项保护创新和技术发展的重要法律工具,对于美国这样一个科技创新领域领先的国家尤为重要。
美国专利法为创新者提供了一系列的原则和实践,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促进技术进步。
本文将详细探讨美国专利法的原则和实践,并以此展示美国专利体系的运作机制。
一、专利保护的原则美国专利法的主要原则旨在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以下是美国专利法几个重要的保护原则:1. 创新性与非显性要求:根据美国专利法,《一种新的、有用的、非显性的发明》可以被授予专利。
这意味着一个发明必须具备原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
2. 公开原则:美国专利法规定,一旦专利被授予,发明必须向公众进行公开,以便其他人可以查阅和使用技术信息。
3. 权益保护原则:专利的持有者享有在专利期限内对其发明进行独家使用和商业利用的权益。
其他人未经专利持有者许可,不得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制造、使用和销售相同的发明。
二、专利保护的实践除了上述原则外,美国专利法还有一些实践规定,以便更好地运作于实际情况。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实践规定:1. 专利审查:根据美国专利法,所有提交的专利申请必须经过审查来确定其是否符合授予专利的要求。
审查过程包括对相关技术领域的背景调查、对申请提交的发明的搜索和评估。
2. 专利权期限: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的权益期限一般为20年,从申请日开始计算。
在权益期限内,专利持有者可以对其发明享有独家权益,同时也有义务在专利期满后将技术信息公开。
3. 专利侵权保护:一旦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专利权益,专利持有者可以通过起诉侵权方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美国专利法赋予专利持有者追究侵权方责任的权利,并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三、美国专利体系的运作机制为了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美国建立了完善的专利体系,包括专利局、法院和专利审查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以确保专利法的有效实施和专利的强制执行。
1. 美国专利局:美国专利局是负责专利审查和发行的主要机构。
美国专利法, 2012.1 (中文)

美国专利法,2012.1USCodeTITLE35—PATENTS第一章专利及商标局第一节组织设置,主管官员,职掌1.组织设置商务部设专利商标局,其职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保存及维护有关专利及商标之记录,书籍,图式、说明书及其它文件。
2.局戳钢印专利商标局颁发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及其它文件,皆应盖局戳钢印以确认证实。
3.主管官员及职员(a)专利商标局设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助理局长二人及依第七条所定之主任审查委员数人。
局长出缺时,由副局长代理之,若副局长亦同时出缺,则由任职较早之资深助理局长代理之。
局长、副局长及助理局长应由总统提名,经与参议院谘商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之。
专利商标局内其它官员及职员则经局长提名后,依法由商务部长任命。
(b)商务部长得依职权行使本法所定专利商标局及主管官员、职员之职掌,并得授权主管官员、职员行使之。
(c)商务部长得决定主任审查委员之每年基本薪资。
但其数不得超过1949年修正之铨叙总全表第17级职等之最高额。
(d)局长由助理商务部长兼任,其薪资比照助理商务部长之薪资。
(e)专利商标诉愿及争议委员会之成员之薪资,不得超过第5标题第5332条之铨叙总表GS-16所列最高薪点。
4.主管官员及职员申请专利权等利益之限制专利商标局主管官员及职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内,除继承或受遗赠外,不得申请有关专利及直接、间接接受有关专利权之任何利益。
在离职后申请专利,主张之优先权日亦不得早于离职日起一年之期间。
5.(已废止)参考June6,1972,PubLaw92-310,TitleII,208(a),86Stat.203.6.局长之职权8.图书馆局长应于专利商标局内设置图书室,陈列国内外之科学相关著作期刊,以供各级官员参考并且顺利执行其职务。
9.专利分类局长为迅速并且精确决定某一发明专利案之新颖性,对于美国专利证书其它专利证件刊物内容,得修正或维持其适当之分类。
10.文件记录之签证局长得依公众需要或个人之申请,发给专利商标局所核准之专利说明书及图标或其它局内资料之签证本。
美国知识产权法

美国知识产权法课程主题内容1.知识产权法的宪法基础2.思想表达二分法3.作品受保护的实质条件4.合理使用制度5.虚拟角色的版权保护6.受商标法保护的客体7.商标的显著性 8.混淆的可能性 9.商标淡化10.可专利的主题 11.等同原则 12.商业方法专利13.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 14.形象权的保护第一讲 美国知识产权法概述1.宪法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2.联邦法与州法在知识产权的作用3.美国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范围背景知识1.美国的国家机构)即联邦层面与州层面的法院2.美国的双轨制法院系统(dual court system上诉法院13个区域上诉法院12个 1个联邦上诉法院1.美国的宪法与知识产权立法Article1 section8国会有权规范与外国的贸易、各州之间的贸易以及与印第安部落的贸易。
(与US Cons.1.8(3)不正当竞争和商标有关的立法)(贸易条款)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发展,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者在有限的期间内US Cons.1.8(8)就他们各自的作品和发现享有专有权利。
(版权与专利条款)联邦一级的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在1946年的兰哈姆法中问:我国宪法有无版权商标条款,若无是否需要补充无2.联邦法和州法关系:①最高权力条款规定了联邦法效力优先于州法(即美国宪法,符合宪法规定的法律和美国签订的条约)②州法构成联邦法律的补充(尤其在版权法上,因联邦法没规定)例子:1992年在视觉艺术家保护之前,精神权利不受保护,但现在的精神权利也只是部分。
州立法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商业秘密,思想观念,形象权,反不正当竞争3.知识产权的范围专利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思想观念提供法 商标法 形象权保护法 版权法4.知识产权与鼓励机制)功利主义学说(Utilitarianism知识产权既不是天赋人权,也不是依据公平公正原则而获得的权利,而是人类社会的一种设计,以赋予某些智力劳动成果以财产权的方式,鼓励作者、发明者和商家创造出更多的信息产品,达到有利于社会的某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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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是指1790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
现行的专利法于1952年颁布,1980年12月最后一次修改。
美国专利法的主要特点是在专利申请和审査批准中采用先发明原则和完全审査制。
美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有:(1)发明专利,包括制法、机器、制品、物质的组合或其任何新颖而适用的改进;(2)外观设计。
指制造品的新颖、独创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3)植物专利。
指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以及利用无性繁殖培植出任何独特而新颖的植物品种,包括培植出的变形芽、变种、杂交种及新发现的种子苗。
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发明专利及植物专利17年。
外观设计为3.5年、7年和14年,由申请人选定。
保护期从专利批准之日起算。
美国专利保护对象的范围较广,不能取得专利的主要有科学理论、原子核裂变物质。
内容介绍:
《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由乔治·华盛顿法学院教授MartinJ.Adelman、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RandallR.Rader以及美国知识产权律师CordonP.Klancnik撰写而成,为美国超过40所知名大学法学院指定之教材.《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分为16章,完整介绍了美国专利法的基础理论、专利的取得、专利适格性、实用性、预期、法定阻却、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适当揭露、专利请求项、其他防御方法、侵权救济、国际专利法等,从专利权的取得到实施,涵盖知识产权相关法令规章及法院判例。
《美国专利法
(Patent Law)》适合作为大学教材,同时也为律师、企业法务等相关领域的从业者提供了完整的参考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