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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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保监发[1999]9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保监发[1999]9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正文:---------------------------------------------------------------------------------------------------------------------------------------------------- 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保监发〔1999〕93号1999年6月10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鉴于银行利率再次降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相应降低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寿险保单(包括含预定利率因素的长期健康险保单,下同)的预定利率调整为不超过年复利2.5%,并不得附加利差返还条款。

二、自1999年6月10日接到本通知时起,各公司不得再签发预定利率超过上述规定的寿险保单。

各公司务必将本通知于1999年6月10日内传达到各分支机构。

三、各公司应立即开始调整保单预定利率的精算工作,将调整后的条款、费率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投入使用。

对于条款经过备案、精算公式不变、仅对预定利率进行调整的险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优先审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暂不受理团体两全保险条款、费率的备案。

经本次及以后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一律在险种名称和费率表后加括号,在括号内用阿拉伯数字标明核准备案表的年度和月份。

四、各公司应借这次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机会,调整险种结构,停办一些业务量形不成规范、市场潜力不大、效益差的险种。

五、各公司不得将本通知内容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宣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3.16
•【字号】晋保监寿[2009]28号
•【施行日期】2009.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晋保监寿〔2009〕28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开业验收的请示》(泰康晋发〔2008〕第14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开业。

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的业务经营区域和业务经营范围由上级公司授权决定。

该机构尚不具备经营银行邮政代理业务的条件,不得经营该项业务。

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地址为:太原市解放南路泰吉通大厦5层。

四、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号为:L10054YZT。

五、支公司应依法经营,并执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保监发[1999]238号【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1999.12.13【实施日期】1999.12.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保监发〔1999〕238号1999年12月13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现将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第一张寿险业生命表命名为《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英文名称为:《ChinaLifeInsuranceMortalityTable(1990-1993)》,简称:《CL(1990-1993)》。

其中非养老金类业务用表三张,养老金类业务用表三张(见附表),分别是:1.非养老金业务用男表,简称《CL1(1990-1993)》2.非养老金业务用女表,简称《CL2(1990-1993)》3.非养老金业务用男女表,简称《CL3(1990-1993)》4.养老金业务用男表,简称《CL4(1990-1993)》5.养老金业务用女表,简称《CL5(1990-1993)》6.养老金业务用男女表,简称《CL6(1990-1993)》二、非养老金业务表适用于不含养老金给付责任的普通寿险,养老金业务用表适用于养老金保险,包含养老金和普通寿险给付责任的综合保险,养老金保险责任使用养老金业务用表,其他保险责任使用非养老金业务用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1999年1月15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维护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一)人身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制定,并由总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才能使用,分支公司不得自行制定条款、费率。

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核准备案,但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可使用到1999年9月底。

总公司认为可继续使用的,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重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使用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已签发的人身保险保单,凡将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满期或终止的,可按原条件执行到保单满期或终止;凡在1999年末以后满期或终止的,保险公司可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该保单转换为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示、费率的保单,亦可退保。

(三)保险公司承保(包括组合保险责任)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条款;人寿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若确有必要,可在经核准备案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但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

批单必须一式两份,分别贴在保单正、副本上。

在批单之外,不允许另订补充协议。

二、关于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一)个人寿险保单的佣金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1.趸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2.期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缴费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年金及生││││死两全保││死两全保│险│死两全保││││险││险││险│├─────┼────┼────┼────┼────┼───┼────┤│10年以下│25%│20%│15%│10%│10%│5%│├─────┼────┼────┼────┼────┼───┼────┤│10-20│35%│30%│20%│15%│15%│10%││年│││││││├─────┼────┼────┼────┼────┼───┼────┤│20年及以│40%│35%│25%│20%│15%│10%││上│││││││└─────┴────┴────┴────┴────┴───┴────┘注: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单(二)团体人身保险保单的手续费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不得向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支付手续费、佣金或回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东源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粤保监寿险[2007]238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09.26
【实施日期】2007.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东
源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粤保监寿险[2007]238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申请设立东源营销服务部的请示》(泰康穗字发[2007]第09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设立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东源营销服务部,核准该营销服务部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详见附件)。

核准该营销服务部的业务范围为:(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
相关单证;(四)接受客户的咨询和投诉;(五)经公司核保,可以打印保单;(六)经公司授权,可以从事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传统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查勘理赔。

你分公司应于收到本文后5个工作日内持本文到我局领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服务业务。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31•【文号】保监财会[2010]1638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保监财会〔2010〕163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为改进偿付能力监管信息化水平,提高监管效率,我会决定于2011年1月1日起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

系统启用后,各公司应通过该系统向我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和各项专题财务报告的电子文本,不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者寄送光盘方式报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报送内容各公司下列报告的电子文本应通过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报送:(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季度、年度);(二)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半年度、年度);(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管理建议书;(四)保险公司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五)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

报送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公司还应当按照《关于编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5号)的要求,同时报送所属境内非保险类成员公司以及所属境外成员公司的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资本充足性监管报表等报告;不需要报送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公司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06〕701号)的要求,报送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年度财务报告。

各公司应当按照《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报送说明》、《偿付能力报告因子代码表》、《年度财务报告因子代码表》、《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因子代码表》和《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因子代码表》要求报送监管信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3.27•【文号】保监发[2001]81号•【施行日期】2001.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1]81号2001年3月27日)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现将《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若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附件一: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本着统一规范,便于识别、使用和管理的原则,中国保监会制定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如下:一、对保险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许可证编码由4位英文字母和5位数字组成,共9位。

二、第一位为机构业务性质,用大写的英文字母表示。

由“L”代表人寿保险公司、“P”代表财产保险公司、“R代表再保险公司、“E”代表其他。

三、第二位为机构性质,即:“1”为中资公司,“2”为中外合资公司,“3”为外商独资公司(含外资分公司),“4”为其他类型。

四、第三、四、五位为机构代码,按本编码方案第二条所列机构分类按001-999排列。

中国保监会统一确定各保险机构的机构代码。

五、第六位为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采用“1”表示总公司、“2”表示分公司、“3”表示中心支公司、“4”表示支公司、“5”表示营业部。

六、第七、八、九位为机构所在地的地址编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该编码采用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2260-1999)中的三字符英文字母代友表示机构所在的地址。

七、营业部的许可证编码为十一位,其编制方法为:在营业部所属支公司的地址码后续加第十、十一位顺序码,由01-99表示。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保险许可证编码方案说明一、本方案的“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各保险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的许可证编码由4位大写英文字母和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首位和最后三位为英文字母,两者之间为5位阿拉伯数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的通知公司代码见附录。

第十条附加保险产品定名参照第九条规定确定,并应在“保险公司名称”后加“附加”字样。

第十一条保险产品名称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备案后,如有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该严格按照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分别开发保险产品。

疾病保险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和人寿保险中的年度保险可包含死亡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可包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

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含全残责任,全残指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一级残疾(即永久完全残疾)。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人身保险公司代码表┌──┬──────────────────────────┬────┐│序号│人身保险公司名称│公司代码│├──┼──────────────────────────┼────┤│1│中国人寿保险公司│01│├──┼──────────────────────────┼────┤│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02│├──┼──────────────────────────┼────┤│3│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3│├──┼──────────────────────────┼────┤│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4│├──┼──────────────────────────┼────┤│5│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5│├──┼──────────────────────────┼────┤│6│新疆兵团保险公司│06│├──┼──────────────────────────┼────┤│7│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07│├──┼──────────────────────────┼────┤│8│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08│├──┼──────────────────────────┼────┤│9│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09│├──┼──────────────────────────┼────┤│10│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0│├──┼──────────────────────────┼────┤│11│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1│├──┼──────────────────────────┼────┤│12│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2│├──┼──────────────────────────┼────┤│13│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1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表彰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保监发[2010]2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表彰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表彰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保监发〔2010〕24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在国务院经普办和保监会的统一领导下,经过一万多名普查人员近两年的辛勤努力和扎实工作,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的各项主要任务已经圆满完成。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国家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国经普办字〔2008〕35号,以下简称《表彰办法》)的要求,经各保监局、各公司推荐,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评选,并报国务院经普办批准,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对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授予北京保监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9个单位“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国家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胡泊、班颖杰等65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国家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授予吉林保监局、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33个单位“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行业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王学梅、王新文等69人“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行业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根据《表彰办法》的相关规定,凡被授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国家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人员,其先进个人审批表将由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其所在单位记入本人档案。

根据《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建议各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8•【文号】银保监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号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方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中与本方案不符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2021年1月8日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公司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根据银保监会“三定”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中央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总体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要求,统筹监管资源,统一监管规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上下联动,提高监管效能,全面落实银保监会党委对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制。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遵循银保监会制定的统一监管规制,银保监会、各银保监局同步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对人身保险公司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监管一致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二)明确职责。

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放在突出位置,清晰划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职责。

银保监会对直接监管公司承担监管责任,各银保监局对所承接属地监管公司承担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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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景星营销服务部等3家机构
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黑保监寿审[2011]15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6.13
【实施日期】2011.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景星营销服务部等3家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黑保监寿审〔2011〕154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景星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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