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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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

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

“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工作,满足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实现“持证上岗”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业)法规政策、及中铁三人〔2012〕319 号《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相关管理岗位有“持证上岗”职业资格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反映了劳动者为适应职业劳动需要而运用特定的知识、技术和技能的能力。

本办法所指的“持证上岗”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行业)法规政策和规章要求,上岗前必须取得规定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第四条公司内从事下列施工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需“持证上岗”:施工员、安全员(C 证)、预算(造价)员、质量员、试验员、测量员、标准员、统计员、资料员、机械员、材料员、劳务员,以及其他有关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等。

第五条安全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考核“C”类资格证书,担任爆破作业安全员的,同时还应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员资格证书;从事铁路营业线施工的施工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驻站联络员、防护员、领工员(现场带班人员)等岗位,还应接受铁路局的相关安全培训,取得铁路局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公司有关“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收集各相关部门持证上岗方面的培训计划,将其列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并指1导、监督相关部门的实施情况;负责住建部门“十一大员”证书集中管理及申报、组织培训、考试、取证、复审、继续教育等对外协调组织工作;动态掌握公司范围内“持证上岗”人员状况,建立“持证上岗”人员管理台帐;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对口,与上级无缝对接的原则,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持证上岗管理工作。

负责具体组织承办职责范围内、系统范围内的“持证上岗”人员的选派、培训、考核、取证、继续教育、复审等工作。

公司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公司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激发员工钻研业务知识、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热情,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在岗职工,不包括协议工资制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通过激励措施,促进员工考取职业资格证书,优化持证结构及人员持证率,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章激励措施第四条员工考取以下证书类别并完成相应注册(仅注册类证书)可享受相应证书奖励:1. 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2. 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45001);4. 能源管理体系;5.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6. 其他行业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员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给员工的一次性奖励。

一人取得多专业、多类别证书,一次性奖励按规定标准累加发放。

第六条员工获得一次性奖励后,在三年内(自证书批准日期算起)离职的(不包含一航局内部工作调动),应在离职时全额退还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含业务总监等技术序列)及技能人员(含船员等)持有相应证书,享受月度证书补贴。

第八条一人取得多专业、多类别证书,每月最多可同时享受3个证书补贴,其中一个专业证书月度补贴按照相应证书补贴标准发放(可由职工选择所持有的证书中任一证书,即就高原则),其他证书月度补贴按照如下标准发放:1. 相应证书月度补贴标准低于800元的,按800元发放;2. 相应证书月度补贴标准高于800元的,按实际补贴标准发放。

第三章证书管理第九条员工需在取得证书后一个月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办理证书注册手续。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员工提交的证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证书信息录入公司员工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定期对员工证书进行统计,并向公司领导层汇报持证情况。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员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中国水电七局

员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中国水电七局

附件1:水电七局成水公司员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满足公司资质的需要,激发员工学习和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员工职业素质和技能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反映了劳动者为适应职业劳动需要而运用特定的知识、技术和技能。

职业资格证书是员工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或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展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三条公司所属员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是与公司提供的工作平台和成长环境分不开的,是公司培养和员工努力相结合的成果。

特别是与公司资质、招投标、工程建设所需要的职业资格证书关系到公司的生存发展,是全体公司员工共同的责任。

因此公司员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必须优先满足公司资质的需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以及水电七局有限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第五条凡是公司员工取得的与企业资质、招投标、工程建设所需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必须纳入公司统一管理。

需要注册的,必须依照相关法规注册到公司。

第六条与企业申报资质、招投标、工程建设所需的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师(国家、行业)、注册测绘师、注册工程师(岩土、土木、电气、城市规划、环保)、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招标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以下简称注册师)。

第七条证书管理及职责分工1.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所有职业证书的统计,归档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负责注册聘任人员的日常归口管理工作。

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归口公司人力资源部;注册造价师(国家、行业)归口公司经营经营部;注册安全工程师归口公司安全环保部(质量管理部);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归口公司财务部; 注册测绘师、注册工程师(岩土、土木、电气、城市规划、环保)、注册结构工程师归口公司工程科技部;注册招标师归口公司设备物资部。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4篇)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4篇)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规范职业资格认证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职业的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和认证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指为了证明个人在特定领域具备一定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而由有资格的机构或组织颁发的文件。

第四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性地对待申请者。

第二章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第五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应当实行“急、特、重、严”的原则,即急缺领域、特定职业、重大工程、严重危害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工作必须认证。

第六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应当遵循“从业经历、培训学习、考试评价”的原则,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和程序,由专门机构或组织负责认证工作。

第八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拖延。

申请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考试或评价。

第三章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第九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范的原则,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十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机构或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颁发工作。

第十一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机构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证书管理制度,确保证书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机构或组织应当及时对证书进行管理和更新,确保证书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职业资格证书的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书,不得私自涂改或转让证书。

第四章职业资格证书的使用和推广第十四条职业资格证书的使用应当遵循相关规定,不得违法使用证书。

第十五条职业资格证书的持有人应当根据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相应的工作和活动。

第十六条职业资格证书的持有人应当积极宣传证书的重要性和作用,推广职业资格证书的使用。

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4篇)

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4篇)

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一、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法》及相关法规,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照的办理、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以及从业人员。

1.3 从业人员应确保个人持有的证照真实有效,并按照规定合法使用。

1.4 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证照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的证照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1.5 行业协会组织应协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推广和实施本细则,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二、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2.1 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行业的相关规定,参加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2.2 申请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相关培训及考试成绩等材料。

2.3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申请职业资格证书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发放证书。

三、证照的使用和管理3.1 从业人员应按照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照的要求,合法、规范地使用。

3.2 从业人员在从事指定职业时,应随身携带个人职业资格证书等证照。

离岗时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和盗用。

3.3 从业人员离岗时,应将个人职业资格证书交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予以保管。

离岗期间,不得将证书用于非法用途。

3.4 从业人员在离岗后重新就业时,应向新单位提交个人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将证书归还原保管单位。

3.5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证照数据库,及时更新从业人员的证照信息。

对持证人员进行定期核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证照的归还和注销4.1 从业人员在职业资格证书过期或不符合岗位要求时,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证照。

4.2 离岗时,从业人员应将个人职业资格证书等证照归还给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4.3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注销的职业资格证书等证照从数据库中删除,并通知有关单位。

五、违规处理5.1 从业人员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职业资格证书等证照的,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予以警告、罚款或暂停资格的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管理办法(含证书补贴)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管理办法(含证书补贴)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管理工作,使其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并做好员工队伍建设工作,更好地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的证书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证书包含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一)学历证书是指经接受国民教育体系学习,国家承认学历(包括自考、电大、夜大、成人教育等)并获得正式毕业证书。

所有学历证书均需提供学历认证报告。

(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指经国家有资格评定单位评审或经国家统一考试合格考取的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资格等级分为助理(员)、中级、高级(副高、正高),专业主要包括工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政工、档案、图书资料等。

(三)执业资格证书:本办法所称执业资格证书,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而取得的,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此类证书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初级/中级/高级)。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有配合落实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公司专业技术人员不允许将证书外借挂靠,必须在本公司注册。

人力资源部负责所有员工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收缴、保管、借用、注册、年审。

有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员工必须将证书交给公司保管。

第五条新入职员工对于相对应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否则不被录用。

第六条证书原件借用(一)需要借用证书的单位(部门)和个人,需填写“证书原件借用申请表”,经申请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借用。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为加强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证书的保管一)空白职业资格证书设专人保管,负责对本局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的购买、发放与管理工作。

二)建立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出入库台帐及领证人员签收登记簿。

(三)库管人员定期盘库,做到帐物相符。

二、证书的购入一)证书库管员根据证书预计使用情况和库存数量,提出证书购买计划,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购买。

二)证书到货后由库管员验收并登记入库。

三、证书的出库一)加强对空白证书的管理,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实行保管与发放分开。

二)制证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向库管员提出领证需求,详细登记发放情况,经制证工作人员签字并由库管员登记后按需求等级和数量发放空白证书,做到申请空白证书与实发证书相符。

确保通过查询证书的流水码可判断证书的流向。

三)其他单位及个人需要领取空白证书的,须经局领导审核并签精选文档字同意,由库管员登记后发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局领导授权或库管职员赞成的情况下擅自领取或发放空白证书,否则将追查其相关责任。

四、证书的印制一)制证工作由专人负责,其余职员不得擅自操作考务系统打印证书。

二)办理完考核结果审批手续后,由制证工作职员填写《制证申请表》,由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制证工作职员依据《制证申请表》安排制证计划,申领空白证书,完成制证工作。

三)职业资格证书一律采用证书打印机打印,严禁手工填写、涂改。

四)证书补办工作依据《职业资格证书补办营业流程》履行。

(五)制证工作职员做好各月、季度上报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情况和考核鉴定合格人数及已出证、待出证人数统计工作。

六)制证工作人员发现证书问题应立即报告局领导,请示后进行处理。

五、证书的报损一)证书在保存及打印过程中发生损毁或作废的,需填写《证书损耗注销表》并由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注销作废。

二)对报损后的证书需集中处理,严禁擅自发放使用。

职称与执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职称与执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1.目的为提升员工专业度,激发考证积极性,规范公司各类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管理,特制订此管理规定。

2.范围此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管理。

3.定义职称: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及成就的等级称号,由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或中央企业、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发证,职称分为三个级别,即初级(助理)职称、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

执业资格:属职业资格的一种,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是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证书类别该证书管理规定覆盖的证书类别包括:工程类、会计类、物业管理类、人力资源类、其他与从事岗位相关的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

4.1工程类包括机械、电气、建筑、暖通、给排水、土木工程、工民建、消防、园林设计等相关专业职称、执业资格证书。

4.2 会计类包括初级(助理)会计师、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4.3 物业管理类包括注册物业管理师(等同于中级职称)。

4.4 人力资源类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等。

4.5 其他类包括与所在岗位相关的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

5.职责5.1公司总经理5.1.1负责公司各类证书补贴流程的审批。

5.2.财务管理部5.2.1负责公司各类证书补贴流程的审核。

5.3公司人力资源部5.3.1负责公司《职称与执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修订;5.3.2负责公司本部、郑州区域、各分公司各类职称证书数据的汇总、更新;5.3.3负责公司本部各类职称证书的建档及日常保管;5.3.4负责公司本部证书补贴流程的提报,及郑州区域、和分公司证书补贴流程的审核。

5.4郑州区域、各分公司5.4.1负责本单位各类职称证书数据的汇总,并按要求提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5.4.2负责本单位各类职称证书的建档、数据更新、日常保管;5.4.3负责本单位各类证书相关费用的审核、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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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范围
第二条执业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组织考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合格证书》并经省市注册登记后取得的资格。

范围包括: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质量工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律师等。

根据公司资质需要,试验检测工程师、爆破工程师等纳入公司执业资格管理范围。

第三章考试
第三条各类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公司归口业务部门组织或本人自行报考。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公司鼓励其报考。

第四条考试合格取证后,考生将相关证件交公司统一管理、注册,公司报销其考试相关费用(差旅费、考务费等),考试期间视为出勤。

第四章聘任与管理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负责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印章的管理,并建立相应台帐。

第六条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
人员继续教育等,具体如下:
一、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律师、法律顾问等执业资格的注册、继续教育。

二、公司经济管理部负责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执业资格的注册、继续教育。

三、公司中心试验室负责试验检测工程师、检测员执业资格的注册、继续教育。

四、公司安质环保部负责爆破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质量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注册、继续教育等。

五、公司财务部负责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执业资格的注册、继续教育。

第七条相关业务部门应将管理的执业资格证书登记造册,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奖罚措施
第八条执业资格证书专项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执业(职业)资格补贴
对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执业(职业)资格,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执业(职业)资格补贴:
1、对取得注册建筑师(一级)执业资格的人员,一次性补助4000元,每年补贴24000元;
2、对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一次性补助3000元,每年补贴12000元;
3、对取得高级爆破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一次性补助3000元,每年补贴4800元;
4、对取得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律师、质量工程师、公路试验检测工程师、爆破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人员,一次性补助3000元,每年补贴3600元;
5、对取得铁路试验检测工程师执业(职业)资格的人员,每年补贴1800元;
6、对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取得多个执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助最多的一个为基数,每增加一个资格证书,每年增加补贴1200元。

对一级注册建造师,每增加一个注册专业,每年增加补贴1200元;对公路试验检测工程师,每增加一个注册专业,每年增加补贴600元。

二、专业技术资格
取得下列执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视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可视为具有经济师技术职务的受聘资格;取得造价、建造、
监理、安全、质量、环境、公用设备、土木或电气类注册工程师执业(职业)资格的人员,可视为具有相对应工程系列技术职务的受聘资格。

对在本单位注册、表现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高级技术职务。

第九条执业资格证书一次性奖励费用和年补助费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造表,公司财务部在每年十二月份发放。

第十条公司需要的其它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可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对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将执业资格注册到外单位的专业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解聘岗位职务;影响岗位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允许公司持证人员注册到外单位的,解聘岗位职务;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业务经办人员将注册人员相关证件遗失,视情况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解聘岗位职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人力〔2008〕145号文件即行废止。

公司其他规定中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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