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委职责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政府购买质量安全管理服务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政府购买质量安全管理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2•【字号】渝建质安〔2021〕80号•【施行日期】202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政府购买质量安全管理服务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当前,我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事故防控压力巨大,同时部门监管任务繁重、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等问题长期存在。
为认真贯彻市领导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指示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等文件精神,增强政府质量安全监管力量,进一步防范各类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我委决定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政府购买质量安全管理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购买质量安全管理服务,创新工程管理方式和政府监管模式,进一步缓解政府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健全完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防控机制,提升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和管理水平,促进全市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主体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市质量总站、市安管总站作为实施主体(以下简称“监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监管项目开展质量安全管理巡查。
三、服务机构条件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满足《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关于承接主体的有关要求,是重庆市政府招标采购平台内可用企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建[2014]33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0.31【实施日期】2014.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渝建〔2014〕333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等文件规定,为提高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现就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一、责任的界定(一)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是指,在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含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牵头组织实施者,对工程质量(含勘察设计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一并依法纳入监管。
(二)在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应当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1、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和我市相关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或严重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2、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和我市相关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或严重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3、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或严重勘察设计质量问题。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渝建〔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基本建设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渝建〔2022〕7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等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简政放权的部署要求,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审批,提升监管效能,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简政放权、重心下沉”“属地管理、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含金量,推进管理重心下移,赋予区县更大的建设管理权限,充分发挥区县属地管理的优势,增强区县统揽当地建筑业发展的能力。
突出市和区县履行职责的重点,市级层面侧重于行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和行政管理的改革创新,区县层面侧重于政策的贯彻落实和项目具体监督管理,进一步构建科学、合理、统一、高效的建设管理格局。
二、权限划分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施建设管理。
本通知所称建设管理是指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消防审查验收、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造价、建筑执法、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一)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新建轨道交通工程(不含大修和技改项目)、跨两江(长江和嘉陵江)的桥梁项目、穿四山(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的隧道项目、机场项目、大型综合交通枢纽项目等特别重要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部门要求市住房城乡建委直接监管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实施建设管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15•【字号】渝建管〔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3〕30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业质量管控、绿色环保和智能化水平,持续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建〔2022〕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本通知所称建站管理工作,是指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其搅拌站的设立、生产能力认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及既有搅拌站增设生产线等。
项目临时搅拌站的管理参照执行。
(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是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行业发展,负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以下简称市质量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全市生产企业生产能力认定状况开展抽查,对各区县(自治县)生产能力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站点的建站初审及批复、生产能力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建设工会、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关于建立重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建设工会、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关于建立重庆市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建发[2003]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1.09
【实施日期】2003.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建设工会、重庆市建筑业协会
关于建立重庆市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
(渝建发[2003]6号)
各区县(市)建委,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行业协会:
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中国建筑业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意见》(建人教[2002]226号),现将该文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积极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市建委、市建设工会、市建筑业协会成立重庆市建设系统协调劳
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推行三方会议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
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是由建设行政部门代表政府一方,建设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建筑业协会代表企业一方,就建设系统有关协调劳动关系的问题进行相互沟通、平等协商、共谋对策、合作共事的协商机制。
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建设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三方会议对维护建设系统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等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1•【字号】渝建消防〔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和前期全市工作开展情况,现将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制度。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特殊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验收;《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在竣工验收时开展消防查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消防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配合建设单位开展消防查验,确保建设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并确认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三、市住房城乡建委统筹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工作,会同交通(含铁路、民航)、水利、能源等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拟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的工作机制及配套政策。
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部门开展质量监督的结论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专业工程出具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意见的依据和参考。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渝建质安〔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市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提升的部署安排,聚焦突出问题,巩固提升成果,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丰富提升内涵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各市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立足发展大局,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实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工作内容,善用科学办法,勇于改革创新,持续用力、久久为功,把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工作与“智能建造”、“智慧城管”等结合起来,形成一批示范应用成果,全面提升全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二、完善工作措施,推动任务落地各区县政府、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充分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在市住房城乡建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重庆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2018〕253号)基础上,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和标准,明确任务、目标及责任人等内容。
各项目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积极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各项目监管部门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警示曝光力度,共同推动各项任务落地。
(一)规范设置工地围挡及大门1. 房屋市政工程及城镇房屋拆除工程工地围挡、大门样式,应从市住房城乡建委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标准图集(2020版)》中选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渝建质安〔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有关单位:为贯彻市政府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按照《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以案四改”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试行)》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中,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严格实施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重点强化检测报告审核确认环节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的指导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进一步夯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责任,从检测委托管理、施工现场检测行为管理、检测报告审核确认、不合格报告处置等环节开展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杜绝虚假试件、虚假报告,充分发挥工程质量检测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性作用,切实保障工程实体质量。
二、制度建设主要内容(一)检测委托管理建设单位应与具备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委托合同,委托的检测项目、参数和数量应符合相关标准、文件要求。
委托的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质量验收的依据。
(二)施工现场检测行为管理1. 编制专项方案。
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本项目质量检测方案,开展方案交底,严格组织实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职责、机构2006-3-29 0:0【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建设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计划,制定或协调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综合管理全市城乡建设、管理的执法工作和城建监察工作。
(二)指导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和土地管理,审查重要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计划,负责组织编制主城区(600平方米)以外的村镇规划与实施。
(三)主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
(四)主管建筑业、建材业、室内外装饰装修行业和重点工程建设,培育、规范建筑、建材市场;负责管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理、合同、造价、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五)归口管理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的建设与维护;归口管理环境保护、房地产业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重点市政设施建设。
(六)主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指导住宅建设和住宅产业化工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及物业管理。
(七)负责制定村镇建设标准,主管小城镇试点,指导村镇建设工作。
(八)负责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计划与年度计划,批准或会审立项,组织可研,参与可研评估,主管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综合验收;参与大中型基建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可研评估和竣工验收,主管其初步设计审批;参与技改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区市县建委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九)负责组织与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加强对城建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指导建设系统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负责建设行业统计工作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十)指导、协调建设系统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十一)负责制定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鉴定、转让、推广、应用与管理重大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制定、颁发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规程与标准。
(十二)负责制定建设系统教育规划和人才规划,指导和管理建设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协调与三峡移民有关的建设工作;管理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
(十四)管理建设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归口管理建设系统""三资""企业;指导企业开拓国(境)外建筑市场及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业务。
(十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审计、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党务、政务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和目标管理;承办重要会议;负责文秘、信息处理、办理议(提)案、档案、保密、保卫、信访、对外联络、办公自动化、委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及财务等工作;负责编纂建设系统年鉴和修志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医疗卫生、社团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二)计划处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计划;负责编制、下达城市维护和建设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研究制订有关城市建设资金多渠道、市场化的办法和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筹措城建资金;负责城市建设和维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与市政、公用、园林等基建项目和重点维护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工程概预算的审批,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统计;指导建设系统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研究制订建设事业体制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审查、审批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重要的改革措施和方案,指导、协调建设系统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制订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建设系统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起草,并负责审查和报批;综合管理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宣传教育、法规清理汇编、法律服务和相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四)科技教育处研究制订建设行业科技进步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负责科研项目及技术攻关项目的管理;负责建设行业科技成果鉴定,核发""推广许可证"",组织成果转让、推广、应用;组织制定、颁发建设系统各专业地方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负责科技情报及科技信息管理、智力引进;管理建设系统重大技术引进工作;负责建设科技经费管理。
研究制订建设系统教育规划和人才需求规划;指导建设系统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编审;指导、管理建设系统人才培训和岗位培训工作;综合管理市属建设系统各类学校;协调建设类大中专(包括成人大中专)校和技工学校的工作;协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设类职业中学的有关工作。
(五)规划处(挂重庆市城市雕塑办公室牌子)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与修编,参与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并提出意见,审查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重要地区、重要地段、重点项目及住宅小区规划方案;指导编制并参与审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负责重要地区、重要地段户外广告的布点与方案;指导、监督、检查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大型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方案设计审查;主管城市雕塑工作,审批城市雕塑设计和制作单位资格;指导环境保护工作和房地产管理工作。
(六)勘察设计处(挂重庆市抗震办公室牌子)研究制订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办法;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对市外、国(境)外来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进行管理;组织标准设计的编制、颁发、推广和应用;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管理;负责大中型基建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住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图设计复审;参与大中型基建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可研评估、竣工验收和技改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区市县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管理城镇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及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工作。
(七)建筑业管理处(挂重庆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牌子)组织编制建筑业发展规划与实施;负责建筑业和装饰装修业的行业管理;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建筑业企业及相应中介机构资质、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合同、造价、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对市外、国(境)外来渝从事建筑业的单位进行管理。
(八)工程建设处(挂重庆市重点建设办公室牌子)主管重点建设;参与确定市重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及工程计划的实施;管理、协调重点市政、公用、园林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
(九)建材业管理处组织编制建材业发展规划;培育和规范建材市场和建筑机械租赁市场;研究制订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的发展目标;负责墙体材料改革和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负责建材、建筑机械行业管理和相关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负责电梯制造定点、安装、质量管理与检测发证工作。
(十)城建管理处(挂城建监察处牌子)指导、协调城市供水、市政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工作;指导城市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客运交通、游乐设施的安全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导协调城市危岩滑坡的防治及防洪排涝;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参与审核大中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协同处理与城市管理、市民生活有关的突发事件;协调市政地下管网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建监察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城建监察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处(挂重庆市小城镇建设办公室牌子)研究制订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计划;组织编制、评审主城区以外的村镇规划和实施;指导协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建制镇水厂的立项、审批;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区市县及村镇建设资金补助;组织小城镇建设试点;负责其他涉及村镇建设的工作。
(十二)外事外经处组织编制建设系统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项目规划;组织、参与城市建设利用外资的招商;指导建设系统涉外项目工作;负责建设系统出国人员及邀请重要外宾来渝访问的申报、审批等外事工作;负责建设系统""三资""企业的归口管理;管理协调建设系统在国(境)外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劳务输出工作。
(十三)组织人事处指导建设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督促、检查党建工作重大部署的贯彻实施;抓好基层党组织的换届、设置,党员的教育、管理、发展及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协助市委管理建设系统副局级(含副局级)以上干部;负责委管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任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党员和干部信访及建设系统统战工作;负责直属县处级单位党的建设。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负责委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评定、聘任和管理;组织建设系统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指导建设系统工人技师的评审工作;指导建设系统人事、群团、知识分子、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工作。
(十四)宣传处研究制订建设系统宣传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宣传并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理论;指导建设系统各单位开展政治宣传、经济宣传活动及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建设系统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建设系统报刊杂志工作;指导建设系统文化体育工作。
(十五)纪工委办公室与市监察局派驻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建设系统和委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检查建设系统党组织和党政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实行党章、监察条例范围内的监督、检查、指导;按分级管理原则,检查查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协助建设工委和建委管好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控告和申诉,做好""保护""和""惩处""工作;指导建设系统行业纠风工作。
(十六)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党的建设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
市建委系统内部审计职责统一由市审计局驻市建委审计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