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名词解释
保险学重要 名词解释

风险: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风险因素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包括实质(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风险管理: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可保风险: 可以向保险公司转移的风险。
保险深度:保险费收入总额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保险密度:人均保费数量保险: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方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危险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保险的本质: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
商业保险: 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保险。
再保险: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财产保险:以物质财产及相关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毁损,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的保险。
保险利益含义: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标的之间存在某种利害关系而具有的经济上的利益。
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和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就其知道或推定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进行说明。
保证: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种事项的真实性。
保险学

《保险学1》一、名词解释1、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财产损失承担赔偿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2、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3、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4、保险理赔:保险理赔是指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进行赔偿的过程,是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受益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申请,保险公司按合同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行为的过程.5、保险防灾:保险防灾,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发生的因素,防止或减少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从而降低保险成本,增加经济效益的一种经营活动。
6、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二、填空题1、按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2、保险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以及除此之外的其他书面协议。
3、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一方的主要要求包括告知和保证两个方面。
4、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通常采用如下四种方式和解、调解、仲裁、司法诉讼。
5、比例再保险可以分为临时再保险、合约再保险、预约再保险三种形式。
三、简述题1、什么是可保风险?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答:可保风险是指保险人可以承担的风险。
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大量同质的风险存在;(2)风险必须能计算出来;(3)风险必须是偶然性的;(4)风险不具有普遍性。
2、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哪些?答:1)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
2)文义解释原则,即按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
3)意图解释原则,即从当事人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解释。
保险专业基础(435)——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保险部分1、风险(1)风险的定义(2)风险的特点(3)风险要素2、风险管理P1243、保险:(1)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2)保险的本质是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的分配关系。
(3)保险分配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经济关系。
由于自然力和偶发事件造成的破坏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是不可避免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规律,这就决定了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保险分配关系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并受一定的生产资料占有形式所制约的一种经济关系。
4、保险合同P1755、重复保险P1246、近因原则P1487、推定全损P1488、足额保险足额保险是指以保险价值全部投保而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保险合同中估计确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若保险标的物全部受损,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部赔偿;反之,若保险标的物部分受损,保险人则以实际损失为准计算其赔偿金额。
唯一例外的是海上保险。
当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物未达到全部损失时,被保险人得以标的物的未受损部分以委付的方式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支付该保险标的物的全部保险金额。
9、不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亦称部分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产生的原因有两种:①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仅以保险价值的一部分进行投保,造成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②在订立保险合同后,因保险标的的价值上升,以致原来的足额保险变成不足额保险。
在不足额保险中,若保险标的物全部受损,保险人依据保险金额全部赔付,其不足额保险价值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若保险标的物为部分损失,保险人按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
10、超额保险超额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保险学名词解释

危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当事人通过对危险进行识别和度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主动地、有目的块、有计划地对危险加以处理,以尽量小的成本去争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的行为。
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依附在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
(主要表现为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还可以对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近因原则:是指若引起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属除外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一事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的许诺和确认。
重要事实: 是指能影响投保双方作出是否投保或承保决定和以什么条件投保或承保的事实。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必须补偿、定,获得保险赔偿, 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 , 但被保险人不得获取额外利益。
只是补偿)第一、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第二、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合同的约定, 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 , 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者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含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①代位追偿是指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②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 , 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知识名词解释

保险知识名词解释如下:保险人:又称“承保人”,通常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条款:指规定有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
保险费率:单位保险金所应该支付的保险费,是保险金同保险费的比率,通常用千分率来表示。
保险金额: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金额。
保险金: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受益人的钱。
保险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
保险单主要内容是: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附注条件等等。
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缴给保险人(保险公司)的费用。
危险(Risk):又称风险,指某种随机事件发生后,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
危险事故(Peril):指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的原因。
如火灾、爆炸、机动车辆倾覆、飞机失事等。
危险因素(Hazard):指足以引起或增加危险事故发生可能的条件,也包括危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扩大的条件。
供款期:又称缴费期。
即在保险合同中预先约定的缴付保险费的期间。
趸缴保费:在投保时按约定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
雇员忠诚保险: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与我国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合资、合营企业时,怕雇员有欺骗行为而导致经营者的经济损失,根据国际保险业的习惯,转移这类危险,因而开办的保险叫雇员忠诚保险。
观察期(等待期):使用于医疗保险。
指保险合同在生效后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间称为观察期。
免赔期:指在一定期限内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期间。
不定额保险:财产保险中,合同当事人事先没有协议一定数目的保险金额,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程度而给予补偿的保险。
孤儿保单:保单中有一段时间因为投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的变动频繁,而被列为“孤儿”保单。
小保单:通常是大公司为内部使用的凭证。
相对于正式的保单而言,其内容较简单,且不是正式合同书,只是一种证明或委托书而已。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1. 保险(Insurance):一种商业合同,指一个个体或组织以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费,以换取承诺在发生特定风险或灾害时为其提供经济赔偿、补偿或保障的制度。
2. 保单(Policy):保险公司出具的一份文件,详细记录了保险合同条款、保险金额、保费、受益人等关键信息。
3. 保费(Premium):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一定金额,以换取保险公司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
4. 保险金额(Sum Insured):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对象在发生风险或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金额。
5. 保险期间(Policy Period):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即保险责任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6. 免赔额(Deductible):在保险公司开始对保险事故进行赔偿前,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责任部分金额。
超过免赔额部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7. 受益人(Beneficiary):在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享受保险公司赔偿的个人或组织。
8. 续保(Renewal):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继续保持原有合同关系的行为。
9. 赔偿(Claim):被保险人因出险事故而向保险公司提出的赔偿申请。
10. 赔付比例(Claim Ratio):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支付的赔付金额与其收取的保险费用之间的比例。
11. 理赔(Claims Settlement):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的赔偿补偿过程,包括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核、评估损失、支付赔款等。
12. 险种(Insurance Type):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风险情况,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如人寿保险、车险、健康保险等。
13. 万能险(Universal Life Insurance):一种寿险产品,结合了寿险和储蓄功能,具有灵活的保险费用和投资选择。
14. 废除险(Void Insurance):当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合同将被视为废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名词解释大全

保险名词解释大全保险是一种经济交往形式,通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人们可以在发生意外损失或风险时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而与保险相关的各种名词也因其特殊性质需要进行详细解释,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名词的解释。
1. 保险:保险是指一个经济主体为了在特定的风险情况下,从另一个经济主体那里获得救济并支付一定费用的一种经济交往形式。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契约,规定了保险责任和权利等内容。
2. 保险人:保险人是指承担被保险风险的经济主体,通常是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
3.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享受保险权益的经济主体,可以是个人、家庭、企业或其他组织。
4. 保费:保费是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是购买保险的一种费用。
5.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的风险所负的责任,包括给付赔偿、补偿、报销等。
6.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最高给付限额,也是保险费的基础。
7. 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一份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风险损失的金额,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段金额范围内,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
8. 索赔: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因为发生保险事故而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赔偿的行为。
9. 保险赔偿:保险赔偿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的行为。
10. 强制险:强制险是指法律规定必须购买的保险,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1. 商业险:商业险是指除了强制险之外,个人和企业根据自身需求自愿购买的保险,例如车辆损失险、意外伤害险等。
12. 生命保险:生命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生命进行保险的一种保险产品。
13. 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医疗、健康方面发生风险的保险。
14.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指对财产损失进行保险的一种保险产品,例如车辆损失险、火险等。
15.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被保险人退休或年老无法工作时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
保险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风险:风险(risk)是某种事件和损失性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状态或多种可能性结果。
2、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的潜在原因或影响因素。
3、道德风险:指人们在精神上或心理上的各种因素所产生的各种情绪或态度,大多是消极的有意识的行为。
4、纯粹风险:只有损失可能而没有获利机会的风险。
1、保险:保险是以风险转移和损失分担为本质内容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2、船货抵押借款制度:当船舶在海运途中急需用款时,船东可以船舶或货物为抵押向高利贷者借款,如果船货安全抵达目的地,须还本付息;如果船货中途发生损失,则可免去借款人部分甚至全部债务的制度,是贷款与损失保障的结合。
3、劳合社:由英国人爱德华.劳埃德于17世纪80年代首创。
劳合社本身不是保险公司,是个人承保人的集合体,即所谓“风则为保险商,合则为劳合社”,其性质相当于交易所,是一个保险市场。
4、后备基金:是从社会总产品中提留的用来应付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补偿需要和一些不测事件的特殊需要的物资或货币。
5、保险基金:是指执行经济补偿和给付职能的一部分社会产品,它是通过商业保险形式建立起来的,用于对物质财富因遭灾受损提供经济补偿和对人身事件提供经济给付的一种专项货币基金。
6、社会保险:由政府机构经办并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为本国(地区)的劳动者或公民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提供物质保障的各种制度的总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7、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按照商品经济的原则经营的保险,其本质特征是通过开展保险业务而获取利润。
8、政策性保险:是政府为了某种政策上的目的,运用商业保险原理并给予扶持政策而开办的保险。
政策性保险包括社会政策保险和经济政策保险两大类型。
9、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以国家颁布法律法规的方式强制实施的保险。
10、自愿保险: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签订合同方式形成的保险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专业名词解释1.危险(Risk)又称风险,指某种随机事件发生后,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
危险的特征有:(1)客观性。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由于客观原因所产生,人们可以借助科学的手段认识它、预测它,但不能从根本上消灭它。
(2)偶然性。
危险必须是偶然的和意外的,即对每一个单位的标的来讲,事先无法知道它是否会发生、什么时候发生以及造成何种程度的损失。
(3)灾害性。
危险的发生须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或形成特殊的经济需要。
特殊的经济需要是指人们因疾病、伤残、失业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后所需的善后费用和遗属的赡养费等。
2.危险事故(Peril)指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的原因。
如火灾、爆炸、机动车辆倾覆、飞机失事等。
危险事故意味着危险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即危险通过事故的发生才导致损失。
3.危险因素(Hazard)指足以引起或增加危险事故发生可能的条件,也包括危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扩大的条件。
例如汽车的刹车系统失灵是足以引起或增加车祸事故的危险因素。
此外,道路结冰、车速过快、驾驶员不合格等,均为车祸的危险因素。
危险因素通常可分为三种类型:(1)实质危险因素(Physical Hazard)。
指足以引起或增加损失发生机会或严重程度的物质性条件。
如房屋的建筑材料、所在地点、使用目的以及消防设施等,都可视作导致或增加火灾损失的实质危险因素。
(2)道德危险因素(Moral Hazard)。
指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出于谋取保险金赔款或给付的不良企图,故意制造危险事故,以至形成保险标的受损结果,或在保险标的受损时不采取减轻损失的有效措施,故意扩大保险标的的受损程度。
如纵火焚烧房屋、凿沉船只、毁损车辆、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蓄意谋害被保险人。
(3)心理危险因素(Morale Hazard)。
是指由于人们思想上的麻痹大意,以至增加危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和损失的严重性。
凡是被保险人因有保险而怠于保护被保险财产的事实,均可纳入心理危险这一概念中。
4.危险单位(Risk Unit)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不同的保险有不同的危险单位,保险人在确定其本身可以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时,用危险单位来作为计算的基础。
危险单位的划分较为复杂,应根据各种不同的险别来决定。
例如,船舶险以每一艘船为一个危险单位;关于火险,通常以一栋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危险单位,但如果数栋建筑物毗连在一起或一个高层建筑中承保了若干楼层,如何划分一个危险单位,就要考虑建筑物的等级、使用性质、有无防火墙隔开、周围环境和消防设备等各种因素才能决定。
危险单位的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两座建筑物之间本来没有通道,后来修建了天桥,将两者连接在一起,这样就把互相分割的两个危险单位变成了一个危险单位。
5.危险管理(Risk Management)指社会经济单位、个人通过对各种危险的认识、损害后果的衡量、危险处置方法的选择和执行,以最小的代价,达到最佳安全效果的经济管理手段。
危险管理来源于保险,但高于保险,范围也大于保险。
保险是危险管理的方法之一。
危险管理有社会危险管理、企业危险管理和家庭危险管理。
社会危险管理,一般属于政府的、团体的管理范围。
例如,由政府法令实施的社会保险、环卫保护等。
企业危险管理,属于微观经济单位的危险管理,企业设立危险管理经理专司其职。
家庭(个人)的危险管理,以购买保单转嫁风险的方法为最多。
6.纯粹风险(Pure Risk)“投机风险”的对称,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如房屋遭受火灾、工厂发生爆炸、汽车发生碰撞事故、人的未老身故等。
这些危险的发生,其结果是使人们蒙受损失,而不会得到任何利益。
只有纯粹风险有可保性,但也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具有可保性。
可保的纯粹风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风险必须大量同质。
据此,保险人能比较精确地预测损失的平均频率和程度。
(2)风险导致的损失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故意制造的损失能得到赔偿,则道德危险会明显增加,保险费就会相应提高,大数法则也会失灵。
(3)风险导致的损失是可以测定的。
具体地说,风险损失的原因、时间、地点和金额具有确定性。
这种确定性是通过大数法则而测定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如果风险只是一个标的或几个标的所具有,那么保险人承保这一风险等于是下赌注。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如果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只是限于轻微损失的范围,就不需要通过保险来获取保障,因为这在经济上不合算。
7.保险(Insurance)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从经济的角度上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少数不幸成员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成员分担;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合同安排,保险人同意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或收益人,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单位把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8.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指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承保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9.投保单(Application)又称“投保书”、“要保书”,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顶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投保书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书据。
投保人必须依其所列项目一一如实填写,以供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何种费率承保。
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的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在保险实物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均需填具投保单。
如投保单填写的内容不实或故意隐瞒、欺诈,都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10.保险单(Policy)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顶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
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订立的证明。
但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保险单的签发,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就成立,即使尚未签发保险单,保险人也应负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出立保险单为合同生效条件的除外。
11.暂保单(Binder,Binding Slip)又称“临时保险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发出的临时单证。
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仅表明投保人已经办理了保险手续,并等待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
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使用暂保单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时,还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之前,给被保险人的一种证明;(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获得总公司的批准之前,先出立的保障证明;(3)在签订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还有一些条件需商讨,在没有完全谈妥之前,先由保险人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一种保障证明。
暂保单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一般暂保单的有效期不长,通常不超过30天。
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
如果保险人最后考虑不出立保险单时,也可以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1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又称"小保单",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凡是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均以同类的保险单为准。
为了便于双方履行合同,这种在保险单以外单独签发的保险凭证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时使用:(1)在一张团体保险单项下,需要给每一个参加保险的人签发一张单独的凭证;(2)在货物运输保险订有预约合同的条件下,需要对每一笔货运签发单独的凭证;(3)对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一般实行强制保险。
为了便于被保险人随身携带以供有关部门检查,保险人通常出具保险凭证。
此外,我国还有一种联合保险凭证,主要用于保险公司同外贸公司合作时附印在外贸公司的发票上,仅注明承保险别和保险金额,其他项目均以发票所列为准。
当外贸公司在缮制发票时,保险凭证也随即办妥。
13.批单(Endorsement)指改变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证明。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合同双方均可通过协议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于变更合同的任何协议,保险方都应在原保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以资证明。
14.保险条款(Insurance Clauses)保险单上印有的规定的有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
15.保险标的(Insurance Subject)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许多险种就是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划分而设计的。
16.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简称“保额”,指保险合同双发当事人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的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负责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财产保险的金额可以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重置、重建价格或估计等方法来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缴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的,因为人的生命价值很难有客观的度量标准。
17.保险金是指保险人赔偿或给付的金额。
18.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保险价值可由三种方法确定:(1)依市价变动,(2)依双方当事人约定,(3)依法律规定。
在有些保险中,可由法律明文规定保险价值的计算标准。
19.保险费率(Premium Rate)指每一保险金额所应支付的对价比率,通常用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示,人寿保险则按每个人的年龄及保险期限的平均比率计算。
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
纯费率也称净费率,构成保险费率的基本部分,在财产保险中主要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率(保险金额与损失赔偿金额的比例)来确定;在人寿保险中,则是根据人的死亡率或生存率和利率等因素来确定的。
附加费率,是指一定时间内保险人业务经营费用和预定利润的总额和保险金额的比率。
20.被保险人(Insured)又称“保户”,保险合同的重要关系人,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应当是对保险标的依法享有特定的权利或相关利益的人。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应是以其身体机能或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
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财产保险,或以自己的身体机能或寿命为标的投保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在合同生效后就转化为被保险人。
21.定值保险(Valued Insurance)“不定值保险”的对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