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委强制性规定
重庆建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等。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二)坚持安全第一,保证建筑质量安全;(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四)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活动各方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建筑工程施工。
第七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筑工程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二)建筑工程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三)建筑工程项目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手续;(四)建筑工程项目已完成用地、拆迁等手续;(五)建筑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六)建筑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合同备案;(七)建筑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施工单位的备案;(八)建筑工程项目已完成质量检测单位的备案。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书;(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三)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施工单位的备案材料;(六)质量检测单位的备案材料;(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告知不予颁发的原因。
重庆坡地建筑防火规范(2021修订版)(2021整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主编的?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差不多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该标准为强制性重庆市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该标准由重庆市建委负责治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4年3月5日1总那么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害,保卫人身和财产的平安,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45-95,结合重庆市的特不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要紧是明确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的防火设计高度并以此进行建筑分类。
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不确定之后,按照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J16-87执行。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同时符合本标准要求。
1.0.3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应依据坡地建筑总高度划分的建筑类不进行确定。
1.0.4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于坡地地形上的高层民用建筑。
建于坡地地形上的多层民用建筑参照执行。
1.0.5本标准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6对设计文件规定采纳涉及消防工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没有国家或地点、行业技术标准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会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1.0.7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坡地建筑hillsidebuilding坡地建筑指底层座落于坡底,其上某层与坡顶相连接的建筑。
2.0.2坡顶、坡底thesloptop,theslopbottom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平顶层,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以下、底层及底层以上的楼层称为吊层;平顶层及以上楼层称为上层。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外墙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的防渗漏功能,以及通水、通风和通电功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的行车功能,市政管道的通水功能和水池的蓄水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施工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采取抽查方式。
主管部门应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渝建消防〔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7月10日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DBJ50-123-2010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1787-2010DB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123-2010重庆市建筑护栏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Building Guardrail Chongqing2011-03-16 发布 2011-05-01 实施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重庆市建筑护栏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Building Guardrail ChongqingDBJ50-123-2010主编单位: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督总站批准部门:重庆城乡建设委员会施行日期:2011年5月1日2011 重庆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11】3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护栏技术规程》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区)城乡建设,有关单位:现批准《建筑护栏技术规程》为我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50-123-2010,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汇中以黑体字标志的第3.1.1、3.1.3、.4.1.4、4.2.2、4.2.3、4.2.5、4.2.6条为强制条文,并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与备案(备案号为:J11787-2011),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关于同意重庆市《建筑护栏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2011]20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你委《关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护栏技术规程>备案的申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787-2011.其中,同意将第3.1.1、3.1.3、4.1.4、4.2.2、4.2.3、4.2.5、4.2.6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日建筑护栏作为重要的建筑非结构构件,其安全性、耐久性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财产和生命的安全,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后患无穷。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2004。
1—2016.10)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11月目录1。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2. 《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 (4)3。
《轻型住宅钢结构技术规程》 (5)4. 《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6)5。
《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规范》 (6)6. 《建筑防雷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规程》 (7)7. 《建筑外墙饰面涂饰翻新技术规程》 (7)8。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 (8)9. 《清水住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8)10.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9)11。
《公共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标准》 (11)12。
《住宅信报箱建设规范》 (11)13。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11)14 《餐饮娱乐住宿趸船防火规范》 (12)15. 《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 (14)16。
《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17)17.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 (17)18.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 (19)19.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0)20。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设计标准》 (20)21。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运行管理技术规程》 (22)22。
《建筑护栏技术规程》 (23)23. 《重庆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规范》 (23)24. 《重庆市住宅建筑群电信用户驻地网建设规范》 (23)2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5)26. 《非承重节能型烧结页岩空心砌块墙体工程技术规程》 (25)27。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 (25)28. 《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应力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6)29。
《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卸技术规范》 (27)30。
《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 (27)31.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 (30)32.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安全技术规范》 (30)33. 《建筑边坡工程安全性鉴定规范》 (30)34。
渝建[1999]178号 关于执行《重庆市安全、文明取费标准》通知
![渝建[1999]178号 关于执行《重庆市安全、文明取费标准》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d7a97c589eb172ded63b756.png)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1999]178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重庆市建筑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79号文发布的编号为JGJ59-99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我委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建筑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现予发布。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重重庆市工程费用定额》一并执行。
附:重庆市建筑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取费标准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重庆市建筑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取费标准根据建设部批准的编号为:JGJ59-99 强制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建筑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发生的费用,作如下规定:一、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取费标准:(一)、单位工程(施工现场)根据“标准”检查,安全、文明施工为优良者)一类工程“综合费”增加1.5个百分点二类工程“综合费”增加1.37个百分点三类工程“综合费”增加1.17个百分点四类工程“综合费”增加0.94个百分点机械土石方“综合费”增加1.28个百分点人工土石方“综合费”增加5.11个百分点(二)、单位工程(施工现场)根据“标准”检查、安全、文明施工为合格者:一类工程“综合费”增加1.25个百分点二类工程“综合费”增加1.10个百分点三类工程“综合费”增加0.86个百分点四类工程“综合费”增加0.60个百分点机械土石方“综合费”增加0.90个百分点人工土石方“综合资”增加3.58个百分点(三)单位工程(施工现场)根据“标准”检查,安全、文明施工为不合格者,不得收取以上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增加费。
(四)综合脚手架增加费按以下规定计算:檐口高度48米以上的定额子目乘以0.7系数,檐口高度48米以内的各定额子目乘以0.3系数.单项脚手架不作调整。
二、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增加费用内容:(一)、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增加费用包括“标准”中所列的全部内容、但按“基价表’,和“费用定额”规定计算的土石方支护、人工挖孔桩支护、地下水排水费、建筑物的垂直封闭、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临时围墙上的抹灰、贴面砖、彩画、灯饰以及现场的硬化地面、硬化道路、现场绿化、建筑垃圾外运等,未包括在增加费用内。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渝建发[2011]5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3.25【实施日期】2011.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1〕50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实施,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力,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在推进行业技术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转变行政职能等方面的作用,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现将《重庆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重庆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在促进科技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实施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是指对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强制性标准)贯彻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规划设计文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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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现场搅拌混凝土
√
不允许用于主城区、除黔江区以外的5 个区域中心城市及长寿区、綦江县、璧 山县建筑面积1000m²以上或混凝土需用 量500m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建 筑工程。
污染环境;质量不稳定;占用施工场
地,《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 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
预拌混凝土。
[2003]341号)明确限制使用。
钢筋闪光对焊
√
5
电弧搭接焊
√
钢筋混凝 土技术
6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 (直径为6.5-12mm)
√
7
热轧光圆钢筋(直径 为10-14mm)
√
不允许用于主城区、6个区域中心城市 及长寿区、綦江县、璧山县的建设工程 直径为22mm及以上的HRB335、 HRB400钢筋连接。
质量不稳定,施工易受气候、电力、 环境、工人技术水平等因素影响。
不允许用于公共厕所及公共场所。
冲洗阀
节水型坐便器(≤6L)等符合 不节水,《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 产业政策的坐便器。 止使用技术》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 218号)明确禁止使用。
陶瓷片密封水嘴等节水器具。
公共场所易应式)大便冲洗器等符合 产业政策的冲洗阀。
4
√
烧结页岩实心砖
建筑节能 技术
20
√
21
非烧结制品配砖 √
烧结(页岩、煤矸石、粉煤
灰)多孔砖(20孔及以上,矩
不允许用于主城区、6个区域中心城市 及长寿区、綦江县、璧山县、万盛区、 梁平县、垫江县、荣昌县、双桥区、大 足县、铜梁县、潼南县建设工程(基础 工程和烧结制品墙体配砖除外)。
资源与能源利用效率低;产品热工性
等级800级及以上,12孔及以
24
单排孔普通混凝土小 型空心砌块
√
不允许用于主城区建设工程;其他地区
产品不能满足热工性能要求;墙体易
上,矩形孔,交错排列)、石 膏砌块(限于内隔墙)等符合
禁止用于外墙和分户墙。
开裂、渗漏。
产品标准和应用技术规程的新
型非承重墙体材料。
第 3 页,共 4 页
简易移动式混凝土砌
拌混凝土。
整 的 若 干 意 见 》 ( 发 改 运 行 水泥。
[2006]609号明确禁止使用。
10
钢筋混凝 土 窑 生 产 的 混 凝 土 膨 土技术 胀剂
√ 不得用于各类建设工程。
生产工艺落后,过烧成分易造成混凝 土胀裂;易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旋窑生产的符合《混凝土外加 剂应用技术规程》GB 501192003规定的混凝土膨胀剂。
附 件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序 技术分 号类
技术名称
限 制
禁 止
限用、禁用范围
相关理由
替代技术(产品)
执行时间
1
坐便器(>9L)
2
厨房与卫 铸 铁 螺 旋 升 降 式 水 嘴 生间部品 和铸铁截止阀
√ 不得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工程。
√
蹲便器用手接触式
3
(按钮、扳手)大便 √
机械化生产的石膏砌块。
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
[2004]746号)已明确禁止。
机械化生产的条板。
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29
厚度≤60mm的墙板
√
不允许用于外围护墙、分户墙和分室墙 。
隔声和抗冲击性能差。
厚度为90mm及以上的墙板。 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 4 页,共 4 页
8
φ 10 低 碳 钢 热 轧 圆 盘 条
√
不允许用于轧制φ9冷轧带肋钢筋。
轧制的φ9冷轧带肋钢筋肋高达不到 《冷轧带肋钢筋》GB 13788-2000标 准要求。
φ10.5低碳钢热轧圆盘条(高 速线材)。
9
立窑水泥
生产工艺落后;污染环境;产品质量
√
不允许用于各类建设工程主要结构和预 不稳定,《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 旋窑散装水泥、新型干法散装 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合川市、綦江县于 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12
马赛克外墙瓷质贴面 材料
13
外墙面砖
√
饰面材料
√ 不得用于建筑外墙饰面工程。
符合《外墙涂料涂饰工程施工
不允许用于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 温系统;20层以上或高度60m以上的临
安全性差,易脱落;浪费土地资源, 生产能耗高;增加建筑物自重。
及验收规程》DBJ50-046-2006 规定的建筑外墙涂料以及其它 符合产业政策的优质外墙饰面
街,有行人通行或人流聚集的建筑外墙
材料
。(底层或裙房外墙饰面材料除外)
14
乙丙乳液系列涂料
√
不允许用于建筑外墙装饰。
耐侯性和耐久性差。
符合《外墙涂料涂饰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程》DBJ50-046-2006 规定的建筑外墙涂料以及其它 符合产业政策的优质外墙饰面 材料。
25
块成型机生产的各类 √
不允许用于主城区建设工程。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26
手工切割生产的加气 混凝土砌块
√
不允许用于主城区建设工程。
建筑节能
技术
27
非机械成型的石膏 (空心)砌块
√ 不得用于建设工程。
28
手工生产的条板
√
不允许用于主城区框架结构工程。
生产效率低;产品质量不稳定;外观 尺寸及强度都难以达到标准要求,严 重影响工程质量。
2006年10月1起执行
15
小平拉玻璃
√
建筑节能
技术
16
含石棉无机纤维质保 温材料
√
不允许用于门窗、幕墙工程。 不得用于各类建筑工程。
生产能耗高;质量不稳定。 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
浮法玻璃。
符合环保要求的其它节能材料 。
第 2 页,共 4 页
17
现场配制胶粉聚苯颗 粒外墙外保温系统界 面砂浆、胶粉料、抗 裂砂浆、面砖粘结砂 浆
√ 不得用于建筑保温系统工程。
外墙外保温成套技术中的干混 界面砂浆、干混胶粉料、干混 抗裂砂浆、干混面砖粘结砂浆 质量难控制,工效差,影响保温系统 。 工程质量。
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现场配制膨胀聚苯板
18
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
√
统胶粘剂、抹面胶浆
外墙外保温成套技术中的干混 胶粘剂、干混抹面胶浆。
19
固定式成型机生产的各类混凝 土小型空心砌块。
外观尺寸及强度都难以达到标准要
求,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关于进一 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 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
机械切割生产的加气混凝土砌 块。
改产业[2004]746号)已明确禁止。
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生产工艺落后;生产效率低;产品质 量不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
漏。
5.0MPa;其它场合不低于
23
烧结页岩空心砖(密 度等级800级以下)
√ 不得用于建设工程。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 13545-2003无密度等级800级以下的 规格。
3.5MPa)、轻集料混凝土小 型空心砌块和陶粒混凝土小型 空心砌块(双排孔及以上,错 排)、烧结页岩空心砖(密度
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体积稳定性不一致,易导致墙体开裂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明确规定不同材质不应
体积稳定性与墙体匹配的配砖
不允许用于建设工程中烧结制品墙体的 混砌。
配砖。
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22
烧结页岩空心砖(8孔 及以下)
√
不允许用于主城区建设工程。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做外围
孔型排列不合理,热工性能差;易渗 护墙时,抗压强度不低于
形孔、交错排列)、混凝土多 孔砖(20孔及以上,矩形孔、
主城区及6个区域中心城 市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
能差。
交错排列)、普通混凝土小型 行;其他地区自2007年3
空心砌块(双排孔及以上,抗
月1日起执行
压强度不低于7.5MPa)等符合
产品标准和应用技术规程的新
型承重墙体材料
不允许用于建设工程中非烧结制品墙体 的配砖。
钢筋剥肋滚轧直螺纹连接、钢 筋滚轧直螺纹连接等机械连接 等技术。
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不允许用于主城区、6个区域中心城市
及长寿区、綦江县、璧山县的一般工业 与民用建筑的现浇楼盖工程(分布筋、
浪费资源能源。
拉结筋除外)。
冷轧带肋钢筋、HRB400钢筋 、冷轧钮钢筋、钢筋焊接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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