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名词解释 (完)
保险学名词解释

《保险学》名词解释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1、风险因素:又叫风险条件,是指导致风险事故发生或使损失增加的条件2、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3、损失:非故意、非计划、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直接损失: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间接损失: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的无形损失4、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5、财产风险: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损毁、灭失、贬值的风险。
责任风险: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人身风险: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损失劳动力的风险。
6、静态风险:由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人们的行为所引起,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无关。
动态风险: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有关。
7、自然风险:各种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风险社会风险:过失行为、不当行为以及故意行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政治风险:在对外投资或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原因或订约双方不能控制的原因使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
经济风险:因贸易条件变化、决策失误导致损失的风险8、风险管理: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并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引起的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9、控制型技术:危险损失发生前采取,降低损失频率,减轻损失程度财务型技术:通过事先的财务计划筹措资金,以便对已发生的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及时而充分的补偿10、可保风险: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承保的风险。
11、第二章保险的性质、起源与发展1、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发的经济需求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
2、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依靠劳动收入生活的人员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中止劳动、本人及家庭失去收入来源时,由政府提供其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稳定的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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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当事人通过对危险进行识别和度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主动地、有目的块、有计划地对危险加以处理,以尽量小的成本去争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的行为。
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依附在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
(主要表现为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还可以对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近因原则:是指若引起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属除外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一事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的许诺和确认。
重要事实: 是指能影响投保双方作出是否投保或承保决定和以什么条件投保或承保的事实。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必须补偿、定,获得保险赔偿, 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 , 但被保险人不得获取额外利益。
只是补偿)第一、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第二、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合同的约定, 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 , 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者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含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①代位追偿是指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②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 , 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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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一)风险与保险风险:风险即损失的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包括损失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时间不确定,损失的程度不确定。
不确定性,意味着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之间可能存在差异。
据此,风险的大小决定于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损失概率)及其造成后果的程度(损失程度)。
特征:客观、损害、不确定、普遍、可测、可发展。
风险因素: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因此,风险因素是就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的情况来说的。
风险因素通常可分为三类:1.实质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是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件的物理功能的风险因素 2.道德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品行修养有关的无形因素3.心里风险因素心里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
实质风险因素也称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里风险因素也可合并称为人为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风险事故也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
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因为风险因素要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风险事故是损失的媒介物。
损失:损失作为风险管理和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损失通常分为两种形态,即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前者指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即实质损失;后者是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或带来的无形损失,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
静态风险:静态风险是指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风险。
静态风险一般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无关,在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都是不可避免的。
动态风险:动态风险是指由社会经济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
(静态、动态差别:损失与否不同;影响范围不同;发生特点不同;性质含量不同)纯粹风险: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保险学名词解释、简答范围完整

定值保险: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重置价值保险: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危险事故分别向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共同保险: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因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溢额再保险: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险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事故超赔再保险: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应收保费:应收保费是权责发生制条件下的概念。
它是指已经入账,即已经记录为本期保费收入,但尚未实际收到的保费。
寿险、储金性非寿险不存在应收保费,只有非寿险存在应收保费。
已付赔款:是指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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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名词解释-(完)《保险学》名词解释责任风险: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社会风险:过失行为、不当行为以及故意行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10、可保风险: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承保的风险。
11、道德风险:由于机会主义行为而带来更大风险的情形称为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或者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
12.逆选择:逆选择是指由于交易双方对产品的类型和质量等信息的不对称而导致次货驱赶良货的一种现象。
13.冒险借贷:由借款人以船舶或船载货物为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在船舶或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后一定期限内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若船舶航行途中受损、失事沉没,则免去借款人部分或全部还本付息义务的借贷合同。
14.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15.保险密度: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保险密度=保费收入/入口总量16.保险深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费收入与该国或地区的GDP的比率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17.纯费率:是指纯保费占保险金额的比率,是作为保险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
18.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保险人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也是国家对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
19.保险价值: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20.宽限期条款: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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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风险:风险(risk)是某种事件和损失性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状态或多种可能性结果。
2、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的潜在原因或影响因素。
3、道德风险:指人们在精神上或心理上的各种因素所产生的各种情绪或态度,大多是消极的有意识的行为。
4、纯粹风险:只有损失可能而没有获利机会的风险。
1、保险:保险是以风险转移和损失分担为本质内容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2、船货抵押借款制度:当船舶在海运途中急需用款时,船东可以船舶或货物为抵押向高利贷者借款,如果船货安全抵达目的地,须还本付息;如果船货中途发生损失,则可免去借款人部分甚至全部债务的制度,是贷款与损失保障的结合。
3、劳合社:由英国人爱德华.劳埃德于17世纪80年代首创。
劳合社本身不是保险公司,是个人承保人的集合体,即所谓“风则为保险商,合则为劳合社”,其性质相当于交易所,是一个保险市场。
4、后备基金:是从社会总产品中提留的用来应付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补偿需要和一些不测事件的特殊需要的物资或货币。
5、保险基金:是指执行经济补偿和给付职能的一部分社会产品,它是通过商业保险形式建立起来的,用于对物质财富因遭灾受损提供经济补偿和对人身事件提供经济给付的一种专项货币基金。
6、社会保险:由政府机构经办并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为本国(地区)的劳动者或公民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提供物质保障的各种制度的总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7、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按照商品经济的原则经营的保险,其本质特征是通过开展保险业务而获取利润。
8、政策性保险:是政府为了某种政策上的目的,运用商业保险原理并给予扶持政策而开办的保险。
政策性保险包括社会政策保险和经济政策保险两大类型。
9、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以国家颁布法律法规的方式强制实施的保险。
10、自愿保险: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签订合同方式形成的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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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纯粹风险――只有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
其所致结果只有两种:损失和无损失。
2.投机风险――-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
其所致结果有三种可能:损失、无损失和获利。
3.可保风险――保险人可以接受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
4.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5.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6.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7.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8.原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构成投保人与保险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险。
9.保险深度――保费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10、保险密度――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
11、再保险――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保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
12、重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13、弃权与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是合同的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尔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利14、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5、近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16、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17、定值保险――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
18、保险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19、暂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凭证。
20、保险人――即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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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风险:广义:强调风险的不确定性,实际结果和预期结果的变动性;狭义:强调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
P1纯粹风险: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机会的风险。
复合保险: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内就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危险向若干保险公司投保,如果保险金额之和没有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称为复合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P13复效:复效条款是指当保险合同失效后,投保人可在失效两年内提出复效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后,缴纳所欠保费及利息,保险合同效力即行恢复的规定。
P131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
P21保险金额:订立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货币金额。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P36告知:狭义的告知仅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约前与订约时,当事人双方互相据实申报、陈述;广义的告知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申报,同时,保险方也应将与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
P25代位追偿:又称权利代位,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风险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P31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近因:就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P28委付:当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书面申请,明确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损予以赔偿。
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方可成立。
P32默示保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没有用文字明确列出,但在习惯上已被社会公认是应予遵守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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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名词解释责任风险: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社会风险:过失行为、不当行为以及故意行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10、可保风险: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承保的风险。
11、道德风险:由于机会主义行为而带来更大风险的情形称为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或者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
12.逆选择:逆选择是指由于交易双方对产品的类型和质量等信息的不对称而导致次货驱赶良货的一种现象。
13.冒险借贷:由借款人以船舶或船载货物为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在船舶或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后一定期限内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若船舶航行途中受损、失事沉没,则免去借款人部分或全部还本付息义务的借贷合同。
14.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15.保险密度: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保险密度=保费收入/入口总量16.保险深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费收入与该国或地区的GDP的比率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17.纯费率:是指纯保费占保险金额的比率,是作为保险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
18.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保险人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也是国家对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
19.保险价值: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20.宽限期条款: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21.犹豫期条款:犹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银行保险渠道为15天)内,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消。
在此期间,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申请,撤消合同并退还己收全部保费。
22.等待期条款: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23.免赔额:指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约定,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一定比例、金额,损失额在规定数额之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免赔额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的条件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先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额度。
免赔率:是指不赔金额与损失金额的比率。
免赔率分为相对免赔率与绝对免赔率两种。
现行的车辆保险采用的是绝对免赔率,其做法是:保险公司对超出免赔率部分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包含免赔金额。
可见,免赔率以下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24.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25.劳合社:本身是个社团,更确切地说是一个保险市场,与纽约证券交易所相似,但只向其成员提供交易场所和有关的服务,本身并不承保业务。
26.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常用于保险业。
按照保险业的常见定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7.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28.均衡费率:(也叫保证保费)就是保险公司把风险估算后,把各年龄段的保费平衡后,每年给出一个保费均值,从一个年龄开始投保后,以后每年的保费都是一样的。
29.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30.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31.中国保监会: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也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32.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33.中国保险学会:是从事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保险界和相关领域的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发的经济需求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
2第四章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指保险双方为了实现保险的目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2、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暂保单:临时保单,效力与保单相同,但有效期较短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合同行为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凭证:小保单,效力与保单相同,但内容简化批单: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3、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被保险人: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受到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4、保险合同的订立: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的终止:当事人之间因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7、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8、禁止反言: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9、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0、可保利益原则: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11、近因: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12、近因原则: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3、损失补偿原则:对于价值补偿性的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从而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状况,但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14、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18、代位:保险人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19、代位原则: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赔偿后,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20、代位追偿: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或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责任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限度内,有权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者索赔,即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23、委付: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偿的行为。
原则:第一,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第二,委付应是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请求;第三,委付不得附有条件;第四,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24、分摊原则:指在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向数家保险公司索赔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得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得到超过其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25、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期限相同或重叠,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6、雇主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活动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7、职业责任: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在履行自己职责过程中因疏忽、过失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8、职业责任保险: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中的疏忽、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付保险金3、宽限期条款:对于分期缴纳保险费的人寿保险,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我国法定的宽限期为60天),在宽限期间内,保险合同效力正常4、复效条款:对于中止、失效的合同,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