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全能保2017两全保险条款.pdf
泰康全能保2017两全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我们仅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 本合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 的 24下列保险责任:
一般身故或者 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非因 意外伤害(见 9.6)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 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全能保 2017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 105%,本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 意外身故或者 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约定的 8 种重大自然灾害(见 9.8)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 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 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重大 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 75 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 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 75 周岁(含 75 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 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
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条款摘要:一、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简介二、保险条款重点解析1.保险责任2.保险期间3.保险金额4.缴费方式5.保险金领取三、购买建议与注意事项正文: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是一款结合了保障和储蓄功能的人寿保险产品。
本文将对该产品的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析,并给出购买建议。
一、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简介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由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人身保障和财富积累。
该产品具有较高的现金价值,可以在保险期间内为投保人提供一定的财务保障。
二、保险条款重点解析1.保险责任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主要为投保人提供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重大疾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相应保险金。
2.保险期间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间分为10年、15年、20年、30年等几个选项。
投保人可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预期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间。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可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家庭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金额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投保人的实际保障需求和缴费能力。
4.缴费方式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的缴费方式分为一次性缴费和按年、半年、季度、月度等分期缴费。
投保人可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
5.保险金领取在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或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相应保险金。
投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保险金,也可选择分期领取。
三、购买建议与注意事项1.购买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时,投保人应充分了解保险条款,确保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符合自己的保障需求。
2.在选择保险期间时,投保人应综合考虑自己的年龄、家庭经济状况、负债情况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间。
3.投保人应在保险公司建议的保险金额范围内选择,避免保险金额过低导致保障不足,或过高导致缴费压力过大。
康泰终身保险条款(通用7篇)

康泰终身保险条款(通用7篇)康泰终身保险条款篇1全文第一条保险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泰康全能保A款两全保险》投保规则

《泰康全能保A款两全保险》投保规则
(个险渠道适用)
一、核保规则
1、投保年龄:18-60周岁;保险期间30年时,最高投保年龄不超
过50周岁。
2、保险期间:30年,或保至70周岁、80周岁;
3、交费年期:趸交、3、5、10、15、20年交;
4、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5万元,以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5、职业及健康要求:职业限为1-4类,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及
乘务人员、货车司机及随车人员、出租车司机不受理。
6、风险保额计算:以保险金额1倍计入寿险风险保额,以保险金
额1倍计入意外险风险保额。
7、财务核保规则:
本险种保险金额与万里无忧两全保险、全能保保障计划保险金额进行累计。
如超过投保限额,不予承保。
二、销售规则
1、本险种可附加附如意宝(2014)意外伤害保险;
2、本险种不在爱家之约中销售;
3、本险种使用《个人寿险投保单》;
4、填写投保单时,本险种规范简称:全能保A款。
泰康全能保产品计划

泰康全能保保险产品计划(男女周岁)20年交费期间年交保费元保障详情航空:400万元(20倍保额)电梯:200万元(10倍保额)自驾车:200万元(10倍保额)交通工具:200万元(10倍保额)法定节假日:200万元(10倍保额)自然灾害:100万元(5倍保额)一般意外:40万元(2倍保额)非意外:20万元(1倍保额)重疾金:20万元(1倍保额)病种详情: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严重多发性硬化;27、终末期肺病;28、颅脑手术;29、严重Ⅰ型糖尿病;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31、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32、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33、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34、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35、重症肌无力;36、持续植物人状态;37、严重心股病;3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9、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40、坏死性筋膜炎;41、系统性硬皮病;42、严重克隆病。
满期金:102000元(满期生存,退还所交保费)保障说明以上保障包含意外身故或高残;航空、交通工具、自驾车、电梯和法定节假日在被保人75岁后(含)保障减半;以上各项保险责任,仅按最高一项给付保险金;交通工具:特定公共交通工具、私家车、公务车、出租车泰康人寿保费部收费员—****。
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同)理解《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为之投保的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1.1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险合同贷款的权利··························· 3.4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 4.3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退保的权利····································· 4.3☞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免除责任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2您有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 2.1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 3.2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4.3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5.2本合同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5.11☞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一、保险责任及保险责任免除1.1 保险责任1.2 保险责任免除二、保险金的领取2.1 保险事故通知2.2 保险金的申领2.3 索赔时效2.4 失踪处理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3.1 保险金额3.2 保险费的支付3.3 保险合同贷款四、保险期间、复效、保险合同解除4.1 保险期间4.2 合同效力恢复4.3 合同解除五、合同的一般条款5.1 保险合同的构成5.2 如实告知5.3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5.4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5.5 合同内容变更5.6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5.7 地址变更5.8 保险事故鉴定5.9 争议处理5.10 货币单位5.11 释义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在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见5.11释义)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本公司按投保人已缴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和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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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证件、事故发生所在地区的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境 旅行为境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以及有关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 费用的凭证和交费收据等本公司认为需要的证明文件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 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 误的除外。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如实告知、虚假告知的,本公司不支付保险 金。
居住地的行为。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
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 害或身故。
“违法违规运营的交通工具”:是指没有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违反国家 或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运营的交通工具。
“潜水”:指借助或不借助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 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第十条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中因遭遇意外伤害失踪,投保人或受益
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经人民法院对 被保险人宣告死亡后,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确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日 期,并按意外身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领受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 30 日内将领取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退还本公司。
第三条 【保险范围】 本合同的保险范围,按本合同保险单上所列明的旅行类别分为: 1. 中国境内旅行(含入境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湾、香港、澳门地
泰康康护一生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康护一生两全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3 保险期间2.4 保险责任2.5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宣告死亡处理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5.3 减保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年龄性别错误 8.4 投保人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8.5 未还款项 8.6 合同内容变更 8.7 联系方式变更8.8 争议处理 8.9 保险事故鉴定 9. 释义 9.1 合法有效 9.2 保单年度 9.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9.4 周岁 9.5 有效身份证件 9.6 意外伤害 9.7 高残 9.8 毒品 9.9 酒后驾驶 9.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1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9.12 机动车 9.13 现金价值 9.14 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泰康人寿〔2018〕两全保险034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康护一生两全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康护一生两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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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全能保2017两全保险条款泰康人寿〔2017〕两全保险011号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全能保2017两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9.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度(见9.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9.3)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9.4)计算。
1.4犹豫期犹豫期是指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的一段时期,该时期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数为准。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5)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全能保2017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05%,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05%,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我们仅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或者一般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我们仅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我们仅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重大自然灾害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我们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1)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2)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我们仅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我们仅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电梯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电梯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电梯意外身故或者电梯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电梯意外身故或者电梯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电梯意外身故或者电梯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我们仅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电梯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见9.11)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者法定节假日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1)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者法定节假日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2)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者法定节假日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者法定节假日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我们仅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法定节假日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特别注意事项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下的保险金不累加给付,仅按最高一项保险金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