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试行
中山大学广州校区学生医保待遇政策

起付标准
每月最高支付限额 (元)
急诊留观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尿毒症血透、腹透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血友病治疗 慢性丙型肝炎治疗 重型β地中海贫血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480元/年 无
——
6000 5500 —— 3000 3500 5000
家庭病床
120元/期
——
门诊特定项目的基金支付比例与住院的一致, 家庭病床的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 比例确定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急诊留观直接转入本院住院治疗的,急诊留 观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结算。
家庭病床起付标准每90日计算一次。
门慢、门特申请流程
参保人患门诊指定 慢性病、门诊特定 项目疾病
--符合计生政策生育政策,办理门诊产检登记或 分娩、终止妊娠住院登记时,除医保卡外,须出 示有效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婚育证 明》
--居民医保卡遗失或重制期间,以挂失证明或重 制卡回执及有效身份证件替代居民医保卡。
就医须知
享受医疗待遇范围:
普通门(急)诊 产前门诊 指定慢性疾病 门诊特定疾病 住院
4 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佛山南海东秀路143号
待遇类别 医院级别 精神病床日 一级 精神病床日 三级 精神病床日 二级 精神病床日 三级
5 广州市精神病医院江村院区(荔湾区流花路97号 精神病床日 三级
6
广东省第二工人医院精神病区(黄埔区长江路 320号)
精神病床日
7
广州铁路石门精神疾病康复医院(白云区石井镇 石门)
功能。
居民医保卡
居民医保卡的使用 1)就医凭证 2)零星报销凭证 3)医保卡为零余额账户:其不同于职工医保卡,
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申请表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资号
所在单位
(部门)
参加工作时间
职称
职务
工资收入
其它收入
家庭总收入
人均生活费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家庭成员经济情况姓名关系 Nhomakorabea个人收入情况
健康情况
工作单位
住址
申请补助理由(患何种重病以及家庭经济状况、个人自付费用情况等)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所在单位(部门)工会主席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学校人事处
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学校公医办
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校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工资收入、其它收入、家庭总收入、人均生活费、家庭成员收入情况”按月均计算。
中山大学附属医院教学、医疗、科研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

中山大学附属医院教学、医疗、科研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中的科研工作实绩考核量化评分办法第十一条科研工作实绩考核量化指标体系包括科研基金、学术论著和科技成果三个部分。
(二)科研基金:重要提示:下述基金项目人员排名以各级科技部门立项的任务合同书为审核依据,立项不资助的项目不计分。
1、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总负责人800分;国家“863”计划重点项目总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600分。
“973”计划课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863”计划重大及重点项目课题、“863”计划专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含NSFC—广东联合基金)重点项目、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卫生行业科研专项基金、卫生部临床学科重点项目、CMB基金及相当级别项目:负责人400分、第二200分、第三180分、第四150分、第五120分、第六90分、第七及以后50分。
(以上项目凡有重复排名的,以最高分计分,不重复计分,下同)。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团队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及相当级别项目:负责人150分、第二75分、第三60分、第四45分、第五30分。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基金及小额探索项目、教育部基金项目(包括博士点基金、霍英东基金等)、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启动基金、人事部中国博士后基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基金、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自由申请及博士启动项目、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教育部及卫生部教学改革研究基金及相当级别项目:负责人100分、第二50分、第三40分、第四30分、第五20分。
4、厅局级科研项目、学校“211”工程项目、地级市科技局科研项目:负责人50分、第二25分、第三20分。
5、学校科研基金:负责人30分、第二15分。
工学院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管理方法

xx工学院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管理方法建立xx工学院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是我校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日趋完善的形势下,减轻教职工因重大病伤住院的经济负担,提高宽敞教职工健康保险系数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发扬“一人有难,八方支援”传统美德的具体表现。
依据党中心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以及全国训练工会《关于建立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的建议或意见》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依据宽敞职工的意愿,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一条教职工医疗互助金实行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法。
资金的主要来源是1、行政扶持;2、社会(个人)捐赠;3、参会教职工支付费用;4、互助金收益;5、其他第二条本补充保险接受校行政每年赐予肯定的拨款和社会个人捐赠。
第三条凡在职教职工和退休教职工个人应乐观参加医疗互助,每人每年自愿交纳互助补充保险120元,准时存入互助补充保险专款帐户。
(在校期间不得中断,新调入或新支配人员从进入学校的当年当月开头交纳;因各种缘由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教职工或停止支付互助金的教职工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己支付的互助金不再退还)。
凡连续交纳满5年或一次性交纳5年的,可停止交纳,何时续交视补充保险积累状况再行通知。
第四条互助金增值和积累。
互助金的增值主要来自银行存款利息。
互助金的积累主要来源于互助金的交纳、学校投入和社会捐赠。
第五条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属于入会会员共同全部。
第六条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在银行实行专户储蓄;专款专用,不得任凭扩大开支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七条凡个人交纳互助补充保险的享受学校福利费待遇的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因重大病伤,在省、市医保中心和学校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关于医疗费用,经本人申请,所在的分工会签字证明,经学校互助补充保险管理委员会确认、审核,均可按本方法规定享受相应的互助补充保险补助。
第八条补充保险互助周期为一自然年度。
中山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中大财务〔2005〕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山大学校内经济活动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妥善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科学配置学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积极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外汇管理、财务报告、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即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经业务领导,多层次经济责任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
第七条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财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统一管理学校会计核算。
第八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附属单位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作为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
第九条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应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财务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论证,并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按校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学校公费医疗制度是保障学校教职员工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制度。
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不得浪费的原则。
医疗费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
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公费医疗管理与服务机构职责公医办主要职责为:(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拟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协调学校公费医疗各项事宜,做好计划、组织协调、调研等工作。
(三)负责审核和审批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医疗费用及公费医疗证的办理。
(四)负责统计分析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向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做好职工大病、重病建档工作;协助校工会、离退休处审核职工重大疾病困难补助申请。
(六)负责监督承担学校医疗任务的单位执行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的.情况。
包括:监督校区门诊部和各附属医院对学校公费医疗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检查校区门诊部药品的使用情况。
(七)负责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工作。
(八)负责学生参加医保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附属医院作为学校定点医院承担学校公费医疗任务,应加强病人合理用药、检查及治疗等管理,保证基本医疗。
具体要求和规定如下:(一)学校附属医院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公费医疗管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及时向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反映。
(二)根据病人病情严格掌握检查指征,不作不必要和重复的检查;凡能用常规检查达到诊断目的的,不得任意选用特殊检查。
(三)根据病情把好住院关,不得挂名住院。
(四)严格执行校区门诊部转诊制度。
校区门诊部无条件医治时,经校区门诊部主治医师以上同意才能转诊,并开具转诊单作为报销凭据,转诊单一次有效。
(五)每年3月提供医院最新的药品目录及检查治疗目录(包括价格及公费医疗类别),支持及配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
(六)承担校区门诊的医院,应加强校区门诊部管理,加强对进口药物采购控制。
公费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制度公费医疗制度我国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作者:作者:刘瑞明作者单位:广东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管理学教研室,东莞523808。
来源:医学期刊/医院管理与预防医学、卫生学收藏本文章【关键词】公费医疗;社会控制,正式;社会变迁;学生保健服务我国大学生的公费医疗制度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是随着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的。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劳动政策之一,主要由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2个部分组成。
公费医疗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保医疗在企业实施。
在建国后相当长一个阶段,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三大基本特征。
职工都是国家的主人,生、老、病、死都是国家的事,不用个人承担责任,这是建立公费医疗制度的理论根据。
对于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本文拟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结合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变迁进行分析。
1创建初期(1952年至1957年)1952年6月27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1]。
医疗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的卫生机构,按照各单位编制人数比例分配,统收统支,不能分给个人。
同年8月,《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2]进一步明确了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范围。
但还没有大学生可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表述。
1953年1月23日卫生部《关于公费医疗的几项规定》[3]明确指出: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范围自1953年起包括乡干部(每乡增加干部3名)及大学及专科学生。
首次将公费医疗预防制度的实施范围扩大到高校在校学生。
规定指出,中央直属机关单位在地方者,其公费医疗经费自1953年起一律改由当地卫生机关负责造报人数统一办理,不再由中央拨款,而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统管,个人实报实销。
广州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领取条件

广州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领取条件说到“广州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相信不少人心里都有点疑问:“这是什么呀?我也能参与吗?生病了能拿到多少钱?”这个保障计划就像是给大家的“安全网”,让大家在最需要帮助的时候,不至于陷入经济困境。
它是广州为在职员工提供的一项保障计划,专门帮助那些不幸患上重大疾病的朋友,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所以,想了解如何领取这项保障?今天就来和大家聊一聊,看看都有哪些条件。
首先啊,想要申请这项保障,最基本的条件是你必须是广州本地的在职员工。
就是说,你必须是参加了广州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
如果你是长期在广州工作,但社保交的不在广州,那可能就没办法享受这个福利了。
所以,社保是否在广州很重要,别小看了这点,很多人都因为这个条件错过了申请的机会。
得是那些确实患有重大疾病的人。
说到重大疾病,大家心里可能会有点模糊,什么病才算“重大”?别着急,这里有个标准,像癌症、急性心肌梗塞、脑出血这些,一旦确诊,就可以申请这项保障。
重点是,得是正式确诊的病情哦,光是医生的诊断和怀疑是不够的,需要有相关的医疗证明。
如果你是早期筛查出可能有问题,但并没有确诊,那就不能申请了。
申请这个互助保障计划的人,得有一定的“工作年限”。
简单来说,工龄得满足一定的年限要求。
一般来说,得至少有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
如果你是刚刚入职,或者工作时间比较短,那就可能暂时没有资格。
不过呢,如果你是转岗或换工作,只要之前的社保缴纳记录没有中断,也是可以算在内的。
这项保障是有一个“互助金池”的概念的。
这池子里的钱,是由广州的在职职工共同筹集的,大家互相帮忙。
在这种互助保障机制下,你的申请能不能成功,也取决于这个池子里的资金状况。
通常情况下,基金都会有一个额度限制,也就是说,申请的金额并不是无限的。
如果这个互助金池已经满了,或者当前的资金不足,那可能就需要等下一批的申请才能得到保障了。
还有一个小细节很重要,那就是需要有相关的“治疗记录”作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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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学校行政经费支付薪酬的B系列人员和合同工。
第五章重大疾病的范围
第八条本试行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学校定点医院确诊患下列各种疾病者(急诊可就近就医,病情稳定后必须转回定点医院):
1、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试行)
(2010年4月28日经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十八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2010年6月17日校党委常委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教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帮助患重大疾病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解决教职工实际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职责
根据本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和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的年从教职工福利费中拨付一定比例经费,作为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并设立专项管理。
第六条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接受教职工、社会各界人士的捐助。
第四章补助对象
第七条我校下列人员如发生重大疾病,并在《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定点医院治疗,治疗费用中自付费用(不含超标床位费、空调费、膳食费、会诊费)达到20000元及以上且家庭生活困难者,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3、冠状动脉疾病治疗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腔镜手术,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需要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5、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第十条补助标准以累进法计算:
1.自付费用20000-30000元:补助20%;
2.自付费用30001-60000元:补助30%;
3.自付费用60001-90000元:补助40%;
4.自付费用90001-120000元:补助50%;
5.自付费用超过120000元者提交“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补助金额。补助金额上限为100000元。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二条学校成立“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
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由教代会教职工福利工作委员会委员和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的代表组成(详见附件一)。
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由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和公医办的代表组成(详见附件二);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18、重度烧伤;
19、系统性红斑狼疮;
20、原发性心肌病;
21、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22、中毒;
23、重大创伤。
以上条款未含括的疾病,由公费医疗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以上疾病的具体定义见附件三。
第六章补助标准
第九条补助对象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补助一次。下一次申请时间应与上一次申请时间间隔满一年。
3、冠状动脉疾病治疗;
4、慢性肾功能衰竭;
5、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6、良性脑肿瘤;
7、心脏瓣膜手术、心脏起搏器安装术;
8、再生障碍性贫血;
9、主动脉手术;
10、白血病;
11、急性心肌梗塞;
12、脑血管意外;
13、肢体缺失;
14、双目失明;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6、严重脑损伤;
17、严重帕金森病;
1、所在单位(部门)工会主席审核、签署意见并签盖公章;
2、学校人事处审核签署意见并签盖公章;
3、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7个工作日内完成);
4、学校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审批(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申报、审核要求
1、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理由及家庭经济状况,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医疗票据。
2、审核单位应对申请人填报的情况及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附件1:
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
主任:喻世友
副主任:罗永明刘小芳高久群
成员:(按姓氏笔划为序)
方绵张雪英林悠罗逾业徐翠丰贾卫华韩玲简占亮
附件2:
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
组长:喻世友
成员:罗永明刘小芳高久群
附件3:
本《试行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以下定义,并经校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
1、各种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影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器官供体及劳务除外)。
3、对提供不实信息者(或单位)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试行办法试行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本试行办法由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各附属医院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另行制订相关补助办法。
第十七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本单位非在编在职教职工的相关补助办法。
第十八条本试行办法经中山大学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章申请及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补助需提供的单据和证明
1、身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写出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书面申请报告;
2、填写《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四);
3、国家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
4、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及门诊或住院医疗清单。
第十二条审核程序
第三条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1.研究制定医疗补助金的管理办法,必要时对本试行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根据本试行办法第六章第九、十条的补助标准,授权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处理相关补助事宜,并监督补助工作的执行;
3.研究处理特殊问题;
4.负责本试行办法的解释;
5.不定期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和教代会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