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浙财教[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4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9月19日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决策部署,根据财政、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和管理方式,省财政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转移支付市县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促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发展的重大科技专项、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和培育、网上技术市场和成果转化、公共平台与载体建设、专利保护与管理、国际科技合作、农业新品种选育与创新服务、科技惠民富民、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考核等资金,根据规定,对其中涉及支持市县部分纳入本专项,并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的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对市县政府投资的种子基金、设立的种子资金进行配套和绩效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他科技金融资金和争取国家项目等进行适当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基金是指主要由市县政府、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发起设立的,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扶持对象的各类投资基金。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2.17•【字号】浙财科教〔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属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2月17日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范围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中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加强财政政策引导1实行增值税(地方部分)当年增收额财政奖励政策。
2017—2018年,省政府给予市、县(市)政府地方部分增值税当年增收额5%的财政奖励。
2实行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奖励政策。
对丽水等29个加快发展市、县(市)和海岛市、县,省政府实施与其第三产业地方税收挂钩的收入激励奖补政策。
除加快发展市、县(市)和海岛市、县外,省政府对杭州等30个市、县(市)政府按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当年增收额的10%给予奖励。
3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量返还奖励政策。
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省当年增量部分,全额返还所在市、县(市)。
二、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作用4优化产业类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产业类财政专项资金逐步退出竞争机制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主要用于公平竞争环境营造、公共服务(产业链)平台建设、产业转型发展试点示范以及企业科技研发等。
5实行振兴实体经济财政专项激励政策。
整合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和新增财力,设立省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资金。
2017—2019年,省政府每年安排18亿元,3年统筹安排54亿元财政资金,在2015年规上工业总产值超过500亿元的36个工业大县(市、区)(宁波除外)中,以企业和产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指标为重要依据,通过竞争性分配程序,选择18个工业大县(市、区)开展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试点,连续3年时间每年分别给予1亿元财政专项资金奖励。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1.16•【字号】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于2004年1月16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行市场导向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改造传统产业相结合,自主创新与引进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时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支持与保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省产业规划以及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发布重点科技成果转化指南和科技成果目录等信息,引导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训及其他相关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指导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加强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鼓励社会力量、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依法设立研究开发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或者设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或者硕士实验基地等各类研究开发机构,鼓励、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省各类科技研究开发、技术创新、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近年来,科技成果转化已经成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之一。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市场化、产业化和经济效益最大化,我国设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基金,用于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包括技术和知识产权的转让、研发成果的转化和推广、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发展等。
基金的目标是提高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推动中国创新型国家建设。
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等。
基金的管理机构是由科技部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的投资方向、管理规则和投资决策等。
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有潜力的科技成果和
科技型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成果、重大科技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等。
基金会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并购投资等多种方式,为投资对象提供资金、技术、管理等全方位的支持。
近年来,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已经成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支持力量。
未来,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还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科技成果的市场化和产业化,推动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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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软科学研究计
划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5.07.02
•【字号】浙科发计〔2015〕95号
•【施行日期】2015.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的通知
浙科发计〔2015〕9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省级有关厅局,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新常态下浙江‘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持续发展路径优化与对策研究”等108个软科学项目列入2015年度省级科技计划。
现将计划下达给你们,请各归口管理部门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
实施管理,并于2015年7月31日前完成项目任务书的签订工作。
附件:2015年度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清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7月2日附件:。
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2〕20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安排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科技经费主要是指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研究机构或经济主体在我省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和应用基础性研究、公益性研究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所获得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
包括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钱江人才等专项资金安排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
创新团队、重大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运用省级财政资金实施的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对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能够明显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的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
根据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特点和规律,省级科技项目经费分类采用分期拨款、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积极探索实践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方式。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按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突出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浙江科技成果转化迎来重大利好,修订版《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近日发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版的《条例》在突出政府引导功能、强化企业主体作用、加强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均提出了新的规定,并且把创新券制度、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科技特派员等具有浙江特色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文,可谓亮点颇多。
其中,又以强化对科技人员的奖励与激励最为抢眼。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55 号《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于2017年3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设计图纸、试验结果、试验记录、工艺、流程、配方、样品和数据等非专利技术和信息。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与政府引导作用,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利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统筹科技、教育、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计划原则上以三至五年为一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特色小镇等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设计图纸、试验结果、试验记录、工艺、流程、配方、样品和数据等非专利技术和信息。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与政府引导作用,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利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统筹科技、教育、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重点奖励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计划,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指南,引导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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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区域引导基金设立申请书
申请机构:XX县(市、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区域引导基金设立申请书一、基本信息表
*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为同一主体的,可合并填写。
二、区域引导基金管理机构
(一)区域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简介
包括:历史沿革、股东或出资人构成、组织管理结构、分支机构、主营业务、业绩情况、资质荣誉、专业领域经验和能力等,专业领域是指创业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领域。
(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
1、至少列举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资质荣誉、专业领域经验和能力等。
2、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在机构中的管理分工。
3、投资决策机构情况及成员简历。
(三)管理团队投资业绩
1、管理团队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包括基金名称、基金规模、投资领域、投资阶段、投资地域、已完成投资、基金存续期、投资限制、管理费等。
2、管理的基金投资项目情况:包括投资基金名称、投资企业名称、投资金额、股权比例、投资时间、投资时企业状况、目前状况、是否退出、估值或收益情况等。
3、至少列举3个国家和省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成功创业投资案例包括项目来源、企业简介、投资基金名称、投资金额、股权比例、投资时间、投资时企业状况、退出时企业状况、收益情况、管理团队成员在案例中的作用等。
(四)内部管理与决策
填报说明:1、投资管理(项目遴选办法、投资决策流程及方法、风险控制手段、投后管理及增值服务等)。
2、内部分配机制(管理团队内部如何分配普通合伙人应得的收益等)。
3、激励约束机制(包括为了业务发展而制定的职位升迁、奖惩等措施。
三、区域引导基金
(一)区域引导基金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拟采用的名称、组织架构、注册地址、基金规模、财政到位资金、基金存续期(包括投资期、回收期)、经营范围、主要股东或出资人简要背景等。
(二)申请主体所在区域基本情况
1、申请主体所在市县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区域引导基金总规模,引导基金杠杆率,资金管理、专家评审组织等管理能力,决策管理程序、风险控制等管理制度等方面。
2、申请主体所在市县相关情况,指对申请主体的当地经济总量、当地科技投入情况、当地创业投资发展情况、当地拟上市公司等情况。
3、区域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可行性,是指区域基金对当地重点产业推动作用,资金到位,引导基金退出方案的可行性等。
(三)区域基金投资策略
1、区域引导基金的投资领域(产业)及投资优势。
2、区域引导基金拟投资企业所处阶段,并注明不同投资阶段(早期、成长期、成熟期)的定义。
3、区域引导基金的投资规划,包括投资组合的原则和限制、投资集中度限制、计划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比例、预期全部完成投资的时间等。
4、区域引导基金的投资策略与管理团队以往管理其他基金的投资策略是否相同。
若不同,请说明不同的原因以及选择新策略的原因。
(四)区域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收益分配及清算
1、存续期不同阶段管理费的计提方法。
2、区域引导基金的收益分配及亏损承担原则(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
3、清算原则及方法等
(五)区域引导基金的利益冲突和解决方案
填报说明:1、区域引导基金与同一管理机构其他在管基金
2、区域引导基金与管理团队个人投资
3、近期是否在募集设立其他基金。
(六)区域引导基金储备项目
储备项目基本情况,主要指拟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有无重大过失、是否受到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
2、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有关讼诉、仲裁、担保、其他或有风险事项的说明及相关材料。
五、附件
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浙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