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利息费用的扣除政策与筹划思路
利用利息费用扣除筹划土地增值税

利用利息费用扣除筹划土地增值税
假定有一家房地产企业,同时开发了几个房地产项目,同时使用自有资金和银行借款进行开发,其中一个地产项目,支付地价款1000万元,开发成本2500万元。
假设共发生借款费用800万元,但是这800万元利息费用如何分配很难计算,因为这种间接费用的分配在成本核算中选取的分配甚而不同,结果会有很大的不同。
如果选择不分配,那么: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金额+房
地产开发成本金额)×10%=(1000+2500)×10%=350万元
如果按照某一的成本动因进行分配,为这一地产项目分配了90万元,那么: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
×5%+允许扣除的利息费用=(1000+2500)×5%+90=175+90=245万元。
与不分配利息相比,可除的开发费用减少了105万元(350万元-245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这家企业就该认真考虑利息费用是不是要分配以及如何分配的问题了。
当然,企业的会计处理一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处理。
现行相关土地增值税税法对财务费用扣除项目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
土地增值税清算思路和模式

土地增值税清算思路和模式
1.税收政策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思路和模式首先需要在国家层面
进行税收政策的制定。
政府可以根据地区实际情况,设定不同的土地增值
税率,并规定税收征收的方式和程序。
2.土地增值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心在于对土地增值的计算。
该
计算可依据转让时土地的市场价格与购置时土地的成本价之间的差额来确定。
同时,还应考虑与土地增值相关的各种费用,如土地改造费、评估费等。
3.房地产市场监管:为保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顺利进行,需要建立健
全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
政府可以对房地产交易进行登记、备案和审查,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防止虚假交易或恶意炒作,以确保土地增值
税的计算准确性。
4.税收征收与管理:对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与管理,可以采取根据土
地转让时的增值额直接征收、一次性征收、分期征收等方式。
同时,还需
建立税收管理体系,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款的按时足额缴纳。
5.税收用途规划: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所得需要合理使用和规划,以满
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
政府可以将土地增值税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社会
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以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改善民生。
以上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思路和模式。
在实施中,需要政府、市场主
体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以确保土地增值税的清
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房产土地增值税中利息支出的筹划

在房产土地增值税中利息支出的筹划在房产买卖交易中,土地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税种,它是指在土地的出让、转让、出租、转租等行为中,出让方按照约定价格与土地用途、地段、土地面积等因素计算出土地增值额,然后按照一定比例收取的一种税种。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筹划中,合理利用利息支出可以帮助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提高投资回报率。
1. 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和重要性利息支出是指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购房者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购买房产所支付的利息费用。
利息支出在土地增值税筹划中的合理利用可以通过计入成本来减少增值税的计税基数,从而降低税负。
因此,合理规划利息支出,可以帮助减少土地增值税的支付金额,提高购房者的投资收益。
2. 利息支出的筹划方法(1)选择合适的贷款方式:购房者可以选择不同的贷款方式,如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等。
商业贷款利率相对较高,而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选择公积金贷款可以减少利息支出,从而减少土地增值税税负。
(2)利用贷款抵扣增值税:在某些地区,购房者根据政策可以将购房贷款利息抵扣土地增值税。
购房者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了解当地政策,合理利用贷款抵扣增值税,降低税负。
(3)合理利用贷款利息支出计入成本:根据相关法规,购房者可以将贷款利息支出计入成本,减少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数。
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协商,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将贷款利息计入成本,以此降低税负。
(4)适时还款:购房者可以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和利息支出的规模,合理安排还款计划,适时还款。
适时还款可以减少利息支出的总额,从而减少土地增值税的税负。
3. 利息支出筹划的注意事项(1)合法合规:利息支出筹划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筹划合法合规。
购房者应咨询专业人士,了解当地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并按规定进行筹划。
(2)审慎选择贷款方式:购房者在选择贷款方式时应审慎考虑,比较不同贷款方式的利率、还款方式等因素,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贷款方式,以减少利息支出。
(3)合理规划还款计划:购房者应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贷款利息支出的规模,合理规划还款计划,并按时还款。
土增税九大节税筹划方法、征收标准、清算条件(珍藏好文)

土增税九大节税筹划方法、征收标准、清算条件(珍藏好文)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税筹问题,是我被问得最高频的问题之一,今天专门写一篇文章来理一下。
为了充分将清楚土增税,我花了十多个小时整理了土增税的相关所有素材。
全文比较烧脑,建议先转发朋友圈,或者收藏,需要时再拿出来看,会大有收获。
土增税应税行为土地增值税的应税对象,是转让土地所有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等视同销售取得收入的行为。
包括房屋销售和土地转让,都是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
至于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学界现在还有分歧,实际操作需要根据各地的税务部门认定标准。
在全国大部分地方未将股权转让认定为视同销售的行为,个别地方除外,比如河南。
征税步骤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分两步,一是销售环节的预征收,二是竣工环节的清缴。
土增税的预征,一般按照销售合同约定金额的2%-5%区间浮动,具体根据每个地方政府制定的条例。
例如:青岛市将土增税的预征分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普通住宅单价2万以下的按照2%的预征率,单价2万以上的按照2.5%的预征率;非普通住宅单价2万以下的按照2。
5%的预征率,单价2万以上的按照3.5%的预征率;成都直接将土增税预征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房产分为三类,分别实现2%、3%、4%的预征率。
土增税税率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税率如下图:有一个例外,《土增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对增值率不超过20%的普通住宅,免征土增税。
因此筹划这20%免征土增税,是很多公司的招拍挂项目进行税务筹划的重点。
清缴的条件分为法定清缴条件和认定清缴条件两种:法定清缴条件。
具体有三种:一是房地产全部竣工的;二是整体转让未竣工项目的,也就是所谓的在建工程转让;三是直接进行土地所有权买卖的认定清缴条件。
也是三种情况:一是已实际竣工的项目,或者销售比例达到85%的,或者未达到85%,但是剩余未售物业出租的;二是已经取得预售证(或者销售证)满三年的;三是项目已经申请财务注销但是未办理土增税清算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利息费用的扣除政策和税收筹划思路

土地增值税清算利息费用的扣除政策与筹划思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这三项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分摊。
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故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不能按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
国税函[2010]220号文(以下简称220号文)第三条规定:“(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相关话题——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学习体会:合理与不合理并存针对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开发企业应注意的政策要点有:第一,文件中规定税前扣除的金融机构利息费用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那么,何为“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呢?“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是否是基准利率呢?早在原国税函[2003]1114号文(注:当时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中即已指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所以,“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并非等于基准利率。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利息费用的四种处理技巧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利息费用的四种处理技巧土地增值税是我国重要的税收制度之一,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清算不仅仅包括土地增值税本身的计算,还要涉及到利息和费用方面的处理。
本文将针对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面临的利息费用问题,提出四种处理技巧。
技巧一:利息和土地增值税分别入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利息和土地增值税应该分别计入企业的账户。
房地产企业在购买土地时需要支付土地款项,该款项需要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或借贷,如果是借贷,公司需要支付对应的利息,此时公司应该将土地购买款项和利息分别计入公司账户。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公司只需要计算土地增值税,而不考虑利息。
我国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为:应纳税额 = (当地土地最新评估价格 - 购买土地的价格) × 70% × 税率;因此利息不在税费计算范围之内。
这种处理方法既能保证企业的资金核算准确,又符合我国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规定。
技巧二:利息作为土地购置成本另一种处理方法是将土地购买所需的利息计入土地购置成本中,然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进行抵扣。
这种处理方式的好处是可以减少企业的应纳土地增值税额,从而降低税收负担。
具体做法是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将土地购买价格和利息一起计入,并且在计算后的应纳土地增值税中扣减掉利息的部分。
如下公式所示:应纳税额 = (当地土地最新评估价格 - 购买土地的价格 - 支付的利息) × 70% ×税率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土地购买后计算利息支出时,应该按照实际借款计算利息,而不是假设的利息支出。
技巧三:将利息作为销售成本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如果需要用到借贷资金,那么企业需要支付对应的利息。
对于这部分利息,企业可以将其作为销售成本进行核算。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这部分利息可以单独列出,以便将其扣除。
具体的操作方法是,在销售房产的收入中扣除对应的利息支出,这部分利息支出应该作为销售成本进行核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及筹划技巧
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及筹划技巧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出售或转让时,根据土地增值额收取的一种税收。
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以及筹划技巧是指如何根据相关政策以及法律规定,合法地减少土地增值税的支付金额,从而达到合理规避税收风险的目的。
下面将就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和筹划技巧进行详细分析。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1.税率和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适用的范围包括城市房地产开发、土地集中连片开发以及武装力量用地等。
2.纳税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计算采用差额计税法,即纳税额等于转让价款减去购置土地成本、建设等费用、税金和合理的利润,然后按照税率计算。
3.税收申报和缴纳:纳税人需要在土地转让后6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并在90天内完成税款的缴纳。
二、土地增值税筹划技巧1.合理的土地成本计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尽量合理地计算土地购置成本。
例如,可以将购置土地的价款、开发建设费用以及相应税费等作为计算基数,从而减少土地增值额,降低纳税金额。
2.合理挪用费用投入:对于土地开发商来说,可以将一部分费用挪入其他地方投资,采取循环输转企业的方式,降低应纳税额。
3.分割转让筹划:当一块土地存在多个使用权人时,可以将土地进行分割转让,从而减少每位权利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4.转让方式筹划:可以通过合理选择转让方式来减少土地增值税的税负。
例如,可以选择以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方式进行土地转让,从而实现减税优惠。
5.合理利用税收政策:根据不同地区对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合理地运用各项政策降低纳税金额。
例如,可以选择在政策支持力度大的地区进行土地转让,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6.合理规避税务风险:在土地增值税筹划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税务风险。
合法合规地进行筹划,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免面临税务处罚。
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和筹划技巧可以帮助土地开发商和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规避税收风险,降低税负。
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及清算的思考
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及清算的思考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土地增值税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税收。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补偿金收入之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的税金。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及清算成了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税收筹划和税收清算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税收筹划是指通过合法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负担,这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在土地增值税的筹划中,房地产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和操作:合理安排资金结构。
房地产企业可以合理安排资金结构,通过债务和股权的安排,降低土地增值税负担。
可以通过增加债务融资,减少股权融资的方式,来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
灵活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房地产企业可以灵活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土地增值税的负担。
可以通过项目的规划设计、土地用途等角度,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
依法合规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依法合规,遵守相关税收法规,不能采取违法手段来规避税收。
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可以帮助房地产企业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
税收清算是指对已缴纳的税款进行核算和清算的过程。
在税收清算方面,房地产企业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进行准确的税收核算。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收清算时,需要确保税收核算的准确性。
通过合理的财务核算,可以确保将实际应纳税款以及已纳税款的准确数额进行核算,避免出现错误。
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房地产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申报和缴纳土地增值税。
只有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房地产企业才能避免滞纳金或者其他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合理合法避免税务风险。
房地产企业在税收清算的过程中,需要合理合法地进行税务规划,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只有规避税务风险,房地产企业才能在税收清算中避免额外的税收成本。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及清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可以有效减少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策略
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策略---摘抄一、利息支出扣除法筹划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三)中关于利息支出扣除项目的规定:“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即当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X 10%以内。
例如:某公司购买地块、从事房地产开发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向银行抵押贷款),利息支出所占比例较高,考虑到分摊的利息均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公司财务部也能按开发项目分别核算银行贷款和所支付的利息,因此在计算交纳土地增税时,采用据实扣除利息并加扣其他开发费用的方式。
如果公司有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为15 000万元(含地价3 200万元),为该项目开发而向银行的借款达到14 500万元,由于该项目的开发期较长,从2001年一直到2004年才办完竣工结算手续,历时3年多时间,仅银行利息支出就达到了2 800万元(为了核算清楚并能够顺利扣除利息费用,会计人员将以前的账务进行调整,对该项目的银行贷款及其支出的利息进行了单独核算),如果利息费用按5%的扣除标准进行土地增值税结算,只能列支750万元(15 000万元×5%);而如果按企业利息费用据实扣除,则可列支2 800万元,比按5%的比例扣除要多扣除2 050万元,仅这一增加的扣除金额,就足以使该项目的增值额比例低于20%,该项目就实现了免征土地增值税。
会计实务: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法:利息支出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法:利息支出的筹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业务过程中,一般都会发生大量的借款,因此利息支出是不可避免的。
利息支出的不同扣除方法会对企业的应纳税额产生很大的影响。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第一和第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用公式表示: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住宅,共支付地价款200万元,开发成本为400万元,则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数额不得超过30万元,即(200+400)万元×5%,利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如果纳税人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的10%以内计算扣除,用公式表示: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如上例,则房地产开发费用总扣除限额为60万元,即(200+400)万元×10%,超限额部分不得扣除。
纳税人在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时,利息支出如何计扣值得考虑。
一般而言,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借款数额会较大,其实际数会大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因此,一般来说,按照第一种方式计扣比较有利于企业节省税款,即房地产开发费用按下式计扣: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但是,现实中的情况并不总是如此简单。
有些企业由于资金比较充裕,很少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这方面的利息支出相应地就比较少。
这时,如果按照第一种方法计算,则扣除项目金额会较少,而按照第二种方法计算则扣除项目金额会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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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利息费用的扣除政策与筹划思路
【标 签】土地增值税清算,利息费用,筹划思路
【业务主题】土地增值税
【来 源】
国税函[2010]220号文(以下简称220号文)第三条规定: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相关话题——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学习体会:合理与不合理并存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
针对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开发企业应注意的政策要点有:
第一,文件中规定税前扣除的金融机构利息费用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那么,何为“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呢?“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是否是基准利率呢?早在原国税函[2003]1114号文(注:当时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中即已指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所以,“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并非等于基准利率。
在当前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不排除开发企业从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的利率显著偏高,而国家对浮动利率又未设定统一标准和上限,故而在实务操作中,如何把握“同类同期贷款利率”,需要关注主管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口径。
第二,220号文前面规定的扣除比例都是5%“以内”或者10%“以内”,故后文中才又要求“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因此,开发企业还应注意所在省份规定的具体扣除比例。
第三,在目前对开发企业限制放贷的情况下,如果开发企业的资金全部来源于非金融机构借款的,通常利率较高,利息支出较大。
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只能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扣除,可能导致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超限额的问题,这是开发企业筹划融资结构时应该预见的问题。
第四,开发项目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这一规定对于开发企业而言是相对有利的。
例如合作建房项目,如果开发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合作方(投资方)提供合作资金,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开发企业不得在税前列支支付给合作方(投资方)的利息。
事实上,既然是合作建房,合作双方对合作项目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它不同于到期固定还本付息的借贷资金行为,开发企业也不应向合作方(投资方)支付固定利息。
在此情况下,合作方(投资方)注入的资金如果又是通过其他渠道融入的,相应的资金成本将无法反映到开发企业的账面。
220号文规定的扣除比例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客观反映土地增值额,合理减轻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
假定某省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统一为10%。
在开发企业大量使用自有资金或合作建房资金的情况下,即使账面较少出现利息费用,也可以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扣除开发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习惯于从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借入资金挂作“其他应付款”等而不实际结算利息,对于母公司或关联企业而言,主管税务机关事后往往要求该关联资金融通交易必须结算利息并补缴税款,从而产生税收风险。
所以,开发企业应注意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关联方及时结算利息费用。
此外,220号文第三条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
据此规定,如果开发企业存在多种渠道、来源的借款,不可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费用据实扣除,同时又将其他渠道的借款费用与其他开发费用一并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而只能在220号文第三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中选择一种确定扣除金额。
例如,某开发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为20000万元,开发成本10000万元,其中,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中列支利息支出200万元。
项目开发期间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为100
万元,其中向关联企业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为60万元,借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
假定该开发项目所在省规定的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分别两种情况为5%或10%。
由于利息支出不可以作为开发成本直接扣除,也不允许加计扣除,故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开发成本为10000-200=9800(万元)。
按照第一种方法计算可扣除开发费用
=(200+100-60)+(20000+10000-200)×5%=1730(万元)
按照第二种方法计算可扣除开发费用
(20000+10000-200)×10%=2980(万元)。
220号文规定开发企业不得同时使用上述两种方法,即不得将可扣除的开发费用计算
为(200+100-60)+(20000+10000-200)×10%=3220(万元)。
不过,220号文及之前的税收法规中等均未限定开发企业在前述两种方法中只能选择哪一种,也没有规定孰低原则,故开发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可以用不能全部提供金融机构利息证明为事实依据,商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采取上述第二种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从而达成一个有利的结果。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利息支出无论按哪一种方法扣除,其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同之处还在于,后者规定开发企业从关联企业借入的资金(债权性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两倍,超过部分一般情况下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前者并不存在这一限额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