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
郑向军、石家庄市园林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向军、石家庄市园林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1【案件字号】(2020)冀01行终1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邸亮张力李文华【审理法官】邸亮张力李文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向军;石家庄市园林局【当事人】郑向军石家庄市园林局【当事人-个人】郑向军【当事人-公司】石家庄市园林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郑向军;石家庄市园林局【本院观点】生效民事调解书证明上诉人郑向军对涉案地块拥有合法权益,上诉人石家庄市园林局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郑向军对涉案土地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财产损害,依法应当履行赔偿义务。
【权责关键词】合法行政赔偿书证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生效民事调解书证明上诉人郑向军对涉案地块拥有合法权益,上诉人石家庄市园林局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郑向军对涉案土地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财产损害,依法应当履行赔偿义务。
对于赔偿数额,原审法院参照当地政府涉案土地所在地以租代征补偿标准计算直接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郑向军负担50元,上诉人石家庄市园林局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3:09:27【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因石环公路建设,需占用原告1213平方米的商用地块,2007年5月31日石环办公室、寺家庄镇政府与原告郑向军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石环公路建设用地将乙方(原告郑向军)一处商业用地征用,并需拆除乙方所建楼房,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丙方按照协议所定协调土地位置要求,同意福瑞钢拆迁后石环及南绕城高速所占后剩余的土地约2亩(以实际面积为准)给乙方使用,并由甲方和丙方尽快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李红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李红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4【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1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凤强于红涛秦娜娜【审理法官】王凤强于红涛秦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李红【当事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李红【当事人-个人】李红【当事人-公司】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胡伟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伟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伟【代理律所】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被告】李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Gid":"1970324944185310""Category":["006"]"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 .06.08""CaseFlag":"(2020)豫01执546号""Title":"李红申请执行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CaseGrade":["07"]"TrialStep":["006"]"LastInstanceCourt":["18""1802""180200"]"Do cumentAttr":["005""00501"]}{"Gid":"1970324942347735""Category":["005""00502""0050 228"]"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4.24""CaseFlag":"(2020)豫行终1156号""Title":"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李红二审行政判决书""CaseGrade":["06""0603"]"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18""1801"]"Docu mentAttr":["001"]}]【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
行政案件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本

一、行政案件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本行政再审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 )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书,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行政案件再审申请二、再审的特点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
再审的特点是: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 [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我国刑事诉讼中再审期限一般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但满足特定条件(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之后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三、行政案件再审审查期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行政裁判文书

1、审判程序不清
审判程序的合法性是判决结果公正的前提 和基础。审判程序不合法,即使判决结果正 确,也难以令人信服。因此,交代清楚审判 程序是体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人民 法院一贯重视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 序进行审查,却往往忽视对自己审判程序的 交代,以致于不能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公正司 法的形象。
4、论证说理不足
一些人担心“言多必失”,不愿意在论证说理 上多下功夫,只是搬用千篇一律的套话:“被告 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或者“被 告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等,对于判决理由则缺乏 详细的论证分析
二、制作的方法
1、如实交代审判程序
也就是叙写清楚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需要 交待的审判程序应当包括审判活动中发生的除审 判组织评议、讨论案情外的各种情况。如:原告 何时向法院起诉,法院何时立案受理,合议庭成 员组成情况,变更、追加诉讼参加人情况,证据 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情况,管辖权异议审 查情况,中止诉讼、延长审限情况等
3、依次写清质证辩论
就是依次分别叙写清楚法庭审理重点中举证、质 证、辩论、认证情况。
起诉被告作为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行政争议和
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要求,一般应 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审理重点:(1)原告是否具备 法定起诉条件(包括主体资格、起诉期限、复议前 置等);(2)被告是否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3)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 (4)被告作出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5)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6)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7 )被告是否滥用职权;(8)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是 否显失公正;
第三节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 政案件后,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依 法作出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杨晓斌、江西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晓斌、江西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1【案件字号】(2020)赣行终4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江怀玉谢丽萍古豪莉【审理法官】江怀玉谢丽萍古豪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晓斌;江西省人民政府【当事人】杨晓斌江西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杨晓斌【当事人-公司】江西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晓斌【被告】江西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查明的事实,杨晓斌对九江市建设局、九江市质监站的回复不服,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该案经一审驳回杨晓斌的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杨晓斌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复议机关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杨晓斌对九江市建设局、九江市质监站的回复不服,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该案经一审驳回杨晓斌的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杨晓斌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杨晓斌再次就九江市建设局、九江市质监局的回复不服向省住建厅进行投诉、举报,省住建厅作出的不予受理回复实为对杨晓斌的信访答复行为,未对杨晓斌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复议机关就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外的争议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亦不应纳入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否则实际上将允许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将信访事项导入行政诉讼程序,违反行政诉讼相关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将该案进入实体审理不当。
鉴于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结果并未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本案并无改判之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新-行政裁定书(上一级法院根据再审申请提审用)通用模版

行政裁定书(上一级法院根据再审申请提审用)××××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上一级法院根据再审申请提审用)(××××)×行申字第××号再审申请人(写明原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原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或原审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再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再审申请人×××因×××诉×××……(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的写法,与再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认为,……(简要写明提起再审的理由)。
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一、本裁定书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裁定由本院提审时使用。
申延平、日照市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申延平、日照市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鲁11行终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阳城高月玉王田【审理法官】阳城高月玉王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申延平;日照市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申延平日照市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申延平【当事人-公司】日照市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吕锟山东锟律师事务所;房祥慧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锟山东锟律师事务所房祥慧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锟房祥慧【代理律所】山东锟律师事务所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申延平;日照市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申延平提出强制拆除主体为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的上诉主张,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审法院认为已由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予以确认,并结合查明的客观事实认定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为岚山区执法局,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岚山区执法局系本案适格的被告,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补偿行政监督合法违法信赖保护行政赔偿合法性审查管辖共同被告举证责任合法性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申延平提出强制拆除主体为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的上诉主张,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审法院认为已由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予以确认,并结合查明的客观事实认定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为岚山区执法局,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岚山区执法局系本案适格的被告,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因有生效判决认定岚山区执法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行为违法,原审判决以此认定岚山区执法局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本院予以确认。
庾慧君、陈艳萍二审行政判决书

庾慧君、陈艳萍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桂03行终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明军刘新农莫仕航【审理法官】李明军刘新农莫仕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庾慧君;陈艳萍;陈海涛;灵川县不动产登记局【当事人】庾慧君陈艳萍陈海涛灵川县不动产登记局【当事人-个人】庾慧君陈艳萍陈海涛【当事人-公司】灵川县不动产登记局【代理律师/律所】李军华广西鑫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军华广西鑫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军华【代理律所】广西鑫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庾慧君;陈艳萍;陈海涛【被告】灵川县不动产登记局【本院观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新证据行政不作为基本原则改判提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焦点:涉案136.7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属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还是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被上诉人灵川县不动产登记局是否应当为上诉人补发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关于土地使用权性质问题。
涉案136.79平米建房土地的使用权来源于1988年陈铁、陈松平依据灵川县土地管理局作出的[1988]1333号批复征用的面积为169.4平方米国有土地,其性质也取决于依据该批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性质。
依据1988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陈铁、陈松平申请国有土地建设住宅获得灵川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时间为1988年10月12日,交纳税费、管理费、中小学危房集资费、土地补偿费等工作都发生在1989年以后,此时,法律已经允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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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__________与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 __________ (写明案由)一案,本院(或_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_____)行_____字第_____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__________ (写明进行再审的根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_____、_____、_____ (写明到庭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维持本院(或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行_____字第_____号行政判决第_____项,即______________(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本院(或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行_____字第_____号行政判决第_____项,即______________(写明部分改判的具体内容);
______________(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的主要内容;简述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或者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诉要点)。
经本院再审查明,______________(写明再审确认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______________(着重论证原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检察院抗诉或当事人等申诉的理由是否成立,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仍然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______________(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三、_____________、仍然维持原判的,写:
“维持本院(或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行___字第___号行政判决。”
______________(对全部改判或部分改判而变更原审诉讼费用负担的,写明原审诉讼费用由谁负担或者双方如何分担 )。
______________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本院(或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行_____字第_____号行政判决;
二、______________(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写)。”
第二、部分改判的,写:
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
_____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_____ ) _____行再字第_____号
抗诉机关: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此项不写)。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 __________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______________(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__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