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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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农贸市场运营管理方案

南宁农贸市场运营管理方案

南宁农贸市场运营管理方案引言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南宁市农贸市场作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由于农贸市场管理缺乏规范性、市场环境脏乱差等问题频发,市场的运营与管理亟待加强。

本文就南宁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制定一份方案,以提升市场的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1. 目标和原则1.1 目标•提升南宁农贸市场的服务质量•提高市场的整体管理水平•增加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提供一个安全、卫生并有秩序的购物环境1.2 原则•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市场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平公正经营,为市场商户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高效运营管理,提高市场的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强化服务精神,满足市民的购物需求•加强市场宣传和推广,提高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2. 农贸市场管理措施2.1 市场规模和布局•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对南宁农贸市场的规模进行合理调整,并优化市场布局。

•统筹考虑市民的购物需求,合理规划市场内各类商品的摊位数量和位置。

2.2 招商引资•加大力度招商引资,吸引优质商户入驻农贸市场,提升市场的商业氛围和竞争力。

•建立健全商户评价机制,及时评估商户的经营状况,对经营不善的商户给予相应支持或追加管理措施。

2.3 市场秩序管理•建立统一的市场管理制度,明确市场管理责任。

•加强市场巡查与监管,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维护市场秩序。

•定期进行市场整治,清理乱摊乱设,提高市场的环境卫生和美观程度。

2.4 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市场安全制度,制定相关安全管理措施。

•安装监控设施,加强市场的安全监控和防范工作。

•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演练,确保市场的消防安全。

2.5 服务管理•培训市场工作人员,提升其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设立投诉受理中心,及时处理市民的投诉问题。

•实施“守护平台政策”,为农产品提供质量跟踪和溯源服务。

3. 市场宣传推广•制定市场宣传推广计划,加大对南宁农贸市场的宣传力度。

•运用多种媒体渠道进行宣传推广,提高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南宁市农贸市场设置及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南宁市农贸市场设置及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南宁市农贸市场设置及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南府办[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南宁市农贸市场设置及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南府办〔2013〕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市商务局《南宁市农贸市场设置及建设技术规范(试行)》已于2013年5月10日经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3日南宁市农贸市场设置及建设技术规范(试行)(市商务局2013年5月17日)为加强南宁市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改善农贸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提高农贸市场整体建设水平,根据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技术规范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建设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等有偿服务,实施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及加工食品的商品交易市场。

第二条农贸市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合理布局、适用卫生、设施规范、经济美观、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三条农贸市场上市商品的布置应遵循“合理布局、清洁卫生、分区明确、划类归市、通道畅通”的原则。

上市商品主要分为以下类别: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禽蛋类、果品类、腌腊类、熟食类及其他类别。

第四条农贸市场建设除执行本技术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和本技术规范。

现有农贸市场不符合本技术规范的,应当进行改造。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南府办[2013]81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办〔2013〕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5月10日经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3日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本市农贸市场空间布局,促进农贸市场规范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农贸市场建设、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第三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与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四条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要求。

对现有农贸市场是否符合专项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对符合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的农贸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按照本条第二款审核确认符合专项规划的现有农贸市场,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南宁市定点农贸市场”牌匾。

规划、国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文件、证照中注明用途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6]135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6]135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6]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为全面整治我市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规范市场建设(含新建和升级改造),提升市场档次,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总体布局。

市场除主体建筑外,还要配设相应的停车场、装卸堆场、管理用房、垃圾收集点等,各种设施合理布置,功能完善。

要按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和进行绿化,并与主体建筑同时实施建设和投入使用。

二、整体建筑。

市场整体建筑必须是框架结构,且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并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验收合格。

外墙立面要简洁、美观、大方,与所处地段的人文景观保持协调一致。

单层建筑结构的交易大厅(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轻型钢结构,柱距不小于9m,净高应不低于5m。

多层的大厅应符合承重和货车吨位限制及堆货限高要求。

三、采光和空气质量。

市场要自然采光,并有明朗的灯光设施。

封闭式市场要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市场面积在1000m2以下的要按照不低于2.2千瓦抽送风机,1000m2以上每增加100m2,相应增加0.22千瓦抽送风机设施。

市场具备出入口较多、自然通风达到场内无臭味、空气质量好等条件的,可采取自然通风方式。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的管理,促进农产品流通,保障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贸市场是指以农产品集散、流通和交易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农贸市场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设置与规划第五条农贸市场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1. 便利性原则:市场设置应根据农产品产地和居民聚集区的分布,选择交通便利、服务设施完善的地理位置。

2. 分区原则:市场设置应根据农产品种类和周边居民需求,进行合理的区划划分,使各区域的市场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

3. 公共设施原则:市场设置应配备基本的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卫生间、消防设施等,确保市场的顺利运营。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市场布局:根据市场设置原则,规划市场的布局方案,合理安排产地、批发区、零售区的位置。

2. 设施建设:规划市场的各项设施,包括交通设施、排水系统、市场照明等,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营。

3. 环境保护:规划市场周边环境,合理布置垃圾箱、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市场周边环境的整洁与卫生。

第三章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准入原则: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市场管理规定的经营者,均可申请进入市场经营。

2. 市场秩序原则:市场经营者应遵守相关的市场规则和管理要求,维护市场秩序,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3. 服务质量原则:市场经营者应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的竞争力。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商户管理:市场管理机构应对进入市场经营的商户进行登记管理,确保商户的资质和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2. 商品质量监管: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商品质量监管制度,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监督,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南府办[2013]78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13〕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于2013年5月10日经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农贸市场是“菜篮子”工程的重要环节,是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最重要的民生工程,是建设美丽南宁、生态南宁,建设更高水平的现代生态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做好全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改造提升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管理,推进农贸市场标准化、规范化,改善及提升我市农贸市场的现状、畅通农产品流通,积极发挥国有农贸市场在食品安全、稳定物价等方面的主渠道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民生为本,民生优先为出发点,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农贸市场的社会公益性质,加强国有农贸市场在食品安全、稳定物价等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加大对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的扶持力度,全面推进全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完善基础设施,提高管理水平,努力营造设施完善、管理规范、购物便捷、环境整洁、食品安全卫生、产品质优价廉的消费环境。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争取在3-5年间,新建一批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现有农贸市场,将国有农贸市场占全市农贸市场的比例提高到50%左右,提高国有农贸市场的市场占有率。

农贸市场管理方案

农贸市场管理方案

农贸市场管理方案农贸市场管理方案顺应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趋势,让消费者“来得开心,看得舒心,买得放心”。

实现管理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和目标一致起来,在此基础上,树立起全新的品牌形象,使之成为南宁农贸市场的样板,全国农贸市场的一面旗帜!农贸市场除参照当地现有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外,还应该有所创新,实现管理的“四统一”,即统一理念、融合互动,统一规划、分类布置,统一形象、规范识别,统一规章、民主监督。

一、市场管理1、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经营者对摊位门市房进行调换或转租必须到农贸市场综合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3、划行归市,市场内摆放商品应整齐有序摊位、门市房外摆放货物不得超出划定区域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超越明示线及影响其他业户经营不得售卖经营证照规定外的商品。

蔬菜摊严禁出售干货如木耳、油面筋、花生米等4、市场内不准下棋、打扑克、赌博以及从事与市场经营无关的活动违者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严禁在场内外乱停乱放各种车辆,经营者载货的车辆务必在当日早晨七点钟前将货卸玩并立即退出场外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

6、破坏市场设施及财物并造成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7、租赁期间如遇市场规划、修建、调整等,市场管理者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租方自愿无条件服从。

市场管理方剩余期间的租金退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补偿。

施。

4、市场内人人有参与救火救灾的义务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经营者视情节分别给予10-3000元罚款、没收商品、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逐出市场等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对于收到市场管理办公室的不同处罚一年累计超过三次的经营户将清除出市场且在下一年市场招租中不予以登记不允许进入市场经营。

广西东森市场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8月10日市场部经理职责1.按照市场管理公司工作要求,负责制订和完善部门内分管各班组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南宁农贸市场规章制度

南宁农贸市场规章制度

南宁农贸市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宁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市场繁荣发展,保障市民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南宁农贸市场是指在南宁市范围内从事农产品、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南宁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经营,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为市民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

第四条南宁农贸市场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和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南宁农贸市场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市民对食品安全和消费维权的意识,提高市场规范管理水平。

第六条南宁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经营管理制度,保障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第七条南宁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市民合法权益,及时协调解决市场经营过程中的纠纷。

第二章经营规范第八条南宁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选取商户,形成多元化的市场经营格局。

第九条商户应当严格按照市场规定的经营范围和规格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违法经营。

第十条商户应当依法缴纳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商户应当按照市场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经营活动,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场地。

第十二条商户应当根据市场的要求,保证商品质量、价格合理,不得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第十三条商户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在市场内乱涂乱画,破坏市场公共设施。

第十四条商户不得向顾客传播虚假信息,不得销售过期、变质的商品,保证商品的安全卫生。

第十五条商户应当依法开具正规发票,不得私自调整价格,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六条商户应当尊重市场管理单位的管理要求,积极配合市场管理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商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自我管理,保障商品质量。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南宁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市场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南宁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对食品进行抽检,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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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并对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贸市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优惠政策,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的原则,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市、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等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或者乡规划,并纳入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由于城市的发展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七条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用地政策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标准。

农贸市场建设技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农贸市场;对辖区内现有农贸市场布局未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组织建设新的农贸市场:(一)结合旧城改造、新建小区或者其他城建项目规划定点补充建设新的农贸市场;(二)就近异地建设,在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范围内选择新址进行建设。

通过前款规定仍然无法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通过建立生鲜超市、社区菜市(店)给予补充。

鼓励企业建设开办农贸市场。

第九条建设农贸市场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部门在审批农贸市场(含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建设标准等内容;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应当包含农贸市场内部分区布局和需要配备的设施及其装修标准;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要求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应当征求商务、工商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农贸市场布局虽然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未达到农贸市场建设技术标准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技术标准进行重建或者改造。

重建或者改造农贸市场需提交重建和改造方案。

重建、改造后的农贸市场,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重建、改造前的面积。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改造无法达到农贸市场建设技术标准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法组织退出;属于违法开办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应当按照农贸市场技术标准设置自产自销区。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建设或者改造完成后,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商、卫生、消防、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进行达标检查。

检查合格的,方可招租投入使用;检查不合格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进行整改。

达标检查可以结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一并开展,由规划、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农贸市场,其周边500米不得设置销售农产品、农副产品的临时摊点。

本市中心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有地镇建成区原则上不得建立临时农贸市场。

因农贸市场网点缺失,确需设立临时农贸市场的,应当经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同意。

设立临时农贸市场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撤销;仍需保留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对临时农贸市场进行改造。

第十四条国土、规划、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文件、证照时,应当注明该用地或者建筑为农贸市场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地或者建筑用途。

农贸市场建筑不得拆零转让。

第三章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管理。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企业承担农贸市场硬件设施维护和市场经营秩序、市场容貌和环境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筑物安全等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企业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按下列规定配备工作人员:(一)实际经营场所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配备3名保洁人员,超过1000平方米的,每增加500平方米增配一名保洁人员;(二)实际经营场所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车辆管理员,超过2000平方米的,每增加1000平方米增配1名车辆管理员;(三)配备不少于1名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四)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防火人员。

第十七条市场经营管理企业应当在进场开展经营管理前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如下:(一)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市场符合农贸市场网点专项规划的相关文件;(三)市场建设竣工验收、场内配套设施验收、消防验收等手续;(四)市场管理制度及市场承包、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五)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的名称、工作人员名单及培训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市场经营管理企业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市场经营管理企业可以将农贸市场摊位出租给他人经营并收取摊位租赁服务费。

市场经营管理企业收取的摊位租赁服务费应当符合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以农贸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场内经营者的,农贸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不得高于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农贸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最高限价;投标者投标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以最高限价为准。

市场经营管理企业除向场内经营者收取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代收水电费、生活垃圾处理等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

农民或者农业合作社在自产自销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收农贸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设置公示栏,公布服务项目、摊位租赁服务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经营者证照、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质量抽查检测结果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公示投诉电话,接受投诉、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的调查与处理;(二)根据市场垃圾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三)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四)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流动经营等行为;(五)保证场内通道畅通,环境卫生整洁和市场容貌美观;(六)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市场经营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农贸市场物业及设施的管理维护,每年应当从摊位租赁服务费中提取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市场设施及设备的维护,保证市场内摊档、道路、通风采光、消防、安全、给排水、用电、卫生等设施、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完好。

市场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市场功能布局设立摊位(门店),不得擅自改变场内布局、随意增加临时摊位及调整原摊位面积。

第二十二条市场经营管理企业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其经营范围、环境卫生责任、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经营规范、消防安全等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农副产品药物残留检测室,协助相关部门在市场内开展抽样、监测、调查取证等行政管理活动。

市场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不合格农副产品及其制品退市销毁、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食品质量安全查验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场内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对从本农贸市场售出的农产品及食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四条市场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市场环境卫生和动物及其产品防疫工作。

在农贸市场设立活禽销售区的,应当落实场地环境定期清栏、卫生消毒措施。

进入市场的活禽,必须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凭证进入市场。

市场经营管理企业应当履行《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所规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义务,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病媒生物灭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市场环境病媒生物密度,使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市场经营管理企业不得为场内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经营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

发现场内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市场经营管理企业应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请求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市场经营管理企业非因规划调整原因,原则上不得变更经营范围或者关闭。

市场经营管理企业因自身原因申请终止经营农贸市场的,应当向市、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市、县商务行政主管组织工商、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进行论证。

经论证,该区域确需设立农贸市场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采取协议收购或者置换产权等方式,将农贸市场交由国有资产营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与市场经营管理企业无法达成农贸市场收购或者产权转换协议的,在新的替代农贸市场投入使用前,禁止市场经营管理企业终止经营,但禁止的期间不得超过两年,自市场经营管理企业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经营申请之日起算。

第四章场内经营者和经营活动第二十七条场内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并按规定悬挂、摆放。

场内经营者对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依法明码标价,消费者要求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场内经营者应当使用与经营事项相适应且经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条场内经营者应当服从管理,不乱搭乱盖,不乱堆放商品,不乱停放车辆,不占道和跨摊(店)门槛经营,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及通道畅通。

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

场内经营者应当在市场经营管理企业的组织下,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相应灭火器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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