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仲裁条款示例
二零二四年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商品描述与交付方式)3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P E R S O N A L二零二四年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商品描述与交付方式)本合同目录一览1. 商品描述1.1 商品名称与规格1.2 商品数量1.3 商品质量与标准1.4 商品的价格与支付方式2. 交付方式与时间2.1 运输方式2.2 交付地点与收货人2.3 交付期限2.4 货物风险转移时间3. 检验与异议3.1 检验标准与方法3.2 异议提出的时间与方式3.3 异议解决办法4. 违约责任4.1 卖方违约4.2 买方违约4.3 违约赔偿金额与方式5. 争议解决5.1 协商解决5.2 调解解决5.3 仲裁解决5.4 法律适用6.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6.1 合同生效时间6.2 合同变更条件6.3 合同终止条件7. 其他条款7.1 保密条款7.2 不可抗力7.3 适用法律与司法管辖8. 附件8.1 商品详细描述8.2 交付时间表8.3 检验标准和方法说明9. 签署页10. 合同日期11. 卖方信息12. 买方信息13. 见证人信息(如有)14. 签署人签名(盖章)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商品描述1.1 商品名称与规格本合同所述商品为(商品名称),其规格为(商品规格)。
详细商品描述见附件8.1。
1.2 商品数量本合同所述商品的数量为(具体数量),以国际标准单位(单位)计。
1.3 商品质量与标准商品质量应符合(质量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8.1。
商品应符合国际或国家标准,如有特殊要求,应以附件8.1中的说明为准。
1.4 商品的价格与支付方式商品价格为(价格),支付方式为信用证支付,具体支付条款见附件8.1。
2. 交付方式与时间2.1 运输方式商品运输方式为海运,具体航线和运输公司见附件8.2。
2.2 交付地点与收货人商品交付地点为(地点),收货人为(收货人名称)。
2.3 交付期限商品交付期限为自货物离开卖方仓库之日起(时间)内,将货物运至指定交付地点。
合同中仲裁条款

合同中仲裁条款
仲裁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以下是一个合同中仲裁条款的范本,供您参考:
1. 仲裁协议。
任何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 仲裁地点。
仲裁应在北京进行。
3. 仲裁语言。
仲裁语言为中文。
4. 仲裁庭组成。
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由甲方指定,一名由乙
方指定,第三名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5.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应在仲裁庭组成后的六个月内作出,并应为书面形式。
6. 适用法律。
仲裁庭应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裁决。
7. 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的仲裁条款范本,具体情况需要根据
实际合同内容和双方协商确定。
如果您需要针对特定合同的仲裁条
款范本,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或合同范本专家以获取定制化的建议
和指导。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5篇)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
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1)合同号码:____(2)日期:____(3)地点:____(4)买方:____(5)卖方:____兹经买卖双方同意,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6)装运口岸;(7)目的口岸;(8)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9)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始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
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炉号。
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炉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它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
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炉号列明重量。
e.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f.按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10)装运条件:a.离岸价条款:a)装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买方运输代理人中国租船公司(地址:北京,二里沟。
电报挂号zhong zu peking)租订舱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
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
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
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
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
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与B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四份,约定由原告出售电机给飞达仕空调公司。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将货物交付对方,总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但B公司经多次催要未予支付。
为此,A公司将B公司及其股东C公司(以下简称伊莱特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A公司诉称:2004年6月1日至30日,原告与被告共签订三份合同,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
后原告根据B公司的通知,于2005年5月委托承运人将前述三份合同约定的货物送达给B公司,并将商业发票和提单交给了B公司。
B公司本应在2005年即支付货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B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
被告C公司系被告B公司的股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出资不到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案例3北京市物资总公司诉韩国LG商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纠纷案【案情】1996年3月1日,北京市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就苯乙烯买卖事宜给韩国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发去传真称:“我司接受贵司USD575/MT,CFR湛江报价;我司将尽快拟好合同文本以供双方正式签约;请将ASTM2827-88项下之详细英文规格传给我们以便打印到合同文本上。
"当天,LG 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公司发来传真称:“我方已按下列条件拿到货物;品名,苯乙烯单体;原产地,韩国;质量,ASTMD-2827-88标准;数量,2 000公吨+/-5%;价格,成本加运费中国湛江港船边交货价格,每吨575美元;付款方式,即期信用证;交货期.1996年4月1日/或左右到达湛江;昨天我方已通知你方,你方必须从4月1日起安排好岸边的储罐以便接货。
我方将十分感谢你方对以上条件的书面确认。
”同一天,即1996年3月1日,物资公司还给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发去另一份传真,称:“关于2000公吨苯乙烯单体,感谢贵方3月1日F’AX报价,现正式确认如下:品名,苯乙烯单体;规格,ASITMU-2827-88;数量,2000MT+/-5%;产地,韩国;价格,USD575/MTCFRZHANING,CHINA(注:原文如此);到货期,1996年4月1日以后~1996年4月15日前;付款方式,L/C AT SIGHT即期信用证;另请贵方尽速办妥下列事宜:1、请将ASTMD-2827-88的详细英文规格列明并FAX给我方.以便做合同时使用。
2、请尽力努力将到货期延到1996年4月8日……”1996年3月5日,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公司发来传真,其主要内容为:在3月1日下午北京时间4点40分收到你方确认,但是北京时间与韩国时间有一个小时的时差,即你方的确认是在韩国时间5点40分到达我处,由于没有在韩国工作时间5点30分以前收到你方要求在4月1日左右供货的确认,这批货已被卖掉了。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仲裁条款

鉴于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可能会因各种原因产生争议,为妥善解决争议,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仲裁条款如下:第一条争议解决方式1.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1.2 本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合同履行、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
第二条仲裁机构2.1 本合同争议的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
2.2 如双方另有约定,可提交其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三条仲裁地点3.1 本合同争议的仲裁地点为贸仲所在地。
3.2 如双方另有约定,可约定其他仲裁地点。
第四条仲裁程序4.1 仲裁程序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4.2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方当事人应指定一名仲裁员,另一方当事人应指定一名仲裁员,双方应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
4.3 仲裁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仲裁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处理争议。
第五条仲裁语言5.1 本合同争议的仲裁语言为中文。
5.2 如双方另有约定,可约定其他仲裁语言。
第六条仲裁裁决6.1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6.2 仲裁裁决的生效日期为裁决作出之日。
6.3 仲裁裁决生效后,双方应立即履行裁决内容。
第七条仲裁费用7.1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7.2 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员费用、仲裁庭费用、仲裁机构费用等。
第八条其他8.1 本仲裁条款的修改、补充和解释,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8.2 本仲裁条款的签订、生效、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3 本仲裁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条仲裁机构1.1 本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1、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仲裁地点为北京,后来发生交货品质纠纷,外商不愿到北京仲裁,于是在当地法院起诉,当地法院向我外贸公司寄来传票。
请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答:(1)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是没有管辖权的,将争议案件退交北京仲裁庭截断。
(2)本案例涉及仲裁协议问题所谓仲裁:是指交易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一个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第三者的裁决对双均有约束力,仲裁协议有形式有:仲裁条款和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的作用有:A发生争议,只以仲裁;B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C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结合本案例,我方与外商的出口合同中明确有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仲裁外商不但不愿遵守,且在当地法院起诉,根据仲裁的作用外商的做法违背了仲裁协议,是无理论依据的,故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坚持将该案件由北京仲裁庭裁断。
2、有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在9月15日以前装船,但在同年8月20日,卖方所在地发生地震,由于卖方存货的仓库距震中较远,因此货物未受到严重损失,仅因交通受到破坏而使货物不能按时运出。
但事后,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买方不同意。
试分析:卖方的主张对否?答:(1)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的主张是不对的。
(2)本案例涉及不可抗力问题,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并不是十分严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另一种是解除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严重,完全排除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一)1999年8月1日,北京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出一份传真(“8月1日传真”),要求:从B公司购买美国华盛顿州1999年产苹果3000吨,溢短装5%,单价每吨800美元,FOB西雅图,装运期1999年10月,目的地中国天津新港,与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
B公司收到传真后,于8月10日回电并附上B公司一方强制的B公司标准合同格式文本(“8月10日回电”/“8月10日苹果合同文本”),该文本特别提到,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交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合同适用的法律是美国加州法律;合同文本的其他条款与A格式8月1日传真内容相同。
A收到8月10日回电后,没有答复。
1999年10月,B格式在西雅图将3000吨苹果装上船运往中国天津新港。
1999年11月5日货到天津新港,B公司通知A 提货(“11月5日提货通知单”)。
由于A经营不佳,再加上当时中国市场大量进口美国苹果,导致中国市场价格低靡。
因此,A 决定不接受这批货物,于是在11月8日电传B,表示不接受货物(“11月8日电传”)。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8月1日传真是()A.要约邀请B.要约C.反要约D.承诺(2)8月10日苹果合同文本是()A.要约邀请B.要约C.反要约D.承诺(3)11月5日提货通知单是()A. 要约邀请B.要约C.反要约D.承诺(4)11月8日电传是()A. 要约邀请B.要约C.要约拒绝D.承诺(5)如果A在收到B公司11月5日提货通知后三天,即11月8日到天津新港收取货物(“11月8日收货行为”)并在11月15日在北京予以转售(“11月15日转售行为”)。
请问成立合同的要约是()A.8月1日传真B.8月10日合同文本C.11月8日收货行为D.11月15日转售行为(6),请问成立合同的承诺是()A.8月10日合同文本C.11月8日收货行为B.11月5日提货通知D.11月15日转售行为(7),A公司应支付的合同价格是()8月1日传真报价西雅图11月装运是价格11月8日收货时天津价格11月15日转售时北京价格答案:(1)B;(2)C;(3)B;(4)C;(5)C;(6)C;(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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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仲裁条款示例
核心提示:我国进出口合同的有两种规定:一种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委员会仲裁;另一种由人所在国或第三国仲裁。
常见仲裁条款示例如下:
(1) 规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
凡有关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通过协商达不成协议,则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在北京进行。
该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ALL DISPUTES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ROUGH NEGOTIATION,THE CASE SHOULD THEN BE SUBMITTED TO
THE FOREIGN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F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FOR ARBITRATION WITH ITS PROVISIONAL RULES OF PROCEDURE.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CONDUCTED IN BEIJING AND THE DECISION MADE BY THE SAID COMMISSION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THE ARBITRATION FEES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2)由被告人所在国或第三国仲裁的条款
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友好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应在被告所在国进行,或者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ALL DISPUTES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FRIENDLY THROUGH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ROUGH NEGOTIATION,THE CASE SHOULD THEN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TION SHALL TAKE PLACE IN THE COUNTRY WHERE THE DEFENDANT RESIDES OR IN THE THIRD COUNTRY MUTUALLY AGREED UPON BY BOTH PARTIES. THE DECISION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