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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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开发区条例

贵州省开发区条例

贵州省开发区条例(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加快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规范开发区管理和服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开发区是产业发展的集中区、吸引外来投资的聚集区、体制创新和科技引领的先导区,有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采取特殊政策措施,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开发建设的经济发展区域。

第四条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产业集聚、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管理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

省人民政府主管开发区的行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服务和管理开发区工作。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开发区进行服务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所设立开发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省开发区主导产业、科技进步、综合经济实力等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章省级开发区的设立第七条省级开发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二)具备相应的产业基础和区位、交通等优势;(三)符合国家和省对自然和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四)有明确的面积范围;(五)产业结构和单位面积投入产出符合省的有关规定;(六)具备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路、通信、平整土地等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以及污染物处置设施;(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省级开发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省级开发区的申请;(二)可行性报告;(三)土地利用方案;(四)选址意见书;(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设立省级开发区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贵州省委员会,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年6月6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着力破解制约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新发展理念,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脱贫攻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竞争,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

遵循市场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支持改革创新,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加强法治保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

二、积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全面梳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变相设置审批和许可事项的清理整治。

深化“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推进实现“一门”“一窗”“一网”办理。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四)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

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下放移交至各市(州)政府。

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4年修订)

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4年修订)

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30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30号《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07年11月23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持第三章创业扶持第四章创新支持第五章市场开拓第六章服务措施第七章权益保护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中小企业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市依法保护中小企业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中小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本市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

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全文)

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全文)

If you are really willing to work hard for your dreams, the worst result will be a late bloomer.(页眉可删)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全社会应当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中小企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国家制定的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省实际,对全省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督促落实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中小企业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中小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完善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准确反映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状况,为中小企业的创设、发展提供依据。

第七条中小企业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遵守劳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规范财务制度,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

《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

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数据流通交易,激活数据潜能,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规范数据流通交易行为,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数据流通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数据流通交易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高效供给、合法合规,鼓励创新、释放价值,保障安全、包容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统筹协调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的重大事项,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促进和规范数据流通交易,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具体工作。

第六条地方金融监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国资监管、税务、网信、公安、国安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

第二章数据交易场所建设和管理第七条数据流通交易服务机构在省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领导下,承担数据要素登记服务、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数据要素登记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条数据交易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为数据交易提供场所与设施,建立规范透明、安全可控、行为可溯的数据交易服务环境,制定交易服务流程、内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措施和有关业务规则,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省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数据交易场所的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维护行业秩序。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数据交易场所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支持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建设国家级数据交易所,突出其公共属性和自律合规监管功能,面向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负责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日常运营,实现与贵州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大厅互联互通,推动与其他数据交易场所互联互通。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文档2篇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文档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文档2篇Guizhou Province urban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and m anagement regulations编订:JinTai College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文档2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版文档2、篇章2: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区别文档房地产开发经营能够带动相关产业的增长发展,对于农村城镇化也具有积极作用。

下文是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篇章1: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版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等要求。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工会条例(2021年)

贵州省工会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9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贵州省工会条例(2004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我省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充分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

第三条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具体人数标准,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较多的社区、行政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第四条新建企业、事业单位符合建立工会组织条件的,应当自投产或者开业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对建立工会确有困难的企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企业帮助开展组建工会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会在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以及下一级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实行审查和监督。

市、州以上总工会设专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下工会设专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缺额,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任职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

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9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9号)《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务服务事项第三章政务服务平台第四章政务服务程序第五章政务服务便利措施第六章政务服务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

前款所称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利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本条例所称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申请实施的事项,以及为申请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便利的事项。

本条例所称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利用公共资源提供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救助帮扶、法律服务等与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服务创新创业需求的综合服务事项。

第四条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廉洁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2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建筑活动及对建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

禁止以任何形式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从事建筑业的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建设工程科学技术进步。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全省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贵州省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条例 》规 定 , 政 府 有关 部 门应 当 公 开
发 布政 府采 购信息 , 为 中小 企 业 获得 采 购合 同提供指导 和 服 务 , 优先安排 向
中小 企 业 购 买 商 品 或者服 务 , 并逐 步扩 大 中小企 业 产 品或者 服 务 在政 府采 购
中的 比重 。

《条 例 》还 规 定 ,
中小 企 业 发 展 。
贵州省加大财政资金 的支持力度 帮助企 业 渡过 难关
为应对 当前经 济形势给企业 造成的产能增加
不足 ,
销售陷入
瓶 颈 “

等不利 因素 ,
安徽省 日前
出台 多项措施 , 在政府采 购 中优先选择 自主创新产
品 , 扶持 企 业 自主 创新 、 加快 产业 升级 , 力促 内需
同时在全 省 出租车行业推广使用 省产 自主 创新汽车
产 品 , 对 购买 安徽 自主 创新汽车 产 品并在省 内落 籍
的 用 户 , 给予一 定的优 惠 。 同时 , 安徽省将加大技
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作为当前 的一 项重 点工 作 ,大 力
发展 装备制造 业 、
高新技术产业 、
培育新兴产业 ,
推动产业迅速升级 。 引导企业加大新产品 、 新技术
研 发 投入 , 对 高新技 术企 业 和装备制 造业 进 口 关键
l 设备和使用 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的 , 加大贴息 、
补贴 力度 , 加快产品更新换代步伐 。
由于 国 际 金 融危机 引起整体市场需求疲软 , 进 入 10 月份 以来 , 贵州 省 工 交
生 产形 势放 缓 , 对轻 工 业 和 中小 企 业 的影 响开 始 显 现 。 全 省各级 政府和 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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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第 1 页 共 15 页 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文档2篇 Regulations on promo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in Guizhou Province

编订:JinTai College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第 2 页 共 15 页 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文档2篇 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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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全文文档 2、篇章2:中小企业的具体作用文档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中小企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作用越来越不容忽视。下文是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欢迎阅读!

篇章1: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全文文档 第一章 总 则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第 3 页 共 15 页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 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中小企业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定期公布产业扶持重点,对全省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制定的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定期公布区域发展扶持重点。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第 4 页 共 15 页 第五条 中小企业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小企业应当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财税金融等法律、法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业绩突出的中小企业和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资金及信用支持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的情况适当增长。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事项: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第 5 页 共 15 页 (一)中小企业创业; (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专业化发展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

(三)中小企业市场开拓; (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六)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事项。 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财政资金应当向中小企业倾斜。

第十条 金融机构根据国家信贷政策,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方式,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完善对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授信制度,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按照增量给予适度补助。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第 6 页 共 15 页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登记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并且不得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或者指定抵押物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境内外上市等途径,依法开展直接融资。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应当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予以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风险防范和失信追究等信用制度。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建立部门之间联合的数据共享体系,依法提供中小企业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完善绩效评价机制,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第 7 页 共 15 页 第十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具体担保业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担保业务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有效防范与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鼓励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积极开展创业服务,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不得限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进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经营。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创办中小企业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土地使用、人才档案、户籍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第 8 页 共 15 页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采取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工业园区、聚集区等多种形式支持创业。

第二十二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创造良好创业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吸引中小企业向园区集聚,形成主业突出、产业集聚、分工配套、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

第二十三条 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经营资金)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依法设立创业风险投资企业。

风险投资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章 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发展环境,支持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增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综合能力。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第 9 页 共 15 页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现有的各类企业园区优先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产业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园。

鼓励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创办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推动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为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开发新产品、促进产品升级、产品结构调整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九条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政府资助或者贷款贴息。

第三十条 中小企业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及技术转让所得,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第 10 页 共 15 页 中小企业投资开发的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

中小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培育知名品牌。

知识产权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第五章 市场开拓与社会服务 第三十二条 支持、引导中小企业改造、整合企业物流资源,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立区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行业性产品购销中心,为中小企业的产品交易提供服务。

中小物流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和财政贴息。 第三十三条 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和到境外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商品交易会开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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