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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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15•【字号】黔府发[2001]40号•【施行日期】200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1〕4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小企业在推动我省经济增长、促进市场繁荣、促进社会稳定、方便群众生活、缓解就业压力、实现技术创新和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坚持放开搞活与扶持发展并举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扶持、服务为宗旨,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和进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省经贸委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中小企业取得较大发展,对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市场繁荣、保持社会稳定、方便群众生活、缓解就业压力、实现技术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适应西部大开发的迫切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推动结构调整(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鼓励和扶持科技创新型、城镇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商贸物流型等中小企业的发展。

逐步淘汰设备陈旧、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

贵州省惠企纾困实施方案

贵州省惠企纾困实施方案

贵州省惠企纾困实施方案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做好稳岗扩岗工作,贵州省制定了惠企纾困实施方案,以支持企业稳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支持政策1. 财政支持:省财政将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通过减免税收、降低社保费率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2. 贷款支持:各级金融机构将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贴息贷款、无抵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3. 用地支持:对于有用地需求的企业,将优先安排用地,支持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就业岗位。

二、产业扶持1. 产业转型: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引导企业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方向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2. 产业链保障:支持企业加强与上下游产业链合作,推动产业链稳定运行,保障产业链各环节的供应链畅通。

三、市场拓展1. 内外贸结合:鼓励企业灵活应对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同时加强对外贸易合作,拓展海外市场。

2. 产品创新:支持企业加大产品研发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和品牌知名度,增强产品竞争力,拓展市场份额。

四、人才支持1. 人才培训: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员工培训支持,提升员工技能和综合素质,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2. 人才引进:鼓励企业吸引高层次人才,提供优厚的薪酬待遇和良好的发展平台,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五、风险防范1. 疫情防控:加强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和防护工作,确保生产经营秩序正常运行。

2. 风险评估: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经营风险,保障企业经营稳定。

以上就是贵州省惠企纾困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能够共同努力,积极落实这些支持政策和措施,共同推动企业稳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贵阳市微型企业后续深度扶持工作实施办法

贵阳市微型企业后续深度扶持工作实施办法

贵阳市微型企业后续深度扶持工作实施办法一、后续深度扶持对象经扶持评审通过获得扶持资格的微型企业(不含单独申请银行贷款支持的微型企业)。

二、后续深度扶持项目及内容后续深度扶持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项目,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可结合本地区微型企业发展实际增加后续深度扶持的其它项目及内容。

微型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至多项申请补助。

每户微型企业后续深度扶持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一)代理记账服务补助微型企业由经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推荐范围内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代理记账的,可申请代理记账服务补助。

(二)经营场所租金补助支持农村电商快递协同发展,对下沉到乡镇一级(非县城所在地)提供快递服务的微型企业,及入驻经市级以上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特色产业基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聚集区、农业创业示范村等创业创新空间的微型企业,可申请场地租金补助。

(三)环境治理服务补助为改善企业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凡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在审核期内无违法行为的微型企业,可申请环境治理服务补助。

(四)电子商务运营补助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微型企业,获得扶持资格后,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电脑购置、宽带租用、服务器租用、物流配送等费用,可申请电子商务运营补助。

(五)水电费补助入驻经市级以上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特色产业基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聚集区、农业创业示范村等创业创新空间的微型企业,可申请水电费用补助。

(六)生产经营设备购置补助购置设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性微型企业,可申请生产经营设备购置补助。

(七)会展补助参加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会展活动的微型企业,可申请展位费补助。

(八)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补助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法定检验检测机构购买服务,开展检验检测的微型企业,可申请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补助。

(九)验资、资产评估服务补助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法定机构购买服务,开展验资、资产评估的微型企业,可申请验资、资产评估服务补助。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扶持微型企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扶持微型企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修订)的通知(2013)【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布部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3.21【实施日期】2013.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修订)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修订)已经2013年3月21日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行业2.部分行业(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一览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3月21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修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积极扶持和引导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现就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业带动就业为核心,以鼓励创业、扩大就业、倍增民营企业总量、促进社会稳定为着眼点,坚持“质量优先、数质并重”原则,把好扶持资格初审关,突出行业导向作用,合理引导微型企业行业投资方向,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防止和避免盲目投资和低水平发展,推进微型企业行业结构的调整优化。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04•【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现将《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4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落实《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党发〔2018〕29号)精神,奋力夺取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积极助推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更好条件和宽松环境,促进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民营企业市场准入便利化,优化公平高效市场环境1.提供企业登记便利服务。

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优化业务流程,强化信息全方位共享,持续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进一步压时限、减环节、优服务、惠民生,确保2019年年底全省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

深化“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推进实现“一门”“一窗”“一网”办理。

(责任单位:登记注册处、企业开办处、科技信息处,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2.进一步深化食品许可审批改革。

食品经营许可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12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

进一步推进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网上办理,切实提高网上办理时效。

贵阳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2016年)

贵阳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2016年)

贵阳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201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68号)和贵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行“自愿申请、自主选择、鼓励创业、扶持发展”的原则,通过政策扶持,逐步形步“政府为主、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放管并重”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扶持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微型企业扶持条件,经评审获得扶持资格后,可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和银行贷款支持。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市、县两级分别成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级领导小组由同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级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

研究制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解决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和相关指相关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

办公室设在同级工商(市场监管)局,原则上由同级工商(市场监管)局局长任主任.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和政府金融办负责人任副主任。

微企办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条各区(市、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同级微型企业扶持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同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具体评审办法和工作流程,负责涉及微型企业扶持资格获得、变更、取消、退出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决定。

第七条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应设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组。

负责本辖区内微型企业的初审和现场核实工作。

弟三章扶持政策第八条获得扶持资格的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含直接补助和后续深度扶持补助)、税收贡献激励和银行贷款支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05•【字号】黔府办函〔2016〕168号•【施行日期】2016.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5日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总结推广微型企业“3个15万元”扶持措施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进一步优化扶持形式和手段,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扶持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紧扣全省实施大扶贫和大数据两大战略行动,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产业发展为根本,重点聚焦原材料精深加工“四个一体化”、特色轻工业“五张名片”、五大新兴产业等优势行业领域,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科技创新、活跃市场、涵养税源、吸纳就业、调整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构建和完善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着力推进微型企业提升发展、创新发展和集约发展,为全省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和定向扶持相结合,健全完善机制、创新扶持方式、精准落实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加快构建覆盖微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扶持体系。

每年“3个15万元”扶持措施惠及2万户以上微型企业,带动就业达10万人以上,逐年提升微型企业数量、体量和质量,加快提高微型企业出生率、存活率和成长率。

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壮大一批发展前景好、行业分布均衡、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领军型微型企业,促进全社会企业家精神和工匠氛围更加浓厚,培育形成更多促进经济发展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极,全力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并带动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第三条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形成各级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各方参与、工商协调服务、建设管理并重的工作机制。

各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

微企办设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扶持政策第四条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

第五条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省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中省级及以下地方留存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

单个微型企业税收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第六条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5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

第七条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创业申请第八条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二)具有创业能力;(三)无在办企业;(四)创办的企业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五)申请人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50%;(六)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创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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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总结推广微型企业“3个15万元”扶持措施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进一步优化扶持形式和手段,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扶持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紧扣全省实施大扶贫和大数据两大战略行动,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产业发展为根本,重点聚焦原材料精深加工“四个一体化”、特色轻工业“五张名片”、五大新兴产业等优势行业领域,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科技创新、活跃市场、涵养税源、吸纳就业、调整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构建和完善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着力推进微型企业提升发展、创新发展和集约发展,为全省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和定向扶持相结合,健全完善机制、创新扶持方式、精准落实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加快构建覆盖微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扶持体系。

每年“3个15万元”扶持措施惠及2万户以上微型企业,带动就业达10万人以上,逐年提升微型企业数量、体量和质量,加快提高微型企业出生率、存活率和成长率。

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壮大一批发展前景好、行业分布均衡、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领军型微型企业,促进全社会企业家精神和工匠氛围更加浓厚,培育形成更多促进经济发展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极,全力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重点任务(一)加快扶持新增一批。

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扶持精准度,通过工商登记、产业扶持、技术培训等多个导向,分类引导更多的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贫困户、残疾人等创业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创业就业,实现“扶持一人、带动一批”倍增效应。

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自主、社会支持的协同创业孵化机制,着力做大市场主体增量,助推民营经济增速加快、质量提升、结构趋优,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

(二)重点培育壮大一批。

每年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的微型企业,重点开展领军创新转型试点,结合“双培育”、“双服务”行动实行“一企一策”和定制化联系帮扶,推进科技研发、专业知识、工匠技能合作共享,建立科技型微型企业动态管理机制。

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探索发起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多元化微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结合各县(区)发展水平、区位条件和资源禀赋特点,集中支持打造具有本地特色和比较优势的县级重点扶持产业。

(三)推动转型升级一批。

重点支持和引导微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完善企业标准、优化研发平台、培育壮大品牌。

推动微型企业商业模式和发展模式创新,开展专利消零和专利强企行动,加快关键技术突破和产品创新,实现微型企业由传统业态向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延伸覆盖。

用好“5个100工程”、“1+7”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等优势载体资源,支持开展优先进驻,允许试点开展“一照多址”经营,支持创新项目、融资对接、人才引进,建立达标奖励制度,促进微型企业加快扩张或裂变式发展。

(四)实施整合转化一批。

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存量分析,分类指导有发展前景、经营能力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转化为公司制企业。

对使用“字号”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化为企业的,优先保障继续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

对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可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再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登记。

转化前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

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引进战略合作者,实行强强联合,加快整合转化为规模以上企业。

四、支持政策(一)创办扶持。

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印发实施后创办,且在申请享受扶持政策时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实际投资10万元以上,带动3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并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和银行贷款支持。

(二)财政支持。

继续做好扶持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的预算、分配和清算工作。

遵循“成熟一户、扶持一户”的原则,纳入“3个15万元”扶持措施范围的微型企业(已享受扶持措施的微型企业除外),每户按5万元以内(含贷款风险补偿金)给予投资直接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7︰1︰2的比例分担。

支持各地采用招标形式确定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实施微型企业两年免费代账服务,资金由县级具体承担。

(三)金融支持。

进一步优化“黔微贷”等专业金融服务产品,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确保微型企业贷款户数与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其中每个贷款年度新增微型企业贷款达30亿元以上。

大力支持保险业发挥融资增信功能,积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

鼓励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

用好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加快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贷条件的,可优先申请并享受贴息优惠。

(四)税费减免。

新纳入“3个15万元”扶持措施范围或2015年12月31日前纳入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增量部分,给予连续3年累计总额不超过15万元的税收贡献激励。

切实落实好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费率等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减税降费具体措施,确保微型企业特别是“双创”企业税负总体上只减不增。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市、县三级政府要健全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落实县级评审机构及工作职责,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作为重点纳入各地政府督查范围和绩效管理体系。

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照职能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订工作方案,倒排时间工期,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

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牵头职责,工业主管部门具体协助,各地各部门全力配合抓好落实。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我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在人、财、物上给予必要保障。

(二)突出宣传发动。

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核心精神的宣传解释,充分运用电视媒体、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加大对地方微型企业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提高全社会创业创新意识。

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扶持政策和重点工作的常识性、普及性宣传,制作发放微型企业“明白卡”,强化对微型企业创办标准、扶持流程、优惠政策特别是“3个15万元”扶持措施的宣贯力度,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发展。

(三)强化督促检查。

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赴各地开展督导检查,发现问题精准整改,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改进和提高创办扶持服务质量。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督查检查,采取定期报告、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不同形式,切实增强看齐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制度环境,及时总结复制推广经验做法,重大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四)抓好组织实施。

全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年度指标作为指导性指标,以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为单位进行切块确定,各县(市、区、特区)指标由所在市(州)进行统筹确定。

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措施责任、优化工作形式、实化执行手段,确保政策落地、目标落实。

附件:微型企业“3个15万元”扶持措施工作规范附件微型企业“3个15万元”扶持措施工作规范一、申请条件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银行贷款支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二)企业实际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三)带动3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四)企业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于《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印发实施后设立登记,且在申请扶持时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此前已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措施的除外);(五)不属于禁止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

二、受理初审(一)微型企业向县级微企办提交申请,县级微企办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微型企业所在地指定辖区工商(市场监管)分局或乡镇(办事处)已设立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进行初审。

属于重点扶持行业的微型企业单独申请银行贷款支持的,应向承贷银行提交申请,并由承贷银行进行初审。

(二)凡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区、特区),县级微企办应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按微型企业所在地指定辖区工商(市场监管)分局或乡镇(办事处)已设立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进行初审。

(三)微型企业申请政策扶持,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1.微型企业扶持申请书;2.投资证明(货币出资应出具银行存款证明,以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出资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实际投资的相关证明);3.经营场地证明;4.除投资者外人员的劳动合同;5.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需核验原件);(2)近3个月的税收缴纳凭证或减免税证明;(3)申报的主营行业应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要提交相关行政许可证明。

(四)初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微型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按照“一户一核”方式进行现场核实。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微型企业,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报送县级微企办。

三、评审流程(一)县级微企办收到推荐意见后,对推荐的微型企业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后将申请资料及推荐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应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银行贷款支持(含单独申请银行贷款支持)的微型企业进行评审。

(二)县级微企办拟定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在评审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预先通知评审委员会成员。

评审委员会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可召开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决定,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三)评审委员会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微型企业提交的资料及相关部门推荐意见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评审:1.重点扶持范围。

(1)重点扶持行业。

重点扶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以大数据为引领的电子信息产业、医药养生产业、现代山地高效农业、文化及文化旅游业、新型建筑建材业、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特色食品、民族手工艺品、茶叶、天然饮用水等新兴产业。

(2)重点扶持人群。

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贫困地区贫困户、残疾人6类重点创业群体创办的微型企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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