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确保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提高成人学员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普通本专科、高职高专等各类成人高等学校。
第三条成人学员是指年满18周岁的在职人员和其他成年人群众。
第四条学籍是成人学员在成人高等学校就读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学籍管理是指成人高等学校对学员录取、注册、学籍变动、教学安排、毕业等各个环节中对学员学籍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录取与注册第六条成人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育规定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公开招收学员。
第七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及时发布招生简章,明确录取条件和程序,接受学员报名。
第八条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要加强宣传,引导学员报考适合自己能力和兴趣的专业。
第九条成人学员报名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毕业证书或文凭、户籍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学校在收到学员报名材料后,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学员,按照录取计划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学校对录取的学员进行注册,并颁发学籍证书。
第十二条学籍证书包括学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号等基本信息。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十三条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转专业、转学等情况。
第十四条学员如需休学,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学校按照规定审核学员休学申请,对合理的申请给予审批。
第十六条学员如需复学,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学校按照规定审核学员复学申请,对合理的申请给予审批。
第十八条学员如需转专业,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学校按照规定审核学员转专业申请,对合理的申请给予审批。
第二十条学员如需转学,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照规定审核学员转学申请,对合理的申请给予审批。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组织教学按照教学计划进行,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学员学习过程中,如需请假,需提前向学校请假并提供请假事由。
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了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加强学生的组织性和纪律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于2005年度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本院成人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教育管理规定,结合本校成人教育实际情况,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医德医风、文明风尚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学校应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3、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997年制订,2014年11月第四次修订)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健全成人教育学籍管理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原广东省高等教育厅《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粤高教成〔1995〕43号)和《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粤高教〔2004〕2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施学年学分制管理制度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学籍第一条凡按招生规定批准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电话向学校成人教育处、继续教育学院说明情况,并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时,姓名必须与统一招生审批表以及考生信息表相一致。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经复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
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经查证属实,即予取消学籍,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的交费证明进行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否则以旷课论。
无故逾期三个月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凡取得学籍的新生,学校发给学生证。
(一)学生证是我校成人教育学生身份的证件,是成人教育学生参加学习、考试、办理注册手续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
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
(二)学生证只限本人签领、本人使用,不得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利用学生证从事任何违纪违规活动,否则,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生遗失学生证,须向成人教育处提出申请补发的书面报告。
申请报告要如实、详细地反映遗失情况,由班主任加具意见,经成人教育处审查同意后补发。
学生证遗失或转借他人,被他人利用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根据≪xx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经学校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办理入学手续者,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
未经请假,逾期半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一经入学注册,如果本人要求退学,原则上不退学费。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新生取得学籍后,学校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面授通知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到注册和缴费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者,必须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附医院证明,事假附单位证明)。
未经请假,逾期半个月不缴费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各学院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所管班级的注册工作,学生凭缴费发票请班主任或辅导员在学生证上写上注册时间后加盖注册章。
学生持注册后的学生证,可开具在籍或学业成绩等证明。
第四条因当年无法开班以及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入学者,经教育厅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随下一级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的年级以省教育厅规定的新生正式入学年份定称,如XXXX年底录取,XXXX春入学的新生年级,简称“XXXX级”。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按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信网上进行电子学籍注册。
第七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档案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籍管理登记表、奖励与处分、学籍变动、毕业生资格审查表等材料。
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学籍登记表由学校归档备查,其它档案材料交学生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归档。
二、考核与考勤第八条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核,包括思想品德与学业两个方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管理、服务相结合原则;(三)实事求是、依法治校原则;(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保留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被我校正式录取;(二)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三)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将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延期注册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注册:(一)未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二)不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入学条件的;(三)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十一条学生注册后,因故退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注册后,因故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及时向学校申请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复学后,学校应当为其恢复学籍。
第十七条学生学籍保留期限为两年。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保留期满后,学校将对其学籍进行审查。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予以变更学籍:(一)因家庭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学习形式的;(二)因身体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学习形式的;(三)学校认为有必要变更学籍的其他情形。
徐州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1年修订

徐州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1年修订一、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一条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须由本人持徐州医科大学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和成人高考准考证,专升本新生同时还须持成人高考报名时使用的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出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否则不能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前持有关证明到学校(或教学点)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办理报到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指定各学院(部)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核,审查合格者且完成缴费手续后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取得学籍。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继续教育处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受时间限制。
情节恶劣的,移交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当年不能入学者,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在开学后二周内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登记表”,经学院(部)分管领导和继续教育处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服兵役者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四条获准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期间到校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向学院(部)提交恢复入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随当年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六条已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初缴纳当年的学费,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超过1年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实施学生学籍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或者到指定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办理相关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办理相关手续而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注册时,由继续教育学院工作人员对注册学生资料进行初步审查,要求学生本人与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及学生纸质档案三证相符。
审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一)身心状况暂不适宜在校学习者。
(二)应征入伍者。
(三)因不可抗力暂不能入学者。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情况特殊经学校批准,可延长至2年;新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应在学校规定的新生报到时间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参照录取名册及电子档案对注册学生进行复查并由学生签字确认,复查合格者,办理学籍注册,对与电子档案不符的存疑考生,与省级主管部门核实,严防冒名顶替和资格造假。
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我校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标准,根据辽教委字《1995》5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我校成教部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望遵照执行。
过去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1 入学与注册1.1 凡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方能取得我校成教部学生学籍。
1.2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指定地点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此后方能正式取得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到成教部请假。
未经请假二周内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1.3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经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录取条件和手续者予以取消学籍。
1.4 已注册的新生,由成教部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档案、学员登记表、成绩单、操行评定、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
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学生离校时交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2 成绩考核与记载2.1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
操行方面,按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要求,依据实际表现,每学期评定一次,操行成绩按《学生操行评定暂行办法》,采取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分别记载;学业方面,按《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执行。
2.2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考试前需经学招办领导批准,可予缓考。
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
事后补假无效。
无故不参加考试者,其成绩按“零”分记载。
2.3 学生考试违反考场规则要做出相应处理。
舞弊者其成绩按零分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3 休学、复学、转学、退学3.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休学:3.1.1 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病假达一学期总时数百分之四十以上者;3.1.2 因公经工作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不能学习者;3.1.3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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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成教中心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成教中心或成教中心指定的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成教中心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成教中心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成教中心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入学3个月内,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本人可持所在单位证明(因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成教中心提出申请。
经成教中心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随下一年级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期满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按成教中心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暂缓注册。
未按成教中心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而不按时报到注册和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准参加本学期所有课程的考试。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应当参加成教中心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升级、留级、降级及毕业的依据。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七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成教中心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上机等都要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
第八条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成绩占20%,考查课程的学期总成绩应包括期末考查、平时成绩、阶段作业、实验等几部分。
第九条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补考。
正常补考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前五周内进行,学生须按规定时间提前办理补考手续。
补考及格,成绩一律按60分计。
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参加毕业前补考,补考及格,课程成绩按60分计。
第十条每学期所开设的课程均作学期考核。
考前将进行资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计。
(一)缺课学时数累计达该课程学期计划面授学时数1/3及以上的;
(二)该课程作业缺交次数达1/3及以上的;
(三)实验课、实习课、上机缺课次数达1/3及以上的;
(四)本学期未报到注册的。
第十一条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凡教学计划规定实验、上机在20学时以上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大作业、课程设计、毕业实习等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二条学生不得无故缺考。
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核者,考核前要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缓考。
未提出缓考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缺考。
第十三条批准缓考的学生,可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如考试不及格,仍有一次补考机会。
缺考学生补考及格,成绩按60分计;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四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五条学生的学籍由专人管理。
在校或毕业的学生因故需办理成绩证明时,必须由主管学籍的人员开具相关证明,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确因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须办理转学、转专业申报手续,并经主管院领导审批。
转学手续按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的;
(二)距完成学业只差1学年的;
(三)业余转脱产、文科转理科、学制年限长转学制年限短的;
(四)由录取条件低于我中心的成教中心转入我中心的;
(五)应予退学及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计划面授学时1/3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计划面授学时1/3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成教中心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九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成教中心认为应当休学者,经成教中心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成教中心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以上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教中心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成教中心提出复学申请。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经院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随下一年级学习。
如没有后续班级,可作如下处理:(一)脱产班随函授学习、毕业;
(二)随相近专业学习、毕业。
第五章退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有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二)无论补考成绩及格与否,补考课程累计超过七门次的;
(三)脱产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及以上的;函授、业余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三分之二以上的;
(四)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五)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2年的;
(六)具有我中心学籍又报考其他院校并被录取的;
(七)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或有其他违法作为的;
(八)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疾病或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二条退学学生应立即办理退学手续并离开成教中心。
对于自动退学或准予退学的学生,成教中心发给退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成教中心班子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成教中心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济源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申述处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成教中心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成教中心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生学习至最后一学期,经补考仍有3门及以下课程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通过者,准予毕业。
如仍有课程不及格者,不得毕业,须重修。
第二十七条重修年限为1年。
重修学生可根据自己不及格课程的情况,随本专业同层次低年级听课、考核,1年内修完不及格课程,可随下一年级毕业。
若没有后续班级,基础课可随其它专业重修,专业课自修,随下一年级毕业前补考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重修学生应于重修前一学期的期末填写重修申请表,办理重修手续。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一)经毕业前补考,仍有3门及以下不及格课程者;
(二)重修期满,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第三十条持有结业证书面仍有补考机会的学生,结业半年后,1年内对不及格课程可再申请1次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
仍没有取得毕业资格者,无论何种原因,按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
第三十一条对结业后补考及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成教中心发给相应的肄业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成教中心(电大)学生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