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概论重要名词解释

合集下载

保险学重要 名词解释

保险学重要 名词解释

风险: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风险因素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包括实质(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风险管理: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可保风险: 可以向保险公司转移的风险。

保险深度:保险费收入总额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保险密度:人均保费数量保险: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方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危险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保险的本质: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

商业保险: 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保险。

再保险: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财产保险:以物质财产及相关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毁损,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的保险。

保险利益含义: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标的之间存在某种利害关系而具有的经济上的利益。

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和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就其知道或推定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进行说明。

保证: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种事项的真实性。

保险学名词解释、简答范围

保险学名词解释、简答范围

定值保险: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步, 商定保险标旳旳价值, 并以此拟定为保险金额, 视为足额投保。

重置价值保险: 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旳所需费用或成本拟定保险金额旳保险。

反复保险: 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旳、同一保险利益、同一危险事故分别向数个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旳一种保险。

共同保险: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 就同一保险利益, 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旳一种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旳、外来旳、忽然旳意外事故, 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因而残废或死亡时, 保险人按照合同商定给付保险金旳一种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依法应负旳民事损害补偿责任或通过特别商定旳合同责任为保险标旳旳一种保险。

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旳保险金额, 按照商定旳比率分给再保险人旳再保险方式。

溢额再保险: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合同, 对每个危险单位拟定一种由保险人承当旳自留额, 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旳部分称为溢额, 分给再保险人承当。

险位超赔再保险: 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旳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事故超赔再保险: 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旳总和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物上代位: 保险标旳遭受保险责任范畴内旳损失,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 后依法获得该项标旳旳所有权。

权利代位: 即追偿权旳代位, 指在财产保险中, 保险标旳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 依法获得对第三者旳索赔权。

保险利益: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旳所具有旳法律上承认旳经济利益, 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旳完好、健在而存在, 因保险标旳损毁、伤害而受损。

严禁反言:是指合同旳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旳某种权利, 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应收保费: 应收保费是权责发生制条件下旳概念。

它是指已经入账, 即已经记录为本期保费收入, 但尚未实际收到旳保费。

保险学概论

保险学概论

《保险学概论》总复习一、重点名词解释红色部分重点复习1.再保险:再保险是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3.近因: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4.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指分出人与分入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

在比例再保险中,可以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和混合再保险。

5.投机风险:投机风险是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

其所致结果有三种可能:损失、无损失和获利。

6. 年金保险:P2447.自杀条款: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2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

8.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9.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带来收入减少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10.保险深度:保险深度是保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

它反映了一国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11.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2.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13.保险密度:是指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

反映一国国民受到保险保障的平均程度。

14.定值保险: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

保险学名词解1

保险学名词解1

保险学名词解释1、风险: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2、风险因素:增加损失发生的频率或严重程度的任何事件、3、损失:是指价值的消灭或减少。

4、保险: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

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方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5、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投保对象6、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7、受益人:保险金受领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8、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履行给负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

9、财产保险: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为标的的保险。

10、海上保险:以海上财产,如船舶、货物以及与之有关的利益如租金、运费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1、火灾保险:是以各种不动产和动产,如房屋、厂房、机器设备、家具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12、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13、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的产品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一旦他们因产品责任给消费者或其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有关法律费用由保险人予以赔偿的保险。

14. 信用保险:是以在商品赊销和信用放款中的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致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

15. 保证保险:是在被保证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16. 索赔: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按照保单有关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行为。

17. 理赔 : 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要求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事故的原因和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并予以赔偿的行为18.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19. 保险经纪人 : 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学名词解析

保险学名词解析

1、风险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2、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补偿行为。

3、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失、伤害而受损。

4、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力,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力。

5、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

起决定作业的因素。

6、权力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7、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衣服取得该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8、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9、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10、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有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11、运输保险是指以处于流动状态下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运输货物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

12、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13、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14、共同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15、除外责任即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结果,因而保险人不予赔偿的责任。

16、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17、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保险学名词解释

保险学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风险:广义:强调风险的不确定性,实际结果和预期结果的变动性;狭义:强调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

P1纯粹风险: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机会的风险。

复合保险: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内就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危险向若干保险公司投保,如果保险金额之和没有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称为复合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P13复效:复效条款是指当保险合同失效后,投保人可在失效两年内提出复效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后,缴纳所欠保费及利息,保险合同效力即行恢复的规定。

P131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

P21保险金额:订立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货币金额。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P36告知:狭义的告知仅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约前与订约时,当事人双方互相据实申报、陈述;广义的告知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申报,同时,保险方也应将与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

P25代位追偿:又称权利代位,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风险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P31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近因:就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P28委付:当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书面申请,明确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损予以赔偿。

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方可成立。

P32默示保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没有用文字明确列出,但在习惯上已被社会公认是应予遵守的事项。

保险学概论重点讲义

保险学概论重点讲义

# 保险学概论重点讲义一、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是一种社会经济活动,通过设立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风险分散到大量被保险人身上,以达到共担风险和互助保障的目的。

二、保险学的基本内容保险学是研究保险活动的学科,包括保险的原理、制度、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1 保险的原理保险的原理包括风险的分散、共担、赔偿和互助等原理。

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费,将大量风险集中到一个全局中,实现风险的分散。

被保险人共同承担风险,通过保费的互助来实现共担风险的目的。

保险的制度是指保险的运作机制、运作流程和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内容。

它包括保险的组织形式、保险产品的设计、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保险市场的发展等。

2.3 保险的法律保险的法律是指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法律约定等方面的内容。

它包括保险法、合同法、保险公司监管法规等。

2.4 保险的经济保险的经济是指保险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保险在经济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它可以有效的减少经济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的稳定。

保险的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业务的组织、规划、控制等方面的管理。

保险公司需要进行市场调研、产品设计、销售渠道管理、风险评估等工作。

三、保险学的研究方法保险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两种方法。

3.1 实证研究实证研究是指通过实证分析来研究保险问题。

研究者需要收集和分析大量的实际数据,通过统计分析的方法来探索保险现象的规律。

3.2 理论研究理论研究是指通过构建和分析理论模型来研究保险问题。

研究者通过理论模型的构建和分析,来揭示保险现象背后的原理和机制。

四、保险法律法规保险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对于保险业务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主要包括保险法、合同法、保险公司监管法规等。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保险的分类保险可以按照风险的性质、保险对象、保险责任等方面进行分类。

常见的保险分类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车险等。

保险学概论重要名词解释

保险学概论重要名词解释

《保险学概论》重要名词解释1.再保险(Reinsurance):是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3.年金保险:是使用范围最广泛的生存保险,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年金的形式而得名。

4.责任风险(Liability risk):是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的风险。

5.投机风险(Speculative risk):是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

其所致结果有三种可能:损失、无损失和获利。

6.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

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可能存在损失;二是这种损失是不确定的。

7.自杀条款: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但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有时被保险人遇意外事件的打击或心态失常亦会作出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并非是在有意图谋保险给付金。

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二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

8.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9.比例再保险:是指分出人与分入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

10.保险深度: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

1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学概论》重要名词解释
1•再保险(Re in sura nee):是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3.年金保险 :是使用范围最广泛的生存保险,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年金的形式而得名。

4.责任风险(Liability risk) :是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的风险。

5.投机风险(Speeulative risk) :是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

其所致结果有三种可能:损失、无损失和获利。

6.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

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可能存在损失;二是这种损失是不确定的。

7.自杀条款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主要是为了
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但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有时被保险人遇意外事件的打击或心态失常亦会作出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并非是在有意图谋保险给付金。

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二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

8.人寿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9.比例再保险 :是指分出人与分入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

10.保险深度 :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整个
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

11.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12.重复保险(Double In sura nee):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13.保险密度 :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

它反映一国国民受到保险保障的平均程度。

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人口总数
14.定值保险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

15.受益人(Benefieiary) :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6.保险合同(In sura nee Contract):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17.保险代理人(Insuranee Agent)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对保险代理人的含义可理解为:①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18.被保险人(Insured) :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9.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20.保险基金:是指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保险机构,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以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的、专门用于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或人身伤亡的给付的一项专用基金,是保险人履行
保险义务的条件。

21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 ) :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或者
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2.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政府以法律或行政的手段强制实施的保险保障方式。

凡在规定范围内的被保险人都必须投保,因此,强制保险的实施,人为地扩大了保险需求。

23.自愿保险(Voluntary Insurance) :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24.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文件。

25.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政策性保是政府为了实施某项经济政策而实施的一种非盈利性的自愿保险。

26.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 :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

27.批单(Endorsement) :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28.健康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患疾病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29.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它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其生存、年老、伤残、疾病、死亡等人身风险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30.暂保单(Binding Slip) :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凭证,亦称临时保险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