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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20•【字号】渝建管〔2022〕311号•【施行日期】202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渝建管〔2022〕311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水平,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建办质〔2022〕53号)要求,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我市启用新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以下简称新版电子证照)。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领范围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人员均可申领新版电子证照。

建筑施工企业新报名考核通过及延期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自动换发为新版电子证照。

二、申领方式建筑施工企业登录“渝快办”平台,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核发”事项申领新版电子证照。

原有证照将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标准C0317-2022)要求重新发证。

三、电子证照打开方式新版电子证照按照国家标准采取OFD格式生成,建议采用最新版WPS、福昕阅读器等支持此格式的国产软件打开查看。

四、查验方式(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查验平台1.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网址:https://2.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微信小程序(二)市住房城乡建委查验平台1.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网网址::70322.重庆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微信小程序五、电子证照应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合法依据。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鉴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鉴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渝建〔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鉴定工作的通知渝建〔2022〕16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鉴定工作,促进行业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鉴定工作管理(一)鉴定内容。

根据房屋建筑鉴定委托人需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及其构件、局部开展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对房屋建筑可靠性、安全性、使用性、抗震能力等进行评定,并出具房屋建筑鉴定报告。

房屋建筑鉴定报告可作为委托人开展相关工作的依据。

(二)主要依据。

房屋建筑鉴定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开展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

(三)能力要求。

在我市开展房屋建筑鉴定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具备开展鉴定工作相应的人员、设备和结构分析能力,并满足相应条件。

1.主体结构3层及以下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

检测机构应具有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具有见证取样、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等3项资质类别及其相应的检测项目和参数;主体结构为钢结构的,还应具备钢结构检测资质类别;涉及建筑幕墙等相关鉴定的,还应具备建筑幕墙等相应检测资质类别。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15•【字号】渝建管〔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3〕30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业质量管控、绿色环保和智能化水平,持续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建〔2022〕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本通知所称建站管理工作,是指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其搅拌站的设立、生产能力认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及既有搅拌站增设生产线等。

项目临时搅拌站的管理参照执行。

(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是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行业发展,负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以下简称市质量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全市生产企业生产能力认定状况开展抽查,对各区县(自治县)生产能力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站点的建站初审及批复、生产能力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3年5月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四不两直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3年5月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四不两直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3年5月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四不两直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29•【字号】渝建质安〔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3年5月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四不两直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渝建质安〔2023〕21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提升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市领导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指示要求,深刻汲取有关事故教训,切实做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81号)、《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安委〔2023〕7号)等文件要求,我委于5月15日至19日派出10个检查小组,对全市43个区县开展了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四不两直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一)5月份四不两直执法检查情况四不两直执法检查工作专班在全市43个区县抽选了86个房屋市政工程开展检查,其中房屋建筑工程78个,市政基础设施工程8个。

本轮四不两直执法检查主要对工程实体质量、安全风险点和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等方面进行了抽查,重点检查项目消防安全、防范高处坠落、危大工程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项目实名制考勤、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等内容,共发现质量安全问题1035条,其中安全问题532条(重大隐患10条,一般隐患522条),质量问题503条。

从检查发现的问题类型来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落实方面83项,占比7.9%;监理“十不准”规定执行方面32项,占比3.1%;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相关问题24项,占比2.3%;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方面38项,占比3.7%;施工现场消防管理方面19项,占比1.8%;防高坠落实方面82项,占比7.9%;文明施工方面14项,占比1.4%;危大工程和有限空间管理方面91项,占比8.7%;其他质量安全行为问题242项,占比23.4%;其他工程实体质量问题190项,占比18.4%;其他工程实体安全隐患220项,占比21.3%。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7.20•【字号】渝建开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开发〔2022〕40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一)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3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一)一级资质条件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条件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绿色建筑与节能专项培训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绿色建筑与节能专项培训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绿色建筑与节能专项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渝建绿建〔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绿色建筑与节能专项培训工作的通知渝建绿建〔2022〕8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学习贯彻《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37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高质量绿色发展,提升绿色建筑与节能实施能力和实施质量,根据工作安排,市住房城乡建委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度绿色建筑与节能专项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以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现建设领域碳中和工作为重点,以新修订的绿色建筑与节能系列标准、绿色建筑与产业化融合要求、绿色低碳示范项目管理以及绿色建筑与节能信息化系统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按照分类指导、分级培训的原则,对全市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及行业专家、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等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着力提升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监管能力,提高从业人员执行标准、履行职责的技术能力,强化开发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意识和项目实施能力。

二、培训安排本次专项培训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统筹指导,分市级培训和区级培训两个层面组织实施,原则上市级培训于10月底前完成,区级培训于11月底前完成。

具体培训方式、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一)市级培训市级培训包括“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项培训”、“重庆市绿色建筑与节能专家专项培训”、“设计单位与施工图审查机构专项培训”和“开发建设单位专项培训”。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渝建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23〕6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和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进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信用办法﹝2023﹞7号)《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有关规定,我委对《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作了修正,现将修正后的《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与认定第三章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使用第四章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定与使用第五章信用公布与异议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全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的项目中,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责任人。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06•【字号】渝建管〔2023〕141号•【施行日期】2023.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渝建管〔2023〕141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渝中区住房城市建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渝府发〔2021〕16号)、《重庆市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1〕23号)的要求,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对全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新办、增项、升级(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的重新核定除外)。

二、审批原则由企业提出资质许可申请。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企业许可条件、申报要求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企业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和愿意承担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开展形式审查后直接作出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对申请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因弄虚作假或违反承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

三、审批流程(一)企业申请企业登录“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审批信息平台)”,按相关提示查阅告知内容《工程监理企业告知承诺制资质申报告知书》(附件1),在网上填报《资质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及《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承诺书》(附件2)原件(扫描件)等申报信息材料,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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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五号)的通知
渝建发〔2009〕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及相关产业技术政策规定,我们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五号)(以下简称《技术通告》),经专家论证、审查和公示,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技术通告》规定执行时间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技术通告》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

对违反《技术通告》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施工图审查应不予通过,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落后技术和产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参与评优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扶持和发展相关替代技术和产品,为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积极贡献。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建委科教处或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联系。

联系方式:市建委科教处平大野
6367290863603771(传真)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谢厚礼
6387747463851880(传真)
附件: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五号)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附件: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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