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重庆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宪法考点梳理
公共基础知识【宪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汇总

在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宪法部分一直是必考的重点,很多同学对于这部分的一些知识点如立法问题、各国家机构的职权权限问题掌握起来非常有难度,本文就公共基础知识宪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进行汇总总结,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第一部分:宪法易混淆知识点1、国家对集体经济和对私营、个体经济政策的区别。
前者是鼓励、指导和帮助;后者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2、再次提醒注意第9条第1款中几类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差别。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水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3、分清楚精神文明建设两大项内容各包含了哪几个子项内容: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分为两个方面:(1)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第19条)。
(2)发展科学事业(第20条)。
(3)发展卫生和体育事业(第21条)。
(4)发展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第22条)。
(1)普及理想道德、文化和法纪教育,培养“四有”公民(第24条第1款)。
(2)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第2款)。
(3)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腐朽思想(第2款)。
4、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
5、《宪法》第31条是我国建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注意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6、第64条宪法的修改多数票表决之基数均为“全体代表”,而非“出席会议的代表”。
7、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修改宪法权专属于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可以解释宪法。
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补充基本法律和解释法律。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9、第65条第4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事业编宪法知识点

事业编宪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事业编宪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宪法呢,就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就好比一个大家庭的家规一样,规范着国家里各种机构咋运作,公民有哪些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它是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老大。
②重要程度:在学科中是基石般的存在。
要是把法律知识体系比作高楼大厦,宪法那就是大厦的地基。
可以说,不了解宪法,想弄明白其他法律就好像没学走就想跑似的。
③前置知识:其实有一些基本的法律意识就行,像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这种概念。
比如知道偷东西是违法的这种最普通的想法就算前置知识。
④应用价值:在日常生活里,如果你想搞清楚自己的权利有没有被侵犯,比如说单位强制加班不给加班费,你就得知道宪法里规定公民有休息权,这时候宪法就指引你该怎么做了。
又或者你要去考公务员、事业编,入了公职就得按照宪法规定来行使公权力。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法律知识大体系里,宪法就是最核心的那一部分,其他民法、刑法等都在宪法的框架下运作。
就像太阳系里太阳是中心,其他行星都围着它转一样。
②关联知识:像行政法,它很多规定都得符合宪法规定的原则;刑法规定的罪行和处罚也不能违背宪法关于人权保护之类的规定。
就拿公民身份来说,宪法规定公民身份,民法里关于公民之间的民事关系也是建立在宪法确定的公民概念之上的。
③重难点分析:难点就是宪法里的一些条款规定比较抽象,比如国家机构的职能划分这些。
重点呢,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块肯定是重中之重。
就像我之前一开始学的时候,国家机构那一块总是搞混,记不住哪个机构负责啥。
这个得仔细去对比学习,这就是关键点。
④考点分析:在事业编考试里,肯定是重点考点啦。
考查方式有选择题,比如直接问宪法规定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也有简答题,让你阐述一下宪法某个基本原则。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宪法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根本性问题的法律。
比如说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这个根本制度就写在宪法里。
重庆宪法知识考试及答案

重庆宪法知识考试及答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
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以下是关于重庆宪法知识考试的一些题目及答案,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1.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谁?答案:人民。
2. 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什么原则?答案:民主集中制。
3. 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哪些?答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4.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答案: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5.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答案: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公民有保卫祖国、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公民有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
6. 我国的国家象征是什么?答案:国旗、国徽、国歌。
7. 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是如何规定的?答案: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由宪法规定。
8. 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如何产生的?答案: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由选举或者任命产生。
9. 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案: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10. 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的基本原则的内涵是什么?答案: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的基本原则的内涵是,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必须保障人民的权益,必须维护人民的利益。
重庆市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重点知识

重庆市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重点知识重庆市事业单位是属于国家和地方的非营利性单位,其经营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服务。
在重庆市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中,综合基础知识是重要的一部分。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重庆市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重点知识。
一、国家宪法和基本法律知识1. 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民主、法治、公正、公开、平等、协商、多党合作和民族团结。
2. 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建设的基本方针和基本路线: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3. 国家宪法和基本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二、公文写作和公文规范公文写作是事业单位工作中基础性的内容。
公文的写作必须规范化、标准化,遵循工作流程。
以下是公文写作规范的一些要素。
1. 公文种类:报告、请示、审批、通知、决定、文件、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2. 公文的内容:开头、正文、结尾。
3. 公文的格式:标题、落款、文号、发文单位、收文单位、日期、印信、信封等。
三、中外重要人物和事件中外重要人物和事件是中国文化和历史知识的重要内容。
1. 中国重要人物:孔子、墨子、秦始皇、汉武帝、曹操、李世民、李白、文天祥、聂耳、周恩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
2. 世界重要人物:亚当·斯密、路易十四、拿破仑、华盛顿、林肯、海明威、爱因斯坦、宾根等。
3. 中国重要事件:红军长征、抗日战争、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港澳回归等。
4. 世界重要事件:文艺复兴、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二战爆发、柏林墙倒塌、911事件等。
四、基本常识基本常识是关于日常生活、社会常识等方面的知识,以下是一些基本常识的内容。
1. 初中和高中数学:集合、函数、导数、微积分、三角函数、平面几何、立体几何等。
2. 物理和化学:物理学中包含的一些基础概念,如电磁波、电动势、电流、能量等;化学学中包含的一些基础概念,如物质、元素、化合物、化学反应等。
2016重庆事业单位考试综合基础知识:材料分析中应该了解的政治知识

二、法治型政府建设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依法治国”一直是《材料分析》中的重中之重,如2015年1月17日山东德州宁津县事业单位的真题“实现依法治国,为什么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另外,随着十八届六中全会的召开,照之前的命题思路,“从严治党”一定会是2016-2017年《材料分析》中的又一轮重点。
除以上几个比较重要的知识点外,政治建设领域的理论知识林林总总的还有很多,比如“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创新型政府建设、保障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等。总之,我们应做好政治理论知识的分类整理,多关注近期国家决策层的新热点,多积累相关专业表述,多研究各省历年真题,保。
三、高效型政府建设
“简政放权”历来是本届政府的工作重心,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会选取某些地方政府在“政府管理”中的“简政放权”之举措。如2015年10月17日广东河源紫金事业考试中,例举了X市行政服务中心“创新服务,便民惠民”活动成效中的一些做法,包括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强化服务考评考核等。
建议各位考生,熟悉并完全掌握“简政放权”的相关知识理论,学习渠道可以从网上搜索名词释义、查找一些地方政府的创新做法、搜索历年真题揣摩命题人出题思路。
四、透明型政府建设
如何运用“公民权利和政务公开”的理论知识,分析群众对政府工作是否满意,也是曾经考过的真题。随着“政府决策民主性”的发展要求,群众参与政府政策的制定、了解政府的财政开支、了解政府政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大,所以“政务公开”的考题也屡屡出现在事业单位考试中。
2016重庆事业单位考试综合基础知识:材料分析中应该了解的政治知识
一、政治四大职能
包括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和社会保障职能。《材料分析》题比较喜欢考社会保障职能。
重庆市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考试综合基础知识知识点

第一部分马克思主义哲学1、哲学、世界观、方法论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
方法论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
2、哲学的基本问题哲学的基本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两个层次。
第一方面,是关于物质和意识谁是第一性、谁是第二性的问题,是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根本依据。
第二方面,是物质和意识是否具有同一性的问题,即人的意识能否认识和反映物质世界的问题,是划分可知论和不可知论的根本依据。
在哲学基本问题之后,还有一个世界处于什么状态的问题,并由此产生形而上学和辩证法的对立。
3、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自然科学:细胞学说、能量守恒定律、达尔文生物进化论阶级基础:英国宪章运动、法国里昂工人起义、德国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社会科学:英国古典经济学、法国空想社会主义、黑格尔辩证法、费尔巴哈唯物主义4、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特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特征是它的实践性,是实践基础上的科学性和革命性的统一。
5、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观(一)物质观的发展主观唯心主义:“存在就是被感知”。
客观唯心主义:“理”、“理念”、“绝对观念”古代朴素唯物主义:物质为一种或几种常见的具体形态。
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物质是物质结构的某一层次或不可分割的最小粒子。
旧唯物主义无法对意识现象及社会历史的本质,做出唯物科学解释,旧唯物主义的物质观是形而上学的,历史观是唯心主义的。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物质观恩格斯:“物、物质无非是各种物的总和,而这个概念就是从这一总和中抽象出来的。
”列宁:“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
物质的唯一特性:客观实在性6、辩证唯物主义的运动观物质是运动的物质,运动是物质的运动。
运动是物质自身的固有属性和存在方式。
物质运动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物质运动可分为五种基本形式:即机械运动、物理运动、化学运动、生物运动和社会运动。
各种物质运动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低级运动形式是高级运动形式的基础、高级运动形式是从低级运动形式发展而来的;高级运动包含低级运动形式;各种运动形式同时并存、相互制约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2016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宪法基本理论

更多重庆法检考试资讯<<<点这里2016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宪法基本理论重庆法院检察院考试的笔试科目为行测+申论+法律基础知识,面试形式是无领导+结构化。
如果部分考生通过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则可免考《法律基础知识》,其成绩按所有参加笔试人员中该科最高分数计算。
其中报考审判综合类和司法警察职位的,不得免考《法律基础知识》。
根据历年公告来看,重庆法检考试通常比邻重庆公务员考试,两者笔试时间很接近。
重庆中公教育希望以下重庆法检考试真题和相关备考资料能帮助广大考试全面备考,中公教育与你同行!点击这里可以进行 >>>重庆地区在线咨询。
一、宪法的含义、特点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国家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 宪法在制定上的特点: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
(2)在我国宪法修改方面涉及三个小知识点:第一,谁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
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的规定,对于宪法的修改有两个主体有权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第二,宪法修正案的通过。
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三,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通过程序。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综合基础知识----法律篇

2016年市事业单位综合根底知识法律篇第一章法理学第一节法的一般原理一、法的概念、根本特征和分类:〔一〕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的总和,是统治阶级〔工人阶级〕意志的表达。
〔二〕法的根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规性具体表达在: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⑴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⑵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⑶其生效期间法能够反复适用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容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制定、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两种主要方式。
国家认可而形成的法,是不成文法。
其最主要是习惯法,认可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法律权威指法的不可违抗性。
〔三〕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为标准分为国际法与国法。
2、根据法的创制形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3、根据法的效力、容与制定程序为标准划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
根本法,即宪法,是指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根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原那么,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
4、根据法的适用围为标准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特别法是指对于特定的人和事,在特定的地区、时间有效的法律。
5、根据法所规定容的不同为标准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四〕法治:1、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理性的办事原那么、的法治模式〔根底上的制度模式〕、宏观的治国方略2、根本精神:良法之本、法律至上、权利本位〔:国家权利的行使以公利的实现为目的,源于公利;法律应该以人为本,以人文关心为终极价值;法律义务的设定以是公利的实现为目的。
〕〔五〕法的价值:秩序、正义、自由二、权利和义务:〔一〕定义:1、权利:法律对权利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义务:法律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2、关系:⑴权力来源于权利⑵权力效劳权利⑶权利制约权力3、分类:⑴存在形态: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⑵所表达的社会容重要程度〔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根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⑶对人们的效力围:一般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和义务⑷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承受权利和积极义务⑸主体: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⑹因果关系:第一性权利和义务、第二性权利和义务三、法律关系:〔一〕定义: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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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权
1.解释宪法和解释法律;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4.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由于中央军委的特殊性质,宪法没有规定中央军委主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六、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地位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016重庆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宪法考点梳理
国家机关分为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前者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关含地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事业单位宪法考试中,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部分考点频现,均要求考生对其精准记忆,但由于知识点的繁杂,诸多考生仍然失分较多。现对此部分的高频考点进行细致梳理。
(四)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1)修改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
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2.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
4.荣典权。
四、国务院
(一)性质
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对外而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内而言,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重要职权
1.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1)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1)选举(两高一委三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期与同级人大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一)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二)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一)性质
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政府首脑是国务院总理)
(二)组成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七、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性质、地位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人民检察院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5.监督宪法的实施: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6.重大事务决定权
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三、国家主席
2.重大事项决定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性质
全国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二)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副主席、委员,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பைடு நூலகம்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性质
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二)组成和任期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地域制为主、职业制为辅)。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会议召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