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复习点教学内容
高考文科法学总复习知识点

高考文科法学总复习知识点宪法基本原理
- 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 宪法的种类和修正
- 宪法权威的基础
- 宪法的基本原则
- 宪法的解释与适用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 公民的基本权利
- 公民的基本义务
国家机构和国家行政管理
-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能
- 国家行政管理的原则和方法
国际法及其在国内的运用
-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 国际法的主体和对象
- 国际法的原则和适用
- 国际法在国内的运用和效力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 刑法的基本原理和分类
- 刑罚和刑罚的限制
- 刑法的适用和刑罚执行
- 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和原则
民法和民事诉讼法
- 民事权利的基本规定
- 合同法和侵权法
- 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和原则
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
-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经济法和经济纠纷解决
-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 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
- 经济纠纷的解决程序和方式
知识产权法
-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分类
- 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基本规定
-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侵权责任
环境保护法和资源的使用与保护
- 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和原则- 资源的使用和保护的法律规定
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承诺
- 人权的基本理念和特点
- 国际人权承诺和国内法的关系- 人权保护的主要方式和机制
法学研究方法
- 法学研究的对象和方法
- 法学研究的过程和要求。
大学校园法制教育教案

课时:2课时教学目标:1. 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增强法律意识。
2. 熟悉我国法律法规,特别是与大学生相关的法律法规。
3. 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培养学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品质。
教学重点:1. 大学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2. 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教学难点:1. 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2. 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教学过程:第一课时一、导入新课1. 通过提问,引导学生思考: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作用是什么?2. 学生回答后,教师总结:法律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规范。
二、讲解法律的基本概念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 法律的特征:普遍性、强制性、规范性、公正性。
三、介绍我国法律法规1. 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3. 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4. 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
5. 其他法律法规:与大学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四、案例分析1. 通过典型案例,让学生了解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和后果。
2. 引导学生思考如何预防违法犯罪,提高法律意识。
五、课堂小结1. 总结本节课的主要内容,强调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的重要性。
2. 布置课后作业,要求学生撰写一篇关于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的感悟。
第二课时一、复习导入1. 复习上节课所学内容,检查学生对法律基本概念、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
2. 引导学生谈谈自己对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的认识。
二、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的培养1. 法律意识:指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和遵守程度。
2. 法律素质:指人们在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法律行为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3. 培养方法:a. 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
b. 遵守法律法规,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培训讲课内容

第三部分法律法规有关知识一、建矿以来死亡人员统计:1、1992年11月9日综采二队孙学群在1202面组装峒室组装支架时,因掩护支架突然下落,砸伤头部致死。
2、1992年12月30日运输工区高胜远因付井高位翻车机高压油管卸荷被压住下股致死。
3、1993年10月25日巷修工区刁训乐在2205面,落于转载机溜槽内,被转载机拉入破碎机内挤伤致死。
4、1994年2月21日综采二队李林松在2205面搬运支柱时,支柱掉入转载机内,被回弹的支柱击伤致死。
5、1995年11月4日综掘队吴德祖在1204下顺迎头开综掘机时,距迎头6米处冒顶,将其埋住窒息死亡。
6、1996年11月1日巷修工区于尔青在集中轨道上山1204上顺门口向上40米处,被下行车辆撞击胸部致死。
7、1997年8月23日机电工区王学功在2207东上顺联络巷车场内,不慎将掩车木板碰掉,矿车滑跑掉道,将其胸部挤伤致死。
8、1997年11月8日机电工区徐延宁在一采皮带机头下60米处,被矿灯带勒住脖子,窒息死亡。
9、1998年1月1日运输工区颜廷儒在集中石门与3#煤仓交叉点处,驾驶的电机车撞在集中石门处停放的装有道轨、铁管的叉车上,被挤伤左胸致死。
10、1999年3月9日运输工区王思训在一采煤仓下存放风包峒室外口,被滑动的3T矿车挤伤胸部致死。
11、1999年11月1日掘进一区田广胜在六采轨道迎头,被迎头落下的矸石砸伤致死。
12、2002年9月5日掘进预备队柳尧福在一采轨道上山返修处,在扒装机扒矸时从上山方向向下私自进入扒装机行程范围内,被运行的扒装机副绳刮起的铁管击伤头部致死。
13、2002年11月21日生产准备队王景朋坐在2608面溜头电机上点动溜子时,一棵单体被拉至溜头,前端顶在溜头大架上,后端被刮板刮起,击伤头部致死。
14、2006年6月4日综采队刘炳洲在2406工作面溜尾清理浮煤时,被片落的煤体击倒,头部摔在溜槽上沿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国家安监总局提出七点要求首先,要充分认识煤矿安全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银行法律法规考点梳理重点复习内容与考察重点

银行法律法规考点梳理重点复习内容与考察重点一、银行法律法规的概述银行法律法规是指为规范银行业务运作、保护银行利益以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银行法律法规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银行及从业人员都必须遵守。
二、银行法律法规的分类1. 银行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为了监督并规范银行业务经营行为,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2. 金融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清算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调整金融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3. 信用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用信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规范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行为,构建良好的信用制度。
三、银行法律法规的重点复习内容1. 银行监管制度:包括银行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银行监管的基本原则,以及银行监管机构对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2. 银行许可和备案规定:包括商业银行设立与变更的程序、资质要求,以及分行、营业网点备案的规定。
3. 银行业务规范:包括银行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外汇业务、票据业务、信用卡业务等各项业务的规范要求,以及客户资金保护、防止洗钱等方面的规定。
4. 金融刑事法律法规:包括金融犯罪的定义和种类,以及金融犯罪的预防、打击和处罚措施。
5. 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个人与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规定,以及信用信息的公示和核查程序。
四、考察重点1. 对银行法律法规的理解:了解银行法律法规的基本功能和作用,理解各类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及关系。
2. 法规适用能力:能够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准确运用银行法律法规,防止违规操作。
3. 风险防范和合规管理:具备风险意识,能够运用银行法律法规预防风险,在业务操作中合规经营。
4. 业务规范和客户保护:理解并掌握各类业务的规范要求,尤其是与客户相关的规定,保护客户利益。
教师职业道德 教育法律法规 复习整理材料

(1)、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思考题2)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教育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它既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我国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原则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教育基本政策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工作的基本规律。
具体讲有以下几点:⑴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是我国教育工作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实施的一项根本性原则;⑵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指公民受教育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不因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不同或差别而受到歧视,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⑶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也是国家对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
应当做到:①在中国境内实施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而不是对是对个人或者小团体负责。
②我国的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
办学应该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
③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的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④教育的公共性原则还体现在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⑷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既要依法行使其教育权或者受教育权,又要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把权力和义务对立起来,片面地强调权利的享有或者义务的履行。
其体现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行使权利的同时。
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体现在:首先,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
接受义务教育既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
其次,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
权利人权利的享受依赖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
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复习笔记(重点版)

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复习笔记(重点版)第一讲依法执教11999年3月15日把“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管理教育,它是指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工作方略。
2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它是依法治教方略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特点有A执教主体的特定性,B执教依据的专门性C执教性质的特殊性D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3七部教育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行政法规有:《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幼儿园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部门规章有〈幼儿园工作规程〉〈小学管理规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4当代教师如何依法执教:A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B努力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C注重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上)5广义教育和狭义教育:前者是指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思想品德的活动。
后者是指学校教育,是指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层的要求有目的地、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
6教育法狭义:特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
教育法的特点有a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b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c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的体现d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e是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的本质a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b教育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内容简介本章主要考查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本章内容主要以客观题和材料分析题的形式进行考查。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一、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强调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教育法仅指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
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基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
它是我国法律的渊源。
(二)教育法的功能教育法的功能指的是教育法的属性、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的潜在效用。
它是教育法具有生命力的内在依据。
教育法的核心内容是对教育权力和教育义务的确认和规定,以明确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及违法的责任承担。
教育法具体功能有:1.规范功能:规定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2.标准功能:教育法律规范是人们教育行为的标准;3.预示功能:4.强制功能。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教育法所固有的,指导教育法制活动全过程的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是有关教育立法、执法的依据。
是宪法在教育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党的方针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基本制度的特点。
1、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教育的指导思想性质和基本原则依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的社会主义培养方向: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等;继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这用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高等教育法规复习资料

高等教育法规第一讲概论一、新时期依法治教(校)宏观背景(一)依法治国的体现依法治教(校)目标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现代学校制度、教师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救济、教育方针和教育公平的实现。
1999年12月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2003年7月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1、《宪法》1999年修宪关于依法治国方略以及2004年修宪“人权入宪”—以人为本2、《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教育的规定(政策本位—管理本位—权利本位)教育法“五修四立”(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学校法、考试法、教育投入法、终身学习法等)3、国际人权法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公约》第13条规定“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和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
”“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教育改革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教育关系主体及利益需求多元化政府依法行政与教育管理体制改革2、加入WTO的冲击—教育服务贸易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0条第3款规定,除了由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之外,凡收取学费、具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服务贸易范畴。
[相关联接]:教育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我国签订WTO教育服务贸易减让表的具体承诺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服务(如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不包括在教育服务中。
对跨境交付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均不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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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律复习概要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中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为 3 年。
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 年。
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⑴因执业活动,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注册⑵非执业活动,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不注册⑶吊销执照,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2年内不注册⑷年龄超过65 周岁不予注册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
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
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 学时。
公共课各30 学时,专业课各30 学时。
宪法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
民法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
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
经济法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
行政法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劳动法与社会保证法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制定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或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⑴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⑵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如果是部门规章,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公民享有的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16 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律客体: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法律内容:权利,义务。
物化的结果是义务人的行为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
例如:房屋。
非物化的结果是没有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
例如:培训。
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主体--- 主体数量变化或主体改变,又称合同转让。
客体--- 范围和性质的变更。
内容--- 权利增加和减少。
民事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口头等其它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应当满足:①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行为人意思真实③行为内容合法④行为形式合法代理的种类:①委托代理②法定代理③指定代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①授权不明确②无权代理③代理人不履行职责④代理事项违法⑤转托他人代理(表见代理除外)无权代理中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未经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是指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本人已经辞职,而借本公司代理权骗取本公司客户签订合同的)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让任意一方债务人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责任。
债务的发生依据:①合同②侵权行为③不当得利④无因管理⑤遗赠、扶养、埋藏物。
债务的消灭:①履行②抵销③提存④混同⑤免除⑥死亡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相关行政机关裁决,债务人可以将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提存期限为 5 年。
知识产权的特征:①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②专有性③地域性④时间性。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胜诉权就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权利,胜诉权的存在,可以使得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得到保护。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人身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告知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通常为 1 年,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为20 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最后 6 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法定事由发生时间不满 6 个月的,等到 6 个月内才能中止。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区别就是所有权可以处分,而用益物权不可以处分。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一并处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变卖该动产,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扣留处置。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3 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规定除外。
施工许可证申请条件:①用地②规划③拆迁④施工企业⑤施工图纸⑥质量安全措施⑦资金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①限额一下的小型工程②文保建筑③抢险救灾④临时性建筑⑤军用房屋建筑⑥国家规定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施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时,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报告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建筑法关于发承包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应不予支持。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招标人。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④利用国外资金的工程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工程监理的依据:①法律、法规②有关的技术标准③设计文件④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监理告知是指实施建筑工程建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监理的权利和义务是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但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项目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RMB20C万以上的②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RMB100万以上③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RMB5万以上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3种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RMB300万以上的。
无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者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公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自建自用工程,且工程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其他情形。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 天。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确定中标程序: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 个工作日前确定;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其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方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