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25产业园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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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2.5产业园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出租方:苏州工业园区建屋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承租方:

鉴于:

出租方与承租方于【】年【】月【】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编号【】),承租方向出租方承租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苏胜路的产业园【】的房屋以及相应的附属设施(下称“租赁物业”);

出租方作为苏州2.5产业园内全部物业的唯一业主,依据《物业管理条例》、《2.5产业园租户管理规约》、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房屋租赁合同》之规定或约定,聘请了【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物业管理机构”)为苏州2.5产业园内的全部物业提供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就租赁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补充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和执行。

1.物业管理机构及其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及标准

1.1.出租方聘请的物业管理机构系一家有合法资质、服务良好的公司;

1.2.物业管理机构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及标准见本协议附件1《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与标准》。

2.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2.1.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直接支付给出租方。物业管理费按月支付,出租方应于每月5日之前向承租方发出费用缴纳通知书,承租方应于每月25日前,按照通知书所载明的缴费金额,将物业管理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出租方如下指定账户:【户名:苏州工业园区建屋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账号:7324410182600100811,开户行:中信银行苏州园区支行】。出租方如需变更账户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方。出租方在收到款项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开具相应金额的“服务费发票”。

水、电、气费用按月缴纳,承租方应根据水表、气表记录的实际用量,按照供水、供气部门规

定的收费标准加上出租方代开发票的税金向出租方支付水费、电费、气费;以及根据实际电表用量,按照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加上实际损耗以及出租方代开发票的税金(0.861元/KWH*1.08损耗*1.056税=0.98元/KWH),向出租方支付电费。出租方在收到款项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开具相应金额的服务费发票(备注栏注明水、气、电费用)。

机动车辆场地占用使用费:地面临时停车位的收费标准为:30分钟内免费,30分钟后3小时内为5元/小时个,3小时后每递增3小时增加5元(不满3小时以3小时计),《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以租赁合同为准。

与上述费用的收费标准有关的其他事宜见本协议附件2《费用收取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商铺类承租方特别条款(商铺类承租人适用)根据《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承租人需遵守以下“三包”条款:

包卫生:负责清扫门前及室外摆放桌椅处地面的垃圾,保持经常性整洁;清除痰迹、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卫设施的行为。餐厨垃圾按照规定自行处理,生活垃圾应袋装化放置物业指定的集中位置,物业管理机构将每日定时清理。

3.2.包绿化:禁止攀折树木、依树搭棚、践踏草坪、损坏树木和绿化设施及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包秩序:维护租赁物业门前或周围的市容市貌;禁止乱堆乱放、摆设摊点、乱停车辆、乱搭乱建、乱贴乱挂广告标语及其他违法行为。不倚门设摊,不乱吊挂商品、乱竖乱挂牌匾。

4.违约责任

承租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费用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5.其他

承租方承诺遵守《2.5产业园租户管理规约》的规定,但若该规约的约定与本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则以本协议约定的为准。

5.2.本协议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补充,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双方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5.3.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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