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映:关于公司股东收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立案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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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4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4号【处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30010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300217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3301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53901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543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4101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46000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210110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710130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修订)3136860000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48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538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31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4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6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6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67021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1930100【处罚日期】2022.06.29【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上海市【处罚对象】孙某桐【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6 11:00:48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10276分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6月29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4号文号沪〔2022〕4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4号当事人:孙某桐,男,198X年5月出生,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或*ST鹏起)财务总监,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2015-02-09:天兴仪表: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2015-02-09:天兴仪表: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10 证券简称:天兴仪表公告编号:2015-005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0036号):“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提交的《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你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

请在3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本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反馈意见》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五年二月六日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月15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

我会依法进行了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1.2012年10月,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老肯医疗曾向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申请,并于2013年5月撤回申请。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老肯医疗撤回首次公开发行申请的原因。

2)老肯医疗是否按照《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的要求,向我会提交了财务核查报告。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以确定价格向天兴集团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9,807万元,天兴集团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认购,重组报告书未按规定披露交易对方天兴集团的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延安市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延安市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反垄断之窗市场监管总扃发布延安市混冠企业垄议案行决定书陕西省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9月对延安市部分混凝土企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于2019年8月9日对10家涉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

附件:《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市监反垄断处字〔2019〕第1号至第10号)附件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市监反垄断处字〔2019〕1号一、当事人情况当事人: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05389192U经营范围:混凝土生产、销售;混凝土外加剂的生产、复配;建筑材料、水暖器材销售;园林绿化;土石方工程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阳圾村法定代表人:高荣昌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18年7月,原陕西省工商局接到企业举报称,延安市区10家商碇(预拌混凝土)经营企业联合涨价涉嫌垄断。

原省工商局随即联合原延安市工商局对举报开展核查,发现情况基本属实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立案,同年9月总局批复立案。

2019年机构改革后本案移交至本机关。

本机关现查明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混凝土经营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

2019年6月14H,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本机关于7月11日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并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

经研究,当事人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本机关不予采纳。

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三、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一)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混凝土销售价格为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本案的商品市场为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为建筑施工所用的人造石材,以水泥、砂、石子、化学外加剂等混合加工而成,其他建筑材料难以对其形成替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为了加强和优化政府反垄断职能,充实反垄断执法力量,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建设,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现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科学高效反垄断执法机制(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直接管辖或者授权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

3.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管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

(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反垄断执法工作,以本机关名义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案件属于总局管辖范围的,要及时将案件移交总局。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认为有必要由总局管辖的,可以报请总局决定。

(三)总局在案件审查和调查过程中,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相应的调查。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总局做好反垄断执法工作。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可以委托其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

华映科技: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10年度关联交易及控股股东相关承诺履 2011-03-23

华映科技: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10年度关联交易及控股股东相关承诺履 2011-03-23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关联交易及控股股东相关承诺履行情况核查的法律意见书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天津昆明广州成都宁波香港地址:杭州市杨公堤15号国浩律师楼邮编:310007电话:(+86)(571) 8577 5888 传真:(+86)(571) 8577 5643电子信箱:grandallhz@网址: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关联交易及控股股东相关承诺履行情况核查的法律意见书致: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闽东”、“华映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华映科技专项法律顾问,就华映科技2010年度关联交易及比例、相关控股股东承诺履行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第53号令《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映科技控股股东映管百慕大兑现重组承诺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华映科技前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批准和实施(一)华映科技前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票购买资产(以下简称“前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2009年9月23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09]938号《关于核准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核准闽闽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向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百慕大”)发行500,312,295股股份、向中华映管(纳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纳闽”)发行30,040,422股股份、向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日电子”)发行25,480,000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书籍简介 (3)1.2 研究背景与目的 (3)二、中国企业境内上市IPO制度规则 (4)2.1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6)2.1.1 发行条件 (7)2.1.2 发行程序 (8)2.1.3 信息披露要求 (9)2.2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0)2.2.1 上市条件 (11)2.2.2 上市程序 (12)2.2.3 信息披露要求 (13)三、中国企业境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15)3.1 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定 (16)3.1.1 注册资本要求 (17)3.1.2 股权结构要求 (18)3.1.3 信息披露要求 (19)3.2 中国香港、美国等地的上市规则 (20)3.2.1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 (21)3.2.2 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的规定 (22)四、IPO实战攻略 (23)4.1 准备阶段 (24)4.1.1 企业内部评估 (26)4.1.2 制定上市计划 (27)4.2 执行阶段 (29)4.2.1 选择中介机构 (30)4.2.2 完成股权结构调整 (32)4.2.3 准备申请文件 (32)4.3 后续阶段 (34)4.3.1 上市审核 (34)4.3.2 路演推介 (35)4.3.3 发行与上市 (37)五、总结与展望 (38)5.1 本书总结 (39)5.2 行业发展趋势与展望 (40)一、内容概览《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是一本全面解析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的权威指南。

本书不仅涵盖了国内上市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还涉及到了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则和趋势,为有意上市的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信息和策略建议。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作者详细介绍了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的背景和现状,分析了当前上市环境的机遇与挑战。

从政策、法规、市场等多个角度,对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进行了深入剖析。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高意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菲尼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高意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菲尼萨

反垄断之窗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高劉殳储限公司收购菲尼萨股储限公司股断审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收到高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意)收购菲尼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尼萨)股权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以下称本案)。

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立案和审查程序2018年12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本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经审核,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

2019年2月20H,市场监管总局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

2019年3月22H,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

2019年6月19日,经申报方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

2019年8月14日,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届满时,申报方申请撤回案件并得到市场监管总局同意。

2019年8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对申报方的再次申报予以立案审查。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此项集中对波长选择开关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目前,本案处于初步审查阶段,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18日。

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同业竞争者及下游用户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参与者、市场结构、行业特征等方面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并聘请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此项集中的竞争问题进行了分析评估。

二、案件基本情况收购方高意于1971年在美国注册成立,1987年在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工程材料和光电元件的全球供应商,在工业、光通信、军事、生命科学等领域供应产品。

被收购方菲尼萨于1987年在美国注册成立,1999年在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光通信领域的全球供应商,为网络设备制造商、数据中心运营商、电信服务提供商等提供元器件。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药业集团)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至2019年,扬子江药业集团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

扬子江药业集团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
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

2021年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扬子江药业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元。

药品价格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等重大问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强医药领域反垄断执法,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切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附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29号
八方来鸿
海南省聚焦五大领域治理涉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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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ST华映公告编号:2020-074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立案通知书》的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映科技”)于2020年7月21日及2020年7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变卖的进展公告》(详见公司2020-072号及2020-073号公告),公司股东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百慕大”)所持华映科技股票中进入司法拍卖/变卖程序的153,000,000股(占华映科技总股本5.53%)及129,600,000股(占华映科技总股本4.69%)均因无人报名竞拍而致变卖不成。

其中153,000,000股已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执行裁定书[(2019)闽01执963号之二],将华映百慕大名下持有的华映科技股票153,000,000股,作价人民币3.366亿元,交付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抵偿债务,上述股票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自本裁定书送达渤海信托时起转移。

本次权益变动后,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电子信息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华映科技566,233,534股股份(占华映科技总股本20.47%),成为华映科技第一大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福建电子信息集团和华映科技的实际情况,福建电子信息集团实现对华映科技的控制需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程序。

2020年7月30日,公司收到股东福建电子信息集团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受理福建电子信息集团提交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并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立案通知书》(反垄断立案[2020]253号),对福建电子信息集团收购华映科技股权案予以立案。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
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华映科技控制权归属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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