钨业责任公司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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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依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矿山企业,包括采矿、选矿和矿山辅助作业。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矿山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主要负责人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还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安全职责和义务,规范安全操作流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分工;2. 安全培训与教育计划;3. 安全操作规程;4. 事故应急预案;5. 安全设施和装备管理;6. 安全巡查和检查制度。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随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增强事故应急能力。

第四章危险作业管理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对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员工的安全。

第十二条危险作业应当有专门的操作人员负责,必须具备相关操作证书并经过专门培训合格方可从事。

第十三条危险作业人员应当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第五章安全设施和装备管理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购置和维护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其安全可靠的状态。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随着现代化的发展,矿山产业的发展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

然而,由于矿山作业环境的特殊性和危险性,矿山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从矿山安全管理制度、作业环境管理、安全生产培训等方面,探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1. 矿山安全管理制度为了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和持续发展,建立完善的矿山安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首先,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制定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这些规定应当包括矿山安全生产的组织架构、管理职责、安全责任制度等内容,从而确保各级管理部门和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2. 作业环境管理矿山作业环境包括矿井、矿山通风、供电设施等各个方面。

为了确保矿山作业环境的安全,矿山企业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管理。

首先,应当制定矿井排水、通风、照明等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维护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要加强对供电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

此外,对于矿山前期开发和后期空采阶段,还应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土地沉陷、水源污染等环境问题。

3. 安全生产培训矿山安全生产培训是提高矿山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的重要途径。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培训体系,包括入职培训、在职培训和定期培训。

入职培训要求对新员工进行基本的安全教育,包括矿山作业规程、安全操作方法、应急预案等内容。

在职培训应加强对员工技能的培养和更新,提高他们应对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

定期培训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的巩固和强化,定期检查他们的安全操作动作和知识。

4. 事故应急管理事故应急管理是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石。

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在各级管理层面进行演练和检查。

应急预案要求明确事故发生时的报告、处置和救援措施,以及员工的疏散和求援方式。

矿山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一、总则矿山是特殊的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是矿山经营管理的首要任务。

为规范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矿山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矿山安全生产责任1. 矿山企业责任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推行责任落实到位,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和规范。

2.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作业环境安全。

三、矿山安全生产措施1. 矿山生产设施设备管理矿山企业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状态良好,保障安全生产。

2. 矿山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矿山企业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3. 矿山安全检查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中安全。

四、矿山事故处理1. 矿山发生事故应急处理一旦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2. 矿山事故后处理矿山企业应当彻查事故原因,追究责任,总结教训,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五、矿山安全生产考核评估1. 矿山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考核评估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完善不足,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 矿山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矿山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对潜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结语矿山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乎千家万户的安全。

只有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才能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有序进行,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钨业责任公司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钨业责任公司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XX钨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公司所属矿山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订。

第二条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三条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委员,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并设立安全部为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司运营部要对公司所属矿山生产部门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有严重隐患无法及时排除的要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并总经理,必要时要采取停产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五条各部门在职工上岗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如爆破作业等。

第七条公司对各选厂厂长、坑长、工段长、部门经理以上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公司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九条公司鼓励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十条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的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依法规范和引导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特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旗下全部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含煤矿、金矿、铁矿等各类矿山。

第三条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防备为主的原则,强调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矿山的安全生产组织、引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矿山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矿山负责人担负主任,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负副主任,矿山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会代表构成委员。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矿山的安全生产决策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矿山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发现、矫正和整改。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矿山负责人是矿山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需充分认得到安全生产的紧要性,订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矿山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八条矿山负责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促使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形成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矿山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安全生产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条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订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安全管理制度涵盖以下内容:1.安全职责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确保各岗位知责、守责、尽责。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追责。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模版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模版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矿工安全生产,确保矿山生产的安全和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山企业、矿山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矿山施工、矿井出产、矿井工程建设等全部环节。

第三条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相关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要求。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控制事故隐患。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矿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应当注重科学技术、管理改造,不断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报告和处理事故隐患。

第九条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应当注重与其他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矿山安全生产。

第十条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的秩序。

第二章矿山安全生产组织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二)组织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三)组织矿山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工作;(四)制定和落实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五)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和审计;(六)负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七)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矿山安全生产评价和认证工作。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检查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聘任和培训。

第三章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第十五条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矿山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机制;(三)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四)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制度;(五)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制度;(六)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七)职工安全生产权益保障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模板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模板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二条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并落实到相关岗位的责任人员。

第三条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

第四条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划定权限,并落实到位。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五条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场所、设备、工艺进行安全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六条矿山企业要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及时进行故障排查和处理。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九条矿山企业要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对新员工要进行系统的入职培训。

第五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第十条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应急处置流程。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要加强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素质。

第六章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估第十二条矿山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要定期评估安全生产工作的效果,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并及时进行改进和调整。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由矿山企业严格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只有通过切实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措施的有效执行,才能真正做到预防事故的发生,为矿山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矿山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矿山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矿山生产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矿山作为重要的资源开发领域,生产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保障矿山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增强矿山的安全生产能力,特制定本矿山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二、安全责任1. 矿山所有者或经营者应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矿山内的各项安全工作;2. 矿山管理层应当对每位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进行明确的分工和指导,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3. 矿山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管理的全面实施。

三、安全生产措施1. 矿山生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经过合格的检测和鉴定;2. 矿山设立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3. 对于特殊危险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理,必须制定详细的防护措施,并严格执行;4. 矿山应当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环境;5. 矿山内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并培训员工急救知识,以应对突发事故情况;四、安全监督和检查1.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矿山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和安全隐患;2. 经营者应当配合政府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3. 如果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无法达到安全标准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4.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责,以起到震慑作用。

五、事故应急处理1. 矿山应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事故应急工作;2. 矿山工作人员应接受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3. 矿山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4. 对于发生的事故,矿山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六、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矿山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个人或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责;2. 对于重大事故造成的损失,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法律诉讼;3. 矿山管理机构和个人应自觉接受监督,增强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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钨业责任公司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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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钨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公司所属矿山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矿山安全法》制订。

第二条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委员,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并设立
安全部为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司运营部要对公司所属矿山生产部门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有严重隐患无法及时排除的要报
告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并总经理,必要时要采取停产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条各部门在职工上岗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如爆破作业等。

第七条公司对各选厂厂长、坑长、工段长、部门经理以上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
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公司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九条公司鼓励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十条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
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

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
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
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
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
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
全要求。

第十五条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六条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
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

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
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
关部门认真处理。

公司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工会代表参加,工会
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机职工生命
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生产
管理部汇报公司领导后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九条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各生产车间落实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安全保卫部参与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充分与所属地政府和医疗机构合
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分配给各生产车间。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不得挪作他用。

由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会同财务部共同管理费用的使
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生产车间要无条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坚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公司任何矿山生产车间,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机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根据要求各矿山生产
车间要立即处理。

第三十四条如发生矿山事故,公司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和无条件地参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
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如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如发生重大矿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八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
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精神和物资奖
励。

第四十三条公司每年年底组织全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员工评比。

评比结果作为发放奖金和其他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并将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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