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保险投保指南: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华夏保险公司02_铂金樽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_091210

铂金樽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犹豫期)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4.2❖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4;2.2;3.2;7.1;9.2❖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分红是不确定和非保证的…………………………………………………………………4.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3.3保险金申请3.4宣告死亡的处理3.5保险金的给付8.合同解除和变更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2 合同变更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铂金樽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华夏保发[2009] 号文,2009年12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通过电话渠道销售】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铂金樽两全保险合同(分红型)”。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华夏多倍保合同范本

华夏多倍保合同范本保险合同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二、保险责任1.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全残,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重大疾病的,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______年/月,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 24 时止。
五、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甲方和乙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华夏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华夏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以下是可能出现在华夏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的一些常见条款。
请注意,具体的合同条款可能因合同类型和条款变动而有所不同。
1. 被保险人定义:条款会明确描述被保险人的身份和资格要求,如年龄范围和健康状况。
2. 保险责任:条款会列出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确诊重大疾病时提供的保险赔偿范围和条件。
3. 重大疾病定义:条款中会明确列举符合保险赔偿条件的重大疾病,例如癌症、心脏病、肾脏疾病等。
4. 保险金额和保费:条款会规定保险金额和保费的计算方式,以及投保人应当支付的保费费率。
5. 保险期限和终止:条款中会说明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终止日期和续保方式。
6. 等待期:条款会规定在购买保险后的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暂不承担赔付责任的等待期。
7. 免赔额:条款中会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之前,投保人需要承担的免赔额。
8. 保险责任的排除:条款中可能列举被保险人因某些情况发生
重大疾病而不予赔偿的情况,如自缢、酒后驾驶等。
9. 续保和退保:条款中会描述投保人如何续保保险和如何在需要时退保。
10. 理赔流程:条款中会描述投保人在申请理赔时的要求和流程,如提供医疗证明和理赔申请书等。
请注意,以上仅为常见条款示例,实际合同条款可能有所不同。
为了确保了解您购买的具体保险合同条款,请您咨询保险公司或阅读所购买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可能会因不同类型的保险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信息:合同会详细列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2.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合同中会明确规定保险金额,即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
此外,合同还会规定保险期限,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3.保险费和缴费方式:合同中会说明保险费的金额以及缴费的方式和频率。
通常情况下,保险费需要在保险期限内按时缴纳。
4.保险责任和免赔额:合同会明确列出保险公司对于特定风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同时,合同中还会规定免赔额,即保险公司在赔偿之前不负责支付的金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才会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5.被保险事故和免除责任:合同会列出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例如保险事故是由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与被保险事故相关的法律禁止等情况。
6.理赔程序和索赔时限:合同中通常会详细说明理赔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提交理赔申请的时间限制、所需文件和证明材料等。
请注意,这些只是保险合同中可能包含的一些基本条款,具体的内容和条款会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和具体合同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对某种具体类型的保险合同有更详细的问题,可以提供相关信息以便我提供更具体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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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福临门年金保险(至尊版)条款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临门年金保险(至尊版)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犹豫期)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您有保单质押借款的权利…………………………………………………………………5.2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4;2.2;3.2;6.1;8.2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责任2.2 责任免除2.3 保险金额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5 保险期间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申请3.4宣告死亡的处理3.5保险金的给付3.6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5.现金价值权益5.1本合同现金价值5.2保单质押借款5.3保险费自动垫交6.合同中止和复效6.1 合同中止6.2 合同复效7.合同解除和变更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2 合同变更7.3 联系方式变更8.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1 明确说明8.2 如实告知8.3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1年龄错误9.2 未还款项9.3 争议处理10.释义华夏人寿[2015]年金保险XXX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临门年金保险(至尊版)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夏福临门年金保险(至尊版)合同”。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明确被保险人的身份和投保人的身份。
2. 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即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事件所负责的最高金额和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3. 保险费和支付方式:确定保险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
4. 保险责任:定义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件时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即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事件的赔偿范围。
5. 免赔额和免责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例如超出免赔额的事故或者合同中明确规定不赔偿的事项等。
6. 理赔程序:明确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理赔程序,包括向保险公司报案的时间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理赔申请的审核程序等。
7. 续保和解除合同:规定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续保合同的要求。
8. 其他条款:包括投保人告知义务、争议解决方式、合同附加条款等其他具体约定。
以上是保险合同中常见的基本条款,根据具体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条款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了解保险责任和权益。
华夏保险教你看懂寿险责任条款

华夏保险教你看懂寿险责任条款购买保险时,一定要看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因为所有关于赔偿的信息,都已明确列入其中。
但很多客户最怕看保险合同,原因是条款太多、太繁琐、读起来拗口,读完也不明白条款含义。
这成了投保人的心头病。
解读保险合同可从四个方面入手第一,解读寿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栏。
这最重要,它列明了保险公司要给付或赔偿保险金的情形。
如在养老保险中,会写清楚自被保险人60周岁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起给付保险金,以及结束时间。
健康保险中对住院医疗赔偿要求是意外还是疾病。
第二,解读人寿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栏。
这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如投保人、受益人的诈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交通工具;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等。
意外保险合同中,除上述除外责任外,还会注明被保险人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跳伞、攀岩、探险、特技表演、赛车、赛马等均是除外责任。
健康保险合同中,还包括牙齿治疗、精神病、误服药物、与怀孕有关的医疗服务和手术、以及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或投保前已患的疾病(投保时已向保险公司说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除外)也都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
以上都不包括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特殊约定。
第三,要注意保险公司中有无名词解释或特殊约定。
名词解释是合同中的特殊约定,虽不起眼,但对理赔有相当的影响。
如,健康保险合同中对二级及其以上医院的定义;重大疾病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意外保险中对意外的定义。
意外伤害险中的伤残等级表就属于特殊约定。
第四,合同中其他条款主要是程序性和保障性的。
作用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行使权利。
各家公司这些条款几乎大同小异。
在解读时牢记附加合同条款或特别约定(俗称批注)的效力总高于主合同条款。
华夏福两全保险条款

3.3 保险金申请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3.5 保险金的给付 3.6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 本合同现金价值 5.2 保单质押借款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6.合同中止和复效 6.1 合同中止 6.2 合同复效 7.合同解除和变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和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 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 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险金限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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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保险投保指南: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又称法定条款,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由保险人制定的、必须具备的条款。
基本条款一般直接印在保险单证上,不能随投保人的意愿而变更。
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基本条款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人在我国专指保险公司,其名称为保险公司的全称,须与保险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机关批准和登记的名称一致。
其住所为保险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场所。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一般在格式保险合同上先印好。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组织,这三者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要使用真实姓名,住所地址要使用全称。
(3)保险标
保险标的是保险的对象,是可保利益的载体。
明确保险标的,有利于确定保险合同的种类、明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确定保险价值及赔偿数额。
在财产险中,标的物的数量、质量、坐落地点或运输方式、工具、航程等均应在合同中明确记载;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因此,应详细记录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性别、年龄、职业、居住地及其与投保人之问的亲属或利益关系等,这些都足确定其危险程度和保险利益的重要依据。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牛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所应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规定保险责任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
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不予承担的保险赔偿与保险金给付责任。
它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除外责任的明示可以进一步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止时间。
保险合同在此期间内有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的长短依合同种类及投保人的需求而不同,长的可达几十年,短的可以按分钟计算。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由合同双方约定,通常以年、月、口、时在合同中标示。
在我国的保险实务中,是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的零时为具体开始时间的,即“零时起保”。
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约定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以外,即使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亦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由此町见,保险期限及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起止时间,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依据,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
(6)保险金额
保险会额通常简称为保额,足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为计算保险费和确定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提供依据。
保险金额一般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必须在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范围之内。
在人身保险中,根据投保人的实际需要与缴费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来共同决定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保障而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的费用。
保险费是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有多种,因合同种类
保险费的数额、缴纳方式、缴纳时间和次数。
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足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保险费的数额取决于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以及保险期限等因素,还取决于保险责任范闱的大小、经营成本等因素。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足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的具体方式。
该项约定有利于明确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方式。
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按规定的方式计算赔偿金额;在给付性保险合同中,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当合同当事人因过错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即为违约责任。
明确违约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违约行为的发生。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采取哪种方式解决保险争议,应在保险合同中有所约定。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注明保险合同的订立时间具有非常莺要的意义,它是判断可保利益是否存在的时间标准,以确定保险事故是否已经发生,避免保险欺诈,还关系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为了避免纠纷,订立保险合同的年、月、日是保险合I司必不可少的条款之一。