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务云计算大数据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务云计算大数据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9•【字号】•【施行日期】2019.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务云计算大数据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政务云计算大数据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19日新余市政务云计算大数据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推进新余市政务云计算大数据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云中心”)应用发展,保障政务云中心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业务单位”)政务云中心资源采购、管理和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云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采取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式由政务云服务提供商投资建设运维。
政务云中心将为各业务单位非涉密信息化项目建设提供统一的基础设施、网络安全设施和通用软件服务,各业务单位按服务目录购买服务,不再另行招标采购。
第四条各业务单位、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应遵守以下要求:(一)安全管理责任不变。
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和使用云服务的各业务单位要各负其责,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不随购买服务而转移,各业务单位始终是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
(二)数据归属关系不变。
各业务单位提供给政务云服务提供商的数据、设备资源,以及政务云中心上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收集、产生、存储的数据和文档等资源属各业务单位所有。
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应保障各业务单位对这些资源的访问、利用、支配,未经各业务单位授权,不得访问、修改、披露、利用、转让、销毁各业务单位数据;在服务合同终止时,应按要求做好数据、文档等资源的移交和清除工作。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安全监控工作.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并通过政务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第七条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务云管理,提升政务云服务能力,加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撑XXXXX城市数字化转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中相关用语定义:(一)政务云,是指依托非涉密电子政务网络,为等保三级及以下的非涉密信息系统提供计算资源、存储资源、服务支撑、安全保障等共性资源的信息基础设施,由市级政务云(含政务云专有域)和区级政务云组成。
(二)政务云专有域,是指依托市级政务云资源建设、服务于特定领域、管理相对独立的政务云区域。
(三)政务云资源,是指政务云运行管理单位按照政务云服务目录提供的各类共性资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政务云的建设、使用、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和效能评估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原则)本市政务云管理遵循“整体协同、集约高效、按需服务、共享开放、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全市政务云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市政府办公厅共同负责本市政务云总体设计;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年度信息化预算中的上云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并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务云资金保障,分别指导做好本级政务云服务的政府采购和预算绩效管理。
网络安全管理、密码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市政务云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大数据中心是市级政务云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市级政务云(不含政务云专有域)的具体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对政务云专有域和区级政务云的有关工作开展业务指导。
政务云专有域的使用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根据政务云专有域建设管理方案承担相关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各区政府应当按照基础设施管理职能相对统一的原则,明确本区政务云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云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安全监控工作。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并通过政务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第七条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提出审批意见。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政务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政务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24•【字号】宛政办〔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政务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政务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运行维护管理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附则南阳市政务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务云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为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供集约化基础云服务支撑,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0〕33号)、《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宛办〔2023〕7号)和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云是指依托非涉密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运用云计算技术,统筹利用计算、存储、网络、安全、信息等资源,为电子政务应用提供支撑服务的基础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云的规划、建设、管理、运维、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政务云按照“统筹集约、协同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建设和管理。
政务云的建设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统筹集约开展,在全省一体化政务云体系下,建设、运维南阳市政务云。
原则上,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再新建政务云,县(市、区)政务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云资源需求经本级政务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统一使用市政务云。
确需新建的政务云,应报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审批同意,已建政务云要和市政务云对接,纳入统一管理。
长沙市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云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和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三个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长沙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2日长沙市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电子政务集约化建设、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长沙市政务云(以下称政务云)的作用,提高政府信息资源利用效率,全面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市直各单位依托政务云建设、运行的,或全部、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的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市直各单位须充分利用全市统一的政务云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大数据平台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不另行单独建设非涉密行业专网、无线局域网,不另行采购互联网出口,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除外,且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
第四条按照“上云为原则、不上云为例外”要求,新的非涉密信息系统依托政务云建设。
除涉密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四级(含)以上信息系统外,现有信息系统应按计划如期迁移至政务云;如信息系统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入政务云,须由应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
第五条所有与长沙市政务云相关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运维单位等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政务云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政务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必须遵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明确应用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级别。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0〕3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0〕3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政务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26日河南省政务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务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集约化基础支撑,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务云的规划、建设、管理、运维、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云,是指依托非涉密电子政务网络建设,为电子政务应用提供共性通用服务的基础设施。
已建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要逐步向政务云迁移;使用财政资金新建和改扩建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的,均应依托政务云建设。
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明确规定不宜上云的除外。
第四条按照“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构建全省一体化的政务云体系。
省、市(含济源示范区)两级政务云统筹考虑容灾备份等需求,按需进行互联互通。
第五条省大数据局是省级政务云主管部门。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政务云主管部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务云的规划、建设、招标采购、费用结算及监督评价等工作,指导监督本级政务云的网络安全防护,推动部门政务信息系统部署、迁移上云。
省大数据局负责全省政务云的统筹规划和指导监督工作。
全版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docx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安全监控工作。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并通过政务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第七条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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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政务云(以下简称省政务云)管理,促进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互联互通、服务高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务云采用多个云服务商参与、统一云监管系统融合管理的建设模式,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为省级电子政务应用提供基础设施服务。
第三条省政务云采用“服务商建设运维、政府按需购买服务”的模式。
省级各部门购买省政务云服务费用按使用单位现行经费渠道解决,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省政务云服务费用按服务目录计算并按“先用后付、先审再付”原则进行结算。
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营商环境局)根据实际产生的服务类别、内容和实际采购价格核算服务费用,在每年9月底前审核汇总后提交省财政厅,下一年度由使用单位支付。
第五条省级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省政务云,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建信息系统要直接在省政务云上部署,原有信息系统要逐步向
省政务云迁移。
第六条省政务云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
第七条使用省政务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利用省政务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省营商环境局是省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省政务云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受理、审核省级各部门的政务云资源需求。
第九条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将省级各部门政务云服务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使用省政务云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迁移部署、运维管理和安全防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承担省政务云的日常监测工作,对省政务云资源使用情况、云服务商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监测和评价。
第十二条省政务云服务商(以下简称云服务商)负责省政务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向使用部门提供安全可靠的云服务。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省政务云服务包含申请、审核、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等环节。
第十四条使用部门向省政务云迁移、部署信息系统前,应组织编制迁移、部署方案并报省营商环境局审核。
省营商环境局组织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对方案进行论证,并依论证结论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审核通过后,使用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通过推荐式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云服务商。
第十六条云服务商确定后,使用部门组织开展系统部署、测试(测试时间不少于15天)和安全风险预评估等工作。
测试通过后,正式基于省政务云运行,同时将服务合同、测试报告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报送省营商环境局备案。
第十七条省政务大数据中心通过云监管系统对使用部门云资源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对资源利用率明显偏低的信息系统提出资源调整建议,使用部门应当依据建议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使用部门信息系统所需云资源需要调整时,应向省营商环境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涉及重大变更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使用部门迁出或撤除在省政务云部署的信息系统时,应向省营商环境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使用部门在申请政务云资源时,所需资源应从省政务云资源服务目录中选择,目录中没有的云资源应当在目录中选择功能和性能相近的进行适配。
凡是省政务云能够提供的服务,各使用部门不得单独购置。
第二十一条使用部门确有特殊资源需求(计算、存储和安
全等硬件资源),省政务云不能提供且不能适配的,可申请单独购置。
使用部门须提供国家有关文件作为依据,经省营商环境局审核,报省政府批准,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程序选择云服务商,并经该云服务商确认采购设备符合纳管要求后,由使用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四章运维管理
第二十二条使用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
应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支持并参与省政务云应急处置、演练等活动,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三条省政务大数据中心通过云监管系统实时监测省政务云运行维护情况,定期对云服务商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满意度进行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对监测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负责督促云服务商及时整改。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使用部门应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开展本部门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自查、测评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使用部门部署在省政务云上的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收集、产生、存储的数据和文档资源归属使用部门管理。
使用部门应依法通过合同等手段要求云服务商未经使用部门授权,不得访问、修改、披露、利用、转让、销毁使用部门的数据资源;
在合同终止时,云服务商按要求做好数据、文档资源的移交和清除工作。
第二十六条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对政务云平台进行安全监测,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排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云服务商整改。
第二十七条省政务云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实施安全防护。
云服务商按照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按规定开展省政务云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内各市地政务云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