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建【2014】24号文 房屋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若干问题技术规定
湖北省钻孔灌注桩桩基检验要求

湖北省钻孔灌注桩桩基检验要求一、参考资料: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3、《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程》JGJ 106-20144、《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省地标DB42/242-20145、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若干问题技术规定市城建委关于发布《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若干问题技术规定》的通知,武城建〔2014〕24号二、工程桩施工前的检验:1、检验目的:为地基基础设计提供依据2、检验要求: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单桩抗拔试验应加载至破坏,对承载力很高的桩,加载量不应小于预估的单桩极限承载力(2倍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摘自:省地标15.1.2)疑问:“很高”指多少?3、检验要点:a、详国标地规:附录Q 单桩竖向静载荷试验要点;详页后附图附录T单桩竖向抗拔载荷试验要点。
详页后附图 b、不应利用工程桩作试桩;试桩在静载荷试验前、后均应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
(摘自:省地标15.1.2)4、检验数量:(1)抗压桩:a、单栋建筑物试桩数量不应少于3根,当预估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摘自:武城建〔2014〕24号五.1条)b、场地存在多栋建筑物时,对岩土工程条件相同、桩型和桩径及单桩承载力相同、桩端持力层相同及桩长相近的桩,每单栋建筑不应少于1根,每施工单位施工的试桩检测数量不应少于3根。
试验结果离散性大时应按每单栋建筑的要求进行检测。
地质情况简单时,可适当减少试桩数量。
(摘自:省地标15.1.14)(2)抗拔桩:暂无依据二、工程桩的验收检验:1、桩身完整性检测:(1)、采用低应变方法检测时,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全数进行低应变检测;其他桩基工程的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承台下的检测数量不得少于1根,且单桩、两桩承台下的桩应全数检测;抗拔桩应全数检测。
(摘自:省地标15.1.18)注:检测开始时间:受检桩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0%,且不应低于15MPa;(摘自:国标桩基检测规范3.2.5)(2)、a、大直径灌注桩,应进行声波透射法检测,单栋建筑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2014年新实施政策法规

•
• 取消了19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
• (二)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六)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
(九)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十)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十五)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十六)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十九)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四十一)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 关于专业承包资质
• 此次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于专业承包资质的修订变化很大, 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由60个减少为36个。首先,对可由市场自主选择、行 业自律进行调节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职能要求的19个专业承包资质 予以取消;其次,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市场需求较少、经营业务相近的 专业承包资质予以合并;最后,对9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的等级划分进行 了调整。
4.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2015年3月 1日 起施行
• 关于施工总承包资质
• • 变化一: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考核指标有增减,但标准适当提高 考核指标上:取消了对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要求。适当提高 了 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 ;明确了对注册建造师等级、数量及专业的要求。 关于注册建造师数量及专业要求,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各类别的二级企业 资质对一级建造师数量要求明显增加。此外,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的公布,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前段时间舆论对于取消注册建造师制度的 疑虑。 • 减少了对高级职称人员的要求。强调了对中级职称人员专业性的要 求。增加了对持证上岗人员的要求。取消了对“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 收入”、“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这两项指标的具体要求。
4.2 <安全生产法 >
2014年1பைடு நூலகம்月1日起施行
•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 二字方针 • 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 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 责 • 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 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武城建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适应监理行业改革要求,促进我市监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市城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3〕4号)作废。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2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管理部门】按照市、区分工原则,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市管、区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建设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监理取费】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制定出台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计费规则》(鄂建监协【2015】7号)作为监理单位遵循行业自律原则进行工程监理费报价与监理合同签订的参考依据,以及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参照依据。
武城建规【2014】2号和【2018】5号分析(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

(一)具有独立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与招标人不存在利害关系,且不影响招标公正性;
(二)企业和拟派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类别满足招标公告要求,拟派的项目经理已经受聘并注册于投标申请人单位、且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十)以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上述有关条件是否满足招标公告要求,联合体各方是否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书,共同投标协议书中的各方责任是否明确。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将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书送达招标人。
第八条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核验下列数据信息: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将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书送达招标人。
1.核验数据中的“企业是否因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或分包工程款”修改为“企业或拟派的项目经理的信用记录”
2.删除了核验数据中的“(七)在最近三年内企业或拟派的项目经理是否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并处于暂停期内”及“(九)企业或拟派的项目经理是否因其他方面原因发生不良行为记录,并处于暂停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的期限内”
1、全文删除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关于项目性质的描述
3.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同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同时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2、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质监站)

附表2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工程建设各方:经研究决定,由为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成立监督小组,具体负责本工程质量监督的联系、管理与督办工作。
联系电话: 67880070办公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一、监督工作的方式:(一)质量监督工作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
(二)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安排不同的监督小组进行交叉抽查。
(三)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督办,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二、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与频次:(一)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1、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3、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4、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及验收资料(包括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实体检测报告等);6、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7、质量问题(事故)处理情况。
(二)监督抽查的频次:每个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抽查不少于1次(主体结构每10层不少于1次),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每2个月不少于1次。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工作,由监督小组进行监督抽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同步现场监督或在验收合格后再抽查的方式进行)。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应采用同步现场监督的方式。
三、监督工作要求:(一)施工现场应准备一套经图审办审查合格,并加盖图审专用章的施工图,随时备查。
(二)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桩基、深基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网架)、幕墙、建筑节能等)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查和监理单位评估完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填写《验收监督通知单》,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和验收组成员书面通知质监机构(同时附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建筑篇 248号令

第四章 建筑间距
二、重点条文、概念
通用规则
第二十六条 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空间景观、日照、消防、采 光、通风、视觉卫生、节能等要求,并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建筑间距按两栋建(构)筑物外墙外边缘线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
(二)建筑物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以南侧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为标 准计算;东西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以较高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为标准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有另外配套的细则
第二十四条 连接廊道内不能设置商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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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四章 建筑间距
一、章节概述
主要变化
1、取消了密度分区,符合城乡一体化建设要求。 2、居住建筑的间距标准提高,公建的间距要求放宽。 3、间距计算的起算点从24米变成了20米。 4、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从40米(原密一区)提高到了55米。 5、条式建筑之间新增加“重叠面”的判断依据。 6、规定了东西向平行布置的建筑如何计算间距。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的
建筑间距计算
(二)建筑高度20米以上条式建 筑的间距 H-建筑高度 当H>20m时,20m×1.2+(H20)×0.4≤D1≤55m; D2≥20m; D3≥24m; D4≥20m
16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计算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五章 建筑日照
二、重点条文、概念
第三十六条 对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建筑使用性质以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性质为准。 公寓式办公楼、酒店式办公楼按照住宅的建筑日照标准计算。 其他非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日照分析以规划审批的建筑性质为准 某些有居住功能的公建按住宅日照标准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
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臵、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建[2000]142号【发布日期】2000-06-30【生效日期】2000-06-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0年六月三十日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