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建〔2010〕276号 市城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在建工程钢筋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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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工程建设各方:经研究决定,由_ ___ __为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成立监督小组,具体负责本工程质量监督的联系、管理与督办工作。

联系电话:_ __ _ __ 办公地址:_ ___ __一、监督工作的方式:(一)质量监督工作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

(二)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安排不同的监督小组进行交叉抽查。

(三)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督办,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二、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与频次:(一)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1、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3、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4、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及验收资料(包括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实体检测报告等);6、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7、质量问题(事故)处理情况。

(二)监督抽查的频次:每个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抽查不少于1次(主体结构每10层不少于1次),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每2个月不少于1次。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工作,由监督小组进行监督抽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同步现场监督或在验收合格后再抽查的方式进行)。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应采用同步现场监督的方式。

三、监督工作要求:(一)施工现场应准备一套经图审办审查合格,并加盖图审专用章的施工图,随时备查。

(二)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桩基、深基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网架)、幕墙、建筑节能等)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查和监理单位评估完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填写《验收监督通知单》,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和验收组成员书面通知质监机构(同时附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关于加强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0]121号关于加强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市建工集团、城建集团,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钢筋调直、成型加工企业:为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和提高用于工程的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以下简称加工钢筋)质量,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质检联[2010]261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加强建设工程加工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工钢筋应满足标准要求用于建设工程的成型钢筋应符合《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JG/T226-2008)要求,盘卷热轧带肋钢筋调直后的质量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相关技术要求,盘卷热轧光圆钢筋调直后的质量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相关技术要求。

二、加强对钢筋加工企业质量诚信行业自律管理(一)对钢筋调直和成型加工的企业(简称钢筋加工企业)由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实施备案管理。

(二)钢筋加工企业在钢筋调直加工时,只能使用调直切断设备,严禁使用延伸设备对钢筋进行冷拉处理。

(三)钢筋加工企业向施工项目供应调直钢筋时,应提供调直钢筋质保书,并附原盘卷钢筋的质保书;钢筋加工企业向施工项目供应成型钢筋时,除提供原材的质保书复印件外,应提供钢筋成型质量合格证。

(四)加工使用的钢筋原材应进行重量偏差和力学性能质量检测,原材质量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不合格原材不得进行加工。

三、施工单位应进一步规范加工钢筋的使用行为(一)在施工现场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优先安排自行调直盘卷钢筋,加强对钢筋调直过程的质量管理。

(二)施工单位应将取得备案证书的钢筋加工企业列入合格供应(加工)商名录,采购合同中应明确钢筋交货质量验收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1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1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1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年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一些地区还存在着处理不够规范、处理时间过长、责任追究不严格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加强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通报工作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建立健全查处通报制度,完善具体措施办法,严肃认真开展调查、处理及通报,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发挥惩劣扬善、奖优罚劣作用,防范、遏制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发生,警示教育企业和从业人员,全面提高全行业的质量意识。

二、及时报告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及我部要求上报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

报告内容应按建质[2010]11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并应包括工程各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严肃认真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调查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或积极参与事故调查组,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查清原因,认定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2010〕263号)各区建设局、建管站(质监站),市建筑质监站,各建设、监理、施工、检测单位:根据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为规范钢筋加工行为,加强钢筋加工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建设单位的要求建筑工程用钢筋必须由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采购,严禁由钢筋加工企业代购。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自行或委托施工单位采购、使用合格钢筋,并严格控制钢筋的采购渠道。

二、对监理单位的要求(一)钢筋由施工单位自行加工的,原材料进场时,监理单位应检查钢筋外观质量、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建立钢筋进场验收台帐,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频次对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二)钢筋确须委托外加工的,监理单位应审核受委托钢筋外加工企业分包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质保体系等相关情况。

原材料进场时,应与施工单位和钢筋外加工企业共同验收,对钢筋外观质量和钢筋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及建立相应台帐,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频次对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三)监理单位应对钢筋加工过程进行旁站检查,并利用便携式仪器进行抽查,同时将有关记录留存归档。

检查的内容包括:1、钢筋原材料的外观质量、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报告;2、钢筋调直过程中冷拉率的控制,调直后的钢筋外观质量及钢筋直径;3、成型后钢筋的几何尺寸,如钢筋长度、弯钩长度、角度等。

(四)加工成型钢筋投入使用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JG/T226的规定进行验收,钢筋实测直径和力学性能检测均符合要求后,方准投入使用。

三、对施工单位的要求(一)钢筋由施工单位自行加工的,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钢筋质量证明文件。

钢筋质量证明文件等是复印件的,应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注明进场钢筋数量,建立钢筋进场验收台帐,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频次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取样和送检。

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武城建[2012]7号文)

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武城建[2012]7号文)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2012〕7号各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为加强我市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基坑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实际,市城建委组织制定《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现将《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城建委质量安全管理处。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基坑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建设、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为挖除建(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地下结构处的土方,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安全施工及保护基坑周边环境而采取的围护、支撑、降水、加固、挖土与回填等工程措施的总称。

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工程周边环境保护、检测、监测等项目,工程周边环境是指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城建委)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市场管理等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监督机构)负责基坑工程相关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市城建委对区属的基坑的管理工作有督办、指导的职责。

第五条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岩土工程条件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方案论证制度。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从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关于加强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文件武城重【2011】12号各有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各有关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严格工程质量检测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质量监管,强化对政府投资重点工程质量的第三方检测管理。

1.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严格第三方检测措施,对政府投资的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以下简称“第三方检测”),检测费用列入项目概算。

2.第三方检测应包括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使用安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工程实体质量,材料和构配件的第三方检测数量不低于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数量的30%,工程实体质量的第三方检测按照质量监督相关要求进行。

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档案的必备资料。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

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编制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作为建设单位质量保证措施重要内容之一。

未按规定开展第三方检测工作的,不得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2.监理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并严格按照见证取样制度、监理规范和检测方案开展材料和构配件的见证取样、送检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的监理工作。

3.施工单位应当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的数量、频次和取样方法对进场材料和构配件进行检验,并切实落实检测方案;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和构配件一律不得用于工程。

4.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升检测信息化管理能力,适时向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反馈检测信息;对检测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武城建〔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市建筑节能办、市建筑质量监督站: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建筑节能与勘察设计监理工作综合检查的通知》(鄂建函〈2018〉689号)和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2018年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及工作要点的通知》(武城建〈2018〉35号)精神,经研究,拟定于7月至8月在全市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检查各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标准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发现问题,落实整改,督促各区落实2018年节能工作目标任务。

二、检查内容(一)建筑节能各区(开发区)落实《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7〕8号)情况,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超低能耗建筑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推进情况,以及严格建筑节能监管、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措施和实际效果。

(二)绿色建筑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国家、省、市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政策情况,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过程的监督,在工程验收时严格落实《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相关要求情况,推进省级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和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创建工作情况,绿色建筑星级评价以及各区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实施情况等。

(三)装配式建筑落实市城建委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城建规(2018)2号)和《市城建委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通知》(武城建规(2017)75号)的执行情况,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和服务,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试点示范和产业基地建设情况。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内部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内部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内部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内部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和人民群众,根据《市城建局关于落实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武城建〔2020〕6号)要求,规范我市内部装修改造工程(简称:装修改造工程)的施工图消防审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装修改造工程的定义和管辖本通知中的内部装修改造工程,是指既有合法公共建筑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包含建筑结构(不涉及主体承重结构)变动、使用功能调整、防火设施变动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种装饰装修工程。

本通知中的施工图审查,是指装修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涉及结构体系改变的结构安全性审查。

装修改造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就近办理,由项目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对于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重要的大型公用建筑,由市城建局指定项目管辖权。

二、装修改造工程的合法性审查(一)对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建筑,建筑合法性证明材料应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性证明材料。

合法性证明材料应载明建筑的产权单位、竣工时间、建筑结构形式、层数、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扫描存档。

(二)1998年9月1日至2009年5月1日竣工的建筑,建筑合法性证明材料应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房屋权属证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扫描存档。

(三)2009年5月1日后竣工的建筑,应提供《建筑主体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含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和房屋使用性质合法证明文件(包括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不动产权证)或主体建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便核对建筑规模及性质,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扫描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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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在建工程钢筋使用情况
专项检查的通知
武城建〔2010〕276号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质监站),市建筑质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文)的精神,近期我市针对建筑工程钢筋使用情况开展了多层次的专项检查工作。

为督促前期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钢筋加工行为,加强钢筋加工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在建工程钢筋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在建工程钢筋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城建委建管办主任夏平任组长,市城建委质安处处长邱济彪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建筑质监站程玉平、副站长郑祥斌、彭青顺、肖孟等同志组成。

下设六个检查专班,由市、区建筑质监站选派业务骨干组成。

二、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结构在建的建筑工程,重点是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在2万㎡以上的公共建筑和30层以上的住宅工程。

三、检查内容
(一)建筑工程用钢筋是否由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采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标准采购、使用合格钢筋。

(二)建筑工程用钢筋由施工单位自行加工的,原材料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对钢筋外观质量和钢筋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并建立钢筋进场验收台账;进场钢筋力学性能及重量偏差复试是否合格。

(三)建筑工程用钢筋确须委托外加工的,原材料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审核了钢筋外加工企业的资质等相关情况;是否对钢筋外观质量和钢筋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并建立相应台账;进场复试是否合格;外加工钢筋成型后,在进场使用前,其钢筋直径和力学性能检测是否符合要求。

(四)建筑工程用钢筋是否按进场批次进行了见证取样检测。

(五)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垫块的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四、检查方法及安排
(一)检查准备阶段(10月12日—10月14日)。

各质监机构整理并形成全市结构在建建筑工程一览表(附件1),于10月15日前报至市建筑质监站艾丽(邮箱:ail@)。

(二)专班检查阶段(10月18日—10月22日)。

各检查专班对负责片区进行检查(按各质监机构监督结构在建工程10%的项目比例进行抽查,且不少于4项),在10月25日前将钢筋使用情况检查表(附件2)、钢筋使用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建议书(附件4)及检查小结报至市建筑质监站艾丽(邮箱:ail@)。

全市分为六个片区进行检查,并由郑祥斌、彭青顺、肖孟分别负责以下六个检查专班的工作督导。

1、高承(组长)、王汉军、李昊洲负责第一片区,即市建筑质监站二科、江夏区的检查工作;
2、李青(组长)、郑劲松、李俊负责第二片区,即武昌、洪山、青山区的检查工作;
3、吴朝晖(组长)、凌兴文、周琦负责第三片区,即市建筑质监站三科、汉南、蔡甸区的检查工作;
4、王珍菊(组长)、王章成、周长海负责第四片区,即硚口、汉阳、沌口(含东风)区的检查工作;
5、沈祥(组长)、戴云、张燕翼负责第五片区,即市建筑质监站一科、黄陂、新洲区的检查工作;
6、潘芸(组长)、宋绍明、张志强负责第六片区,即江岸、江汉、东西湖区的检查工作。

(三)整改阶段(10月23日—10月29日)。

各质监机构督促建设各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并于10月30日前将整改回复情况发至市建筑质监站艾丽(邮箱:ail@)。

五、检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各质监机构要依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高度重视在建工程钢筋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把这次专项检查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强落实。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本次钢筋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要放在对加强钢筋加工各工序的管理,严格钢
筋原材料进场及加工成型后钢筋质量的控制,严格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等情况的检查上来。

(三)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加强对检查过程的控制,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方法和评价标准,逐项逐条检查到位,认真做好相关检查记录,切实保证检查的深度和准确性。

要加大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力度,对存在问题的工程,质监机构要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复查;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

对监督机构监督检查不力、督促整改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四)认真对待,加强管理
各质监机构及工程建设各方要提高认识,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进场钢筋进行非法加工,防止不合格钢筋用于建筑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附件:1、全市结构在建建筑工程一览表
2、钢筋使用情况检查表
3、钢筋使用检查情况汇总表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建议书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2
钢筋使用情况检查表
检查人员: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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