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考考生学籍管理的规定-成人高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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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学、注册

第一条凡经国家统一入学考试,被录取为我校夜大学的新生,须持我校下发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财经处交纳学费,凭发票到有关院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后,方能取得本校夜大学的学籍。如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须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在政治、健康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手续,或在统考时有舞弊行为者,经调查属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各年级夜大学学生应按规定的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如不能按期注册,必须事先请假,否则视为旷课。凡未经请假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夜大学学生不论何种原因,中途停学者,一律不退本学期学费。

二、考勤

第五条夜大学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或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公请假,必须由单位出具证明;因病请假,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否则按旷课论处。

夜大学学生病假、事假超过规定时间,按第九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夜大学学生考勤由班主任与班干部负责登记,分迟到、早退、请假、旷课,任课教师负责抽查。每月末由班主任汇总送院系负责夜大工作的教务员,每学期期末考试前由院系教务员将全学期考勤情况统计,并根据统计结果实施第九条。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夜大学学生必须按期完成作业和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作业和考查课,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或按合格、不合格评定。

成绩考核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60-80%),平时作业、测验成绩

占成绩考核的20—40%。

不能按期参加考试(考查)者,需按规定事先办理请假和缓考手续。

第八条学生应按教师要求,认真完成作业。一学期中每门课程的平时作业必须全部完成并且合格,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或考查。平时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实验报告)或缺做实验的次数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不及格者,必须补交、补做,及格后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九条夜大学学生旷课、请假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业考试,该课程要重修;

第十条夜大学学生因故经批准不能按期参加考试的课程,可申请缓考,缓考学生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某门课程的考试,视为旷考。旷考的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旷考”字样。旷考的学生,经批评教育后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学生在考场有作弊行为者,其成绩按“零”分记,并注明“作弊”字样。考试作弊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院系批准,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因成绩不及格补考与缓考的考试,一般安排下学期开学三周内进行。缓考、补考后仍有不及格,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按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在两门以内(含两门)者,结业后一年内,可以再申请最后一次补考;超过两门者,不再给补

考机会。

第十四条所有补考成绩最高按“60分”记载,缓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经补考后累计有五门不及格作留级处理。

四、免修

第十五条夜大学学生通过其它途经所修读过的课程,与我校设置的课程同层次、同专业,且内容、学时、要求相同的,可以申请免修。

第十六条申请免修者,必须由本人于开课前一学期末提出书面申

请,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夜大学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由院系教务员报请院系领导批准,送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成人教育部备案。

获得免修的课程,可以不参加该门课程的教学环节,但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结业考试,考试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免修课程门数不得超过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三分之一。

五、转学、转专业

第十七条我校夜大学学生需转入其它学校学习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一)因家庭地址变迁,报考前原住址离本校较近,现住址离本校较远申请转出的,本人须持有现住地派出所开具的相应证明;

(二)因工作调动,报考前原单位离本校较近,现单位距本校较远申请转出,须持有原、现单位共同开具的工作调动证明:

(三)入学后因从事工种改变,为适应工作需要而改学其它专业,而本校未开设此专业,需要转出的,本人须持有其单位开据的工种变动证明: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已进入最后一学年的学生,不予考虑转学申请。

第十九条办理转学手续须本人向拟转入学校申请,持拟转入学校已签属“同意接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转学表,经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成人教育部上报北京市教委批准方可。

第二十条夜大学生一般不得中途转学其它专业,确因特殊原因需转专业者以不跨科类,不跨层次且入学考试科目相同为前提,原则上转入新专业一年级。

第二十一条办理转专业手续须填写转专业登记表,经转出和拟转入院系分别签属意见后报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成人教育部,经同意上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方可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凡转入(出)我校的夜大学学生不得再转出(入)本校学习。

六、休学复学

第二十三条凡取得我校夜大学学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患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认为必须修养或长期治疗者;

(二)具有正当理由在一学年内不能坚持学习者;

(三)其他原因任职单位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夜大学学生休学,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休学情况登记表,并附有关证明(因病要附医院证明)。院系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审批,经批准同意由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盖(成人教育部)章后,方可休学。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夜大学学生复学应在休学期满前两个月持休学情况登记表和有关证明(因病休学者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因事休学者附任职单位证明),直接向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学。要求复学的夜大学学生凭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发的复学情况登记表到有关院系办理复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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