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报告的通知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鲁人发〔2005〕22号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的变化,现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中的有些方面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为此,我们对原规定作了修改补充.现将新修订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一、补助对象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扶养死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报告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2.05•【字号】黔府发[1999]5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报告的通知(黔府发[1999]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的报告省人民政府: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死亡丧葬开支标准,至今执行的是《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报告的通知》(黔府[1983]50号)的标准,即“丧葬费为一次性费用。
开支标准:不分职务级别,有火葬条件的在300元内报销(包括存放骨灰盒及骨灰埋葬等一切费用在内);没有火葬条件的在400元内报销”。
这一规定对工作人员死亡后丧事的处理起了很好的作用。
但随着情况的变化和物价的上涨,这一规定与现实开支已不相适应,应予以修订。
现对我省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开支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丧葬费开支原则。
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要按照移风易俗、勤俭节约的原则处理。
要推行火葬。
对有火葬条件但不施行火葬者,不予报销丧葬费用。
二、丧葬费开支范围。
包括服装、整容、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以及遗体告别仪式等方面的费用。
三、丧葬费开支标准。
(一)丧葬费:离休干部为2000元,其他工作人员为1600元。
开支时,由死者单位和死者家属商办,包干使用,节余留归家属;也可以按标准凭家属开具的收据(条)发给家属,由家属自行办理丧葬事宜。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时间:2013-07-19 |郑冰珊|浏览:28567(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2.09.05
•【字号】渝人发〔2002〕144号
•【施行日期】200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渝人发〔2002〕1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各级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为了较好地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按常规办理丧事的实际困难,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181号)规定,结合殡葬费用支出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现行标准,由一次性补助1200元调整为2000元,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必需的费用开支。
丧葬费发给家属掌握使用,节余归家属,超支由家属承担,单位不再报销任何丧葬费用。
在职人员逝世后丧葬费开支列“职工福利费”目;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开
支列“社会保障”目。
本通知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
二〇〇二年九月五日。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24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于1989年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十多年来,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保证了这部分人员的依法抚恤和优待。
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
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参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执行,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结束——。
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最近,我国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一次调整,来满足社会发展和民生需求的变化。
根据最新规定,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将进行适当调整,以更好地保障遗属的生活权益。
首先,根据新规定,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将进行调整。
以往的规定是根据被保险人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抚恤金的发放金额。
如今,工资水平不断提高,但丧事费用也随之上涨,基于此,新规定将予以相应的调整。
具体来说,新规定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工资情况进行评估,将发放标准与工资水平相适应,以便更公平地保障遗属的生活。
其次,在最新规定中,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的发放范围进行了扩大。
在以往的规定中,只有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才能获得抚恤金的发放。
但是,对于很多人来说,除了直系亲属之外,还有许多其他亲属需要抚恤。
由于这些亲属不在发放范围内,他们在面对亲人去世的重大打击时往往无法得到任何关怀和援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新规定将发放范围扩大到更广泛的亲属范围,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抚恤金的援助。
此外,在最新规定中还加强了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的管理和监督。
以往,在这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并不严格,导致一些问题频频出现。
为了保证抚恤金的合理使用,新规定加强了对抚恤金的审计和监督,对于违规使用抚恤金的行为,将采取严厉的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最新规定对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进。
通过调整发放标准、扩大发放范围以及加强管理和监督,可以更好地保障遗属的生活权益,提高抚恤金的发放效果。
相信这一系列的改革将有效地满足社会发展和民生需求的变化,为遗属提供更为周到和全面的保障。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期刊名称】《老友》
【年(卷),期】2008(000)005
【摘要】赣人字[2007]288号省直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作出以下调整:一、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遗体、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费用),本着丧事从简的原则,不分职务级别由原每人1600元调整到3200元,包干使用。
【总页数】1页(P.37-37)
【关键词】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职务级别;调整;骨灰盒;费用;人民政府;遗体;标准;存放
【作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632.3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2OO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 [J],
2.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J],。
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是多少

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最新规定是多少1、丧葬补助⾦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
2、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在⽣活当中,如果当事⼈是在国家的⼀些事业单位上班的话,那么通常情况下所享受的⼀些待遇都是⽐较好的。
最起码可以得到法律的正常保护,并且在⽇常⽣活当中⼀些伤葬费这些都是可以正常领取到的。
下⾯⼩编就详细为⼤家介绍⼀下,事业单位抚恤⾦最新规定是多少?⼀、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最新规定是多少?1、抚恤⾦:以死者⽣前最后⼀个⽉基本(或费)为基数,病故发20个⽉;因公死亡发40个⽉;烈⼠发80个⽉。
2、丧葬费: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平均⼯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6倍;因公死亡和离休⼈员发10倍。
需提交的材料:(1)《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死亡⼀次性抚恤⾦和丧葬费审批表》⼀式三份;(2)户⼝注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3)死者⽕化证明复印件(验原件);(4)离退休⼈员离退休费发放表复印件(验原件)。
⼆、关于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8⽉1⽇起,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和因公牺牲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加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倍加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次性抚恤⾦所需经费仍按现⾏渠道解决。
(民发〔2011〕192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作⼈员和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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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
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
费开支标准报告的通知
黔府发[1999]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
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
费开支标准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死亡丧葬开支标准,至今执行的是《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报告的通知》(黔府〔1983〕50号)的标准,即“丧葬费为一次性费用。
开支标准:不分职务级别,有火葬条件的在300元内报销(包括存放骨灰盒及骨灰埋葬等一切费用在内);没有火葬条件的在400元内报销”。
这一规定对工作人员死亡后丧事的处理起了很好的作用。
但随着情况的变化和物价的上涨,这一规定与现实开支已不相适应,应予以修订。
现对我省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开支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丧葬费开支原则。
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要按照移风易俗、勤俭节约的原则处理。
要推行火葬。
对有火葬条件但不施行火葬者,不予报销丧葬费用。
二、丧葬费开支范围。
包括服装、整容、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以及遗体告别仪式等方面的费用。
三、丧葬费开支标准。
(一)丧葬费:离休干部为2000元,其他工作人员为1600元。
开支时,由死者单位和死者家属商办,包干使用,节余留归家属;也可以按标准凭家属开具的收据(条)发给家属,由家属自行办理丧葬事宜。
(二)其它费用:1.直系亲属到死者单位来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死者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补助。
其他亲友前来参加丧事的,一切费用自理。
2.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工作人员无经济能力办理丧事的,经工作人员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在600元以内给予补助。
四、丧葬费和其它费用均为一次性费用,都从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
丧葬费列“职工福利费”报销;其它费用列“其它费用”报销。
五、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有关补充规定。
七、本规定自1999年3月1日起执行,原黔府〔1983〕50号文件同时废止。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