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关于规范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学校教职员工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职员工的管理,规范请销假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
第三条教职员工请销假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形象;(三)合理安排工作,确保教育教学工作不受影响;(四)因病、因事请假,需履行相关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章请假规定第四条教职员工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年休假、事假等。
第五条请假程序:(一)事假:员工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填写《请假单》;(二)病假:员工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批准后,填写《请假单》;(三)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年休假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请假审批权限:(一)部门负责人审批: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年休假等;(二)学校领导审批:病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情况。
第七条请假期间,员工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病假期间,需按时到校接受治疗,并主动与部门负责人沟通病情;(二)事假期间,需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三)请假结束后,需及时返岗,并汇报请假期间的工作情况。
第三章销假规定第八条教职员工请假结束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销假手续。
第九条销假程序:(一)员工返回工作岗位后,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汇报请假期间的工作情况;(二)部门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在《请假单》上签署意见,并报学校领导审批;(三)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员工方可正式销假。
第十条教职员工未按规定销假,视为擅自离岗,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教职员工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分:(一)擅自离岗、不请假或请假未得到批准;(二)请假期间,不履行工作职责,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三)未按规定销假;(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学校销假制度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学校管理,规范教师销假行为,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
三、销假程序
1. 教职工请假后,应在请假期限届满前一日销假。
2. 教职工销假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填写《教师销假登记表》,详细注明请假期间的工作安排和教学任务完成情况。
(2)销假时,需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教师销假登记表》。
(3)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4)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人事部门登记备案。
四、销假要求
1. 教职工销假时,应如实反映请假期间的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报。
2. 教职工销假后,需按照学校工作安排,及时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3. 教职工销假后,如因特殊情况需再次请假,应重新履行请假手续。
五、销假责任
1. 教职工未按时销假,或销假时隐瞒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
2. 部门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不良后果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3.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老师请销假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管理,规范教师请假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二、请假类型1. 短期请假:指教师因私事、疾病等非工作原因,需请假一天至一周的。
2. 长期请假:指教师因私事、疾病等非工作原因,需请假一周以上的。
3. 特殊请假:指教师因参加学术交流、培训、调研等公务活动,需请假一定时间的。
三、请假程序1. 教师因私事、疾病等非工作原因请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联系电话等。
2. 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3. 学校办公室在收到请假申请后,及时将请假信息通报教务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
4. 教师请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
5. 教师请假结束后,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销假,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请假审批权限1. 短期请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2. 长期请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学校领导审批。
3. 特殊请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学校领导审批。
五、请假纪律1. 教师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擅自离岗。
2. 教师请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
3. 教师请假结束后,应及时销假,不得拖延。
4. 教师请假期间,如需再次请假,应重新履行请假程序。
六、违反请销假制度处理1. 教师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未按时销假,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2. 教师利用请假之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一经查实,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3. 教师故意隐瞒病情,骗取请假,一经查实,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4. 教师伪造请假证明,骗取请假,一经查实,给予开除处分。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2018-201X年瑞安市教育局教师请销假制度word版本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201X年瑞安市教育局教师请销假制度篇一:教师请销假制度古庄店乡第一小学教师请假及签到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管理,建立一支具有良好师德修养和较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依据方政办[201X]5号文件规定,经学校研究,特制订如下请假及签到制度。
一、事假因事请假3天以内者由学校审批;3天以上5天以内由乡中心校审批;5天以上15天以内者由中心学校上报教体局审批。
事假一期累计两周的,当年师德考核不能为优秀。
请事假期间,自己安排所承担的一切工作,学校不再安排代课教师。
每超假一天,学校从绩效工资或奖金里扣发50元。
教师请假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天,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天。
二、病假请病假1至3天由学校审批;3天以上5天以内由乡中心学校审批;5天以上15天以内由中心学校报县教体局审批;15天以上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并经教体局审批。
自请假之日起,15天以内的,自己安排课,校方不安排代课教师。
超过15天的,学校聘用代课教师,请病假人承担60%的代课工资。
事假超过两周、病假超过三个月的,按方教【201X】33号文件规定扣发工资。
三、产假按国家规定,正常产假(有中心学校和教体局请假批示)为90天,自请假之日算起。
产假到期,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不上班的,每超过一天罚50元,从绩效工资中扣除(如无绩效工资,上报中心学校从工资里扣除)。
四、婚丧假按国家规定,婚丧假不超过3天;属于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婚假不超过10天;如有特殊情况,丧假不超过7天。
请假期间校方不安排代课教师,自己调课;每超假一天,扣发绩效工资或奖金50元。
五、出差及公派学习7天以内,校方不安排代课教师;7天以上,学校安排代课教师。
非公派及外出学习一周以内的,自己安排调课,学校不安排代课教师;超过一周,自己安排代课教师及代课工资。
学校教师请销假制度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师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师。
第三条学校教师请假、销假应遵循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请假类型第四条教师请假分为以下类型:(一)事假:因个人原因需请假,如婚假、丧假、产假等。
(二)病假:因疾病原因需请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三)公伤假:因公受伤需请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公伤证明。
(四)调休假: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调休的假期。
(五)其他假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经学校同意的其他假期。
第三章请假程序第五条教师请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教师请假申请表》,经批准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请假类型及审批权限如下:(一)事假:一般不超过3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3天,由校长审批。
(二)病假:一般不超过1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1周,由校长审批。
(三)公伤假:一般不超过1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1周,由校长审批。
(四)调休假:由校长审批。
(五)其他假期:由校长审批。
第七条教师请假期间,如需延长请假时间,应在原请假时间到期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请假。
第八条教师请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学校汇报请假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情况。
第四章销假程序第九条教师请假期满后,应按时返校,向所在部门负责人销假。
第十条教师销假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假证明、公伤证明等。
第十一条教师销假后,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将销假情况报学校领导备案。
第五章纪律与处罚第十二条教师请假、销假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擅自离校等违纪行为,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教师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未按时销假,将按旷工处理,并按学校规定扣除相应工资。
第十四条教师在请假期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请销假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学校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请销假行为,确保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三、请假制度
1. 请假类型
(1)病假: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学生,需提供医院证明,经班主任批准后,可申
请病假。
(2)事假:因家庭、个人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学校的学生,需提前向班主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3)公假:因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实习、社会实践等需要请假的学生,需
提前向班主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2. 请假流程
(1)学生请假需填写《学生请假单》,由班主任审核后,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2)请假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否则视为旷课。
(3)请假学生返校后,需向班主任报告假期间的学习、生活情况。
四、销假制度
1. 学生请假期满,需在规定时间内向班主任销假,否则视为旷课。
2. 学生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销假,需提前向班主任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销假。
3. 学生销假后,需向班主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旷课处理
1. 学生旷课1-3节,给予警告处分;旷课4-6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7-10节,给予记过处分;旷课11节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 学生因特殊情况旷课,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和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免于处分。
六、附则
1.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4年教师请假销假制度_教师请假销假制度条例
教师请假销假制度_教师请假销假制度条例教师请假销假制度篇1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院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请销假手续与准假权限一、请销假手续教职工的各种假期(事、病、探亲、婚、产、计划生育、丧葬假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凡需请假的工作人员均须本人事先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部门按照审批权限予以受理。
经批准后,本人和所在部门必须安排好工作,方可离岗。
假满回岗应及时向准假部门销假,未销假的均作超假处理,并及时报告人事处。
二、准假权限中层副职、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教学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请事假3天以内或病假1周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事假超过3天或病假超过1周的,由部门及主管领导批准后,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事假超过1周或病假超过1个月的,由院长办公会批准。
中层正职请事假超过1天或病假超过3天,报党委组织部并经主管领导和党政正职同意后,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
婚假、探亲假、丧假均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
需延长假期者按准假管理权限办理续假手续。
产假、计划生育假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休假手续,需延长假期者按准假管理权限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条请假一、病假(一)教职工因病无法正常出勤的,可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因患急病或在外地患病,可就近医疗机构诊治,同时应及时向单位请假,返回工作岗位一周内应凭医疗机构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二)病假期间待遇1.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自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
教育局关于规范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三一文库()/常用公文/规章制度〔教育局关于规范请销假制度的规定〕为了进一步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现就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做出如下规定:一、假期的类别与期限(一)产假1、生育。
女教职工晚婚晚育的产假为5个月,未达到晚婚晚育年龄但经批准生育的,产假为3个月,其中产前为15天。
晚育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
2、流产。
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7—30天的产假。
3、哺乳。
对产假期满,正常上班的女教职工,当婴儿未满一周岁时,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可合并使用,多胎哺乳的,每次的哺乳时间按每婴30分钟计算。
教职工因重病、急病需要住院治疗或所患疾病致使行动不便、神志不清等不能正常工作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假治疗的,可准予病假。
(三)婚假1、教职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为三天;2、符合晚婚(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条件的为7天。
(四)丧假教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至三天丧假。
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本人去料理的,可延长4天,但累计最多不超过7天。
(五)事假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日外,教职工离开教学岗位办私事时,必须请事假。
请事假时,本人要事先申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妥当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二、请销假程序和审批权限教职工请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离岗。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假后三天内补办,否则按旷工论处。
1、产假。
女教职工休产假,由本人向单位(乡镇教委或县直学校)提交请假申请及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还需提交独生子女证,经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领导审核后,由会计携带上述证件于该教职工休产假的第一个月内到县教育局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
2、病假。
携带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本人申请于休假5天内请假。
请销假管理制度学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和学生。
第三条请销假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确保请销假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严肃认真:对请销假事项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请假理由真实、正当。
3. 公开透明:对请销假事项进行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4. 服务师生: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的请销假服务。
第二章教职工请销假管理第四条教职工请假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2. 因事请假:需提供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3. 因公请假:需提供单位或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五条教职工请假审批权限:1. 1天以内(含1天)的请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2. 1天以上(不含1天)的请假,由分管副校长审批;3. 3天以上(不含3天)的请假,由校长审批。
第六条教职工请假程序:1. 教职工填写《教职工请假单》,注明请假事由、起止时间;2. 提交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3. 经批准后,报分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4. 请假结束后,需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章学生请销假管理第七条学生请假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2. 因事请假:需提供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3. 因其他原因请假:需提供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八条学生请假审批权限:1. 1天以内(含1天)的请假,由班主任审批;2. 1天以上(不含1天)的请假,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学生请假程序:1. 学生填写《学生请假单》,注明请假事由、起止时间;2. 提交班主任审批;3. 经批准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4. 请假结束后,需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章请销假管理职责第十条学校办公室负责全校教职工和学生的请销假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和完善请销假管理制度;2. 审批教职工和学生的请假申请;3. 负责请销假手续的办理和归档;4. 定期检查和通报请销假情况。
学校请销假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
第三条请销假制度旨在规范师生员工的请假行为,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请假第四条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陪护假、调休假、法定节假日假等。
第五条请假应当提前向所在部门或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事假:因私事需请假者,按实际需要提出申请,一般不超过三天。
第七条病假:因病需请假者,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请假时间根据病情而定。
第八条婚假: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一般不超过三天。
第九条丧假: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丧假,一般不超过三天。
第十条产假:女职工生育,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一般不少于九十天。
第十一条陪护假:职工直系亲属住院治疗,需陪护者,可申请陪护假,一般不超过七天。
第十二条调休假: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学校实际情况,可安排调休假。
第十三条法定节假日假:根据国家规定,安排法定节假日假。
第三章销假第十四条请假者应按时销假,销假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陪护假等,销假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请假申请表;(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调休假、法定节假日假,无需销假。
第四章纪律与处罚第十七条凡未按本制度规定请假或请假未得到批准擅自离校者,按旷课、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请假者需遵守以下纪律:(一)请假期间,不得从事与请假事由无关的活动;(二)请假期间,不得擅自变更请假事由;(三)请假期间,不得泄露学校机密。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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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关于规范请销假制度的规定为了进一步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现就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做出如下规定:一、假期的类别与期限(一)产假、生育。
女教职工晚婚晚育的产假为5个月,未达到晚婚晚育年龄但经批准生育的,产假为3个月,其中产前为15天。
晚育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
2、流产。
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7—30天的产假。
3、哺乳。
对产假期满,正常上班的女教职工,当婴儿未满一周岁时,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可合并使用,多胎哺乳的,每次的哺乳时间按每婴30分钟计算。
(二)病假教职工因重病、急病需要住院治疗或所患疾病致使行动不便、神志不清等不能正常工作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假治疗的,可准予病假。
(三)婚假、教职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为三天;2、符合晚婚(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条件的为7天。
(四)丧假教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至三天丧假。
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本人去料理的,可延长4天,但累计最多不超过7天。
(五)事假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日外,教职工离开教学岗位办私事时,必须请事假。
请事假时,本人要事先申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妥当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二、请销假程序和审批权限教职工请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离岗。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假后三天内补办,否则按旷工论处。
(一)请假、产假。
女教职工休产假,由本人向单位(乡镇教委或县直学校)提交请假申请及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还需提交独生子女证,经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领导审核后,由会计携带上述证件于该教职工休产假的第一个月内到县教育局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
2、病假。
携带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本人申请于休假5天内请假。
经核实确需休假的方能准假。
其中15天以内由所在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领导决定;15天以上由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领导审核后(签字盖章),由会计报教育局审批,其中20天以内由人事科审批;20天以上由分管局长审批;40天以上由局长审批,一次病假一般不准超过60天。
医院开具的建议证明只作参考,不作请假批准依据。
对小病大养、多年养病不上班的,要专题报告教育局处理。
连续请病假六个月仍不能痊愈的,由本人写出病休申请,经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审核,人事科指定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后,报教育局局长审批。
3、婚丧假。
由教职工所在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审批。
4、事假。
半个月以内由所在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审批;半个月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教育局人事科审批;一个月以上的报请主管局长审批。
5、乡镇教委主任,县直学校、乡镇中学正职校长(书记)请假。
病假10天以内、事假3天以内的由校务会审批并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病假10天以上、事假3天以上的报县教育局审批。
6、乡镇教委主任,县直学校、乡镇中学正职校长到市外省内出差2天以内的,需告知教育局办公室,3天以上(含3天)或到省外出差,必须报教育局局长审批。
(二)销假、女教职工产假和教职工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的三日内,由本人携带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开具的教职工返岗证明,到教育局人事科销假。
2、教职工婚丧假和未满一个月的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及时到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销假。
三、请假期间的待遇、产假、婚假、丧假、进修(培训)假、特殊事假工资照发。
2、根据国发[1981]52号文件要求,病假按下列标准发工资:(1)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同时,扣发全年各项奖金。
3、一般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天,每超一天,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适当给予经济处罚。
4、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计超过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超过60天或有旷工行为者,年度考核不得定为良好及其以上等次。
四、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一)旷工的界定、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2、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请人代课、代班者。
3、虽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未移交工作而离校或离岗,影响工作者。
4、本人虽提出请假或续假,但未获得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5、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上班者。
6、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请假条或打电话请假且事后未履行请假手续者。
7、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劳动、活动者。
8、无故不服从工作分配,虽在单位但不工作者。
9、工作调动后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单位报到者。
(二)旷工的处罚、对旷工的教职工,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2、全年连续旷工3天、累计旷工超过7天,不得参加年终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发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得参与当年的职称晋升。
3、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全学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报人事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五、其他、伪造假证,骗取病事假的,经查实,除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外,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全县通报或行政处分。
2、对了解教职工违反请销假制度而知情不报或包庇、纵容教职工弄虚作假的单位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3、教职工考勤实行月报制度。
各乡镇教委、县直各学校,要在每月五日前将所属教职工上月的考勤情况统计上报县教育局人事科。
县教育局便于了解掌握,及时进行处理安排。
4、各乡镇教委、县直各学校要按本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考勤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管理。
六、本规定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本可以用那些和他们一起抱怨人生的时间,来读一篇有趣的小说,或者玩一个你喜欢的游戏。
渐渐的,你不再像以往那样开心快乐,曾经的梦想湮灭在每日回荡在耳边的抱怨中。
你也会发现,尽管你很努力了,可就是无法让你的朋友或是闺蜜变得更开心一些。
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个问题:你会怀疑自己的能力,怀疑自己一贯坚持的信念。
我们要有所警惕和分辨,不要让身边的人消耗了你,让你不能前进。
这些人正在消耗你。
01. 不守承诺的人承诺了的事,就应该努力地去做到。
倘若做不到,就别轻易许诺。
这类人的特点就是时常许诺,然而做到的事却是很少。
于是,他的人生信用便会大大降低,到最后,也许还会成为一种欺诈。
如果发现身边有这样的人,应该警惕,否则到最后吃苦的还是自己。
02. 不守时间的人俗话说浪费别人的时间就等于谋财害命,所以不守时间也就意味着是浪费别人的时间。
与这种人交往的话,不仅把自己的时间花掉了,还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03. 时常抱怨的人生活之事十有八九是不如意的,这些都是正常的。
我们应该看到生活前进的方向,努力前进。
而不是在自怨自艾,同时还把消极的思想传递给别人。
这样的人呢,一遇到困难便停滞不前,巴不得别人来帮他一把。
本来你是积极向上的,可是如果受到这种人的影响,那么你也很有可能会变成这样的人,所以应该警惕。
04. 斤斤计较的人凡事都斤斤计较的人,看不到远方的大前途,一味把精力放在小事上。
比如两个人去吃饭,前提是AA制。
然后饭吃好后他多付了5毛,最后他说我多付了5毛,你抽空给我吧。
如此计较的人,失去了知己,也不会有很大的前途。
05. 不会感恩的人你善心地帮助了他,可是他却不以为然,而且还想当然的认为这是应当的。
多次地帮助,换来的没有一句感谢的话语,更有甚者,还在背后说别人的坏话,真是吃力不讨好。
06. 自私自利的人以自我为中心,不会考虑别人的感受,想怎样就是怎样,也不会考虑大局,只为自己的感受。
这种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私利会不择手段。
如果看完以上的描述,你的脑海里冒出一张张熟悉的脸,显然,你正在被人日复一日地消耗着。
这种消耗绝对可以毁你于无形之中。
这些方法带来阳光那么,如何给自己搭建一个严严实实的保护网,让自己始终正能量爆棚,每一分钟都是恣意的阳光呢?跟着我们下面这五步做吧!他们继续往前走。
走到了沃野,他们决定停下。
被打巴掌的那位差点淹死,幸好被朋友救过来了。
被救起后,他拿了一把小剑在石头上刻了:“今天我的好朋友救了我一命。
”一旁好奇的朋友问到:“为什么我打了你以后你要写在沙子上,而现在要刻在石头上呢?”另一个笑笑回答说:“当被一个朋友伤害时,要写在易忘的地方,风会负责抹去它;相反的如果被帮助,我们要把它刻在心灵的深处,任何风都抹不去的。
”朋友之间相处,伤害往往是无心的,帮助却是真心的。
在日常生活中,就算最要好的朋友也会有摩擦,也会因为这些摩擦产生误会,以至于成为陌路。
友情的深浅,不仅在于朋友对你的才能钦佩到什么程度,更在于他对你的弱点容忍到什么程度。
学会将伤害丢在风里,将感动铭记心底,才可以让我们的友谊历久弥新!友谊是我们哀伤时的缓和剂,激情时的舒解剂;是我们压力时的流泻口,是我们灾难时的庇护所;是我们犹豫时的商议者,是我们脑子的清新剂。
但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大家都要牢记的:“切不可苛求朋友给你同样的回报,宽容一点,对自己也是对朋友。
”爱因斯坦说:“世间最美好的东西,莫过于有几个头脑和心地都很正直的朋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