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9年第三期金融债券的函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9年第十三、十四、十五和十六期金融债券(次级债券)的函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9年第十三、十四、十五和十六期金融债券(次级债券)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开发银行•【公布日期】2009.09.14•【文号】•【施行日期】2009.09.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金融债券正文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9年第十三、十四、十五和十六期金融债券(次级债券)的函国家开发银行2009年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2009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人民币贷款计划及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通知》(银发[2009]5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同意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的批复》(银监复[2009]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09]第47号),我行定于2009年9月23日和24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向中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农村信用社联社、证券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机构招标发行2009年第十三期10年期以SHIBOR为基准的浮动利率金融债券(次级债券,第5年末发行人有权选择赎回)、第十四期12年期以一年定存为基准的浮动利率金融债券(次级债券,第7年末发行人有权选择赎回)、第十五期15年期固定利率金融债券(次级债券,第10年末发行人有权选择赎回)和第十六期10年期固定利率金融债券(次级债券,第5年末发行人有权选择赎回),发行总量不超过400亿元。
请积极参与投标承销,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做好债券分销工作。
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做好发行准备工作。
附件:1.国家开发银行2009年第十三期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发行办法2.国家开发银行2009年第十四期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发行办法3.国家开发银行2009年第十五期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发行办法4.国家开发银行2009年第十六期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发行办法二○○九年九月十四日附件1: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十三期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发行办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2009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人民币贷款计划及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通知》(银发[2009]5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同意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的批复》(银监复[2009]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09]第47号),以及《2009年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2009年第十三期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发行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03.25•【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金融债券,包括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人民币金融债券和外币金融债券。
第三条金融机构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按《办法》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金融债券发行登记表》(格式见附1);金融债券以协议承销方式发行的,主承销商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条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在本次或每期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按《办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金融债券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2)。
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按《办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一)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三)控制人变更;(四)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决定;(五)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六)是否分期发行、每期发行安排等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变更;(七)其他可能影响投资人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11年第三十四、三十五期金融债券的函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11年第三十四、三十五期金融债券的函【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债券【发布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发布日期】2011.05.23【实施日期】2011.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11年第三十四、三十五期金融债券的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1年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贷款安排及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通知》(银发[2011]51号),我行定于2011年5月26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2011年第三十四期1年期固定利率投资人选择权债券(投资人可选择在2012年回售或继续持有至2014年)100亿元和第三十五期7年期固息债200亿元。
请积极参与投标承销,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做好债券分销工作。
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做好发行准备工作。
附件:1.国家开发银行2011年第三十四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2.国家开发银行2011年第三十五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1:国家开发银行2011年第三十四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1年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贷款安排及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通知》(银发[2011]51号),以及《2011年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本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本期债券为1年期固定利率债券,招标总量不超过100亿元,按年付息。
债券缴款日为2011年6月2日,起息日为2011年6月2日,上市日为2011年6月9日,投资人可选择在2012年6月2日向发行人全部或部分回售该债券(回售价格为100元/百元面值)或继续持有该债券至2014年6月2日。
第一次结息日为2012年6月2日,以后每年的6月2日为结息日,如遇节假日,则支付日顺延。
本期债券第一年(2011年6月2日-2012年6月2日)的票面利率由承销商通过本次招标确定,如投资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则后两年(2012年6月2日-2014年6月2日)的票面利率在第一年基础上加60个基点(债券依据算头不算尾的原则计息)。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05.27•【文号】银办发[2011]128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的通知(银办发[2011]128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为规范发行人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招标发行债券的行为,维护债券发行各方的权益,我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行人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债券的行为,保证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工作公平、公正、有序,维护债券发行各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银发〔2002〕第199号文印发,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债券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是指由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债券招标发行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并对发行人申请招标发行债券进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债券招标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将派出观察员进行现场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的职责是:监督现场人员执行《管理规则》和本细则,保证债券招标发行现场工作公平、公正、有序。
财政部关于2009年记账式(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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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9年记账式(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2009年记账式(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9]16号)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09年记账式(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
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发行场所。
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部分不再另行分配额度。
(二)品种和数量。
本期国债为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260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
受第一季度国债发行数额限制,本期国债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三)时间安排。
2009年3月11日招标,3月12日开始发行并计息,3月16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
2009年3月18日起上市交易。
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
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商业银行制订。
(五)兑付安排。
本期国债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3月12日、9月1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9年3月12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及试点商业银行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11年第三十九期金融债券的函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11年第三十九期金融债券的函【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债券【发布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发布日期】2011.06.21【实施日期】2011.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11年第三十九期金融债券的函国家开发银行2011年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1年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贷款安排及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通知》(银发[2011]1号),我行定于2011年6月24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1年期浮动利率(利率基准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债券不超过150亿元。
请积极参与投标承销,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做好债券分销工作。
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做好发行准备工作。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2011年第三十九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附件:国家开发银行2011年第三十九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1年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贷款安排及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通知》(银发[2011]51号),以及《2011年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本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本期金融债券为1年期浮动利率债券,发行总量不超过150亿元,按季付息。
债券利率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债券缴款日为2011年7月5日,起息日为2011年7月5日,上市日为2011年7月7日,兑付日为2012年7月5日。
第一次结息日和利率调整日为2011年10月5日(付息基准为起息日所执行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以后每年1月5日,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为结息日和利率调整日,如遇节。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11年第三十六、三十七期金融债券的函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11年第三十六、三十七期金融债券的函【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债券【发布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发布日期】2011.05.30【实施日期】2011.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11年第三十六、三十七期金融债券的函国家开发银行2011年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1年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贷款安排及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通知》(银发[2011]51号),我行定于2011年6月2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2011年第三十六期7年期浮动利率(利率基准为3个月Shibor5日均值)投资人选择权债券和第三十七期7年期浮动利率(利率基准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投资人选择权债券各不超过150亿元。
请积极参与投标承销,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做好债券分销工作。
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做好发行准备工作。
附件:1.国家开发银行2011年第三十六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2.国家开发银行2011年第三十七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附件1:国家开发银行2011年第三十六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1年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贷款安排及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通知》(银发[2011]51号),以及《2011年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本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本期金融债券为7年期浮动利率投资人选择权债券,发行总量不超过150亿元,按季付息。
债券利率基准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以下简称Shibor)。
债券缴款日为2011年6月9日,起息日为2011年6月9日,上市日为2011年6月15日,兑付日为2018年6月9日。
第一次结息日和利率调整日为2011年9月9日,以后每年3月9日,6月9日,9月9日,12月9日为结息日和利率调整日,如遇节假日,则支付日顺延。
发行债券招标文件范本

一、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决定对发行债券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 招标人:[招标人名称]2. 招标项目:发行债券3. 招标编号:[招标编号]4.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5.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招标文件获取时间]6. 招标文件获取地点:[招标文件获取地点]7. 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售价]8. 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9. 开标时间:[开标时间]10. 开标地点:[开标地点]二、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2. 项目背景:[项目背景]3. 项目总投资:[项目总投资]4. 项目资金来源:[项目资金来源]5. 项目期限:[项目期限]6. 债券发行规模:[债券发行规模]7. 债券发行利率:[债券发行利率]8. 债券期限:[债券期限]9. 债券信用评级:[债券信用评级]10. 债券发行方式:[债券发行方式]三、投标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金融机构;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3. 具有债券发行、承销、交易等相关业务资质;4. 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5.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四、投标文件要求1. 投标函;2.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财务报表;4. 信用评级报告;5. 相关业务资质证明文件;6. 其他招标人要求提供的文件。
五、投标保证金1. 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保证金金额]元;2.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3. 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六、评标办法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行业专家、法律顾问等组成;2.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的质量、技术实力、信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3.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七、中标通知1.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债券发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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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9年第三期金融债券的函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债券
【发文字号】农发银函[2009]77号
【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日期】2009.03.05
【实施日期】2009.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9年第三期金融债券的函
(农发银函〔2009〕77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2009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人民币贷款计划及金融债发行计划的通知》(银发[2009]52号)精神,我行定于2009年3月12日上午,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2009年第三期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金融债券200亿元。
请承销团成员积极参与投标承销,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做好债券分销工作。
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做好债券发行的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9年第三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二○○九年三月五日附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9年
第三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2009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人民币贷款计划及金融债发行计划的通知》(银发[2009]52号)精神,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2009年)》,制定本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本期债券为采用利率招投标方式发行的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券,发行量200亿元,按年付息。
债券发行日为2009年3月12日,缴款日和起息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