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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完善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保支付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完善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保支付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完善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保支付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8•【字号】沪人社医〔2015〕71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公益捐赠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完善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保支付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了进一步完善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保管理政策,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保支付办法(一)参保人员造血干细胞移植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不再试行按病种付费。

(二)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医疗费用仍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应在移植治疗医院进行定点治疗。

在非移植治疗医院发生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住院和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所发生的个人现金自负的医疗费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沪医保〔2004〕126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范围。

(四)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应符合适应症范围(附件1)。

(五)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所发生的供体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医保服务规范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医保诊疗项目管理,做到合理医疗,减少浪费,特制定《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保服务规范》(附件2)。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坚持因病施治,加强医保服务质量与费用管理,认真执行有关诊疗项目医保服务规范,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有关事项(一)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分别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07.24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3]40号
•【施行日期】2013.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3]4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一二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4件(见附件1),失效的44件(见附件2)。

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
1.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4日附件1: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2:。

上海医保门诊报销政策和流程

上海医保门诊报销政策和流程

上海医保门诊报销政策和流程上海市是一个对公共卫生服务非常重视和积极支持的城市,因此上海医保报销政策和流程是社会公平和医疗保障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对上海市医保报销政策和流程进行全面的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上海市的医疗保障政策和实施流程,为新兴市民提供更多的有效保障。

一、上海医保报销政策1、上海市医疗保障政策:上海市医疗保障政策是指上海市在既定条件下,为公民提供医疗保障的政策,包括急救、基本医疗、基本用药以及其他医疗服务的报销政策,具体包括:(1)紧急救护及抢救:上海市医保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患者,其中包括急诊、夜班费、直接费用,均可在上海市医保范围内报销。

(2)基本医疗:上海市医保保障范围内的基本医疗项目,包括住院费、护理费等,均可在上海市医保范围内报销。

(3)基本药物:上海市医保保障范围内的基本药物(特殊疗效药品、抗肿瘤药物等),符合上海市医保政策规定,可以在上海市医保范围内报销。

2、上海市医保费用报销比例:上海市医保报销费用比例根据患者的医保类型及具体情况确定,主要分为正常、职工、参保人员、家属、学生等五类患者。

通常情况下,上海市对公民报销的比例为80%,职工的报销比例为85%,参保人员的报销比例为90%,家属的报销比例为90%,学生的报销比例为95%。

二、上海市医保报销流程上海市医保报销流程实施过程比较复杂,建议持有社保卡的民众在参加医保报销活动前先了解相关信息,以免产生误解。

通常情况下,医保报销的主要流程如下:1、就诊及挂号:符合医保报销资格的患者,需到医院就诊及挂号,获取相应的就诊号凭证,以便持社保卡进行登记查询。

2、报销查询:登记完成之后,患者可以凭借就诊号凭证去医保窗口查询自己的报销情况,以及有没有符合报销条件的费用。

3、提供资料补助:经报销查询确认,需要补助的费用及材料,患者需要提供相关资料,以便按照报销的规定提供补助。

4、缴费完成:缴费完成后,患者可以在医保窗口申请报销,医保窗口将根据报销规定,对缴费项目予以报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沪人社医发〔2015〕4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57号),制定《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2015年11月23日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加强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结算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保办”)统一管理。

(一)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初审;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等工作。

(二)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其所在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三)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医疗机构就医或未携带就医凭证急诊等原因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持有关资料向区县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结算参保人员(不含大学生)按照《城乡居民医保办法》的规定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予以记帐,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上海医保政策培训小结

上海医保政策培训小结

上海医保政策培训小结上海医保政策培训小结:一、培训背景及目的: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上海医保政策成为了关乎广大市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为了提高员工对医保政策的了解和掌握,本次培训旨在帮助员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上海医保政策,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培训内容:1. 医保基本知识:介绍了医保的基本概念、起源和发展,让员工了解医保的重要性和作用。

2. 医保政策解读:对上海医保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包括医保覆盖范围、医保报销比例、医保个人账户等,让员工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3. 医保操作流程:讲解了医保操作的流程和规范,包括医保卡的申领、使用、挂失等,让员工能够熟练掌握医保操作流程。

4. 医保常见问题解答:针对员工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医保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和指导,帮助员工更好地应对实际问题。

三、培训成果:1. 员工对医保政策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掌握,能够准确运用政策解决实际问题。

2. 员工对医保操作流程更加熟悉,能够熟练地进行医保操作,提高了工作效率。

3. 员工能够更好地解答客户咨询的医保问题,提高了服务质量。

4. 增强了员工的社保意识和责任感,提高了团队的凝聚力和协作能力。

四、培训建议:1. 进一步加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关注员工的实际需求,增加案例分析和操作演练环节。

2. 鼓励员工参与培训,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参与度,通过互动交流,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3. 加强医保政策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员工的社保意识和责任感,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总之,本次上海医保政策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成果,为提高员工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奠定了基础。

同时,建议在今后的培训中进一步优化内容和方法,不断提升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1•【字号】沪人社规〔2018〕3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要求,本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为保证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等护理服务的顺利实施,规范相关服务流程,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2018年11月11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一、适用范围和服务对象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为规范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提供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过程中须遵循的程序和步骤,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的服务对象,是指60周岁及以上,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二至六级,享受社区居家照护或养老机构照护的本市长护险参保人员。

二、护理服务时间和频次按照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以下简称“评估等级”)确定每周上门服务的最低服务频次,原则上,评估等级为二级或三级且每周服务时间达到3小时的,每周服务频次应不低于3次;评估等级为四级且每周服务时间达到5小时的,每周服务频次应不低于5次;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且每周服务时间达到7小时的,每周服务频次应不低于7次。

社区居家照护每次服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养老机构照护提供持续性的护理服务,按入住天数计算服务时间。

三、护理服务流程对于申请社区居家照护的服务对象,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将其信息通过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通知提供社区居家照护的相关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沪府发〔2015〕57号)等国家和本市医保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定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建立医保结算关系,为本市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部门职责)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本市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规划、评估规则和工作程序以及医保相关管理工作。

市医保中心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化管理具体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

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委托,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保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县医保办)”)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相关管理工作。

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配合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县医保办)及市医保中心做好辖区内医保管理及经办服务工作。

第五条(定点原则)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的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廉价的基本医疗服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保证参保人员医保用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人社医监[2011]37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04.26
【实施日期】2011.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保证参保人
员医保用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医监[2011]372号)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近期,一些医疗机构限制慢性病人用药、不配备病人治疗必需药品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参保人员反映强烈。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保证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切实缓解群众看病就医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有关规定,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把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各
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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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处方管理
★处方用药量规定: *急诊用量限3天 *西药、中成药用量限5天 *中药汤剂用量限7天 *门诊慢性病用量限2周 *部分慢性病用量限1个月(今后可进一步延长) *门诊3天、慢性病1周余药不重复开药 *急诊处方当日有效,门诊处方3日有效
4.5医保票据管理
•关于本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后医疗机构印制和使用新的医药 费专用收据的通知‣ (沪医保„2000‟49号) •关于调整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药费专 用收据打印内容的通知‣ (沪医保„2003‟161号)
2.2促进社会医疗机构纳保
★落实医保管理的平等地位
*按规定签订服务协议 *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 *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优化医保定点审批
*在医疗机构设置阶段开展医保前置 *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3.1医保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国家主席令第35号)
4.2住院就医管理
•关于严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假出院” 等违规行为的通知‣ (沪医保„2011‟371号)
•关于进一步改善本市医疗服务、切实 缓解群众看病就医突出问题的若干意见‣ (沪卫办„2011‟15号)
4.2住院就医管理
★严禁“假出院”:
*分解住院或简单机械限制病人住院天数 *不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自费住院一段时间 后重新办理入院 *不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在不同医院之间往 返转院 *未达到出院标准的病人强制或诱导出院
2.1医保定点管理
★纳保后下列情况应在卫生部门同意变 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机构合并 *机构性质变更 *执业地址变更 *核定床位数变更
2.1医保定点管理
★纳保后下列情况应在卫生部门同意变 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名称变更 *法人代表变更等
2.2促进社会医疗机构纳保
6.4医保预警防范工作
预警指标 体系
按类别
预警阈值 控制
调查核实
追踪复查 汇总上报
按排名
医疗机构预警名单初筛
区县医 保办
市医保监督 检查所Biblioteka 预警反馈 环路按季度
数据筛选 监控
谢谢!
1.3医保管理对象
截止2014年10月底: ★定点医疗机构:597家
*三级医院43家 *二级医院182家 *一级医院372家 *其中社会医疗机构126家
1.3医保管理对象
★定点内设医疗机构:210家
*企业83家 *事业35家 *养老92家
★定点零售药店:489家
2.1医保定点管理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2013年沪府令8号)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 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沪医保„2002‟10号)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 批办法‣(沪人社医监发„2010‟56号)
5.2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的问题: *医院内部管理制度 *医保管理人员 *医保信息管理 *医务人员管理
6.1医保卫生联合执法
★建立医保卫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联合下发文件规范 *设立联合投诉电话 *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监督检查反馈联动
6.2平安建设实事项目
★开展平安建设实事项目—防范和打击医 保欺诈违法活动: *市、区县两级多部门联合下发文件 *会同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整治 *市、区县联动工作机制 *有效遏制医保欺诈违法违规活动
3.2医保监督检查
★检查方式:
*数据分析:从信息系统中分析数据信息 *实地检查:到当事方的现场检查核实 *书面检查:根据当事方提供的纸质材料、HIS 系统的本地库信息等,检查核实情况 *约谈调查:约定当事方负责人、相关医务人 员、参保人员等,当面了解核实情况
3.3医保违规行为
★一般违规行为:
*未按规定核验基本医保凭证,为持多张医保 卡就医的违规人员结算费用 *重复挂号,重复或无指征化验、检查、治疗 *分解或无指征住院 *虚构医疗服务或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 *将医保支付范围或约定服务范围外的项目纳 入医保结算
市医保事业 管理中心
市医保监督 检查所
市人保咨询服务 中心(医保)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
各区县医保事 务中心
1.2医保管理体系
信息化建设
医疗行为
监督检查
医保定点管理
医保审核管理
医保监督管理
项目库 材料库 药品库 医师库 机构库 诊断库 ……
药品
材料
项目
费用
处方 医嘱 病史 票据 上传明细 ……
3.3医保违规行为
★一般违规行为:
*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 药品 *分解、更改处方为参保人员配药 *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超标准或自定标准收费 *未按照医保规定的支付比例结算费用 *未办理执业地址变更审批手续,擅自联网结算
3.3医保违规行为
★严重违规行为:
*擅自与非定点医药机构联网结算费用 *以伪造变造的病史记录、处方、账目、医药 费用单据、上传数据等,结算医保费用 *将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充当医保药品 结算医保费用 *采取其他手段损害 医保基金
医保相关政策培训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定点医药监管处
2014年10月
主要内容
一、医保管理概况 二、医保定点管理 三、医保监督管理 四、医保就医管理 五、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六、医保管理工作介绍
1.1医保管理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医保处(支付处) 定点医药监管处
4.3自费费用及药品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 构参保人员自费医疗费用管理的通知‣ (沪人社医监„2011‟372号)
•关于确保定点医疗机构配备治疗必需 药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医监„2011‟438号)
4.3自费费用及药品管理
★优先使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材料 ★首先选择疗效确定、价格低廉的种类 ★不得过度医疗和滥用药物 ★不得诱导或强迫使用医保范围外的药品材料 ★如必须自费使用应预先书面告知并签字确认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社会医疗机构发 展的实施意见‣ (沪府办发„2013‟6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纳 入医保定点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医监发„2013‟55号)
2.2促进社会医疗机构纳保
★坚持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的原则:
*经营性质不作为为审核条件 *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价格政策
4.6相关网站
★市发改委(市物价局): “重要公益服务价格” ★市卫计委: ★市人社局: ★市医保办:
5.1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的问题: *综合与专科 *老年护理与治疗床位 *中医专科与西医服务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2011年沪府令第60号)
3.2医保监督检查
★检查类型:
*日常检查:按照年度计划,定期开展 *专项检查:针对一定时期内监督对象存在的 普遍或突出问题进行检查 *联合检查:联合卫生、物价、药监等部门对 违规问题进行检查 *举报调查:根据机构或个人的举报投诉、信 访来访等,进行调查核实
*退款 *警告 *罚款(100—1万元,或违规金额的2—5倍) *改变医保费用记账结算方式1-6个月 *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门诊就医管理
•关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门诊委托代配药 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1‟93号) •关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 就医记录册(自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沪医保„2003‟88号) •关于严格执行本市医保门诊就医管理规 定的通知‣(沪人社医监„2011‟411号)
★统一编制执业医师唯一代码上传 ★及时办理执业医师新增、注销、注册变更 ★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信息维护工作
6.3医保信息化监管
★进一步加强医保信息化建设工作 ★从对医保费用的监管延伸到对执业医师 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对参保人员异常就诊行为网上实时监控 ★夯实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约谈工作机制 ★建立社会医疗机构的医保预警防范工作 机制
4.5医保票据管理
•关于转发•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 知‣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财库„2013‟23号) •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 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 税发„2009‟142号)
4.5医保票据管理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使用财政票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打 印医保相关内容。 ★营利性医疗机构: 使用税务发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参照财政 票据的打印格式,在税务发票上套打医保相关 内容。
4.4处方管理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53号) •关于本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 用药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医保„2001‟92号) •关于保证参保人员医保用药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沪人社医监„2011‟372号)
4.4处方管理
★处方数量规定: *1个科室1张 *联合用药可开具2张 *一次门诊不同科室不得开具相同药品 ★处方药品数量规定: *每张西药处方品种限5个 *每张中成药处方品种限3个 *恶性肿瘤一次门诊品种限6个 *联合用药两张处方品种限5个 *恶性肿瘤联合用药两张处方品种限6个 *联合用药处方中成药品种限3个
6.3医保信息化监管
•关于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项目 库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0‟60号)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 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标准版)‣ (沪人社医发„2010‟59号)
6.3医保信息化监管
•关于建立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业 医师信息库实施执业医师医保服务管 理的通知‣ (沪医保办„2009‟80号)
2.2促进社会医疗机构纳保
★以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
★引导社会医疗机构,特别是非营利性 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优先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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