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合集下载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0•【字号】藏政办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69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西藏自治区2009年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作路线图(略)2.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流程图(略)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程实施范围、目标和任务校舍安全工程覆盖自治区所有中小学校中每一栋建筑物。

(一)目标。

对全区中小学校的每一栋建筑进行排查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风灾、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二)任务。

1.摸清底数,建立校舍安全档案。

从2009年7月开始,用三个月左右时间对全区中小学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排查鉴定,做到数据准、底数清、资料实。

通过排查鉴定,收集我区中小学校舍基本信息,形成对每一座校舍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并建立电子数据平台。

2.加固改造、避险迁移,消除校舍安全隐患。

从2009年起,用三年时间,完成对全区中小学C级危房的加固和D级危房的重建,对七度以上地震高裂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6〕19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6〕19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6〕19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18日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5〕117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原则和范围,对全区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清理评估。

2016年底前,提出整合精简工作结论,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

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逐步解决现行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超范围制定等主要问题,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二、工作范围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范围包括全区现行的食品安全和工程建设类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订过程中的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

三、工作原则(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在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下,在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60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60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索引号信息文号生成日期106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藏政办发〔2009〕60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为了规范我区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审查工作,确保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质量,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建设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等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有利于自治区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审定批准公布工作。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包括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在内的多学科、多专业人员组成的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承担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评审、复查工作。

三、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由申报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论证后,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对于跨市(县级)、县的风景名胜区,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于跨地、市(地级)的风景名胜区,由涉及到的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协商一致后联合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藏政办发[2008]140号•【施行日期】200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140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10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发改委、监察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区住房保障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自治区党委七届四次会议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体、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工作目标。

以城镇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危房)和旧住宅区改造力度。

力争在2010年末,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农民工等其他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和有关政策法规

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和有关政策法规

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和有关政策法规2009-11-30 15:50:28 来源:新华网陕西频道一、基本建设概念基本建设就是以资金、材料、设备为条件,通过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一系列的脑力和体力的劳动,建设各种工厂、矿山、医院、学校、商店、住宅、市政工程、水利设施等,形成扩大再生产的能力。

基本建设这个词是五十年代从原联学来的,一直沿用至今,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叫做资本投资。

自五十年代起,基本建设这个概念,我国长期沿用的定义是:基本建设是形成固定资产的综合性经济活动,它包括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更新、改建、扩建、新建、恢复建设,一句话概括,基本建设就是固定资产的再生产。

二、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就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各阶段和各步骤的先后顺序,对于生产性基本建设而言,基本建设程序也就是形成综合性生产能力过程的规律的反映。

对于非生产建设而言,基本建设程序是顺利完成建设任务,获得最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工程建设的科学方法。

我国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是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依据原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渭南市人民政府[渭政发(2003)49号]《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不论是白筹投资,中、省、市投资或融资的项目,还是部分使用中省、市投资或融资的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计划、招标投标、开工建设、交付使用前准备、竣工验收环节。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第一步:项目建议书。

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建议书,报经济发展局审报审批。

第二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预选建设地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济发展局审报审批。

第三步: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定建设地址,进行初步设计,提出工程总概算。

第四步: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就绪后,到经济发展局报批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8、学校与社会联办后勤。要充分考虑目前学生家长及群众的承受能力,紧密结合我区第三产业的发展程度,积极引进社会服务。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积极鼓励支持学校采取引进资金、共同投资等多种形式与当地部门和社会企业联办后勤。投资者独资或合资在学校内部建设学生公寓,要与学校签订合同书,共同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还款期限、管理办法、利益分配标准及比例等。投资者在学校周边建设服务设施,学校要保证住宿人数,投资者要保证执行最低收费标准,学校所在地政府要在土地使用、费用征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并在5-10年内免收或减免学校的有关税费,校内饮食服务仍维持免税政策。
5、建立后勤产业,明晰产权及责、权、利关系。逐步将学校后勤服务系统与学校整体剥离,建立后勤服务产业。明晰学校与各经营实体的产权关系,明确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及利益分配关系。剥离初期,学校要在场地、物资、设备等方面给后勤企业以支持,将用于后勤的国有资产盘清核帐,明确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合理界定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的界限,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不流失。凡租赁给后勤实体有偿使用的资产,均应以协议方式确定国家资产折旧费的提取标准和上缴费用额度。改革初期,学校要继续对后勤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以往用于学校后勤方面的经费补贴可按5-10%的幅度逐年递减。
2、为保证后勤社会化改革目标顺利实现,在社会化初创阶段,学校应继续给予后勤必要的政策与经费支持。大型设备维修、更新、水热电供给等方面仍由学校承担。同时学校要承担后勤与有关部门和服务对象的协调义务。
3、在改革过程中,高校新增建的学生宿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由自治区教委统一组织规划,有关部门要专项从快审批,并在减少基建前期规费方面实行优惠政策。需要另行征用土地的,应比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无偿划拨。在校外建设学生宿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为学校提供服务的,应享受校内同类建设项目相同的优惠政策。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10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10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的通知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10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6〕18号)确定的工作任务,结合2016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提出2017年度全区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藏的一个重要方面。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

要认真履行法治政府建设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确保年度重点工作全面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2017年度自治区部门需要完成的重点工作有56项、可检验成果形式有72项,其中2016年度尚未完成的有13项。

各牵头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鼓起“说办就办、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劲头,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同参加单位的沟通协调,主动争取对牵头事项的支持。

各参加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积极配合牵头单位,主动承担并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努力形成抓落实、促推动的强大合力。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4]21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4]21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4)21号2004年5月17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尽快实现我区安全生产局面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1.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是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决定》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刻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提出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任务(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和努力方向(推进安全生产从人治向法制转变,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五个转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地(市)、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决定》作为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精心安排,周密组织,保证时间,切实抓紧抓好。

要集中安排一定时间,由主要领导负责,组织领导班子所有人员和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决定》全文,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禁止建设单位擅自贷款组织项目实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07]95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7.11.13
【实施日期】2007.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禁止建设单位擅自
贷款组织项目实施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7〕9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特别是国家投资迅速增加,我区基本建设领域投资快速增长,基础设施建设规模逐年加大,对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我区在积极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同时,加强了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从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地(市)、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能够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

但也有个别地区、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无视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越权审批项目,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甚至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事后又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确认、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和建成后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这种行为,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

为坚决制止此类现象,促进我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更加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