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送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鲁应急字〔2022〕70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字〔2022〕70号各市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能源局:现将《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能源局2022年4月29日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其报告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对本单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企业要依法制定本单位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明确票证审批、资格审核、现场管理、作业报告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危险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主要作业场所等情况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2022年度危险作业信息报告时间截止为2022年8月1日。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鲁能源安全字〔2020〕229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按照《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工作部署,在全省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单位及范围信息报送单位:各产煤市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全省煤矿及煤矿企业。

信息报送范围: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包括固定报表和临时报表,突发事件信息等。

二、定期报表定期报表包括季报、年报表。

(一)季报1.山东省煤矿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表:填报单位为煤矿,每季度最后1个月20日前同时报煤矿企业、县、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汇总后每季度最后1个月25日前报省能源局。

2.山东省煤矿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填报单位为煤矿企业和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汇总后报所在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直报省能源局,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驻地数据(含驻地所有煤矿)报省能源局;煤矿企业、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最后1个月25日前填报,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山东能源集团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填报。

3.山东省煤矿安全费用提取汇总表:填报单位为煤矿企业和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和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报所在市级煤矿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报省能源局,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驻地数据(含驻地所有煤矿)报省能源局;煤矿企业、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最后1个月25日前填报,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山东能源集团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填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条例》,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搞好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努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事故,加强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凡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个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监部门和公安、海事、交通、煤监、煤炭、民航、铁路、林业、农机、海洋与渔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关于认真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一次死亡 2 人以下(含 2 人)的事故(道路交
般 安
通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重伤 1-2 人;或轻伤

3 人及 3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机动车事

故损失 500-5000 元,非机动车事故损失 50

元及以上的事故),或造成 30 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或重伤 10 人以下,或死亡、重伤共
10 人以下,或受灾 30 户以下的火灾事故。
六、未按照紧急信息报送的范围、标准和时限等要求报送信 息,而产生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附件:紧急信息报送相关要求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2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附件:紧急信息报送相关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信息
报送工作的通知
珠卫工〔2005〕21 号
各区卫生局,各直属单位,中大五院,省中医院珠海医院,遵医 五院:
一般安全事故发生后,各职能部门和 各区、经济功能区按照事故的类型, 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事故现 场应急救援工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分工与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各职能 部门的职责分工相同。
启动预案及报告原则
事故后,立即启动《珠海市特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事故类 型,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前线指挥部,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立即开展现场 抢险救灾工作。各区、经济功能区 和各相关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 应立即报市安监局,最迟不得超过 5 小时。
类信息,即发生地点敏感、涉及人员身份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况和问题;或带有苗头性、倾向性 的问题,特别是可能引发重大事件或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要注意及时报送。
二、珠卫工〔2005〕21 号文规定的紧急信息属于政务信息报送范畴。对于未达到该文报送范围和标准,但属重要业 务工作的,如 30 人以下食物中毒事件,应第一时间向委局机关业务科室及分管领导进行工作汇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安监总厅[2012]74号【失效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6.07【实施日期】2012.06.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事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其作为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加强群众监督,促进责任落实,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的重要途径。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积极把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较好地起到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安全生产领域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识以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期望值、关注度显著提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9.28•【文号】安监总厅规划[2011]210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创新安全监管手段,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切实发挥安全评价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现就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重要性近年来,在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安全评价机构在事故预防、安全检查督查、事故调查分析和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但也暴露出个别地区安全评价服务机构行为不规范,从业人员责任观念淡薄、依法守法意识不强,评价报告质量不高、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评价工作的健康发展。

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是加快安全评价机构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从业人员依法守法意识和评价报告质量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高专业技术服务整体水平,保障安全评价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安全监管工作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推进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力抓手。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指导,采取多种手段,组织指导、督促安全评价机构做好评价报告和相关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形式和重点内容安全评价机构是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范文(二篇)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范文(二篇)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范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安全生产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我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流程,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以下是本制度的具体内容。

二、报送范围及对象1. 报送范围:本报送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各部门、各项目组、外聘人员等。

2. 报送对象: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对象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三、报送内容1. 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报送:各部门、项目组应定期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送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报告。

报告内容涵盖工作计划、工作进展、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等,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

2. 安全事故及隐患报送:各部门、项目组负责人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送安全事故及隐患的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详细信息,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3. 安全培训报送:各部门应每季度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送安全培训的情况,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等,确保员工安全培训的全面开展。

四、报送方式1. 书面报送:各部门、项目组应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信息。

报送材料应规范、清晰、易于阅读,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2. 电子报送:各部门、项目组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电子邮件、网络平台等电子方式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信息。

报送材料应以常规格式或特定格式发送,并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报送周期及要求1. 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报送:各部门、项目组应每月报送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报告,报告截止日期为每月月底。

2. 安全事故及隐患报送:各部门、项目组负责人应实时报送安全事故及隐患的情况,确保信息能够及时反馈给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3. 安全培训报送:各部门应每季度报送安全培训的情况,报送截止日期为季度末。

六、报送审核与反馈1. 报送审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报送的安全生产信息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报送材料,将及时反馈给报送人,并要求其进行修改。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报送内容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事故信息报告: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事故原因、事故影响等必要信息。

2.安全隐患报告:包括隐患的发现时间、地点、隐患类型、隐患等级、整改措施、整改情况等必要信息。

3.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包括安全生产工作的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等必要信息。

三、报送方式1.纸质报送:将报送内容以纸质形式报送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送时应注明发件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

2.电子报送:将报送内容以电子文件(如Word、Excel、PDF等格式)的形式发送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邮箱,报送文件应注明发件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

四、报送周期1.事故信息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送。

2.安全隐患报告应在隐患发现后的72小时内报送。

3.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应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定期(一般为月度或季度)进行报送。

五、报送责任1.事故信息报告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报送,报送时应注明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2.安全隐患报告由发现隐患的单位负责报送,报送时应注明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3.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由各单位负责报送,报送时应注明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六、报送的保密性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应当做到保密,防止信息外泄。

接收单位在接收到报送信息后应进行妥善保管,并不得向外界披露有关信息。

七、违规处理1.对于未按时报送或未按规定内容报送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其尽快补报。

2.对于故意隐瞒故意篡改报送信息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八、附则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修订和补充后的内容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送和应
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互联网
【发文字号】鲁安监发[2010]14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2.13
【实施日期】2010.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送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0〕146号)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全省安监系统信息化建设步伐,大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省安监局组织开发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并于2009年12月正式部署启用。

目前已有3430家企业注册并报送了相关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已经具备了条件,但是,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为进一步发挥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现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送和应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作用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是全省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安监部门通过该系统可以及时掌握辖区内重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实现动态分类监管,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相关企业也可以通过信息上报,规范完善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截至目前,已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等行业纳入了这一信息系统,根据工作需要将逐步扩展到冶金、有色、建材等其他行业领域。

该系统的启用,对于提高各级安监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能力,规范企业安全管理,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各级安监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全省绝大多数应该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企业进行了网上注册和基本信息的填报,有的企业还能够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但是,存在的问题也很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市、县督促不够、审核不严;二是企业不清楚信息填报的要求,上报数据不完整,不准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