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国税局税收欠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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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管理办法

欠税管理办法

欠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卫市税收的征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欠缴税款(以下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下列情形属于欠税:(一)已办理纳税申报,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二)获准延期缴纳税款,但超过批准期限未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检查定案后,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入库的税款;(四)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到期未缴纳的税款;(五)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三条有上述欠缴税款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为本办法所称的欠税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欠税包括欠缴税款应加收的滞纳金。

第二章欠税管理第五条各基层单位负责人与主管局长签定清欠目标责任书,单位负责人与税收管理员签订清欠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各基层单位务必要理清欠税账目,税收管理员要对欠税进行分户核算,对欠税企业数量、陈欠数额、新欠数额及清理欠税情况要做到手中有账,心中有数。

第七条各基层单位应及时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欠税信息报告城区局。

第八条各基层单位可以实行以票控税,对欠税人发票供应实行限量供应,清理一部分欠税,供应一部分发票。

第九条各基层单位要加大清欠力度,每年力争清理陈欠20%,对于年底未能清回新欠的单位负责人及管理员要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章欠税公告第十条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0月10日发《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我局欠税公告工作。

第十一条在欠税公告前,应将相关事项告知纳税人,并出具告知书。

欠税清缴实施方案

欠税清缴实施方案

欠税清缴实施方案
一、背景分析
近年来,我国税收管理日益完善,税收法规也日益健全,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存在欠税情况。

欠税不仅影响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也损害了社会公平和公正。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欠税清缴实施方案,加强对欠税人的管理和督促,推动欠税问题的解决。

二、实施方案
1.建立健全欠税清缴档案
对欠税单位和个人建立档案,明确欠税金额、欠税原因、欠税时间等信息,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做到信息化管理。

2.加强督促和监督
通过税务部门、财政部门、银行等部门的合作,加强对欠税单位和个人的督促和监督,确保欠税人按时足额清缴欠税款项。

3.建立奖惩机制
对于主动履行纳税义务、自觉清缴欠税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
优惠政策;对于拒不履行纳税义务、拖欠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严格
追究法律责任。

4.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教育,加强对纳税义务的宣传和教育,增强纳税
意识,提高纳税自觉性,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5.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
建立税务部门、财政部门、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
共享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欠税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实施效果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落实,可以有效推动欠税清缴工作的开展,提
高欠税人的清缴意愿,减少欠税问题的发生,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
征收,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结语
欠税清缴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对于推动税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坚决贯彻执行这一方案,全力推动欠税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税收支撑。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吉地税发[2006]116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16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为加强欠税管理,省局制定了《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欠税清缴计划》(略)2、《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报告表》(略)3、《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略)4、《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台账》(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二○○六年十月二十日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欠税管理,严密税源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或解缴期限而未缴纳或未解缴的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机关、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检查已查定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三条有上述欠税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为本办法所称的欠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颁布时间:2005-3-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XX县国家税务局企业税源监控管理办法

XX县国家税务局企业税源监控管理办法

XX县国家税务局企业税源监控管理办法XX县国家税务局企业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纳税人动态税源监控体系,掌握税源结构、分布情况以及经济税源变化动向、发展趋势,实现对纳税申报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动态“零距离”监控,有效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根据上级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分局、中心所对管辖的纳税企事业单位的监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税源监控基本指标第三条企业税源监控的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1、税务登记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职工人数、企业主要产品或经营项目、注册资本、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利润分配方式,关联企业、分支机构设置等内容.2、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上年销售收入、本年销售收入、往来账款、生产经营规模、产品(商品)品种、市场销售网络、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免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新产品及无形资产开发研制、产品结构调整、存货变化情况、资金周转情况、利润水平、在建工程投资情况、税收增长项目以及影响税收增减变动的其它因素。

(二)税款申报情况。

包括: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金税报税数据、金税认证数据、发票使用填开情况等内容.第四条使用调查数据和CTAIS、金税工程已采集的数据进行当期相关指标测算,并与历史测算指标作趋势比对,与同类、同规模纳税人的测算指标作横向分析。

(1)税负率测算:本期(累计)应纳税金/本期(累计)销售收入(2)收入变动情况测算:本期(累计)销售收入/上年同期(累计)销售收入(3)销售利润率变动测算:本期(累计)销售利润/本期(累计)销售收入(4)存货周转率测算:本期存货贷方发生额/本期期初存货余额(可分别测算存货、原材料、产成品项目)(5)往来账款增减率测算:(期末往来账款余额—期初往来账款余额)/期末往来账款余额(6)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分析: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去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去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应纳税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去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去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第三章税源监控变动指标第五条按照监控指导岗位下达的监控指令,参照监控对象的下列指标进行调查:(一)纳税人的基本资料:1、企业的登记情况;2、生产经营基本情况;3、分支机构、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4、发票的使用、开具、保管情况;(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1、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占产品价格(销售收入)的比例及变动情况;2、管理成本占产品价格(销售收入)的比例及变动情况;3、产品(商品)市场变动情况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率的影响;4、往来款项的增减变动情况;5、产品结构的变动情况;6、资产结构的变动情况;7、纳税人存货的变动情况;第四章指标分析第六条根据监控调查数据与CTAIS、金税工程已采集的数据进行比较,确定企业纳税申报和上报财务资料的准确性.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销项税额与金税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数据进行比对,申报进项税额与金税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数据进行比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XXX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欠缴税金管理办法

欠缴税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的欠缴税金管理。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地进行欠缴税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欠缴税金的确认与通知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欠缴税金的金额。

第五条确认欠缴税金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发出《欠税通知书》,明确欠缴税金的金额、原因及缴税期限。

第三章欠缴税金的追缴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在《欠税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清欠缴税金。

第七条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可采取以下措施追缴欠税:1.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2. 扣押、查封、拍卖纳税人的财产;3.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

第四章欠缴税金的减免与和解第八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困难确实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延期缴纳。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五章欠缴税金的记录与报告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将欠缴税金的情况记录在纳税人的税收档案中,并定期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欠缴税金,构成逃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欠缴税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欠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欠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依法纳税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欠税是指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欠税行为。

第四条欠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税,公平合理;(二)严格执法,文明服务;(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加强沟通,协调配合。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欠税管理制度,加强欠税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第二章欠税的认定与分类第六条纳税人发生欠税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认定。

第七条欠税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一)按欠税期限分类:分为短期欠税、中期欠税和长期欠税。

1. 短期欠税:指欠税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2. 中期欠税:指欠税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3. 长期欠税:指欠税期限在一年以上的。

(二)按欠税金额分类:分为小额欠税、一般欠税和大额欠税。

1. 小额欠税:指欠税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2. 一般欠税:指欠税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3. 大额欠税:指欠税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税务机关在认定欠税时,应当综合考虑纳税人欠税的原因、性质、期限、金额等因素。

第三章欠税的申报与报告第九条纳税人发生欠税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申报欠税,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欠税申报表;(二)相关纳税凭证;(三)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一)欠税原因发生变化的;(二)欠税金额发生变化的;(三)欠税期限发生变化的。

第四章欠税的催缴与处理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欠税进行催缴。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催缴欠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书面催缴;(二)电话催缴;(三)上门催缴;(四)公告催缴;(五)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在催缴欠税过程中,应当告知纳税人以下事项:(一)欠税金额;(二)欠税期限;(三)欠税原因;(四)应缴税款的缴纳期限;(五)逾期未缴的后果。

xx县国税局税收欠税管理办法(试行)

xx县国税局税收欠税管理办法(试行)xx县国税局税收欠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欠税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税,预防和减少欠税发生,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xx县国家税务局的征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xx县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科学监控、全面清缴的原则,从欠税分类、欠税防范、欠税监管、欠税追缴、欠税核销、监督与考核,全方位、多角度对欠税人欠税情况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条各业务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畅通内部信息交流,共同做好欠税管理工作。

(一)征收管理科负责欠税管理的组织、监督与考核;(二)政策法规科负责具体税种的欠税监督管理、欠税监控管理过程中涉及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问题的界定与处理;(三)收入核算科负责欠税的核算;(四)信息中心负责欠税管理所需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税务管理过程中欠税的防范、监控、第十条按照征管统计口径,对呆账以外的欠税,按照纳税人的状态分为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和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

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包括一般非正常纳税人欠税、长期非正常纳税人欠税、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长期停产企业欠税和筹办(建)期纳税人欠税。

第十一条第九条、第十条所称各种欠税之间的关系为:收核口径“本年新欠”为征管口径的正常状态纳税人本年新欠、一般非正常纳税人本年新欠、长期停产企业本年新欠、筹办(建)期纳税人本年新欠之和;收核口径“往年陈欠”为征管口径的正常状态纳税人往年陈欠、一般非正常纳税人往年陈欠、长期非正常纳税人欠税、长期停产企业往年陈欠、筹办(建)期纳税人往年陈欠之和;收核口径“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为征管口径的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之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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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国税局税收欠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欠税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税,预防和减少欠税发生,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xx县国家税务局的征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xx县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科学监控、全面清缴的原则,从欠税分类、欠税防范、欠税监管、欠税追缴、欠税核销、监督与考核,全方位、多角度对欠税人欠税情况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条各业务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畅通内部信息交流,共同做好欠税管理工作。

(一)征收管理科负责欠税管理的组织、监督与考核;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具体税种的欠税监督管理、欠税监控管理过程中涉及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问题的界定与处理;(三)收入核算科负责欠税的核算;
(四)信息中心负责欠税管理所需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税务管理过程中欠税的防范、监控、
追缴、核销;稽查局负责税务检查过程中欠税的防范、监控、追缴。

第二章欠税分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或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四)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七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欠费视同欠税进行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欠税人是指有上述欠税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第九条按照收核核算口径,欠税分为本年新欠、往年陈欠、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呆账税金。

第十条按照征管统计口径,对呆账以外的欠税,按照纳税人的状态分为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和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

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包括一般非正常纳税人欠税、长期非正常纳税人欠税、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长期停产企业欠税和筹办(建)期纳税人欠税。

第十一条第九条、第十条所称各种欠税之间的关系为:
收核口径“本年新欠”为征管口径的正常状态纳税人本年新欠、一般非正常纳税人本年新欠、长期停产企业本年新欠、筹办(建)期纳税人本年新欠之和;
收核口径“往年陈欠”为征管口径的正常状态纳税人往年陈欠、一般非正常纳税人往年陈欠、长期非正常纳税人欠税、长期停产企业往年陈欠、筹办(建)期纳税人往年陈欠之和;收核口径“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为征管口径的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之和。

第三章欠税防范
第十二条对下列可能形成欠税的情形,税源管理部门及稽查部门要及时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着重掌握纳税人的当期销售收入、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投资收益等项目的增减变化情况,督促纳税人按期足额缴纳税款,防范新欠发生,包括:(一)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大于其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余额的;
(二)经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超过县局核定的
预缴税额的;
(三)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
(四)由县局核定应纳税额的;
(五)经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确定应纳税额的;
(六)其他可能形成欠税的。

第十三条针对第十二条列举的情形,采取对应的防范措施。

(一)督促、提醒纳税人积极筹措资金,按期缴纳税款。

(二)对通过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确定应纳税额的,负责评估及稽查部门要同时对纳税人税款缴纳能力进行评估,对可能形成欠税的要制定防范预案。

(三)对征期内存款余额不足批扣不成功的纳税人,征期结束前三天提醒纳税人及时补足存款。

第十四条稽查局、税源管理部门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四章欠税监管
第十五条对正常状态纳税人及筹办(建)期纳税人的当期欠税,税源管理部门在征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限期缴纳(解缴)税款通知书》,送达欠税人,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对于未按《限期缴纳(解缴)税款通知书》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欠税人,税源
管理部门停供其发票。

欠税人缴清欠税后,税源管理部门于确认税款入库后的当日,恢复对欠税人正常的发票供应。

第十六条对正常状态纳税人及筹办(建)期纳税人的非当期欠税,税源管理部门通过征管应用系统查询欠税人信息,向欠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包括欠税人欠税税种、欠税时间、欠税金额,同时告知欠税人如不及时清缴欠税和滞纳金,县局拟采取的清缴欠税措施。

税源管理部门要求欠税人对欠缴税款的税种、税款所属期、金额进行确认,积极筹措资金缴纳所欠税款、滞纳金。

对因资金困难等原因暂时不能缴纳欠税的,要求其报送欠税清缴计划,按月报送《欠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报告表》。

税源管理部门可采取限量供票措施,督促欠税人缴纳欠税。

第十七条对一般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税源管理部门要随时监控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全力清缴欠税,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发现已发生欠税的非正常纳税人有可执行资产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强制执行,追缴其欠税。

第十八条对长期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长期停产企业欠税,税源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最大限度避免形成死欠。

第十九条对欠税人经常变更经营场所的,税源管理部门可采取限量供票措施,防止其走逃失踪。

第二十条对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不动产或
大额资产行为的,税源管理部门要求其提前提出书面报告;对欠税人欠税超过5万元且有处置5万元以上不动产或大额资产行为的,税源管理部门要求其报送《税务事项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县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的权限和期限进行欠税公告。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

第二十三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参评当期有欠税的纳税人不得评为A级信用等级。

第五章欠税追缴
第二十四条欠税人在超过《限期缴纳(解缴)税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仍未缴清欠税的,经县局局长批准,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五条欠税人的到期债权超过半年不予行使又无正当理由的,或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县局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第二十六条欠税人即将解散、撤销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县局在清算过程中依法主张税收优先权。

第二十七条欠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税源管理部门应责令其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源管理部门逐级(特殊情况下直接上报县局)
上报县局,由县局函请公安局阻止其出境。

第二十八条欠税人有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县局除按税收法律、法规查处外,对达到移送标准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欠税人发生退税情形时,县局应先将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抵顶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后仍有余额的,方可办理退税。

第六章欠税考核
第三十条欠税监控管理纳入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定期通报监控分析结果。

第三十一条具体考核指标:
(一)催缴率=按期进行催缴户数÷应进行催缴的户数×100%;(二)催缴入库率=考核期内催缴后入库的户数(金额)÷考核期内因催缴制作并生效《限期缴纳(解教)税款通知书》的户数(金额)×100%;
(三)新欠发生率=考核期内发生欠税额÷考核期内应征税款×100%;
(四)陈欠清理率=考核期清理陈欠税额÷年初欠税余额×100%;其中陈欠税额及年初欠税余额中不包括长期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和长期停产企业欠税;(五)欠税增减率=[(考核期末欠税余额-考核期初欠税余额)÷考核期初欠税余额]×100%;其中考核期末欠税余额及考核期初欠税余额中不包括长期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和长期停产企业欠税;
(六)强制执行率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户数(金额)÷经催缴仍未缴税纳税人户数(金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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