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答辩(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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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诉人答辩技巧

浅谈公诉人答辩技巧

浅谈公诉人答辩技巧公诉人答辩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辩进行回应和辩驳的一种辩称方式。

公诉人答辩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弥补被告人和辩护人诉辩过程中的不足,防止被告人或辩护人的错误观点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审理。

下面就浅谈一下公诉人答辩的技巧,包括选择点和策略。

首先,公诉人答辩的关键是准确把握案件本质和辩护观点。

公诉人要对案件的要点和关键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理清案件事实和证据,以便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答辩。

同时,公诉人还要熟悉辩护人的观点和理由,对被告人或辩护人可能提出的问题有预判和准备,以便能够及时作出反驳。

其次,公诉人答辩要善于利用证据和逻辑进行辩驳。

公诉人要善于利用已有的证据材料,展示出案件的真相和证据链的完整性,以增强自己的说服力。

公诉人还要运用逻辑思维,分析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观点是否合理、逻辑是否通顺,并给出有力的回应。

另外,公诉人答辩时要注重语言表达和声音语调的掌握。

公诉人的语言表达要清晰、简练,不能太过简单,也不能过于复杂。

用词要准确,不要使用具有贬损意义的词汇,以免引起法官或陪审员的反感。

声音语调要稳定、自信,不要过于咄咄逼人,以免给人一种不尊重对方的感觉。

此外,公诉人还要注重仪态和形象的塑造。

在答辩时,公诉人要保持严肃、专注的姿态,不要玩手机或做其他分散注意力的动作。

仪态要端正,不要做出不雅或不得体的动作。

形象要整洁、端庄,要给人一种专业、可信赖的感觉。

最后,公诉人答辩要注重回应和总结。

答辩过程中,公诉人要及时回应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的问题,不要回避或搪塞,要给出具体的回答。

在答辩结束时,公诉人要对整个答辩过程进行总结,回顾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并强调自己的答辩观点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综上所述,公诉人答辩是维护刑事诉讼的公正与合法的重要环节。

公诉人在答辩中要善于运用策略和技巧,准确把握案件本质和辩护观点,善于利用证据和逻辑进行辩驳,注重语言表达和声音语调的掌握,以及注意仪态和形象的塑造。

公诉人的答辩准备分析有哪些内容

公诉人的答辩准备分析有哪些内容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诉人的答辩准备分析有哪些内容公诉人的答辩准备分析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主要是通过语言表达来实现其目的和任务。

这种语言表达一般分为两种方式,一是按法律规定,宣读起诉书、公诉意见书;二是在控辩过程中,根据辩论焦点及庭审调查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随机答辩。

虽然每个具体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不同,公诉人答辩的具体内容各有特点,但随机答辩仍有其共性,在不同的案件控辩过程中均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是公诉人在庭审中经常遇到的,可以做好有预测性的答辩准备。

一、发挥监督职能,正确驳斥翻供在庭审调查中,被告人当庭推翻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并不少见,常见的是被告人并不以事实和证据说明其翻供的理由,而是指责侦查机关有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借此达到翻供的目的,辩护人往往不从事实和证据的角度来分析翻供是否成立,而是直接从所谓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违法入手,明确提出:“由于违法导致我的当事人原有罪供述有误,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的辩护观点,进而否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针对这种情况,如果公诉人仅从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角度来分析论述被告人翻供不成立,虽然能奏效,但也存在明显缺陷;一是显得被动、无力;二是不能维护侦查机关形象,不能突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结果,即不能有力地说服合议庭,又在旁听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公诉人强有力的答辩应首先阐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侦查活动的合法,申明:公诉人在审查该案过程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规定,对公安机关(本院职务犯罪检察局)的侦查活动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并没有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希望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不要受被告人所谓的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现象这一虚假供述的影响,这只能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

在明确上述观点后,再对翻供不成立及串供或伪证予以事实、证据上的阐述和分析。

最后,还要指出捏造逼供、诱供事实应负的法律责任。

起诉答辩状刑事

起诉答辩状刑事

起诉答辩状刑事尊敬的法庭:我系本案被告,现针对公诉机关提出的指控,依法向贵庭提出我方的答辩意见如下:一、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的争辩公诉机关指称我系涉嫌犯有xxx罪行,但我方对此予以全面否认。

根据案发地点的监控录像和现场勘查报告等物证,以及多位证人证言,无法清晰证明我与案件的相关性。

同时,公诉机关所提供的主要证据存在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况,这将使其证据链条产生重大疑点,导致其指控不足以成立。

二、关于身份和行为的证明我在案件发生期间,并未在案发地点附近,我方可以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我在案发当时在他处,并非涉案地的居民。

此外,我方有过多可信的证人证言支持我所提供的证据,证明我系无罪的可能性极高。

三、掌握证据的滥用问题在提供收集的证据过程中,公诉机关未能充分、妥善的履行其职责,导致证据的滥用和不真实的情况。

此举对我方造成了不公正的指控和负担。

特别是在关键证据的调查和整理过程中,公诉机关的行为存在操纵证据的嫌疑,这将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和正当性。

四、损害我方的声誉和权益由于公诉机关对我方的指控和取证存在不确定性和瑕疵,这对我方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名誉和财产损失。

我方家庭、亲属和朋友的生活和工作也因此受到了影响。

我方对此负有深深的痛心和无尽的遗憾。

综上所述,本案涉及的指控明显不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撑其指控的成立,而且甚至可能存在故意误导和操纵证据的嫌疑。

我方坚信自己的无罪,同时拥有清晰、可信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

请求贵庭严正审查本案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酌情减轻或释放我方的刑事责任。

衷心感谢贵庭的审理。

被告人:XXX日期:XXXX年月日。

公诉人法庭答辩发言稿范文

公诉人法庭答辩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作为公诉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向法庭发表答辩意见。

首先,我要感谢法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给予公诉机关的支持和配合。

在此,我代表公诉机关,对法庭表示衷心的感谢。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本案中,被告人(姓名)在(时间)期间,实施了(具体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罪名)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具体如下:1. 证据方面:公诉机关依法收集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多种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存在。

2.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与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相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3. 证人证言:证人陈述了被告人犯罪时的具体情况,与被告人供述、书证、物证相互印证,有力地证明了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存在。

4. 书证、物证:书证、物证反映了被告人犯罪时的客观情况,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进一步证实了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存在。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罪名)条的规定,被告人(姓名)的行为构成(罪名),应当依法受到刑事追究。

具体理由如下:1. 被告人(姓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罪名)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犯罪故意。

2. 被告人(姓名)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或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 被告人(姓名)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社会造成了严重后果,具有较大的恶劣影响。

三、关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罪名)条的规定,被告人(姓名)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具体理由如下:1. 被告人(姓名)在犯罪过程中,具有犯罪故意,实施了犯罪行为,具有故意犯罪的性质。

2. 被告人(姓名)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或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 被告人(姓名)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社会造成了严重后果,具有较大的恶劣影响。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姓名)的行为构成(罪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人的答辩准备分析

公诉人的答辩准备分析

公诉人的答辩准备分析答辩是公诉人在法庭审理中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证据和辩护意见进行反驳和驳斥的过程。

作为公诉人,答辩是保证诉讼公正、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环节,因此对答辩进行充分准备至关重要。

以下是公诉人答辩准备的分析。

1.审查案件材料:公诉人首先需要对案件材料进行仔细审查,包括起诉书、证据材料等。

通过审查案卷材料,公诉人可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证据,为答辩时的辩驳提供依据。

3.规划论证思路:公诉人在准备答辩时,需要事先规划好自己的论证思路。

首先,确定答辩的主线,即主要从哪几个方面驳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观点。

其次,找到相关法律规定,将其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有力地辩护公诉人的指控。

最后,准备好充分的证据,能够有效地支撑自己的观点和论断。

4.准备自己的陈述:答辩过程是公诉人与辩护人的一场辩论,因此公诉人需要提前准备好自己的陈述。

陈述包括自我介绍、对案件的概述、指控的重点、证据的论证等。

公诉人需要清晰、有条理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以更好地驳斥辩护人的观点。

6.研究相关案例:公诉人在答辩准备过程中,也可以研究相关的案例,查找相似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判决依据,以此为参考,增强自己的理论依据和辩驳能力。

7.模拟答辩训练:最后,公诉人在答辩前可以进行模拟答辩的训练,模拟与真实案件相似的情境,模拟辩护人的质疑和辩论,以此提升自己的应变能力和辩驳水平。

总之,公诉人的答辩准备包括审查案件材料、整理证据链条、规划论证思路、准备自己的陈述、预测辩护人的辩论、研究相关案例和进行模拟答辩训练等环节。

通过充分的筹备和准备,公诉人可以更好地应对辩护人的质疑和辩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法律案例答辩稿(3篇)

法律案例答辩稿(3篇)

第1篇大家好!我作为本案的被告人,在此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答辩,并恳请各位能够公正审理此案。

以下是我的答辩稿:一、关于指控事实的答辩1. 公诉机关指控我犯有盗窃罪,但事实并非如此。

(1)关于盗窃行为的认定: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实施了盗窃行为。

首先,现场监控录像显示,我在案发时间段内并未进入现场;其次,现场勘查报告显示,现场并未发现我的指纹、脚印等痕迹;最后,被害人陈述中存在多处矛盾和漏洞。

(2)关于盗窃动机的认定:公诉机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我有盗窃动机。

首先,我平时生活节俭,无经济压力;其次,我并无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不存在报复心理;最后,案发前,我并未与任何人有关于盗窃的交谈。

2. 公诉机关指控我犯有抢劫罪,但事实并非如此。

(1)关于抢劫行为的认定: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实施了抢劫行为。

首先,现场监控录像显示,我在案发时间段内并未进入现场;其次,现场勘查报告显示,现场并未发现我的指纹、脚印等痕迹;最后,被害人陈述中存在多处矛盾和漏洞。

(2)关于抢劫动机的认定:公诉机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我有抢劫动机。

首先,我平时生活节俭,无经济压力;其次,我并无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不存在报复心理;最后,案发前,我并未与任何人有关于抢劫的交谈。

二、关于辩护意见的陈述1. 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1)现场监控录像显示,案发时间段内,我并未进入现场。

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我在案发时间段内进入现场。

(2)现场勘查报告显示,现场并未发现我的指纹、脚印等痕迹。

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我在现场留下痕迹。

(3)被害人陈述中存在多处矛盾和漏洞。

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2. 本案中,公诉机关未能证明我有盗窃、抢劫的动机。

(1)我平时生活节俭,无经济压力。

(2)我并无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不存在报复心理。

(3)案发前,我并未与任何人有关于盗窃、抢劫的交谈。

行政诉讼答辩书

行政诉讼答辩书

行政诉讼答辩书尊敬的法院: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现就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出要求撤销行政机关做出的xxx决定,并要求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 请求撤销行政决定:根据我代理的被告方的授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作出的xxx决定是合法、合规的。

据我所知,原告在以往的合理时限内未进行任何申诉或上诉,并且也没有提供任何新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

因此,原告的请求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2. 要求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方在履行职责时,充分考虑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程序,并严格依法作出了xxx决定。

被告方并无恶意或过错的行为,故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同时,原告在请求承担法律责任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或事实,其请求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1. 案件事实:xxx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法合同,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且在签订后予以履行。

原告未能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导致合同终止。

行政机关做出的xxx决定正是依据该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

2. 证据材料:我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已准备了充分的证据材料来支持被告方的立场。

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原件、相关通知函、双方往来函件、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将证明原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从而支持被告方的行政决定。

三、关于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1. 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对本案的调查和研究,我认为在行政机关做出xxx决定时,标准与程序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在法律上是合法有效的。

2. 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研究,并以合理的方式采取了行动。

并且,在作出决定后,行政机关也充分保障了原告的诉讼权利,提供了充足的申诉和上诉机会。

四、关于本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前述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来看,我坚信行政机关做出的xxx决定合法、合规,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浅谈公诉人答辩技巧.

浅谈公诉人答辩技巧.

浅谈公诉人答辩技巧我国现行的刑事案件庭审方式,增强了控辩双方的法庭上的对抗性,双方都要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就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运用刑罚等问题进行相互论证和反驳,以便于法庭全面客观地查清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答辩指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针对辩护方提出的辩护意见所作的一种公开回答和辩驳。

因此,公诉人在法庭上的答辩技巧,对于揭露、谴责犯罪,据理反驳不当的辩护意见,对旁听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树立检察机关的威望和公诉人的良好形象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公诉人答辩的基本原则公诉人答辩一般应围绕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

一是犯罪事实,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危害结果、主要情节等;二是有罪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以及证明力如何;三是法律适用,包括定罪量刑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完整性;四是诉讼程序的合法性。

而且对以上内容进行答辩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立足明辩,先发制人。

公诉人应结合法庭调查核实的犯罪事实,对案情进行深入浅出的精辟分析,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律,充分阐明其应负刑事责任的理由,同时还要详尽、有力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性质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把事实摆清,把法理说透,把证据讲明,以释疑惑。

对有从轻、减轻的情节也实事求是的肯定,向旁听群众显示起诉书的指控严谨和确实无误。

第二,论真辩伪,稳固阵地。

公诉人应以法律规定和查实的证据及案件事实做答辩意见的支撑点,言之有理,句句真实,不搞空泛的论辩。

通过揭露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虚伪性和不真实性,澄清辩护观点的片面性或失实性,证明辩护理由的不成立,让法庭和旁听公民感到辩护观点违反常理,不符法理,以偏概全,不可信服,从反面说明公诉意见的可信性与真实性,以达到去伪存真、控诉犯罪的目的。

第三,抓住主干,当辩则辩。

公诉人应明确和掌握答辩的范围,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当辩则辩,不当辩则不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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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设想)一、被告人沉默不语1、公诉人告知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被告人现在沉默不语,实际上是放弃了自我辩护的诉讼权利,如果被告人仍然拒不回答公诉人的讯问,公诉人将提请法庭将这一情节记录在案,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2、公诉人告知被告人,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办案的原则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没有被告人的口供,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仍然可以仍定其犯罪并处以刑法。

所以,被告人应端正态度,认真回答公诉人提出的问题,争取宽大处理。

3、如果被告人是投案自首的,应告知被告人,认定有自首情节的,除了要自动投案外,还要去被告人归案后如是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果被告人此时沉默不语,将认定其是不如实供述,不能认定其有自首情节,直接影响到他的定罪量刑,对其晓以利弊,让其衡量。

4、如果被告人继续保持沉默,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明确指出,被告人无视审判长和公诉人的反复耐心说服,坚持沉默不语,拒不回答问题,这是对抗法庭、藐视法庭的表现,是拒不认罪的表现,建议合议庭量刑时对此予以充分考虑,对被告人从严处罚。

二、出于质证和抗辩策略的需要,辩方会提出许多出庭证人名单。

怎么应对?一是根据法律规定,二是提出相反意见,三是认真分析在案证人证言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的选择,四是与法官作出协调工作,五是事前应分析证人具体情况。

3、新增了两种证据类型。

刑诉法新增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两类证据。

将行政机关取证主体的合法化,也是将行之已久的潜规则上升为明规则。

以前常用的是证据“转化”、“转换”。

对策:一是加大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审查力度,防止不合规、不合法证据流入下一个环节。

二要求侦查机关强化对行政执法材料的审查,不能一味拿来主义。

三是利用“两法”衔接平台,做好事前沟通、规范工作。

四是及时反馈问题与不足,亡羊补牢。

4、问题:侦查期间律师有调查取证权吗?应该没有,因为37条规定,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

这样,在法庭上律师提出的证据如在侦查阶段提取则不可采。

问题二,侦查阶段律师有阅卷权吗?没有。

阅卷范围扩大。

38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问题:案卷材料内涵。

侦查措施、讨论记录是否为案卷材料?5、①被告人在庭上推翻以往供述时,公诉人要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冷静对待,及时调整提审策略,当庭慑服被告人,始终掌握庭审的主动权。

②因为乙是自动投案的,具有自首情节,在他当庭翻供的情况下,公诉人要告知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才能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如果他当庭翻供,公诉机关将不认定他的自首情节,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对其晓以利害,供被告人权衡。

③被告人是投案自首的,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必然就其犯罪事实做过供述,可以出示其供述笔录,讯问其是否看过笔录,签名确认,以此证实其之前认罪供述的真实性。

③宣读被告人原始供述笔录,并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通过环环相扣的讯问,使翻供的被告人难以自圆其说,并提出有其他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④对被告人时翻时供、供述极不稳定的,也可采取对比分析法。

通过对被告人历次供述内容的对比,找出其中的同异进行分析论证,以揭示当庭供述的不合理及荒谬,不可采信。

追问:根据你的工作经验,被告当庭翻供的常见原因有哪些?①刑讯逼供、诱供引起被告人翻供。

②家属、律师、有关办案人员、羁押场所的管教人员通风报信引起被告人翻供。

③在得知包庇他人的后果后引起被告人翻供。

④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引起被告人翻供。

5、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因为羁押场所管理不严,或者多名同案被告人用囚车押解到法院开庭途中、或者在法院等候开庭审理的候审室里,被告人之间互通口风,引起被告人翻供。

①辩护人的意见是正确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②侦查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进行讯问所获取的证据为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新刑诉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约制公权力,遏制刑讯逼供等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现象。

追问:警方欺骗犯罪嫌疑人说其同伙已经招供,从而获取来的口供是否有效?答案要点: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以欺骗手段获取口供,但是应该正确看待此种情形的欺骗手段,其与刑讯逼供等有本质上的差别,着实质是一种侦查手段、侦查策略、侦查技巧,运用侦查某咯突破口供,这种获取口供的手段不可能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等重要权利形成威胁,也不具有违法性,因而可以不排除。

新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但接下来的程序性制裁措施中,只规定刑讯逼供和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予排除,对引诱欺骗收集的证据是否排除未臵可否。

怎么掌握?命运轨迹:旧法——两个证据规定——新法,严禁—不禁—严禁。

不禁的原因是认为此乃讯问技巧,严禁派认为是非法取证。

事实上,技巧与乱来从来就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古语就有奇技淫巧之说。

威胁,对本人或亲人采取法律措施、告知易受刺激的近亲属等心理强制是否也应认定为刑讯逼供?引诱,一般包括两种,一是利益引诱,二是诱导讯问。

欺骗,有时与侦查谋略难分,一定限度内具有必要性和合法性。

但过度欺骗收集的证据同样不可采。

如钓鱼执法中收集的证据,以不准备兑现的承诺进行欺骗、以社会难以接受的方式进行欺骗,严重破坏司法机关公信力,突破刑事司法行为的道德底线。

对于“威胁、引诱、欺骗”的界定,应采用合法性、合理性与真实性的标准。

合法性即禁止以法律不允许的措施相威胁,禁止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许诺等;合理性,即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以社会道德难以容忍的方式实施;真实性是指方法的使用是否会让没有犯罪的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不以虚假的承诺或虚假的案件事实和情节套供、诱供。

6、证据合法性怎么证明?公诉人可以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等,对庭前讯问被告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必要时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

不能证明庭前讯问合法性的,公诉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1、同步录音录像属何种证据种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视听资料,讯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方面是用以固定证据,另一方面是规范执法行为,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是对讯问全过程进行记录,不仅仅包括犯罪嫌疑人其间的供述和辨解,还包括对当时的环境、讯问人员行为等进行全方位的、直观的、不间断的进行记录。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再现讯问过程“全程性”、录制过程与讯问过程“同步性”的独有特点。

这些独有特点,能如实地客观地反映整个讯问过程,固定证据,从技术层面上杜绝伪造、篡改录音录像资料的可能。

因此,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本质上具备视听资料的特点,属于视听资料。

同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一项证据同样能证明案件的主要或部分事实,具备视听资料的特征,可以单独作为一类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起到证实、揭露、指控犯罪的作用。

而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点。

2、审讯策略被归为“诱供”、“指供”(非法取证行为与正当的侦查策略之间的界限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威胁、引诱、欺骗与侦查谋略的界限较难把握,侦查人员在审讯中通过宣示不利后果施加一定的心理压力,或者有条件地允诺给予一定的利益,以及作为侦查和审讯谋略的欺骗,是有效实现“政策攻心”、突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理防线的所时常需要,通常也未被各国刑事司法所完全禁用。

在另一方面,对这几种取证手段的使用尤其是针对犯罪嫌疑人使用时不作限制,又很可能破坏法制、产生虚假证据甚至导致冤假错案。

例如,以针对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属的重大不利相威胁,产生的精神强制效力,可能等效于刑讯逼供的肉体强制效力,同样会产生虚假的供述。

因此,必须设定界限,禁止非法采用这些方法。

具体而言,可从三个方面设定标准。

一是合法性,即禁止以法律不允许的措施相威胁,禁止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许诺等;二是合理性,即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以社会道德难以容忍的方式实施;三是真实性,是指方法的使用是否会让没有犯罪的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不以虚假的承诺或虚假的案件事实和情节套供、诱供。

3、“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何解?是基本犯罪事实,还是全部犯罪事实?对事实没异议,但对性质、起诉书定性有异议,是否为“有异议”,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和罪名的辩解是其一项基本权利,只要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而不是否认事实,对定罪量刑不构成根本影响,可认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应当理解为自愿承认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性和应受处罚性,并不要求被告人明确其触犯指控的罪名,因此,我认为对性质、定性有异议不属于对犯罪事实有异议。

4、简易程序的适用增加了误判风险,怎样防止集中开庭下的“草菅人命”?5、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律上明确赋予调查取证权的主体包括国家专门机关(公、检、法)、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除此之外,其他机关和个人均非调查取证权之法定主体。

司法实务中,对于“非法定主体”所取得之证据,必须经过侦查机关转化后才具有证据能力。

纪检监察机关毕竟只是党内纪律检查和行政机关的内部监察机构,没有法律所赋予的刑事诉讼证据取证权,故其不是刑事诉讼中的合法取证主体。

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一种行使侦查权的行为,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只能由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收集,其他任何机关和人员都无权行使此权利。

在我国,党的纪检机关享有检查权,行政监察机关享有监察权,这种检查权、监察权是指对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权,并不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

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因此,纪检机关收集的违纪人员口供及其他材料只能作为案件线索,而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否则,则无异让纪检机关代行侦查权,有违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再次,从程序上看,纪检口供是依据纪检部门的办案条例调查取证,而不是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

因此,纪检口供的收集程序不可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纪检口供及纪检部门所收集的材料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纪检部门在查处违纪案件时发现涉嫌犯罪的,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由司法机关按诉讼程序重新调查取证。

纪检部门的移送行为只是启动诉讼程序的一个原因。

纪检部门移送案件后,还必须经过侦查程序。

如果将纪检部门收集的口供及其他材料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那么,侦查程序就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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