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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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实施,提高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对于本科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实施。

第三条本科生学士学位以学士学位为主,也可以有特殊学士学位,特殊学士学位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要求。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性文件进行实施。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士学位的培养方案,确保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达到学士学位的毕业要求。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坚持自主申请和审核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2.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并取得合格成绩;3.完成毕业论文或者设计,并通过答辩;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还可以根据不同专业的要求确定其他学术要求或者专业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自主申请:学生在符合授予条件后,向学校提出申请;2.审核审批: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核,经过评审确认学士学位是否授予;3.授予决定: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向学生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学校应当公布相关的评审指标和标准,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公平。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审标准和程序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课程学习成绩:学生应当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成绩合格;2.实践教学成绩:学生应当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3.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学生应当完成毕业论文或设计,并通过答辩,成绩合格;4.学术要求或专业要求:根据专业的不同,还可以制定相应的学术要求或专业要求。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交申请材料:学生应当向学校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材料;3.申请材料补充:如申请材料存在不完整或者不合规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学生进行补充;4.面试或答辩:根据专业的要求,可以安排面试或答辩环节,对学生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估;5.授予决定: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通知学生。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三条我校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申请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仅受到一次记过及以上处分,但在受处分后的学习期间成绩优良、表现优异,且在整个在校学习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学生向学校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一)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二)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校级及以上奖学金;(三)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包括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等),获得奖励。

第五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或参与国家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经教育仍坚持不改;(二)不符合毕业条件,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三)符合毕业条件,但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8;(四)因违纪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及以上处分;(五)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六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授予辅修双学士学位:(一)辅修双学士学位,是指本科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修读主修专业所在学科门类外的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二)申请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时我校该主修专业必须有一届毕业生;(三)只允许申请主修专业学位之外的另一个辅修专业学位;(四)毕业生离校后不再受理其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申请;(五)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辅修双学士学位:1.获得主修专业授予学士学位资格;2.获得辅修专业证书;3.按《XX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要求修完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外,需另行修满至少15学分的教学环节且成绩合格,其中应含两门专业核心课程或专业选修课程(总学分不小于4学分)、实践教学(3学分)、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8学分);4.辅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小于2.5。

师范学院(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师范学院(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师范学院(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为了切实做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严格授予条件,保证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办法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士学位授予范围授予普通高等教育的本校在籍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者,才能授予学士学位: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成绩优良,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取得毕业资格。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结业(肄业)学生。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者(后被取消处分者除外)。

3.大学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4.计算机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5.文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4门者,理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5门者。

6.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学生在校期间补考门数超过学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1.参加本学科专业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2.获得实用型发明授权专利或在我校科研处核定认可的核心期刊上独撰发表1篇(含1篇)以上专业学术论文者。

3.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1.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

2.院系学位评审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院系签署初审意见。

3.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并予以公示。

4.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上网。

6.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四、撤消学士学位办法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和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消,并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保证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我国学位结构中的一级十分重要的基础学位。

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同授予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一样,反映我国高等本科教育的学术水平,关系到国家和学位授予单位的声誉,必须严肃认真地做好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

第三条开展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高等学校须由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推荐,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同意。

第四条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达到下述政治要求和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2 按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课程、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

第五条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择优向有权开展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高等学校统一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并负责提供审查学位申请者必须具备的档案材料。

第六条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应由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负责。

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可以是学校学位办公室,也可以是学校教务部门,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自行确定。

高等学校的其他管理部门不能负责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 拟定本校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备案;2 初步审查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统一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3 委托校或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4 定期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含自学考试)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一)遵守、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门技术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学生在毕业后一年内通过学校统组织的3门学士学位课程(大学英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因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篡改或伪造研究结果(数据)等违背学术诚信者。

(二)非学术诚信原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处分未解除者。

(三)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课程考试作弊或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者。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第五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对本科毕业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提出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名单报教务处复核后,统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附则第七条本办法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从2018年1月25日起开始实施,成人高等教育从2018级学生开始实施。

原《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和《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一并同时废止。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本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

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

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凡我校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普通本科毕业生,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按规定准予毕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符合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四、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评定对象为每届本科毕业生。

各学院按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对本科毕业生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教务处后汇总,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五、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2.毕业当年未获得毕业证书者;3.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受处分后的修业期间达到学校规定条件者除外);4.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

六、未取得学士学位的结业生,在有效修业期间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其在毕业当年向学校提出授予学位的申请一次。

经教务处组织考核后,提请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七、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解除留校察看后,符合下列条件,毕业当年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毕业当年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在受处分后的修业期间获得校“优秀三好学生”或校“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者;(2)受处分后,在校期间,在大学生科技竞赛和发明创造竞赛中荣获国家奖和省部级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励者;(3)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在校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大赛奖励者。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两个条件,毕业当年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好,每学期综合测评均在班级前5名。

湖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黄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发布: 点击次数:2243 发布日期:2007-11-4黄理工发[2007]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二章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第三条凡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由学生所属教学部门向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2、遵纪守法,道德品行、思想作风端正;3、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英语课程综合考试,成绩合格。

英语专业的学生达到专业英语四级或其他语种相应等级。

4、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者;5、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专业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

6、具有一定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不符合第三条要求之一者;2、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者;3、在校期间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且又不符合第五条规定者;4、受到刑事处罚者;5、在校学习期间有三门以上(含三门)专业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记录者;6、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合格经补考合格者。

第五条在校间因学习行为原因受过行政记过以上纪律处分,但认识态度好,确有良好表现,所受纪律处分已解除,能正常毕业,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受过记过处分,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或记过后,被评上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者。

2、受记过以上处分,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达到90分以上;或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且受处分后曾获得过院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者。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二)退学者;(三)被开除学籍者;(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汉口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2)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或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3)艺术类专业学生通过湖北省高等学校应用英语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在校期间因违法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 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1.在校学习期间,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2.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其它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平均学分绩不低于70分;
3.外语水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非英语专业学生(艺术类学生除外)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获得国家大学外语四级以上合格证书。
4.教务处负责完成学士学位证书的登记上网工作。
第七条 对授予学士学位发生的申诉或举报,按以下程序处理:
1.对公示名单存有异议者,在公示期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或举报,并提出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据;
2.教务处对申诉报告提出解决方案和处理意见;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集中受理申诉,对于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条件而拟授予的学士学位予以撤销;
3. 外语水平未达到上述要求者;
第五条 对于准予毕业而没有达到第三条中2和3规定的学生,但在校期间获得省、市级及以上大学生专业竞赛三等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参与者,或在学术上取得突出成绩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汉口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学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

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

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暂行办法【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粤学位[2014]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4.04.25【实施日期】2014.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暂行办法(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2014年4月25日以粤学位〔2014〕2号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高校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6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依据和原则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

审核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普通高等学校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凡经国务院及教育部批准建立,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标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其所设专业按照教育部有关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达到以下要求者,学校可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提出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一)能开出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二)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三)有一定数量的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四)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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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学位字〔2006〕1号
廊坊师范学院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依据国家和省学位工作有关条例和办法,制订学士学位授予的工作细则;
(二) 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 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 对批准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签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三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

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

委员会成员从我校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所占比例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学位办设在教务处。

其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相关办法;
(二) 初步审定申请者名单及相关材料,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三) 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四) 对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校各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二级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初审和推荐工作。

由七至九名具有讲师及其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其中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人员比例不能少于三分之二。

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本二级学院各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
和学业成绩逐一初审;向学位办提出学士学位拟授予者名单。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六条学士学位申请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第七条学士学位申请者须按照学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修满本专业毕业规定学分,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及其他实践环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以下学业水平:
(一)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 计算机基础、大学外语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其中计算机基础课程应当通过省一级考试;非英语专业学生应参加大学英语四级水平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线标准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学习其它语种的学生应达到与英语水平等级考试相应等级的要求。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或受两次及其以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或受记过处分,毕业时仍无悔改表现者;
(二) 在校期间,所学课程文科有四门次及其以上,理科有
五门次及其以上必修课程重修或补考经历者;
(三) 在校学习期间曾因学业成绩有试读记录或留降级者;
(四) 在毕业论文(设计)中,有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被认定为考核舞弊者;
(五) 计算机基础、大学外语考核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第四章学士学位的申请和评定
第九条凡达到本办法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要求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学士学位。

申请时需填写《学士学位评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报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条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二级学院毕业生的申请进行初审和推荐:
(一) 审核本二级学院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成绩以及毕业鉴定等材料;
(二) 根据我校授予学士学位暂行办法,于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本二级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并将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成绩以《成绩登记表》形式,汇总整理后一并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 逐一清理核对每位申请者在校期间的奖励和处分情况并报学位办备案;
(四) 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的建议。

第十一条学位办将各二级学院申报的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和汇总后,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召开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各二级学院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对本年度学士学位授予结果做出决议。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出席,做出的决议须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提前毕业或因休学、停学延期毕业的本科生,按其实际毕业年份申请参加当年的学位评定。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中,要坚持标准,公正合理,严肃认真。

对各种舞弊和其他违纪行为,一旦发现,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取消其申请资格或撤消已授学士学位。

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在校期间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以后一律不再补授。

第五章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十六条学位办根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决议,公布评定结果。

负责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证书授予日期为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院长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学士学位评定申请表》
二00六年一月三日
主题词: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印发: 各部门、各单位
廊坊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2006年1月3日印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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