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安装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别
承揽合同和施工合同的区分

承揽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区分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各种合同关系纷繁复杂,对于合同的准确理解和运用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
承揽合同和施工合同作为常见的合同类型,在实际生活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然而,许多人在理解和运用这两种合同时,往往会产生混淆。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两种合同,本文将从定义、特点、主体、内容、价款结算等方面对承揽合同和施工合同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区分。
二、承揽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定义和特点1. 承揽合同的定义和特点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合同形式的灵活性。
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的。
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2)合同内容的广泛性。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多种工作,外延广阔。
(3)资质要求的宽松性。
国家对承揽人的资质并无强制性的要求。
2. 施工合同的定义和特点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合同形式的严格性。
施工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2)合同内容的特定性。
施工合同的内容仅限于进行工程建设,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三类合同。
(3)资质要求的规定性。
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具备相关资质。
三、承揽合同与施工合同的主体区分1. 承揽合同的主体承揽合同的主体包括承揽人和定作人。
承揽人是指承担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定作人是指委托承揽人完成工作、支付报酬的一方。
2. 施工合同的主体施工合同的主体包括承包人和发包人。
承包人是指承担进行工程建设、支付价款的一方;发包人是指委托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支付报酬的一方。
四、承揽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内容区分1. 承揽合同的内容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
建设安装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标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合同标的物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条第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条第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条第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
()完全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移动的构筑物。
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较大而复杂、建设工程的要求比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础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资额小、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
不动产物的建设,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
例如,发包人拟投资建设一座厂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续,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等。
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中,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从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完成后均成为了完全不动产物。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别在建筑行业,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建设项目中,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最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虽然它们都与建筑有关,但实际上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探讨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别,并分析每种合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首先,承揽合同是一种常见且广泛应用的合同形式。
承揽合同是指承包商承诺为委托方完成特定工作,并按约定报酬的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委托方通常是业主或公司,而承包商则负责完成特定的任务或项目。
承揽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比较平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也相对较低。
承揽合同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包括建筑行业。
与之相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委托施工单位进行建筑施工的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应用于建筑施工项目,如房地产开发、道路建设等。
与承揽合同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到的规模和风险更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涵盖了更多的事项,如设计、监理、材料采购和施工等。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署需要更加严格和详细的规定,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此外,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报酬形式上也存在一些区别。
在承揽合同中,报酬通常以固定金额或按工作量支付。
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报酬通常以工程量支付。
这意味着承包商在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
这种形式的报酬更能激励施工单位更加努力地完成工程任务。
在法律层面上,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存在一些不同。
承揽合同在法律上较为简单和灵活,法律规定相对较少。
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面临更多的法律规定和监管。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安全问题,因此法律对施工过程和质量有更多的要求和规定。
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综上所述,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都与建筑有关,但在合同形式、特点和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承揽合同和施工合同区别

承揽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区别一、合同标的物的区别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自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2.在建设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物是建筑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这些工作成果构成不动产。
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如制作、修理、加工等。
二、合同主体的区别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法律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
这是因为建设工程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对承包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而一般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
承揽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对其资质要求相对较低。
三、合同形式上的差异1.根据《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是因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较大,涉及资金较多,采用书面形式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纠纷的发生。
2.法律对承揽合同并无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虽然承揽合同的标的物相对较小,但双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四、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1.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这是因为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处于主导地位,对合同的履行有较大的控制权。
2.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一般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这是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确保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要求不同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
建筑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建筑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建筑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建筑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都是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常见的合同形式,虽然二者都与建筑工程相关,但在其中存在着一些区别。
下面将详细介绍建筑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一、定义和性质1. 建筑工程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是指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约定工程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进度等的法律文件。
建筑工程合同是强调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工程的标准和要求。
2.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商签订的,委托承包商完成工程建设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侧重承包商对工程建设的承诺和责任,以及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费用的义务。
二、合同主体1. 建筑工程合同:建筑工程合同主体一般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
建设单位是工程的委托方,施工单位则是工程的承包方。
2.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主体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商组成。
建设单位是工程的委托方,工程承包商是工程的实际施工方。
三、责权划分1. 建筑工程合同:建筑工程合同中,责权划分相对明确,建设单位负责提供设计文件、施工材料等资源,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文件完成工程,工程质量和进度由双方共同负责。
2.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中,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可以自行选择施工方案、材料等。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监督工程施工过程和结果。
四、费用支付1. 建筑工程合同:根据建筑工程合同的约定,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完成情况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给施工单位。
2.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通常采用阶段性支付的方式,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完成情况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给工程承包商。
附件列表:1. 建筑工程合同范本2. 承揽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工程合同: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约定工程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进度等的法律文件。
2. 承揽合同:指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商签署的,委托承包商完成工程建设的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都是在建筑行业中常见的合同形式,但它们在性质、内容和权利义务等方面有所不同。
一、性质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属于工程建设合同的一种,是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就建筑工程的施工进行约定的合同。
它侧重于工程施工的具体细节,包括施工过程、工期要求、质量标准以及工程款项结算等。
承揽合同是一种广义的合同,可以涵盖多种合同类型,不仅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包括其他形式的承揽合同,如销售合同、服务合同等。
它的重点是承揽双方约定的事项或目标,并实施合同履行。
二、内容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项目的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2. 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安排;3.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要求;4. 考虑到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5. 施工期限和竣工验收标准;6. 工程支付方式和款项结算;7. 违约责任和索赔条款。
承揽合同的内容由具体类型的合同决定,范围较为广泛。
例子如下:1. 销售合同:约定购买物品的数量、价格、质量要求等;2. 服务合同:约定服务的类型、时间、地点、付款方式等;3. 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商需要提供的工作和成果;4. 运输合同:约定货物的承运方、运输方式、价格等。
三、权利义务区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商主要负责工程的施工和完工,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并按时交付。
业主则负责支付工程款项,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如提供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许可证等。
在承揽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决定。
例如,在销售合同中,卖方负责提供商品并确保品质,买方则支付购买款项并接受商品。
总结起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针对建筑工程的具体施工内容进行约定的合同,强调对工程质量和工期的要求;承揽合同是一种更为广义的合同形式,可以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合同,重点是承揽双方的约定事项和目标。
因此,根据具体的需求和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对于各方的权益保护和合同执行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
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5、均是双务、有偿合同。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有偿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负有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两者的义务也是相互、有偿的。
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及认定一、引言在现实生活中,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是较为常见的合同类型。
然而,人们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对这两种合同的性质和区别认识不清,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两种合同,本文将从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目的等方面对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剖析,以期为大家在签订合同时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1. 合同主体的不同承揽合同的主体较为宽泛,可以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其他单位或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一般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包人一般是具有建设项目所有权或管理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合同内容的差异承揽合同的内容较为简单,主要包括承揽人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
而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较为复杂,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保修等环节。
此外,建设工程合同还涉及到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等方面。
3. 合同目的的不同承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定需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而建设工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一项建设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等,以满足发包人的经营或使用需求。
4.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要求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定作人通常只需对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并支付约定的报酬。
而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除了验收工作成果和支付报酬外,还需要关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等方面。
例如,建设工程合同中可能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进度计划、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三、如何认定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地认定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成为一个难题。
以下几点仅供参考:1. 关注合同的名称和内容。
如果合同名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涉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且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资质,可初步判断为建设工程合同。
2. 审查合同中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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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标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合同标的物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条第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条第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条第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
()完全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移动的构筑物。
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较大而复杂、建设工程的要求比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础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资额小、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
不动产物的建设,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
例如,发包人拟投资建设一座厂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续,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等。
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中,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从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完成后均成为了完全不动产物。
因此,凡是为施工完全不动产物而签订的合同,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是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呢?笔者认为: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如果行为的后果添附在不动产物上,并最终形成了与不动产物一体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签订的合同,笔者认为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
例如室内装修活动。
该类工程虽然可能技术要求比较低、投资较小,但装修行为的后果,通常成为了不动产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而不是承揽合同的内容。
实践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有个误区,即有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限于比较大而复杂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设工程的要求较高,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应属于承揽合同,如为个人建造住房与建筑队订立的合同就是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施工工程合同。
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个人建造的住房,也构成不动产;个人住房虽然工程较小、难度比较小,建设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建筑法》中已将建筑活动范围明确界定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应当包括个人住房在内的各类建筑。
另外,个人建造住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施工中同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样需要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合同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部分类不动产物,包括铁塔、管道、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
有人认为: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属于类不动产物,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不动产物,归属于可拆分物,因此,该类合同主要是依据加工方的技术而签订,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
笔者认为:施工上述类不动产物时,不能孤立的只从物的分类来分析,还要结合下面第个不同之处,即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来分析。
、合同主体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法律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
而一般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一般较长,施工中需要一定的技术,过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建设工程体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术、有能力的队伍来建设,另外建设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可能会涉及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国家对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
()《建筑法》第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第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此外法律对建筑从业技术人员也有相应的条件限制。
以上都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无效。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不但有要求,而且对承包人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
企业承揽工程,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反过来讲,凡是需要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才能施工的项目,都是工程的范畴,围绕工程签订的合同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大部分。
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等个专业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个专业资质;劳务分包工程包括木工作业、砌筑等各专业资质。
从上述资质分类看,国家对从事上述工程的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均实行资质管理,企业均需办理相应的资质证书,否则,不能承揽工程,也不能承担工程施工任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才能承揽工程,否则,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因为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而无效。
因此也可以说:凡是必须具备上述资质才能施工的项目,就是建设工程,为此签订的合同,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现实中,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最容易混淆。
从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特殊要求可以看出:安装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对合同中的承包人有无资质的要求。
如果无资质的要求,就是承揽合同;反之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
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订立的合同,只能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而不能因为承包人没有资质就认定合同是承揽合同。
、结算方式的区别。
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合同价款是不确定的、暂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通过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据国家或地方编制的结算定额,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
而承揽合同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明确的价款或价款的计算方式,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不需要通过专门的审计机关结算就能轻易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进行工程结算才能确定最终价款。
所谓工程结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工程结算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利益,它是建设单位控制建设投资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同时也是施工单位实现经营收益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
国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工程结算的规定: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为了统一工程造价的结算标准,国家建设部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制定了《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装饰工程定额》《全国统一建筑消耗量定额》等计价依据。
另外,国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也进行资质管理。
由于建设工程的结算比较复杂,而建设单位一般没有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所以建设单位一般要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
审核结果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才具有效力。
通常情况下,如果依据约定不能直接计算出最终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反之就是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除了从上述三个最明显的不同之处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合同形式上的差异。
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这是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决定的。
《合同法》第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法律对承揽合同并无规定。
、订立合同方式上的差异。
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
而根据《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