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店人员治安案件处理标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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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馆业依法经营和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疗养院、度假村、酒店式公寓、洗浴场所等形式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 (以下统称旅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公安局是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市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监督、指导公安派出所实施对辖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

公安派出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旅馆业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旅游、卫生、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的职责:(一)对申请开办旅馆的,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二)对旅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指导旅馆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三)指导旅馆作好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治安业务培训;(四)依法查处旅馆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旅馆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三)组织或委托公安机关认可的培训机构对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治安业务技能培训,使之达到公安机关要求;(四)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五)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传输旅客住宿登记信息;(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开业审批第六条申请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建筑和消防安全规定;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三)门、窗牢固,并配有必要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防盗、防火设施;相邻客房之间的阳台不应连通;(四)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并有单独通道;(五)单独设置与旅馆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要求的旅客财物保管室和贵重物品寄存柜;(六)在通道、出入口等公共区域配备无盲区、二十四小时有专人职守的闭路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定,视频资料应保存15日以上;(七)具备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施与设备;(八)安装经市级公安机关招标认可的居民身份证阅读识别设备;(九)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不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

不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

不适⽤调解的治安案件⼀些治安案件闹到警察局后,当地的公安机关⼯作⼈员都会积极的进⾏调解,让当事⼈双⽅可以好好的和解,避免再发⽣争端。

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适合调解的,下⾯店铺⼩编为你介绍不适⽤调解的治安案件。

违反治安管理⾏为有下列情形之⼀的,不适⽤治安调解:(⼀)雇凶伤害他⼈的;(⼆)结伙⽃殴的;(三)寻衅滋事的;(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为的;(五)当事⼈在治安调解过程中⼜挑起事端的;(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适⽤调解的治安案件范围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的前提条件是,引发违反治安管理⾏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殴或者损毁他⼈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属于法定范围。

即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殴或者损毁他⼈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对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调解处理。

这⼀条件⼜包含三个要点:⾸先,引发违反治安管理⾏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为,不适⽤调解。

其次,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殴或者损毁他⼈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为《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第⼀百五⼗⼆条第⼀款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扰他⼈正常⽣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亲友、邻⾥、同事、在校学⽣之间因琐事发⽣纠纷引起的;(⼆)⾏为⼈的侵害⾏为系由被侵害⼈事前的过错⾏为引起的;(三)其他适⽤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盾的。

青岛市旅馆治安管理细则

青岛市旅馆治安管理细则

青岛市旅馆治安管理细则【发文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1991.08.30【实施日期】1991.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旅馆治安管理细则(1991年8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第一条为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内用于常年或季节性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酒店、旅社、招待所、疗养院、渡假村、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的治安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青岛市公安局是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区(市)公安机关依照本细则规定,负责辖区内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的职责:(一)审核申请开业旅馆的安全条件,核发有关证书并进行年度审核;(二)指导、协助旅馆建立保卫机构和群众性治保组织;(三)指导、督促旅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四)对旅馆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治安业务培训;(五)依法对旅馆住宿人员的情况进行检查;(六)查处旅馆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旅馆建筑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标准;(二)消防设备符合防火规范,通道和出入口畅通;(三)与居民住宅或企业、事业单位用同一幢楼房的,应有独立的门户和通道;(四)门、窗牢固并配有保险锁,可爬越的客房门、窗须有防盗装置;(五)单独设置行李房和贵重物品寄存柜;(六)服务台须设在便于安全管理的位置。

利用人防工程开设的旅馆,除应具备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两个以上的出入口良好的通风、防潮条件。

第六条单位申请开办旅馆须持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所在区(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申请开办个体旅馆的,须持房屋产权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证明、同一院落或单元邻居签名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书,经所在区(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宾馆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宾馆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宾馆外来人员管理规定宾馆外来人员管理规定(一)、保安权限1. 对治安、刑事案件等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有权制止并报告保安部经理,但无拘留、关押、没收财产及罚款的权力。

2. 发生在酒店服务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权保护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现场秩序以及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无现场勘查的权力。

3.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酒店的规章制度、规定,劝阻或制止未经许可的进入酒店服务区域内的人员、车辆。

4. 出入酒店服务区域内的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装载的物品,按照公司的制度、规定进行验证、验物,但无人身检查权。

5. 酒店服务区域内进行安全防范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6. 值勤中遇有违法犯罪人员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的,可采取正当防卫,但不得波及无辜人员或防卫过当。

7. 对客人、酒店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做好“四防”工作(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隐患漏洞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协助客人、各部门及时整改。

8.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员有权进行盘查、监视,并报告保安部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9.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有权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但没有对其处罚的权力。

10. 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制止,但无处罚、裁决的权力。

无权受理或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

11. 对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可以监视,并向保安部报告,但无侦查、扣押、搜查的权力。

(二)、保安八不准1. 不准超越法定职权从事搜查他人住所、罚款、没收财物、扣押他人证件或财务等行为;2. 不准故意刁难他人、辱骂他人,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人身权利;3. 不准殴打他人或教唆殴打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4. 不准为违法犯罪活动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5. 不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6. 不准私自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7. 不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8. 不准私藏、持有和使用警械及杀伤性武器。

(三)、酒店员工的治安管理制度1. 酒店员工均需自觉地服从保安人员,按照规定实施地各项治安消防管理;均应严格遵守“员工守则”,接受保安人员的劝阻和指正。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习题卷16)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习题卷16)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习题卷16)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36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用亲情、友情加法律手段对纠纷当事人进行攻心疏导,感化调处群众纠纷属于纠纷化解方法中的( )。

A)换位思考法B)逆向思维法C)亲情疏导法D)冷却降温法2.[单选题]关于行政处罚的委托与限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受委托的组织应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B)在委托范围内,受委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C)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无需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D)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3.[单选题]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 )有关规定执行A)《行政强制法》B)《国家赔偿法》C)《治安管理处罚法》D)《刑法》4.[单选题]某县公安局为了加强对辖下农村社会治安的管理,决定委托无公安派出所的甲乡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甲乡人民政府应当以( )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A)县人民政府B)县公安局C)甲乡人民政府D)县政府法制办公室5.[单选题]关于规章的权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较大市的政府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对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B)规章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C)规章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6.[单选题]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以下哪种行政处罚A)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罚B)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C)警告D)没收违法所得7.[单选题]某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由土地管理局统一行使数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行政处罚A)环保局的罚款权B)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权C)交管局的罚款权D)工商局的吊销营业执照权8.[单选题]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构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ppt课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ppt课件

1、规定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办案场 所进行;
2、询问查证期间应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 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3、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 护人到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法到场的,也可以 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 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到场,并将情况记录 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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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与送达
❖ 1、关于期间的计算(第32条)
❖ (1)将不包括路途上时间的期间明确为“法律文 书送达的期间”
❖ (2)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计算的例外(不得因节假日
延长)
❖ 2、根据基层公安执法实践的需要,完善了留置送 达的程序(拒收录音录像、附卷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事
由和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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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完善鉴定制度
一是规范了鉴定聘请环节。 二是对检材保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是统一精神病鉴定机构。 四是明确了吸毒检测和酒精含量检测的程序。 (强制检测)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鉴定意见告知和重新鉴定的有 关规定。 六是明确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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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完善辩认程序
❖ 1、明确辨认由二名以上办案人民警察主持。 ❖ 2、增加一名辨认人对多名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
(警号××××××)强行提取尿液过程。民警张×× 告知王××,因 王 ××拒绝接受吸毒检测,依据《禁毒法》第××条规定对其依法进行 强制检测,王××可以依法提复议诉讼。


❖ 办案民警 张×× 李×× ❖ 当事人 王×× ❖ 20××年××月××日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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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询问程序
❖ 事由和目的 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酒店治安管理规定

酒店治安管理规定

酒店治安管理要求一、治安管理要优质服务相结合, 酒店保安治安定理, 既要参考国外和港澳地域优异酒店管理经验, 又要利用国家管理措施, 既要照料国际通例, 又不能违反中国治客观存在管理特殊情况。

二、入住登记管理以及客房治安管理。

1、前厅接待部有专员负责接待客人入住登记工作, 天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2、凡在酒店入住外国籍客人,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一律凭有效地护照回乡证, 身份证, 旅行证等有效证件登记入住。

3、“入住记录表”由客人填写, 后负责接待服务员验证后填写表内内容, 给房号钥匙。

4、没有证件或证件可疑旅客, 要问清楚情况和原因后, 可先安排入住, 并立刻汇报保安部转报公安机关处理。

5、客房楼层服务员关键任务是掌握客情, 做好服务, 保障安全。

6、房间服务员负责对刚入住客人, 凭总台接待处通知和门匙对号开房, 并记住产要姓名, 在登记本做好统计, 以备查阅。

7、进客房搞卫生要有专员负责, 正在搞卫生时应把工作车放在门口, 不得关门, 搞好卫生要关好门才能离开, 做好统计。

8、住客退房后, 当班服务员要第一时间进入房间进行安全检验, 发觉异常情况快速汇报总台处理或保安部。

9、楼层服务员值班时间, 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保持二十四小时有服务员, 如有异常情况, 快速通知保安部或总台。

三、对酒店施工人员要求1、外来施工单位人员施工前必需到保安部办理手续, 并接收安全教育后方可施工。

2、施工人员一律佩带临时出入证进出酒店, 进出人员要自觉接收保安人员检验, 出入物品一律凭部门责任人签发通行证放行, 凡有证不戴, 无证进店, 使用时期证件, 用她人证件者均可属违反酒店管理要求行为。

3、施工人员严格实施酒店相关要求和施工要求, 按指定路线行走和活动。

未凡酒店职员均需自觉地服务从保安人员根据酒店要求实施各项治安管理, 并提供合作。

4、经同意不可行走大门, 不得私自进入客房区。

5、施工人员要注意仪表仪容, 不得赤脚, 不准穿背心、拖鞋进店。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_办法_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_办法_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旅店业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最新旅店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一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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