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建行业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采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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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09]11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09]11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09]11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为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程序,完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范围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以下简称工程质量鉴定)是指对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要求,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问题所作的鉴别和判断,主要范围包括:(一)施工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构件和设备;(二)未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或变更内容设计单位不予认可;(三)施工时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确定问题性质、原因、范围及严重程度,用以指导质量问题处理;(四)发生质量纠纷或保修期内质量投诉;(五)发生原因不明的裂缝、过大变形、倾斜、渗漏和使用功能显著不正常;(六)扩建、改建、抗震改造、节能改造和结构加固;(七)改变使用功能、增加有效荷载、改变结构受力状态及拆除部分承重、抗震构件;(八)影响设备及工艺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功能;(九)因质量返工造成经济损失,需要明确责任;(十)工程验收时,影响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严重缺失,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十一)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认为需要作出鉴定或明确责任。

鉴定内容涉及工程造价部分,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按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失信及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惩戒和限制的公告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失信及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惩戒和限制的公告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失信及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惩戒和限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7.12•【字号】黑建房[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失信及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惩戒和限制的公告黑建房[2018]8号为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信访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黑高法〔2017〕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逾期未回迁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且未办理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管、惩戒和限制。

1. 加大对公布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和监管频次,防止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2. 对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实际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停止其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网上签约、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房屋交易手续,两年内禁止资质升级;相关部门和机构配合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3. 限制新项目准入,对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的、项目逾期未回迁安置的、资质有效期届满且未办理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全省范围内禁止新项目开发建设。

4. 对资质有效期届满且未办理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企业资质;对尚有尾盘的企业要到当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待尾盘处理后再予以注销。

一、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141家)安达锦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豪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裕隆子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煜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溪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兴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中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裕县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南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南县浩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南县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密市新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福思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国际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恒祥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鸿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汇雄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钧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盛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春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四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天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天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王景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林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海林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伦市万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岗市洪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岗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市更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辰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鼎盛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宏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金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金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金上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钜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俊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立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佳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腾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黑龙江省铭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日出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三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圣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舜龙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天顺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新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富海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战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珍铭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中祺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虎林市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东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滴道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冠金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金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市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江鑫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密山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密山市靖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江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牡丹江瑞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齐齐哈尔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天伦王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安县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饶河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芬河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芬河市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芬河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绥化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江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春市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安县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源县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项目逾期未回迁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92家)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禧年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新合作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长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鼎盛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河县跃通国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拜泉县齐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牡丹江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铁路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牡丹江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翔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正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千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龙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口海天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宁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林市力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圣福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林市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瑞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市港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东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天顺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鸭山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广安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双鸭山北方新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清县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河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江鑫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安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嫩江县宏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绥化市圣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连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圣景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伦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兆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达市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棱协旺房屋置业有限公司绥棱县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棱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万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宁市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鸡西市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华能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市鑫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鑫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福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佳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百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安银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程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农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资质有效期届满且未办理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105家)黑龙江省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鸿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金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盛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鸿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众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师大现代文化艺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大庆市威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岗市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河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华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林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大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嫩江县金盛原房地产开发有责任限公司牡丹江市龙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上亿置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伦市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安县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齐齐哈尔农垦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来县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豪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远县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巨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黑龙江绿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科技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国泰兄弟置业有限公司大庆市一建房地产开发公司黑龙江省千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龙高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壹嘉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金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睿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中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荣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龙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东县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鑫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拜泉县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水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嘉宸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春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春市嘉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林市泛华置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棱县兴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府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肇东市鑫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隆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栢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世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兴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凯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顺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东县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亿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嫩江县昆仑建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晟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金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馨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鹤岗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五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远县远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密山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志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铁力巿朗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骏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隆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广居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7月12日。

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规定

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规定

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是指对失信主体信息进行收集、核实、登记、管理和公示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类失信主体,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人、政府机构等。

第四条失信主体名单是指经核实,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欺诈、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影响社会秩序或损害公共利益的主体名单。

第五条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有效。

第六条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失信主体名单的公示和管理,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依法积极开展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失信主体的跟踪处理和信用修复工作。

第八条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做到公开透明和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失信主体名单的形成和管理第九条失信主体名单的形成主要包括以下程序:(一)信息收集: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收集失信主体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证据、欺诈行为、违约事项等。

(二)信息核实:相关部门对收集的失信主体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

(三)名单登记:经核实的失信主体信息应当及时登记到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系统中,并标明相关的失信行为。

(四)名单管理:相关部门根据失信主体的情况对名单进行分类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单、个人名单、政府机构名单等。

第十条失信主体名单的管理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信息保护制度,保护失信主体的隐私权。

第十一条失信主体名单的公示应当公开、透明,及时更新,确保公众和社会各界了解失信主体的情况。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对失信主体进行帮教、警示、教育和监督,引导其改正错误,恢复诚信。

第三章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三条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保障失信主体名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5/次
擅自设计变更降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
﹣5/次
就业方面
在提供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当中弄虚作假的
﹣5/次
一票否决项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直接评为D级
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出具虚假设计成果,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社会公益捐赠
其他公益行为
不良信用扣分
行政处罚信息
受行政管理部门警告、通报批评的
﹣3/次
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
﹣5/次
质量投诉信息
发生质量投诉,经认定属勘察企业责任的
﹣2/次
发生质量投诉,经认定属勘察企业责任,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5/次
发生质量投诉,经认定属勘察企业责任,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0/次
一票否决项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格认定的
直接评为D级
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资格的
在执业活动中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出具虚假勘察成果,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参与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有关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出借、挂靠、出卖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
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或者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
设计单位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项目
类别
信用信息
计分标准
计分上限
备注
基本信息
基础信息
取得资质证书,并录入西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企业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doc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doc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关于扫黑除恶等有关要求,及时、有效惩戒失信主体,督促、警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建设运营管理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经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审核认定,予以联合惩戒的信用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以下统称严重失信主体)。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主管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信用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见附件1),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认定部门)应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对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前款所列严重失信行为标准的信用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见附件2),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认定部门应通过适当方式向重点关注对象发出警示并提示重点关注期限。

重点关注期限内再次发生较重以上失信行为的,应及时转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法院判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视情节将存在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重点关注对象。

第六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涉嫌严重失信主体通知或催告时,应提示其可能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风险;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初步名单时,应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

黑龙江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黑龙江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2:黑龙江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类别评价内容分值一票否决指标出卖、伪造和弄虚作假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未取得安全许可证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发生三级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违法转包分包工程;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生违法及严重违规行为;受国家监督检查通报批评以上处罚;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两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有关机关核定拒不还欠,造成越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要求的建造师未达到相应标准。

企业资质素质总分值78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要求的建造师达到相应标准。

70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

近三年中最高一年工程结算收入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

8企业市场行为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不良行为记录。

-30受省(市)监督检查通报批评处罚。

-20附加指标总分值22分近三年内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加7分,上一年度获省优质工程龙江杯加5分,甲级加3分,乙级加2分,7 上一年度获全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加4分,省文明样板工地加3分;4 上一年度获国家级十项新技术示范工程金(银)奖加3分,获省级十项新技术示范工程金牌加2分,银奖加1分;3 上一年度获国家级优秀企业加2分,省级优秀企业加1分。

2上一年度完成国外、省外工程累计达到5000万以上加2分,累计达到3000万以上加1分。

2 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优秀QC小组成果加2分,省级优秀QC小组成果加1分。

2 近三年内获得国家级工法加2分,省级工法加1分。

2。

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1)

附件5: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类别评价内容分值一票否决指标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企业基本素质总分值70分建造师数量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10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0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20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

20经营管理总分值20分评价年度净资产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

10近三年获国家级优秀企业加3分,省级优秀企业加1分。

3、1近三年完成国外、省外工程累计达到5000万以上加4分,累计达到3000万以上加2分。

4、2企业管理三体系认证加3分。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 3安全生产总分值10分评价年度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不良行为记录。

-20评价年度受省(市)监督检查通报批评处罚。

-10评价年度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扣5分。

-5近三年获全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加5分,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加3分,省质量标准化优秀等级加3分。

5、3、3近三年获中国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单位称号。

5技术质量总分值30分近三年内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加8分,省优质工程龙江杯加5分,甲级加3分,乙级加2分。

8、5、3、2近三年获国家级十项新技术示范工程金(银)奖加8分,省级十项新技术示范工程金牌加3分,银奖加2分。

8、3、2近三年获国家级优秀QC小组成果加4分,省级优秀QC小组成果加2分。

4、2近三年获国家级工法加5分,省级工法加3分。

5、3近三年获国家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加5分,省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加3分。

5、3注:1、每项取最高值,不累计得分。

2、市地奖项由指导办公室研究酌情予以考虑。

工程黑名单制度

工程黑名单制度一、目的和依据制定工程黑名单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惩戒失信行为,净化市场环境,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三、黑名单认定标准1.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主要负责人;2. 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3. 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4. 拖欠工人工资,影响社会稳定的;5.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四、黑名单管理程序1. 信息收集:由监管部门负责收集相关违规信息,并进行初步核实。

2. 审核认定:组织专家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审查,形成书面认定报告。

3. 公示通知:将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4. 决定执行: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将相关企业或个人列入黑名单,并执行相应措施。

五、黑名单后果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将面临以下后果:1. 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2. 在行业内公布其不良信用记录;3. 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市场准入;4. 增加行政监管频次和力度;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后果。

六、黑名单解除机制对于已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可申请解除黑名单:1. 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2. 对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3. 在规定时间内未再发生违规行为;4. 其他符合解除条件的。

七、监督管理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黑名单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举报。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XX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可编辑全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黑建规范〔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黑建规范〔2020〕10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就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是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更是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期中价款结算(即进度结算)和竣工结算。

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包括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支付。

工程价款结算确定的工程结算价款(包括期中结算价款、竣工结算价款)一经发承包双方签字或盖章,即刻生效,是支付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主要依据。

对此,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充分运用信用惩戒等手段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维护本地区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二、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过程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一次及以上期中价款结算,并把期中结算价款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直接进入竣工结算价款的一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应全面实行过程结算,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鼓励实行过程结算。

住建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方案

住建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方案引言失信问题在住建领域存在着普遍性和严重性,严重影响了住建领域的健康发展。

为了加强对住建领域失信问题的治理,激励守信行为,促进住建市场的良性循环,特制定本专项治理方案。

目标本专项治理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加强监管、建立信用机制、强化处罚力度等措施,全面提升住建领域守信意识和履约能力,构建诚信的住建市场环境。

主要措施1. 督促落实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住建领域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信用记录的获取、评价、公示和使用等程序和规定。

•抽查住建企业、个人的信用记录并进行公示,激励守信行为,同时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对信用记录异常的企业、个人进行重点监管,确保其信用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2.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住建领域相关信息的公开,包括建筑工程的进度、质量情况、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信息。

•通过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将住建领域的信用信息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共享,形成全面、及时的信用信息网络。

•鼓励媒体和社会各界对住建领域失信问题进行监督和曝光,增强社会舆论的监督力量。

3. 强化违约处罚制度•完善违约处罚制度,确保对住建领域失信行为的及时纠正和严格处罚。

•对住建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进行信用惩戒,并建立黑名单制度,限制其参与住建项目。

•对严重失信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维护住建领域的公平竞争和正常秩序。

4. 加强培训和教育•组织住建领域相关人员的守信教育和培训,提升其守信意识和履约能力。

•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和协会的引导作用,推动住建领域形成守信的氛围和文化。

•加强对住建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5. 推进科技手段应用•引入科技手段,提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分析能力,实现住建领域信用管理的精细化和智能化。

•推动区块链技术与信用管理相结合,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可靠和不可篡改。

•利用大数据分析,识别住建领域失信行为的特征和规律,为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实施方案•建立专门的住建领域失信问题治理机构,负责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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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受到行政处罚。 2.在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受到行政处罚。 3.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
质安处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项
审批处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 (六)(七)项
建设类 企业
建筑业
3.工程 监理单

5.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理,发生危害性严重、社会影 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质安处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项
6.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并造成较大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质安处
建管处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 (六)(七)(八)项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受到行政处罚。
审批处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 (六)(七)项
2.在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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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处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项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三)(四)(五) (六)(七)项
3.在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受到行政处罚。
2.工程 造价咨 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 询企业
4.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 件,受到行政处罚。
质安处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项
6.12个月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质安处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项
7.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
质安处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项
质安处
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项
11.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质安处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项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受到行政处罚。
审批处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 (六)(七)项
建管处 建管处 建管处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项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项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 (六)(七)(八)项
5.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严重违反工程计价标准,被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的 。
建管处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项
建管处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项
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
建管处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项
3.未组织竣工验收或消防验收就擅自交付使用。
质安处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项
1.建设 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 单位 书确定的义务。
建管处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七) (八)项
5.发生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4.建筑 施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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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分类
责任 主体
具体严重失信行为
牵头监 管处室
惩戒措施
建设类 企业
建筑业
5.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社部门认定列入黑名单。
4.建筑 施工企 业(含 6.在施工中严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图 装饰企 纸或技术标准施工,造成较大质量安全隐患。
业) 7.发生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类别
分类
责任 主体
具体严重失信行为
3.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
牵头监 管处室
惩戒措施
建管处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项
4.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发生危害性 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质安处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项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项
7.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理,造成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 故。
质安处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项
8.12个月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质安处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项
建管处 质安处 质安处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项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项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项
8.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相应安全设计方案擅 自进行施工,引发重大负面舆情或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质安处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项
9.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相应安全设计方案擅 自进行施工,造成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质安处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项
10.12个月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附件2
类别
建设类 企业
分类
建筑业
黑龙江省住建行业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采集标准(征求意见稿)
责任 主体
具体严重失信行为
牵头监 管处室
惩戒措施
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建管处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七) (八)项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质安处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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