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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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3.08.15•【文号】教师[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现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扩大改革试点实施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

教育部2013年8月15日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考条件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18•【文号】教师厅函〔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和《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促进师范生就业,现就做好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及时组织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要合理规划,在做好培养过程性考核基础上,确保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在2021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启动前完成教育教学能力考核。

各有关高校要及时制定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办法并组织本校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

其中,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笔试须由学校统一命题组织实施,面试可结合教育实习实践环节一并考核。

对于已经参加了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并且所有笔试科目均取得合格成绩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如其参加的笔试学段和科目与所学专业培养目标一致,可视作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笔试合格。

尚未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省份,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暂不实施免试认定改革。

二、认真做好《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颁发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参照《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样式(附件1),自行印制并向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颁发《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教资字[2016]2号)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中的处理办法

(教资字[2016]2号)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中的处理办法

(教资字[2016]2号)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中的处理办法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教资字[2016]2号一、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聘用特殊情况的处理因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及证书版式的调整,教师资格证书信息项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同时,在教师聘用中存在教师资格种类与任教岗位不相应问题。

申请人进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以下简称“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相关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教师资格证书无“任教学科”信息项1996—1997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时期(以下简称“过渡时期”)和1998年教师资格认定试点时期(以下简称“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没有“任教学科”信息项。

持有此种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时,“任教学科”项选择“无”。

(二)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项内容无对应选项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项内容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没有对应选项的,由定期注册机构将持证人证书上的“任教学科”项内容按照《添加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备案表》(附件一)格式上报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由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办理添加。

(三)无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在“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未对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做出要求。

在这两个时期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选择“无”,如果后期取得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则据实填写。

(四)身份证号码是一代身份证号码信息更正须由教师资格证书持有者本人或所在学校集体提出申请,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2.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必须在“信息系统”中按要求进行。

信息更正后,“信息系统”生成《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样式见附件三)。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持证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3〕2号)要求,结合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23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条件河南省内高等学校在职或已签订聘任协议专任教学人员、专职辅导员,省内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

达到以下基本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恪守教师职业道德,严守社会公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在我省高等学校担任或拟担任教学工作的港澳台居民,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提出申请。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符合《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可从河南省教师资格网/jszg/查询)。

(六)参加2023年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成绩合格。

(七)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由学校人事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2.取得卫生系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3.系统讲授 1 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不少于15课时)。

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对普通话测试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不作要求。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09.04•【文号】教师函〔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促进师范生就业,教育部研究制定了《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20年9月4日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国家统一的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试点实施以来,取得良好效果,对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严把教师入口关,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师范生就业,结合师范教育实际情况,现就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以下简称免试认定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师范类专业建设,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提升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提高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引导高水平综合院校举办教师教育,加大投入,整合资源,提升教师来源质量。

同时,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促进师范生就业,推进免试认定改革,让真正乐教、适教、善教的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后备军,努力培养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教师厅函〔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师范大学: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保证2024届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安排到中小学校任教,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就业教育。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师范大学要高度重视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通过组织政策解读宣讲、一线优秀校长教师报告会、优秀公费师范生谈体会等多种形式,引导动员广大公费师范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成才观,弘扬教育家精神,争做“四有”好老师,在工作岗位上当好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发布就业教育与职业指导知识内容,开展生动有效的政策宣传,营造支持公费师范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优化就业服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准确核查接收公费师范生编制计划,统筹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于2024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公费师范生就业岗位需求信息通报给部属师范大学,同时在相关网站或平台公开发布。

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通过手机信息、APP等有效途径,及时公布并有针对性地推送用人信息及人事招聘政策,做好公费师范生就业岗位选择与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的有效衔接。

部属师范大学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加大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沟通力度,采取多种方式为公费师范生提供就业支持和信息服务。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教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教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洪教人字[2008]60号【发布部门】南昌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08.08.18【实施日期】2008.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洪教人字[2008]60号)各县(区)教育体育局、教体办、社发局:现将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教师函[2008]12号)(见附件一)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具体要求如下:一、在确保教师资格认定数据完整、准确的同时,加快工作进度。

8月31日前我省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认定通道将要关闭。

请各县区务必在8月31日前全部完成本县区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信息录入工作,并生成教师资格证书号码。

信息采集、网络报送数据做到完整、准确、及时。

未能如期完成的,县区负有管理责任。

二、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

教师资格证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

各县区要严格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规范使用,减少耗损留存、杜绝流失。

三、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将依据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的证书号码数量申领证书。

请于8月31日前将本县区的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网络版数据[电子稿及A4纸张打印并加盖教体局(教体办、社发局)公章的纸质材料]和《南昌市2008年教师资格认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

联系人:吴静剑联系电话:3986493附件一: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略)附件二:南昌市2008年教师资格认定情况统计表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附件二:南昌市2008年教师资格认定情况统计表县区教体局(教体办、社发局):(盖章)填报时间:2008年8月日单位:人。

关于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保证2023年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法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认定种类1.幼儿园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6.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申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就读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全日制大专生和研究生)应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应当是在湖南省高等学校从事专职教学工作或受聘的教学人员和辅导员(含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4.申请人应当参加相关的考试和测试,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一)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下教师资格,除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外,应当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有效期内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属于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教育教学能力考核且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的,可凭《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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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教人厅[2002]3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2.06.24
【实施日期】2002.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
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教人厅[2002]3号2002年6月24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财综[2002]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教师资格证书发放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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