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办事指南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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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操作指南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操作指南
14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复印件
15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6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17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
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8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实用文档
一、申请资质的几种情况
1.9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 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 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 交下列材料:
件 10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
书 12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复印件 1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实用文档
一、申请资质的几种情况
1.6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事项,资 质证书需要重新核定,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 提交下列材料:
书 12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复印件 1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实用文档
一、申请资质的几种情况
1.5.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 因需要换发或交回资质证书的情形)按照换证要求 提交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含变更页)复印件 5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批准2016年第四批建设工程企业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批准2016年第四批建设工程企业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批准2016年第四批建设
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市资函[2016]37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6.03.18
【实施日期】2016.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批准2016年第四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

(建市资函[2016]3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北京东华绿源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37家单位工程设计资质延续,辽宁大道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17家单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河北博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

未予批准的单位可登录我部网站
(),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附件:1.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核准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6年3月18日
附件1
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批准2016年第二十批建设工程企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批准2016年第二十批建设工程企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批准2016年第二十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市资函[2016]128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6.12.13
【实施日期】2016.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批准2016年第二十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
通知
(建市资函[2016]12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山东乾舜矿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工程设计资质延续,北京博睿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15家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工程监理资质延续。

未予批准的单位可登录我部网站(),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附件:1.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核准名单
3.工程监理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6年12月13日
附件1
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附件2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核准名单。

2018版市城乡建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办事指南

2018版市城乡建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办事指南

2018版市城乡建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办事指南目录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 (2)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申请: (10)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 (18)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 (28)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遗失补办、更换: (36)删除建筑业企业入库业绩的办事指南: (40)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3、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住建部令第22号)5、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6、《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104〕79号)7、《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8、《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9、《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3号)10、《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主要人员入库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1号)11、《关于做好交通、水利、通信管理等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4〕67号)12、《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标准的通知》(渝建〔2016〕39号)13、《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无纸化网上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2018〕440号)1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2018〕621号)二、提交书面材料:三、附件材料装订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装订。

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渝建发〔2016〕52号 (1)

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渝建发〔2016〕52号 (1)

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渝建发1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批准2016年第九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批准2016年第九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批准2016年第九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06.02•【文号】建市资函[2016]67号•【施行日期】2016.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批准2016年第九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建市资函[2016]6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哈尔滨市新中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工程设计资质延续,唐山开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

未予批准的单位可登录我部网站(),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附件:1.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核准名单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6年6月2日附件1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核准名单企业名称等级范围哈尔滨市新中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甲级哈尔滨智能热电设计院电力行业(火力发电)专业甲级市政行业(热力工程)专业甲级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专业甲级江苏东南建筑工程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结构设计事务所甲级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苏州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宝塔国际石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专业甲级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炼油工程)专业甲级附件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企业名称等级范围唐山开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矿山工程监理甲级唐山市四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山东博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江西省鑫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6年全市建设行业专业人员岗位考试安排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6年全市建设行业专业人员岗位考试安排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全市建设行业专业人员岗位考试安排的通知渝建[2016]58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根据住建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及专业人员考核评价核发全国统一证书的相关要求,为做好2016年度全市建设行业专业人员岗位考试工作,确保岗位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促进培训质量提高和专业人员素质提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岗位土建施工员、装饰装修施工员、设备安装施工员、市政工程施工员、土建质量员、装饰装修质量员、设备安装质量员、市政工程质量员、土建预算员、设备安装预算员、安全员、材料员、测量员、劳务员、机械员、试验员、资料员(城建档案员)、标准员等18个岗位。

二、考试模式(一)2016年专业人员岗位考试实行“1+1”考试模式,专业人员考核内容分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两个科目,其中建设类“双证制”院校大专(高职)及以上在校生免考“专业知识”科目。

(二)“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两个科目总分均为100分,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题型分为判断题、单选题、多选题、综合题4种,均采用闭卷考试方式。

(三)考试大纲见市城乡建委《关于发布〈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专业人员考试大纲〉的通知》(渝建〔2015〕457号,请在市城乡建委网站“科技教育”栏目下载)。

(四)推进信息化考试。

在继续对标准员、劳务员、试验员和机械员岗位实行信息化考试的基础上,2016年对资料员(城建档案员)及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市政工程方向施工员、质量员、预算员岗位实行信息化考试。

(五)考试成绩原则上按100分制60分划定合格线,单科成绩保留一年,每个岗位的全部考试科目均合格后,方可核发专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三、考试对象(一)社会考生:从事或拟从事工程建设领域技术与管理工作的人员,具备一定建筑类相关专业知识,年龄不低于18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批准2016年第十七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批准2016年第十七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批准2016年第十七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6.09.29
•【文号】建市资函[2016]109号
•【施行日期】2016.09.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批准2016年第十七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
建市资函[2016]10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北京中景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19家单位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瑞杰历信行(北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

未予批准的单位可登录我部网站(),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附件:1.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核准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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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办事指南2016版目录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 (2)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申请: (10)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 (20)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 (32)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遗失补办、更换: (39)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3、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住建部令第22号)5、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6、《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104]79号)7、《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文件8、《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9、《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号)10、《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3 号)11、《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主要人员入库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1号)二、提交书面材料:三、附件材料装订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装订。

1、综合资料(第一册):(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章程复印件;(3) 办公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4)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2、人员资料(第二册):(1)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明)或技能证书复印件;(2)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申请劳务资质不用提供此项);(3) 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新企业无资质的提供此项);(4)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5)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6)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7)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四、办理程序:1、实名制信息采集:到企业营业执照所在区县建委进行人员身份证信息采集的实名认证;2、职称人员信息申报:从资质管理系统V3.0填写技术职称人员的入库信息,经区县建委核验,完成入库;3、企业基本信息完善: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选取实名入库的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上传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证书;上传《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办公场所产权证或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厂房、设备、社保等证明材料;4、填写资质新办信息并上报:在资质系统填写资质新办的申请表,选择新办资质,选择新办所需相应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办公场所产权证或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厂房、设备、社保等证明材料,并上报;5、打印申请表,将申报附件材料的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分卷,按“三、附件材料装订”要求装订。

6、将申请表和附件资料交区县城乡建委初审;7、市城乡建委4楼11号窗口受理;8、审核、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公示;9、审批、公告;将由住建部审批的资质资料上报住建部;10、打印资质证书;注:住建部审批事项以部里公开内容为准,区县建委审批资质的程序自行制定。

五、办理时限:非专业部门资质自市城乡建委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注:住建部审批事项以住建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办理结果:报住建部审批的资质:公告后到住建部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市城乡建委审批的资质:公告后到市城乡建委打印资质证书。

申报窗口: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1号窗口窗口电话:63672121承办机构:市建委建管处、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申请: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3、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住建部令第22号)5、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6、《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104]79号)7、《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8、《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9、《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号)10、《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3 号)11、《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主要人员入库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1号)。

二、提交书面材料:三、附件材料装订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装订。

1、综合资料(第一册):(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3)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4)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5)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人员资料(第二册):(1)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明)或技能证书复印件;(2)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申请劳务资质不用提供此项);(3)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4)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5)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6)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四、办理程序:1、实名制信息采集:到企业营业执照所在区县建委进行人员身份证信息采集的实名认证;2、职称人员信息申报:从资质管理系统V3.0填写技术职称人员的入库信息,经区县建委核验,完成入库;3、企业基本信息完善: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选取实名入库的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上传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证书;上传《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安全生产许可证》、厂房、设备、社保等证明材料;4、填写增项资质信息并上报:在资质系统填写资质增项的申请表,选择增项所需相应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安全生产许可证》、厂房、设备、社保等证明材料,并上报;5、打印申请表,将申报附件材料的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分卷,按“三、附件材料装订”要求装订。

6、将申请表和附件资料交区县城乡建委初审;7、市城乡建委4楼11号窗口受理;8、审核、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公示;9、审批、公告;将由住建部审批的资质资料上报住建部;10、打印资质证书;注:住建部审批事项以部里公开内容为准,区县建委审批资质的程序自行制定。

五、办理时限:非专业部门资质自市城乡建委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注:住建部审批事项以住建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办理结果:报住建部审批的资质:公告后到住建部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市城乡建委审批的资质:公告后到市城乡建委打印资质证书。

申报窗口: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1号窗口窗口电话:63672121承办机构:市建委建管处、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3、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住建部令第22号)5、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6、《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7、《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住房城乡住建部建市[2010]210号)8、《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104]79号)9、《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10、《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11、《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号)12、《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3 号)1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主要人员入库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1号)1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6]84号)二、提交书面材料:三、附件材料装订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装订。

1、综合资料(第一册):(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3)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4)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5)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人员资料(第二册):(1)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明)或技能证书复印件;(2)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3)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4)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5)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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