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中装运方式和装运通知的约定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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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CFRCIF简介及风险防范

FOBCFRCIF简介及风险防范

国际贸易术语简介在国际贸易中,FOB、CFR、CIF是最常用的三个贸易术语, 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都是国际贸易里装运港船上交货的术语, 这三种贸易术语的风险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都有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三个贸易术语都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至船上以运交买方,然后卖方通过一定程序(比如:付款交单、信用证)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海运提单)在内的全部合格单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运输单据上的出单(或装运)日期,即为“交货日期”、这种方式称为象征性交货。

以这种方式订立的合同,卖方只负责装运,无需保证到货,所以又称为装运合同,以区别于交货合同,买方是凭单付款,所以装运单据在这类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FOB、CFR、CIF因买卖双方担负责任的不同而不同。

一、FOB术语简介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OB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本规则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FOB方式交货多购买方最有利。

1、FOB 方式中的通知:《通则》规定,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规定交货,或者船只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接收上述货物的充分通知。

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以及需要时在约定期限内所选择的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在实务中,为了保证卖方备货和买方派船接货互相衔接。

这一到船通知是必不可少的。

如有需要,可在合同中对买方应在船到港多少时间前通知卖方作出规定。

2、FOB 方式中的交货:卖方必须将货物运到买方所指定的船只上,若有的话,就送到买方的指定装运港或由中间商获取这样的货物。

在这两种情况下,卖方必须按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照该港习惯方式运输到港口。

如果买方没有明确装运地,卖方可以在指定的装运港中选择最合目的的装运点。

3、FOB 方式中的风险转移卖方要承担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全部风险,直至已经按照规定(买方指定船只上)交付货物为止;自货物按照规定交付之时起,买方要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失的全部风险。

转口贸易cif条款

转口贸易cif条款

转口贸易cif条款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条款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价格条款,适用于转口贸易。

以下是 CIF 条款的主要内容及注意事项:
1. 主要内容:
- 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 卖方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 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的出口报关和装运所需的文件。

-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转移给买方。

- 买方负责货物在目的港的进口报关和提货。

2. 注意事项:
- 货物的装船通知: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

- 保险的范围: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保险条款和险别办理保险,并确保保险范围覆盖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 卸货费用:在 CIF 条款下,卸货费用通常由买方承担。

但如果合同中有特别约定,也可以由卖方承担。

- 提单的收货人:提单的收货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填写,如果是记名提单,则收货人必须是买方。

- 转运和分批装运:如果合同允许转运和分批装运,卖方应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总之,在转口贸易中使用 CIF 条款时,买卖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条款清晰明确,避免潜在的纠纷。

同时,双方还应密切合作,确保货物的顺利装运和交付。

国际贸易销售合同装运条款

国际贸易销售合同装运条款

国际贸易销售合同装运条款一、引言二、装运方式和费用承担1.装运方式:–根据买卖双方的协商,货物将由卖方负责选择合适的装运方式和运输工具。

一般常见的装运方式有海运、空运和陆运等。

–卖方应当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对货物进行包装和标记,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害。

2.装运费用:–装运费用由谁承担,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般情况下,卖方承担货物在发货国的装运费用,买方承担货物在目的港口到达后的卸货、仓储和运输费用。

–如果因特殊原因导致运输费用增加,费用的承担责任应根据卖方和买方之间的双方约定进行分配。

3.装运保险:–为了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双方应充分考虑对货物进行合适的装运保险。

卖方应确保在货物装运前购买适当的货物运输保险,并提供保险单给买方。

三、装运期限和延期1.装运期限:–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的装运期限。

装运期限是指从合同签订日起到货物装运日之间的时间段。

–卖方应确保在必要的时间内组织货物的装运,以便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给买方。

2.延期:–如果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造成装运期限延误,延期的责任和赔偿应根据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处理。

–延期期限应尽快通知对方,并尽力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延期较长,双方还可以协商是否取消合同。

四、货物检验和接收1.检验标准:–买方有权在合理时间内检验货物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等。

货物应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标准。

2.接收要求:–买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

如发现货物存在数量、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3.接收拒绝:–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卖方负责解决退货和赔偿事宜。

五、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定义:–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装运期间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管制等非当事人可控制的事件,导致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2.不可抗力的后果:–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力协商解决问题。

如无法解决,双方应协商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国际贸易销售合同装运条款

国际贸易销售合同装运条款

国际贸易销售合同装运条款1. 定义本合同中的装运条款是指有关商品运输和交付的规定。

本条款规定了买方和卖方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商品的安全运输和准时交付。

本条款适用于国际贸易销售合同,买卖双方应遵守本条款的规定。

2. 运输方式2.1 买方有权选择适合的运输方式,并通知卖方所选择的运输方式。

卖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做出回应,并确保所选择的运输方式符合买方的要求。

2.2 如买方未明确指定运输方式,卖方有权自行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

卖方应在运输方式确定后及时通知买方。

3. 包装和标记3.1 卖方应对商品进行适当的包装,以确保商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3.2 卖方应正确标记包装,标记应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毛重、净重等必要信息。

4. 运输文件4.1 卖方应按照买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运输文件,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4.2 所有运输文件应准确无误地提供给买方,并在运输过程中随同商品一起发送。

5. 运输保险5.1 卖方应为商品购买适当的运输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2 运输保险的金额应相当于商品的货值,并符合国际贸易惯例。

6. 货物检验和接收6.1 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任何质量、数量或其他方面的异议。

6.2 如买方未在货物到达后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则视为买方已接收货物。

7. 拒绝接收货物7.1 如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或其他要求,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

7.2 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提供合理的理由。

卖方应根据买方的通知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8. 延迟交货8.1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交货延迟,双方应在合理范围内互相协商解决。

8.2 如卖方因自身原因导致交货延迟,买方有权要求赔偿。

9. 违约责任9.1 如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2 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对方遭受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10. 争议解决10.1 对于由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0.2 如协商无果,争议应提交仲裁解决,并以仲裁裁决作为终局。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本课程闭卷考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单项选择题;2、判断;3、简答题; •4、案例分析题;5、论述题。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 的,因为( ) A. 惯例即是行业内的法律 B. 惯例有强制性 C.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作不符合惯例的规定 D.法院会维护惯例的有效性
交货时间一般是规定一个期限,而不是某个具体 日期。主要有3种规定方法: (1)规定明确具体的交货时间 A、规定在某月内装运; B、规定在某月月底以前装运; C、规定在某月某日以前装运; D、规定跨月装运,即规定在某几个月内装运。
(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 对某些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或专为买 方制造的特定商品,为了防止买方不按时履行合同而 造成的损失,也可采用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 内装运。 如果买方拖延或拒绝开证,则卖方会很被动,
选择目的港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1、规定可选择的目的港的数目不超过三个,且 被选目的港在同一航线上; 2、在核定价格和计算运费时,应按被选港口中 费率和附加费最高的来计算; 3、买方须在轮船驶抵第一个选择港前按规定的 时间,将最后确定的卸货港通知船公司或代理人。
分批装运和转船运输,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 益。能否分批和转船装运,往往是出口销售合同中交货 条款的重要内容。 一般地,允许分批和转船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论,争取早出口早收汇,防 止交货时发生困难,除非买方坚持,原则上均应争取在 销售合同中订入允许分批和转运。 对于分批装运条款中明确规定分批数量,以及类 似的限批、限时、限量的条款,接受时应慎重对待。
因此一般还应同时规定开到信用证的期限。
(3)规定近期交货术语 在买方急需而卖方又备有现货的情况下,可采用 近期交货术语作为交货时间。 例如: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即期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货物运输条款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货物运输条款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货物运输条款国际贸易合同是跨国贸易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其中的货物运输条款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货物运输条款规定了买卖双方在货物运输期间的权责,确保了货物的安全和交付的准时进行。

本文将详细探讨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货物运输条款,以及其相关要点和重要性。

一、货物运输方式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货物通常通过不同的运输方式进行运送。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海运、空运、陆路运输或多式联运等方式。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货物运输的方式,并详细描述各种方式的操作流程、责任划分以及风险承担等相关事项。

二、装运通知和货物交付货物的装运通知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之一。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并提供详细的货物信息、装运日期、船/车/飞机号码等必要的信息。

买方收到装运通知后,应根据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安排相关工作,如清关、提货等。

合同中也应明确货物的交付方式以及交付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三、运输保险责任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受到损坏、丢失或延误等风险。

为减轻风险和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运输保险是必不可少的。

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由谁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责任,并规定保险金额和索赔程序等相关细则。

同时,还应注明买方和卖方在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和通知程序。

四、装运单据和验收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装运单据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装运单据包括提单、空运单、汽车提货单等,它们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凭证,并且对双方在保险索赔、验收和结算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同中应规定装运单据的签发和交接程序,并强调买卖双方对装运单据的审查和验收。

五、货物损坏或延误的责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损坏或延误的情况。

合同中应明确责任的划分以及对损坏或延误的定义和处理方法。

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责任的承担方,以及对损失进行赔偿或补偿的程度和方式。

此外,还应指明对于货物国际运输中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天灾等,双方的责任免除和解除合同的规定。

进出口贸易合同(FOB条款)8篇

进出口贸易合同(FOB条款)8篇

进出口贸易合同(FOB条款)8篇第1篇示例:进出口贸易合同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合同的签订直接影响着双方的权益保障和交易顺利进行。

FOB(Free On Board,离岸价)条款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价格条款,下面将简要介绍FOB条款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作用及其相关注意事项。

FOB条款是一种以货物交货地为基准的价格条款,主要规定了卖方在将货物交付给船舶运输公司之前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和费用。

具体来说,FOB条款规定卖方在货物装上船时负责支付的费用包括货物的装卸费、装卸工资、装卸保险等费用。

而一旦货物交付给船舶运输公司后,买方就需要承担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风险。

在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双方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使用FOB条款,并详细规定货物的装运地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货物数量和质量标准等内容。

合同中还需明确规定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和责任承担方式。

在执行FOB条款时,卖方在货物交付给船舶运输公司之前需保证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负责将货物准备好并按时交付给运输公司。

而买方则需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货款,并负责向运输公司支付货物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

对于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使用FOB条款的双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货物交付地点的明确性:合同中应准确明确货物的交付地点,以避免因交付地点不明确而产生的争议。

2.货物质量和数量标准的约定: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货物的质量和数量标准,避免由于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3.运费和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双方需明确约定运费和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避免因支付问题而导致的交易延误。

4.货物交付时间的确定性:买卖双方需明确规定货物的交付时间,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因交付时间延误而导致的争议。

FOB条款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是非常常用的一种价格条款,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约定各项条款,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双方需遵守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持合作,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促进贸易的发展。

LC主要流程及注意事项

LC主要流程及注意事项

LC主要流程及注意事项1. 概述LC(Letter of Credit)即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它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发生时的保障措施,确保卖方能够按合同要求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确保买方按时支付相应的款项。

本文将介绍LC的主要流程及注意事项。

2. LC的主要流程2.1 开证阶段开证是LC的第一步,由买方(申请人)委托银行发出申请信用证的指示。

以下是开证阶段的主要流程:1.买方与卖方(受益人)达成贸易合同,并约定以LC作为支付方式。

2.买方将开证申请书提交给发证行,该申请书应包含合同条款、开证金额、付款条款、装运要求等必要信息。

3.发证行根据买方的申请,发出信用证,并将信用证传递给通知行(卖方的银行)。

2.2 履行阶段履行阶段是指卖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装运货物,并提供相应文件给买方及相关银行。

以下是履行阶段的主要流程:1.卖方按照合同要求将货物装运,并在装运前检查货物的品质、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卖方准备相应的装运单证,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3.卖方将装运单证提交给通知行,通知行将这些文件发送给开证行。

4.开证行检查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认文件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5.开证行通知买方关于文件的到达和符合情况。

6.买方根据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条款付款。

2.3 结算阶段结算阶段是指买方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进行付款,完成支付手续,同时卖方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收到货款。

以下是结算阶段的主要流程:1.开证行审核买方的付款要求,并进行结算操作。

2.开证行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3.买方收到货物后,对货物的品质、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确保符合合同要求。

4.买方确认货物无误后,通知开证行进行付款。

5.开证行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3. 注意事项在进行LC的操作时,以下是需要注意的事项:1.准确填写信用证的各项内容:在开证阶段,买方必须准确填写信用证的各项内容,包括合同条款、开证金额、装运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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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中装运方式和装运通知的约定及注意事项国际贸易的标的物通常是大宗货物,对于交付大宗货物,有时不需要或不方便一次完成装运,这就需要分批装运;有时还需要中途转换运输工具。

为了明确交易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需要约定好装运方式,并要加强沟通和密切协作,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履行合同。

一、装运方式装运方式主要研究大宗货物的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

(一)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

在大宗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销量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1.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分批装运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因此,交易的当事人应根据需要在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

有关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有如下几种。

(1)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但对具体分几个批次、每个批次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装运数量不做规定。

(2)在规定允许分批装运的同时,对具体分几个批次、每个批次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装运数量都作出详细的规定。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对分批装运的相关规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是国际贸易跟单信用证结算中应遵循的重要国际贸易惯例,对指导贸易实践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其中有关分批装运的规定如下:(1)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分批支款或装运均被允许。

意思是说,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则视为允许分批装运。

但是,有些国家的法律却做出的相反的规定,如合同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则视为不得分批装运。

这就产生了矛盾,为了避免争议,交易双方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注明。

一般来说,在大宗的国际货物贸易中,允许分批装运对卖方交货比较有利。

(2)运输单据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的装货港,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案例:北京某公司出口新加坡2000公吨大豆。

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我方北京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和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试问:我方做法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评析:我方做法不构成违约,银行应予以议付。

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据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的装货港,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案例中,我方于大连和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

因此,不属于分批装运,我方不构成违约。

(3)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分批装运,而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期装运或有严重质量问题,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案例:2015年8月,中国某公司与泰国某公司订立一份出口中国大米10000公吨的合同。

合同中规定:“自2016年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

”我中国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

因而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

试问:(1)买方要求撤销以后各批的主张是否合适?为什么?(2)若此交易凭信用证结算货款,则买方又能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3)若此合同交易的是大型成套的机械设备,若发生第五批品质不符,买方又能享有什么权力?为什么?评析:(1)买方要求撤销以后各批的主张是不合适的。

因为,第五批大米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与以后各批大米是否有质量问题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故买方只能主张撤销第五批大米。

(2)如用信用证结算货款,对于分批装运中的任何一批未按期装运或有严重质量问题,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因此,买方可以主张以后各批不能再以信用证的方式结算。

(3)若此合同交易的是大型成套的机械设备,若发生第五批品质严重不符,买方则可以要求撤销以后各批。

因为,成套的机械设备是一个整体,构成整体的一部分第五批有严重问题,不论以后各批是否有质量问题,则作为成套的机械设备就有严重质量问题。

3.规定分批装运的注意事项合同当事人在约定分批装运条款时,应当注意下列几点:(1)应具体列明分批装运的批次、时间和数量。

交易双方如果同意分批装运,应在买卖合同中具体列明分几个批次、每个批次装运的数量与时间。

(2)要明确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因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有些国家法律,就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的处理有矛盾,所以,为避免引起纠纷,就需要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3)不宜规定对一笔交易的货物在短时间内分批装运。

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对每批装运的时间要有适当间隔,一笔交易的货物,不宜在短时间内分批装运,以免安排装运带来实际困难,从而影响整个合同的履行。

(二)转运(Transshipment)转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从装运地运至目的地的过程中,需要转换运输方式或运输工具。

1.转运的原因转运的原因主要是用一种运输方式或同一运输工具不能或不经济运往目的地。

比如,海运方式的班轮因某种原因不挂靠目的港;或是大宗商品采用租船运输时,由于目的港的吃水限制等原因无法直接到达。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对于转运的相关规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准许转运。

意思是说,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中途转运,则视为允许中途转运。

货物中途转运,不仅延误时间和增加费用开支,而且还有可能出现货损货差,所以买方一般不愿中途转运,他往往要求在合同中增加“限制中途转运”条款。

与此相反,卖方为了便于装运,往往要求在买卖合同中增加“允许中途转运”的条款。

案例:我国某公司向马来西亚出口一批货物,目的港为槟城。

马来西亚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中未明确可否转船,而实际上从装运港锦州到槟城无直达船。

试问: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买方修改信用证,加上“允许转船”字样?评析:不用修改信用证。

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准许转运。

3.规定中途转运的注意事项合同当事人在约定中途转运条款时,应当注意下列几点:(1)应明确约定转运办法及转运费的负担。

如果交易双方同意中途转运,最好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载明,并对具体如何转运和转运费的负担一起作出约定。

(2)转运条款应同装运时间条款结合起来约定。

例如,规定2017年6月装运,允许由新加坡转运。

(3)应视具体情况约定是否允许转运。

买卖合同中,是否规定允许转运,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说来,不许转运多由买方提出,但需要经卖方同意后方可确定。

但如果是买方负责安排运输的话(如FOB合同),买方不宜提出不许转船的要求,以免约束自己而导致不利的后果。

二、装运通知(Advice of Shipment)在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为了顺利履行合同,需要相互配合和密切协作,只有这样才能做好车、船、货的有效衔接和及时办理货运保险。

因此,交易双方应就备货、派船等事宜要加强联络和相互通知。

故而,装运通知也是装运条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装运通知的内容装运通知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的成交条件、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通知目的而定。

1.FOB条件成交如果买卖双方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一般在约定的装运期开始前至少30天向买方发货物备妥通知,以便买方派船接运货物,防止出现货等船的情况。

买方接到此项通知后,应将所派船舶的名称及到港日期等事项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船事宜,防止出现船等货的情况。

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装船后,应及时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装载情况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货运险,并做好接货准备和安排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2.CFR条件成交CFR条件成交,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装船后,应及时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装载情况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货运险,并做好接货准备和安排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按FOB和CFR条件成交,如果由于卖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漏上保险,在此期间货物发生毁损和灭失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

对于CFR条件成交来说,卖方的向买方所发的装船通知显得尤为重要,因为,CFR条件成交,卖方负责租船,而买方负责上保险,买方对于租船装运事宜完全不知道,买方何时上保险完全取决于卖方何时通知。

案例: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备妥有关单据到银行结算货款。

过后,业务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装船通知。

此时,买方已经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导致直接损失20000美金,要求我方赔偿。

问:(1)海上运输途中风险由谁承担?(2)我方能否拒绝买方的索赔?分析:按CFR术语条件订立的合同,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的船为界,因此,在海运途中的风险本应由买方承担。

但这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卖方在装完船风险转移给买方的那一刻,卖方要尽到所有义务。

本案例中,由于卖方没有尽到及时通知的义务,而使买方漏上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导致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3.CIF条件成交CIF条件成交卖方通知的意义主要是方便买方接运货物和上追加保险。

CIF条件成交卖方通常只会上最便宜的平安险,如果买方认为,平安险的覆盖范围太窄,那么负担风险的买方有可能需要追加保险。

故就买方而言,当然希望卖方尽快向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及时办理追加保险事宜。

以上只介绍了三种成交条件的装运通知,其实,不论采用何种贸易术语的成交条件,买卖双方加强沟通,及时传递备货和装船等相关事宜都是顺利履行合同所必须的。

(二)约定装运通知的注意事项鉴于装运通知的重要性,交易双方在约定装运通知时,应明确相关细节,特别应注意下列事项。

1.装运通知是买卖双方都应尽的义务要想合同顺利履行,买卖双方必须要密切协作,加强信息沟通,而装运通知是交易双方信息传递的方式,这种沟通并非是单向的,而是买卖双方都应尽的义务。

因此,在规定装运通知时,既要考虑卖方通知买方的事项,也要考虑买方通知卖方的事项。

2.明确装运通知的时间为了便于装运各环节的有效衔接和及时投保货物运输险,明确相互通知的时间很有必要。

比如,以FOB条件成交的合同,一般规定卖方在装运期开始前若干天向买方发货物备妥通知,买方接到此项通知后,应在若干天内向卖方发出船舶到港受载通知。

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装船,应在装船完毕后若干小时内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货运险。

由此可见,应在合同中列明装运通知的具体发出时间,以便于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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