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委[2006]1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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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19•【字号】渝建宣教〔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市建设岗培中心,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渝建质安〔2020〕16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细则》(渝建发〔2020〕2号,以下简称《细则》)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检测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水平,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培训责任,统一培训要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人员培训的培训机构应统一参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培训考核机构信息登记的通知》(渝建〔2019〕179号)有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按照“谁培训、谁负责”原则,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及发证。

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我委统一发布的职业能力标准、培训大纲等开展培训工作。

二、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培训管理市建设岗培中心要严格按照《细则》要求,规范机构登记、证书信息管理等流程。

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严实施训过程管理,要切实加强报名条件审核,规范培训人员信息管理,规范测试考核发证及培训资料保存等培训管理工作。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渝建发[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06〕3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2006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安全水平,推动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确保各项建筑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我委制定了《重庆市2006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八日重庆市2006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一、指导思想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是开好局、起好步的关键年,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改革创新监管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启动安全标准化活动,狠抓安全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构建和谐的建设发展环境,推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的稳定形势好转,确保2006年度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一)杜绝二级重大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死亡人数较往年下降幅度控制在市政府和建设部要求范围内。

(二)全面启动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创建“251”安全示范活动,具体是200个建筑安全示范工地,50个建筑安全生产示范企业,10个建筑安全生产示范区县。

(三)全市应监管的建筑工地安全监督覆盖率100%,安全生产合格率100%。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检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检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0.27•【字号】渝建[2006]390号•【施行日期】2006.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建〔2006〕39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按照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625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重点检查2006年1月1日至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情况。

具体包括:(一)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情况1、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是否招标;2、招标公告是否依法发布;3、是否指定分包商;4、投标人是否有挂靠和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5、中标人是否转包或违法分包;6、是否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情况1、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法组建;2、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及在评标时随意更改;3、是否采取博彩性方式确定中标人;4、中标候选人是否限定一至三人;5、国有投资项目确定中标人是否执行了有关特别规定;6、评标专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三)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情况1、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2、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

(四)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1、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非法设定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2、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3、是否存在将获奖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情况。

二、检查方法本次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主体结构工程重点问题

主体结构工程重点问题

一、关于冬期施工1、混凝土工程1)混凝土冬期施工所采用的外加剂必须符合现行规范《混凝土外加剂》(GB8076-1997)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GB50119的规定,同时应具有合格证、检验报告,并经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2)外加剂的掺量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范的有关规定。

3)外加剂的使用必须通过混凝土配合比的试配、调整,以适应冬期施工的需要,同时应加强计量工作。

4)混凝土的骨料必须清洁,不得含有冰雪等冰冻物,在掺用含有钾、钠离子防冻剂的混凝土中,不得混有活性骨料。

5)冬期施工前应做好混凝土的冬期施工方案,并应包括混凝土的配比情况、浇筑方案和有关保温、防冻、测温措施,测温方法应严格按《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第7.9.3条的要求执行,并留有签字齐全的测温记录表。

6)冬期施工应比常温多留不少于两组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分别用于检验受冻前的混凝土强度和转入常温28天的混凝土强度。

7)掺用防冻剂混凝土的养护应符合《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的有关规定。

8)应做好浇筑混凝土的施工记录和测温记录,并进入工程技术资料。

2、钢筋工程1)冬期施工期间,负温条件下使用的钢筋应加强检验,注意在运输、加工过程中防止撞击、划痕。

2)负温下冷拉钢筋采用控制应力方法时,其控制应力比规范规定提高30N/m㎡,冷拉后应严格对钢筋外观进行检查,其表面不得有裂纹、局部缩颈。

3)凡在外施焊时,其最低气温不宜低于-20℃,且应有防雪挡风措施。

4)热轧钢筋负温下采用闪光对焊的,其工艺措施必须符合《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第6.3.4条和6.3.5条的规定实施。

5)当钢筋负温电弧焊时,必须按《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第6.3.6条和6.3.7条的规定实施。

3、砌体工程1)济南地区不得采用冻结法施工。

2)济南地区冬期施工宜采用外加剂法,砂浆中掺用的外加剂品种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有关规定,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19•【字号】渝建发[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3〕69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当前,我市已进入夏季高温季节,又正值施工高峰期,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极易出现疲劳、中暑,加之雷雨等灾害性天气频繁,消防隐患也明显增加,容易诱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为应对防范高温伏旱天气对建筑施工安全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加强夏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防暑降温责任制各区县城乡建委、市安全总站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温季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分析并查找夏季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周密部署,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要完善夏季施工应急援救预案,落实值班制度,确保信息和指挥畅通,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要结合安全生产“两防”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巡查,组织夏季施工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夏季高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平稳推进。

二、突出重点,确保作业人员安全健康各区县城乡建委、市安全总站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针对夏季高温特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障在高温天气下正常施工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

(一)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施工单位要密切关注高温天气的气象预报,严格实行“抓两头、歇中间”的避高温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和休息制度,减轻劳动强度。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渝府令第193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渝府令第193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正文:----------------------------------------------------------------------------------------------------------------------------------------------------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根据2006年2月27日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渝建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9〕69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

但仍存在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不严、管理不到位等现象,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加大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力度,提高建筑节能管理水平,现就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建筑节能执行率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是实施建筑节能的核心。

各区县(自治县)、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主城中心区新建居住建筑执行65%节能标准;主城中心区新建公共建筑和其他地区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50%节能标准,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执行65%节能标准。

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当地执行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对有条件实施可再生能源的新建建筑,要优先考虑使用可再生能源。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执行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管。

按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能效测评、竣工验收等环节全过程认真把关、严格管理,将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要求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的必要内容,并纳入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单位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二、严格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提高建筑节能水平(一)进一步提高节能设计水平和质量。

设计单位应将建筑节能纳入质量管理的重点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技术、材料(部品)和设施、设备性能的系统了解,严格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建立健全节能内部审查制度,完善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

川建价发[2006] 19号 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停(窝)工计算方法的通知

川建价发[2006] 19号 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停(窝)工计算方法的通知

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06〕19号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了更好地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的“两个办法”,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发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明确规定如下:一、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综合费率按25%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地区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定额人工单价×25%二、停(窝)工人工单价综合费率按10%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停(窝)工人工单价=地区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定额人工单价×10%三、机械停置台班单价按定额机械台班单价的60%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机械停置台班单价=定额机械台班单价×60%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六年四月十九日关于对未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范围的绿化工程和零星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计取标准的通知成建价[2007]14号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企业: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合理计取,针对我市绿化工程和部分零星工程在报建中未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范围的具体情况,经我站研究,决定对这部分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计取标准通知如下:一、绿化工程的基本费费率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文中园林绿化工程标准执行,零星工程(零星建筑和零星市政工程)的基本费费率按川建发[2006]107号文中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具体计取标准详见附表。

二、零星装饰和零星安装工程参照绿化工程标准执行。

三、对应纳入安全监督范围的工程未进行安全报监和现场考评的,不执行本通知中标准。

四、本通知与川建发[2006]107号、成建委发[2007]701号文配套执行,已办完结算的工程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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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调整城市污水排放方式的通知
渝建发[2006]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市政环卫部门、环保局,各工程设计单位:
近年来,我市一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相继建成投入运行,对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更好地发挥已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综合效益,逐步实现城市污水由分散处理转向集中处理,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城市污水的排放方式作如下调整:
一、排放方式
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管网收集覆盖范围内的民用建筑
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等)所产生的污水可按以下方式排放:(一)住宅、办公、学校等民用建筑工程产生的一般生活污水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二)公厕粪便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其粪渣须集中收集处理、处置;
(三)经营性服务业的污水以及城市其他污水须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二、有关要求
(一)按《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等有关标准要求,各有关单位应大力提倡利用再生水,促进污水资源化,发挥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综合效益。

(二)各工程设计单位应按规范要求完成化粪池等预处理设施设计,切实采取防倒灌、防泄漏、防爆、防臭、防堵塞等措施,并对相关设施设备运营、管理和维护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意见。

(三)各责任单位应将预处理设施一并纳入实施、验收、运行和管理维护等环节,市政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防止出现城市污水管网堵塞。

(四)市区县(自治县、市)建设、市政、环保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收集系统的运行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有关建议、意见及时反馈到市建委、市市政委和市环保局。

本通知同时在“重庆建设网站”()上发布。

联系人:周长安(市建委勘察设计处)63676222(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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