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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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2014年11月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仲裁委员会(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或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条机构及职责(一)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

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二)仲裁委员会设有仲裁院,在授权的副主任和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三)仲裁委员会设在。

仲裁委员会设有分会或仲裁中心(本规则附件一)。

仲裁委员会的分会/仲裁中心是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接受仲裁申请,管理仲裁案件。

(四)分会/仲裁中心设仲裁院,在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履行的职责。

(五)案件由分会/仲裁中心管理的,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履行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授权的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履行。

(六)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中心进行仲裁;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仲裁中心仲裁的,由所约定的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约定的分会/仲裁中心不存在、被终止授权或约定不明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如有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三条受案范围(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

(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3.国内争议案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中英文对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中英文对照
2. Where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provides for arbitration by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or by th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r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or refers to CIETAC’s previous names, it shall be deemed that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o arbitration by CIETAC.
3. CIETAC is based in Beijing. It has sub-commissions or arbitration centers (Appendix I). The sub-commissions/arbitration centers are CIETAC’s branches, which accept arbitration applications and administer arbitration cases with CIETAC’s authorization.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Arbitration Rules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仲裁委”)是中国重要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之一,致力于为国内外商事主体提供高效、公正、专业的仲裁服务。

本文将介绍上海仲裁委的背景、业务范围以及其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重要地位。

一、上海仲裁委的背景上海仲裁委成立于1988年,是中国仲裁机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国内较早设立的仲裁机构之一,上海仲裁委一直以来都秉持着公正、高效、专业的原则,为各界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上海仲裁委已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中备受认可的机构。

二、上海仲裁委的业务范围上海仲裁委的业务范围涵盖了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争议、投资争端、海事争议等。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商事争议,上海仲裁委都具备处理的能力与经验。

上海仲裁委的仲裁程序灵活多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进行安排。

根据中国仲裁法和上海仲裁委的规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庭的人选、仲裁语言以及仲裁地点等。

上海仲裁委也鼓励以电子方式进行仲裁程序,提高效率并降低成本。

三、上海仲裁委的重要地位上海仲裁委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首先,上海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投资者和跨国公司。

上海仲裁委凭借其在建设自由、便捷、高效的仲裁环境方面的努力,成为了许多商事争议的首选解决机构。

其次,上海仲裁委积极参与国际仲裁组织的合作与交流,与国际商会(ICC)、伦敦仲裁院以及亚太地区其他知名仲裁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

这使得上海仲裁委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方面具备了广泛的国际合作资源。

最后,上海仲裁委推行着国内仲裁机构国际化的战略,通过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了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上海仲裁委先后承办了多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为提升中国商事仲裁的地位和声誉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总结: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中国重要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之一,以其公正、高效、专业的仲裁服务而备受认可。

《贸仲上海分会仲裁规则》

《贸仲上海分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则的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名称和组织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二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三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或使用其旧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

四当事人在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均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六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七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在深圳设有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原名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仲裁委员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分会的日常事务。

八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如无此约定则由申请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由其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作此选择时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上海仲裁委仲裁规则

上海仲裁委仲裁规则

上海仲裁委仲裁规则一、引言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仲裁委)作为中国国内最具影响力的仲裁机构之一,承担着处理各类商事争议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公正、高效、便捷地解决纠纷,上海仲裁委制定了一系列仲裁规则,以指导和规范其仲裁程序。

本文将对上海仲裁委的仲裁规则进行全面详细的介绍,包括其适用范围、程序安排、证据调查、庭审程序等内容。

二、适用范围上海仲裁委的仲裁规则适用于以下两类案件:1.国际商事争议:当合同双方中至少一方为外国主体时,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上海仲裁委进行解决;2.国内商事争议:当合同双方均为中国主体时,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上海仲裁委进行解决。

另外,如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选择上海仲裁委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则也适用上海仲裁委的仲裁规则。

三、程序安排上海仲裁委的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仲裁申请阶段:申请人需向上海仲裁委递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支付一定的仲裁费用。

上海仲裁委将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向被申请人发送通知,并要求其做出答辩;2.答辩阶段:被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并可以提出反诉。

双方还可以就程序事项进行协商,如选择合议庭成员等;3.调解和审理阶段:上海仲裁委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鼓励双方进行调解。

如果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上海仲裁委将组织庭审,并由合议庭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4.作出裁决:合议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最终裁决,并通知各方。

该裁决具有最终和强制执行力。

四、证据调查在证据调查过程中,上海仲裁委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原则:上海仲裁委会确保各方在提供证据和辩论时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偏袒任何一方;2.独立性原则:上海仲裁委会独立于各方,并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证据调查;3.保密原则:上海仲裁委会对于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庭审过程进行保密,以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双方可以提供书面证据、口头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海仲裁委还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专家评估或进行现场勘查。

五、庭审程序庭审程序是仲裁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2024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2024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一、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所称仲裁,系指将纠纷提交至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中心”),由仲裁中心按照其所属的仲裁规则或其他适用的规则,通过独立的仲裁程序,对纠纷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第二条:仲裁中心可根据本规则制定补充规则,以适应特定情况或特殊需要。

二、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第三条:申请人应为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人,而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所寻求仲裁的人。

第四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应按仲裁中心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提交申请及应提交的文件。

三、仲裁庭第五条: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其人数和组成应由仲裁规则或其他适用的规则确定。

第六条: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过程中自行决定所需的任何事项。

四、审理第七条:审理方式应根据仲裁规则或其他适用的规则进行。

仲裁庭有权决定采用何种审理方式,并有权在审理过程中作出任何必要的决定。

第八条:仲裁庭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

如出现无法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的情况,仲裁庭应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五、裁决第九条:裁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说明理由。

裁决应包括对纠纷的事实认定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处理,以及解决纠纷的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条:裁决应在当事人申请仲裁庭作出裁决后的合理期限内作出。

如出现无法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的情况,仲裁庭应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六、费用与期限第十一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应按照仲裁中心规定的费用标准缴纳费用。

费用明细应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告知各方当事人。

第十二条:仲裁程序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

如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仲裁程序,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向仲裁庭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

七、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任何一方当事人如违反仲裁规则或其他适用的规则,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给予警告或给予其他适当的制裁。

第十四条: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应适用相关法律和规定。

八、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通过仲裁中心进行的仲裁活动。

如有其他适用规则,应以相关规定为准。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是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海仲裁中心”)制定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规则。

这些规则旨在提供公正、高效和专业的仲裁服务,以促进全球商业交流和投资。

根据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当商事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至上海仲裁中心进行仲裁。

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必须具备执业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

仲裁庭会按照当事人的选择依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确保了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率。

仲裁程度灵活,当事人有充分的机会在仲裁程序中表达自己的意见。

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权利进行程序管理,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上海仲裁中心提供先进的技术支持,例如电子文书管理系统,方便当事人提交和获取案件资料。

根据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调查和间谍。

仲裁庭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其他享有备受尊重的法律和国际商事惯例。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的颁布进一步推动了上海作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地位。

这些规则为商业界提供了一个有利于纠纷解决的环境,并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公平、高效和专业的仲裁机制。

通过使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当事人可以在国际商事纠纷中获得公正和可靠的解决方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则的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名称和组织(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本会)系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的仲裁机构。

(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市分会/上海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市分会/上海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或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应视为同意由本会仲裁。

(三)本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四)本会设秘书处,在本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

(五)本会设在中国上海。

(六)本会设立仲裁员名册。

第三条管辖范围本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三)国内争议案件。

第四条规则的适用(一)凡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进行仲裁。

(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但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或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三)凡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第五条仲裁协议(一)本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二)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三)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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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2015)
【法规类别】仲裁机构
【发布部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发布日期】2015.01.01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第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则的制定
第二条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规则的适用
第四条案件分类
第五条仲裁协议
第六条对仲裁协议及/或管辖权的异议第七条仲裁地
第八条诚信合作
第九条放弃异议
第二章仲裁程序
第一节仲裁申请及反请求
第十条仲裁程序的开始
第十一条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案件的受理
第十三条答辩
第十四条反请求及其答辩
第十五条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第十六条提交仲裁文件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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