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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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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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引言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普及。

电子商务的兴起为商业活动带来了便利,但也衍生出了许多法律问题。

为了维护电子商务的公平、公正和稳定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本论文将对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进行探讨和分析。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分类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可以按照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从立法主体的角度,可以分为国际、国家和地方三个层面的立法;从立法目标的角度,可以分为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的立法。

主要电子商务法律法规1. 电子商务法: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主要规定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合法性、网络平台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2. 个人信息保护法: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严重。

个人信息保护法旨在规范企业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3. 电子合同法:电子合同在电子商务中占据重要地位。

电子合同法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证据等问题,保障电子交易的合法性和权益。

4. 电子支付法:电子支付已经成为电子商务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电子支付法制定了电子支付的规范和监管要求,保障消费者的支付安全和权益。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虽然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电子商务跨境交易的法律适用和争端解决问题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跟不上技术的发展,存在法律滞后的情况;,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和处罚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发展趋势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将更加注重隐私权保护、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还将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增加监管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对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电子商务法律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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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类论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电子商务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购物方式和商业运营模式,为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诸多便利。

然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以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电子商务中的合同法律问题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传统的商业模式存在很大的差异。

首先,电子合同的形式和有效性是一个关键问题。

电子合同通常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在,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

与传统的书面合同相比,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更容易受到质疑。

因此,需要明确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生效要件,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也存在一些特殊问题。

例如,在网络环境下,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撤回和撤销等问题需要重新界定。

由于网络传输的瞬时性,传统的合同订立规则可能不再适用。

此外,电子商务中的格式合同也比较常见,格式合同提供者往往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需要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二、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如虚假宣传、个人信息泄露、售后服务不到位等。

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首先,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需要得到充分保障。

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只能通过商家提供的图片、文字等信息了解商品的情况。

因此,商家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有权利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不受强制交易和搭售等行为的影响。

其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提供个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

如果这些信息被泄露或滥用,将会给消费者带来严重的损失。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商家和相关机构的责任,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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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1、引言电子商务在现代社会中发展迅速,对于人们的购物、支付、合同等行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论文旨在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进行综述和分析,以期加深人们对电子商务法律的了解。

2、电子商务基本概念与特点2.1 电子商务的定义2.2 电子商务的基本特点2.3 电子商务的分类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概述3.1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3.2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作用与必要性4、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法规4.1 电子商务合同的基本要素4.2 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与效力4.3 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与解除4.4 电子商务合同纠纷解决机制5、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5.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5.2 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与义务5.3 电子商务商品质量与安全标准5.4 电子商务投诉与仲裁机制6、电子支付法律法规6.1 电子支付的基本概念与特点6.2 电子支付的法律地位与监管6.3 电子支付机构的准入与经营要求6.4 电子支付安全与风险管理7、知识产权保护与电子商务7.1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挑战7.2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7.3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手段8、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法规8.1 跨境电子商务的定义与特点8.2 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8.3 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与关务具体规定9、电子商务数据保护法律法规9.1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9.2 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与立法趋势9.3 电子商务平台的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规定9.4 电子商务数据安全与风险管理10、总结与展望本文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进行了综述和分析,并对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执行将有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与创新。

附件:1、附件一、《电子商务合同法》全文2、附件二、《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3、附件三、《电子支付管理法》全文4、附件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法》全文5、附件五、《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办法》全文6、附件六、《个人信息保护法》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子商务合同: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的交易所涉及的合同,包括购买合同、服务合同等电子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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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1. 引言在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推动下,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崛起。

电子商务的兴起给传统商业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变革,同时也给商业活动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和法规挑战。

本文旨在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进行综述和深入研究,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2. 电子商务的定义和特点2.1 定义: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挪移设备等电子通信技术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模式。

它涵盖了在线购物、在线支付、电子营销、电子合同等多个方面。

2.2 特点:电子商务具有全球化、实时性、互动性、无边界性、信息化等特点。

这些特点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新的要求。

3.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国内外比较3.1 国外经验:以美国的《电子商务法》和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为代表,国外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相对完善,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隐私安全。

3.2 国内现状:我国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的规范尚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数据隐私保护、网络支付和网络营销等方面。

4.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规定4.1 合同的成立: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要满足合同要素,同时需要满足电子合同的特殊要求,如可靠身份验证、数据完整性和合同确认等。

4.2 合同的效力: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同时还需要重视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5. 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5.1 商标保护:在电子商务中,商标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通过《商标法》和《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法规对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保护进行了规范。

5.2 著作权保护:在电子商务中,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涉及在线版权、数字音乐版权等方面。

相关法规包括《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

6. 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6.1 信息披露: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及时、清晰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交易条件、退换货政策等相关信息。

6.2 欺诈行为打击:我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等法规对电子商务中的欺诈行为进行了打击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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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1.引言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现代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给商业活动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衍生出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论文旨在探讨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2.电子商务的定义与特点2.1 电子商务的定义2.2 电子商务的特点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框架3.1 国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框架3.1.1 《电子商务法》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3.1.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3.2 国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框架3.2.1 《联合国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公约》3.2.2 《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协议》3.2.3 其他相关国际法律法规4.主要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4.1 网络交易合同问题4.1.1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4.1.2 合同争议解决机制4.1.3 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安全4.2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4.2.1 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4.2.2 网络盗版和侵权问题4.2.3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机制4.3 网络支付与金融安全问题4.3.1 网络支付的合规性问题4.3.2 电子支付清算与安全保障4.3.3 电子商务金融风险防范机制5.电子商务法律风险防范建议5.1 完善国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5.2 建设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5.3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扩展内容:1、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电子商务法》全文-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 附件三:《联合国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公约》全文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电子商务:指利用互联网、计算机网络等电子手段进行交易活动的商业行为。

- 电子签名:在电子文件中以电子形式附加在数据上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证明与签名人有关的数据的方法。

- 互联网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或者利用互联网来交付信息的行为。

电子商务法课程论文--浅析我国电子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法课程论文--浅析我国电子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

浅析我国电子合同现存的法律问题【摘要】网络时代发展迅速,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出现,并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

电子合同是电子网络技术与商务活动相结合的产物,是各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方式,它以其独特的订立方式对传统的纸面交易提出了法律、技术和监管等方面的挑战。

电子合同中的法律问题阻碍了电子交易的进行,也制约了电子交易的发展。

因此,我国应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并完善电子合同交易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目录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1)(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1)(二)电子合同的特征 (1)二、电子商务合同所涉及法律问题的研究 (2)(一)电子合同效力 (2)(二)电子签名的效力及安全 (3)(三)电子代理人的身份确认 (3)三、案例回顾 (4)(一)案例呈现 (4)(二)案例分析 (5)1.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 (5)2.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 (6)3.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7)四、我国电子合同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 (7)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电子合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划分形式。

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一般意义上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作为存在媒介而订立的合同。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是这样的:“电子数据是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报、电传、电子邮件或传真"。

因此,概括来说,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经电子、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订立的明确和约束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形式。

而狭义的电子合同,则是特指由电子数据交换而订立的合同。

可以看到,同样是联合国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对电子数据交换作出了如下解释:“电子数据交换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之间信息传输,而且是使用了某种商定标准来处理的信息结构"。

3换句话说,采用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合同就是指按照双边或多边协议,用互联网对用特定程序写成的数据信息进行传送,并在各当事人的电脑中进行电文的交换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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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1. 绪论1.1 研究背景1.2 研究目的1.3 研究方法1.4 研究意义2. 电子商务基本概念2.1 电子商务的定义2.2 电子商务的分类2.3 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3.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概述3.1 国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3.1.4 其他相关法规3.2 国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3.2.1 欧洲电子商务法律法规3.2.2 美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3.2.3 亚洲其他国家电子商务法律法规4.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4.1 电子合同的成立与效力4.2 电子合同的订立与解除4.3 电子合同纠纷的解决5.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5.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5.2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5.3 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与义务6.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6.1 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问题6.2 商标权与域名保护6.3 电子商务中的专利保护问题7. 电子商务安全与隐私保护7.1 电子商务安全问题7.2 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8.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8.1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的途径8.2 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8.3 网络争议解决平台9. 电子商务税务问题9.1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9.2 跨境电子商务的税务问题9.3 电子商务企业税务合规与风险预防10. 电子商务监管与执法10.1 电子商务监管机构及其职责10.2 执法规范与程序10.3 电子商务执法案例分析附件: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全文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附件四:其他相关法规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电子商务: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商品交易和服务提供的行为。

2. 电子合同:通过电子方式达成的合同,具有合法效力。

3. 网络安全:保障网络系统和网络信息的可靠性、安全性,防止网络犯罪的活动。

最新电子商务法课程论文——浅析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

最新电子商务法课程论文——浅析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法课程论文——浅析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法课程论文论文题目浅析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专业班级电子商务二班姓名周盼盼学号201210178214成绩2015年 5 月 27日浅析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如今,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跨境电子商务在技术实现上已经没有任何障碍,但在具体的交易流程和环节上,仍然面临诸如知识产权、电子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安全和隐私权保护等系列法律问题。

(一)知识产权问题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以知识经济和信息化为特征的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在不断加快和深入。

在这一进程中,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人类商务活动的重要形式,知识产权因其对商品的高附加值作用,在贸易活动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日益增多,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传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大多是国外买家采取大批量订货的方式完成,进口商通常在进口商品前主动进行知识产权调查和风险防范,进行知识产权的把关,国内出口商虽然没有过多关注知识产权问题,也不会存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然而,与传统的外贸模式不同,跨境电子商务中,卖家以中小企业为主,甚至很多自然人,他们往往缺乏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知识,而面对的国外买家也具有不特定性,因此知识产权问题变得突出。

国内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属于新兴领域,原有问题本已千头万绪、梳理不清。

而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更因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涉及“境外”因素,尤显棘手。

本质上看: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问题仍然是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问题,具有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问题的共同属性,但在“跨境”的经营环境下,它又具有显著的独特性。

这些共性和个性知识产权问题对平台商和卖家的知识产权能力和风险防控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换言之,如果知识产权做的不够完善,那么产生的或许仅仅是短暂的繁荣,知识产权问题很可能影响平台商和卖家在国际市场中的信誉和形象,成为跨境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障碍。

近几年,通过人民法院受理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来看,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又以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的知识产权案件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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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结课论文姓名:王海强学号: 44011521 院(部):经济管理学院专业班级:电商11101 论文题目:阿里巴巴网络技术域名纠纷案分析及对策指导教师:吴声日期: 2014年6月20日成绩:摘要:互联网的发展正在深刻、迅速地改变着整个社会生活,它在给人类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域名争端、网络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协调等一系列新问题,并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的普遍关注。

域名作为域名所有人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它的出现亦不例外,对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出了一系列挑战。

在认识域名的同时,若能有效地协调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冲突,妥善解决域名的相关争议,完善对域名纠纷的解决机制,则不仅能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是对域名权利人的既得利益和网民合法权益的积极保护。

本文立足我国的域名相关知识,合理借鉴有关域名保护的理论研究成果,详细分析了阿里巴巴网络技术域名纠纷的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阐述了我国对域名的保护现状,并指出我国域名保护存在的不足,最后针对前述问题,从立法、理论、实践和技术四个方面对我国完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的建议。

关键词:域名;注册;CNNIC;域名管理;法律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基于网络的电子商务也在迅速发展。

这种新的商业模式不仅从诸多微观领域向传统的运作方式发起了严重挑战,而且也带来了宏观经济运行与管理的革命性变革。

许多专家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未来25年内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推动力,是世界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的重要推动力。

我国互联网用户人数于2013年底达到4580万人,同时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10万亿元,同比增长26.8%。

网络零售交易总额超过1.85万亿元,同比增长41.2%。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信息的联网络为载体的商务活动新模式,它的发展速度十分惊人。

在瞬息万变的网络中,各种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而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比较晚,许多互联网问题的规范和解决办法在相关法律中还存在了一定的空缺,使其出现了不相适应的现象,所以我国电子商务发的发展迫在眉睫。

一、案例详情原告: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999年5月14日,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将中文“阿里巴巴”及汉语拼音“a li ba ba”的组合注册为第35类、第38类、第41类及第42类服务商标。

国家商标局于2000年6月进行了商标公告。

1999年9月,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阿里巴巴”这一商标归属权发生了争议。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是国家主管部门为了保证互联网络秩序和域名系统秩序而特别设立的事业单位。

2000年初CNNIC获准提供用户申请注册顶级域名为“中国”的中文域名服务。

2000年1月18日,CNNIC推出了“中文域名试验系统”。

北京正普于当日的第一时间以在线注册的方式向CNNIC提出注册“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申请,但因CNNIC 把“阿里巴巴”中文域名已经预留给了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故北京正普未能注册成功。

2000年11月7日,CNNIC全面升级中文域名注册系统,正式推出“中文通用域名”,因同样原因,北京正普仍然不能注册成功。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违反了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的受理中文域名注册要约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一被告将域名预留给第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第二被告明知原告已经就“阿里巴巴”申请了注册商标且在先申请域名注册,仍向CNNIC申请注册了该域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001年1月17日,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第一被告CNNIC违约、侵权;告第二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恶意注册、侵权,并要求法院判令“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由其注册所有。

正普公司称,根据1997年6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

”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

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上述法律的明确规定,受理域名注册应当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不受理域名预留,CNNIC将中文域名“阿里巴巴”进行预留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对此正普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一依法撤销被告二的注册域名“阿里巴巴”,将该域名注册为原告所有。

CNNIC认为,限制注册数量、预留域名等一系列预防措施,是为了维护域名系统、网络及与之相关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为规范域名注册秩序,防止恶意抢注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阿里巴巴公司则认为,“阿里巴巴alibaba”系alibaba?alibabaonline、分别注册于1998年11月25日、12月17日和1999年4月15日;其所共同指向的“阿里巴巴alibaba”中英文网站于1998年年底开通运行。

在阿里巴巴网站实际运行4个月后,1999年4月29日,正普公司方注册了。

并且将-- corporation于1999年7月9日投资成立阿里巴巴(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而阿里巴巴(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9日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立独资公司即阿里巴巴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基于投资人corporation是阿里巴巴域名、网站、企业名称权的拥有人而在1998年底就享有企业名称权。

也就是说,在1999年5月14日正普公司申请商标以前,阿里巴巴公司已经一直合法使用阿里巴巴网站名称和企业名称。

1998年12月阿里巴巴网站开通,建立起企业与企业间B2B电子商务模式,被《福布斯》、《远东经济评论》等杂志评为全球最佳B2B网站,阿里巴巴已经具备了显著的标识性。

正是由于阿里巴巴公司在技术支持、经营管理和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大规模投入,造就了阿里巴巴这一极具商业价值的名称。

如果北京正普公司注册并使用中文域名“阿里巴巴”,将造成混淆,并损害广大网络用户的权益。

互联网领域的“阿里巴巴alibaba”只应有惟一的所有者,这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

阿里巴巴公司同时拥有“阿里巴巴alibaba”的公司名称、“”的顶级域名、“阿里巴巴”、“alibaba”的网站名称、通用网址和网络实名,以及拥有包括中国在内全球几十个国家或地区的商标专用权。

“阿里巴巴”中文域名作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已经在用户中产生广泛影响,再将其归属他人,将会造成混乱,给广大用户带来损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及正常的互联网络域名服务和管理秩序的原则出发,应允许CNNIC对某些出于技术原因的符号、行政区划、政府机关、教育机构等的名称,采取必要的预留措施。

但对于涉及以商标、企业名称、字号、姓名、知名商品名称等民事权利作为域名的,则不宜采取预留。

CNNIC未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给正普公司注册“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行为是错误的。

但阿里巴巴网站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若他人再注册“阿里巴巴”域名,会导致误认,也会给阿里巴巴网站的权益造成损害。

2001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正普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庭最终以阿里巴巴网站最早启用“”域名、建立阿里巴巴网络公司等事实及其在国际上的知名地位、良好的经营运作以及用户的切身利益等诸多因素,将“阿里巴巴”中文域名判归阿里巴巴网络公司。

原告不服判决,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2年4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定,“阿里巴巴”一词作为与计算机网络域名有关的名称使用,最早出现在1998年12月,即阿里巴巴网络公司推出使用“alibaba?”域名的“alibabaonline”网站中文版网站名称“阿里巴巴”,此后,通过阿里巴巴网络公司的经营,“阿里巴巴”一词与该公司经营的网站在计算机网络使用者的意识中产生了紧密的联系,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而北京正普公司使用“阿里巴巴”网站名称的时间晚于阿里巴巴网络公司,且该公司对其经营的网站使用“阿里巴巴”一词进行宣传的规模小于阿里巴巴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将‘阿里巴巴’中文域名注册给阿里巴巴网络公司符合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2002年7月22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北京正普公司的上诉理由与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二、法院判决结果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例规定,判决如下:(一)一审判决:2001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正普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庭最终以阿里巴巴网站最早启用“”域名、建立阿里巴巴网络公司等事实及其在国际上的知名地位、良好的经营运作以及用户的切身利益等诸多因素,将“阿里巴巴”中文域名判归阿里巴巴网络公司。

(一)二审判决:2002年7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将‘阿里巴巴’中文域名注册给阿里巴巴网络公司符合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北京正普公司的上诉理由与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三、法理评析《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第七条中文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息产业部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应用。

我国《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

”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

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

案例中,1999年5月14日,正普欲注册阿里巴巴是符合其法律规定的。

但1999年5月14日正普公司申请商标前,阿里巴巴公司已经一直合法使用阿里巴巴网站名称和企业名称,正是由于阿里巴巴公司在技术支持、经营管理和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大规模投入,造就了阿里巴巴这一极具商业价值的名称。

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及正常的互联网络域名服务和管理秩序的原则出发,应允许CNNIC对某些出于技术原因的符号、行政区划、政府机关、教育机构等的名称,采取必要的预留措施。

但对于涉及以商标、企业名称、字号、姓名、知名商品名称等民事权利作为域名的,则不宜采取预留。

CNNIC未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给正普公司注册“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行为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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