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建规【2014】2号和【2018】5号分析(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14年度“三旧”(旧城、旧厂类)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14年度“三旧”(旧城、旧厂类)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武政办[2014]56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14年度“三旧”(旧城、旧厂类)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武政办〔2014〕56号)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2014年度“三旧”(旧城、旧厂类)改造实施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日武汉市2014年度“三旧”(旧城、旧厂类)改造实施计划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13〕15号)精神,为全面统筹和合理引导各区“三旧”改造工作,按照有序实施、重点先行的原则,现制订全市2014年度“三旧”(旧城、旧厂类)改造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和“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属地实施、市场运作、分布推进”的工作思路,按照构建中部地区现代服务业中心的目标,以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功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增强规划的可实施性。
结合区域发展战略,长期、持续、全面地推进“三旧”改造,通过合理规划实施增加建设用地的有效供给,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持续保障能力,促进城市功能提升和产业升级,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城市生态环境,引导城市空间有序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原则(一)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优先保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和重点功能区范围内用地的改造建设,优化城市结构,提升城市功能。
(二)成片改造、有序推进。
按照全市重点功能区建设和规划管理要求,加大整合统筹力度,实施集中成片改造。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改造地块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造时序,有序推进改造进度。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武城建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适应监理行业改革要求,促进我市监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市城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3〕4号)作废。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2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管理部门】按照市、区分工原则,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市管、区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建设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监理取费】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制定出台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计费规则》(鄂建监协【2015】7号)作为监理单位遵循行业自律原则进行工程监理费报价与监理合同签订的参考依据,以及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参照依据。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各方主体落实管理责任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各方主体落实管理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各方主体落实管理责任的通知各区建设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督促和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地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各方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规范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管理,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鄂建设规〔2022〕2号)《湖北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鄂建文〔2022〕12号)等管理规定,并结合《武汉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用)》(武城建规〔2021〕1号)的适用范围和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通报公示的工作制度。
市、区两级管理部门组织对建筑工地开展的专项检查、定期巡查和执法稽查,对检查情况建立适时通报的工作机制。
对项目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或未落实管理责任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经查证核实后一律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给予通报,并由通报发布部门将其通报情况上传至“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公示相关信息。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建管处、质安处、节能处,市稽查站、安监站、节能办、质监站、市政站,各区建设局)二、开展责任主体的信用评价。
按照《武汉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情况,由市、区两级管理部门对照评分细则开展市场行为信用管理加减分的日常考核,并定期通过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生成评价结果并公布责任主体信用等级。
对被列入“黑名单”责任主体的,市、区管理部门将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用信息,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审批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下半年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下半年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9•【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下半年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市审查办,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行为,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市城建委拟于近期开展2018年下半年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联合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资质的检查(一)检查相关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2.《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3.《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3号令);5.《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4〕9号)。
(二)检查形式及内容1.检查形式采用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利用双随机系统在市属勘察设计企业中按10%比例随机抽取;在全市图审机构中按30%比例随机抽取。
2017年及2018年中期已受检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图审机构本次不检查,在承诺期限内未补齐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人员及受到投诉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图审机构在本次检查范围内。
2.检查内容勘察设计企业和图审机构的资质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达标、质量管理控制体系是否健全等。
(三)企业需提交的材料(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具体见附件1。
(四)检查安排12月20日-24日,受检企业将书面检查资料递交到武汉勘察设计大厦一楼(台北路106号)。
12月26日-27日,组织专家对书面材料进行评审。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8年“双随机一公开”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抽查结果的通告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8年“双随机一公开”
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抽查结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9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8年“双随机一公开”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抽查结果的通告
按照《关于规范开展2018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武事中事后监管联办〔2018〕2号)和《市城建委关于2018年度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建筑质监站于2018年10月1日-12月1日对“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两项事项进行了抽查,现将抽查结果通告如下:
使用“武汉市双随机监督抽查监管系统”随机抽取确定了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象17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象26项,系统对应抽取相应数量的组别对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进行检查。
各检查组针对发现存在的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对两项事项分别下达整改通知单8份、14份,责成相关企业按要求完成整改,目前各相关企业正在整改进行中。
下步将继续按照工作计划,责成相关企业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特此通告。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19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武城建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2月15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买服务第三章施工图审查第四章施工图修改和归档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武政规[2017]44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含附属基坑工程、配套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称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市政工程,含城市道路工程、桥隧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环境卫生包括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和公共交通工程)。
第三条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市区分工的原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称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
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费用列入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审查机构,支付审查费用。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8年中期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联合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8年中期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联合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8年中期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联合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各联合参检单位,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行为,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8〕30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规(2017)54号)、《关于规范开展2018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武事中事后监管联办(2018)2号)和《市城建委关于2018年度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我委于2018年7月开展了“2018年中期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联合执法检查”。
同时,根据《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建筑节能与勘察设计监理工作综合检查的通知》(鄂建函〔2018〕689号),在全市范围内同步开展了“建筑节能、勘察设计与工程监理工作综合检查”的施工图部分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现行规范标准为依据,分企业资质检查组、图纸质量组以及勘察现场组三个检查小组进行执法检查,分别对勘察设计企业与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及人员资格、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下同)和勘探现场及实验室等进行检查。
武城建规[2014]3号
![武城建规[201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9d6fdc9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73.png)
武城建规[2014]3号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文号:3 发文年度:2014类别:文件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开发、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月15日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分别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四条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一)合理定价抽取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三)综合评估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即指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重大工程或者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以及项目设计单位或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专利技术的书面证明等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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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删除了“市城建委中心数据库”核验企业数据信息
3.公示内容删随机分配标段或需要随机选择投标申请人的,应当公布随机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资格预审实行合格制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只能对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和类别、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记录、拟派的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等级和类别等审查条件提出要求,作为合格制资格预审的依据。
经合格制资格预审,凡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投标申请人,即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
第七条 合格制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拟定招标公告,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发布;
(二)投标申请人在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报名;
(三)投标报名截止后,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四)招标人将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的情况,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五)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限,将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购领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招标文件的售价等信息,在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限不得少于24小时(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1、全文删除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关于项目性质的描述
3.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同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同时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1.删除了“市城建委中心数据库”核验企业数据信息
6.
第六条 资格预审实行合格制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只能对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和类别、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及项目经理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记录、拟派的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等级和类别等审查条件提出要求,作为合格制资格预审的依据。
经合格制资格预审,凡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投标申请人,即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
1.删除“合理定价抽取法”
5.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制资格预审,是指网上投标报名截止后,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时限,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远城区在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下同),对照市城建委中心数据库的企业信息,对报名的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制资格预审,是指网上投标报名截止后,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时限,对报名的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1.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取消;
2.监督部门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机构。
4.
第四条 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资格预审和评审制资格预审两种方式。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且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应实行合格制审查;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且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应实行评审制审查。
/
2.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资格预审和评审制资格预审两种方式。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应实行合格制审查;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且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应实行评审制审查。
武城建规〔2014〕2号、武城建规〔2018〕5号对比
序号
武城建规〔2014〕2号
武城建规〔2018〕5号
新文件主要调整内容
1.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招标人将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的情况,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五)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限,将备案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结果、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购领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招标文件的售价(需要随机分配标段或需要随机选择投标申请人的,应当公布随机抽签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限不得少于24小时(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1.将审查要求的“企业及项目经理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记录”修改为“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记录”
7.
第七条 合格制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拟定招标公告,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查后发布;
(二)投标申请人在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投标报名;
(三)投标报名截止后,招标人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采取核验市城建委中心数据库企业数据信息的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